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华铁(0009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5-05 0 0 0 0 0
2023-05-04 37960.13 0 26.60 88.83 0
2023-04-28 38695.04 962.11 26.60 88.83 9.25
2023-04-27 38288.47 829.45 28.47 98.21 8.95
2023-04-26 38088.80 154.64 23.95 83.57 2.14
2023-04-25 38449.35 292.83 21.83 75.95 0
2023-04-24 38570.45 629.16 21.84 75.33 3.61
2023-04-21 38628.77 956.71 18.23 66.34 0.61
2023-04-20 39844.68 155.62 18.15 68.05 0
2023-04-19 39899.33 314.26 23.79 89.44 6.1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4 43362.09 27.193
2023-06-30 1 其他 4 43520.96 27.293
2023-03-31 1 其他 4 44095.71 27.652
2022-12-31 1 其他 6 43911.24 27.537
2 基金 34 3387.79 2.124
2022-09-30 1 其他 4 44412.75 27.8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25 0.41 0.41 0 35.00 14.3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5 0.41 0.41 0 50.00 20.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4 0.43 0.43 0 50.00 21.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4 0.43 0.43 0 35.00 15.0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3 0.45 0.45 0 50.00 22.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3 0.45 0.45 0 40.00 18.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3 0.45 0.45 0 50.00 22.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铁: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初红权,唐小明,姜炯,宣瑞国,张璇,明亮,杨永林,梁伟超,段颖,王承卫,王颖,石松山,袁坚刚,韩文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铁: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宣瑞国,王颖,韩文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永林
公告日期 2024-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颖
公告日期 2024-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文麟

*ST华铁: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7-09

处罚对象:

初红权,唐小明,姜炯,宣瑞国,张璇,明亮,杨永林,梁伟超,段颖,王承卫,王颖,石松山,袁坚刚,韩文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91 号
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
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中银路 2 号三楼 A138 号 330 室;
宣瑞国,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
张璇,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
副总经理;
王承卫,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时
任总经理;— 2 —
韩文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时任副总经理;
石松山,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
事长;
唐小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永林,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
姜炯,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
经理;
段颖,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明亮,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梁伟超,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初红权,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
理;
王颖,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经理;
袁坚刚,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
号至 25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4]1 号)及本所查明的
事实,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华铁)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3 —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存在资金占用
宣瑞国系*ST 华铁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伊犁远音新能
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宁夏)新能
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通)、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
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上述 5 家公司构成*ST 华铁关联方。 2019 年至 2022 年,
*ST 华铁及北京全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通达)、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设备)、山东嘉
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泰)等子公司与宣瑞国控
制的前述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发生关联
交易 876,706,408.02 元 、 2,924,756,011.06 元 、
7,320,873,238.47 元、 7,272,536,867.09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
露净资产的 19.01%、 56.62%、 138.14%、 232.53%。根据*ST 华铁
公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合计)为 133,785.89 万元。
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是*ST 华铁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通达制造)在 2020 年、 2021 年间通过与伊犁远音、中
科恒通分别签订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
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 2020 年、 2021 年, *ST 华铁分别
虚增营业收入 171,327,433.93 元、 119,512,192.15 元,占当期
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7.64%、 6.01%;虚增利润总额 19,115,044.59— 4 —
元、19,512,194.35 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17%、3.39%,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ST 华铁于 2015 年收购 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通达)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亚通达设
备、亚通达制造 100%股权; 2019 年, *ST 华铁收购山东嘉泰 51%
股权。 2020 年、 2021 年, *ST 华铁在对上述资产组实施商誉减值
测试过程中,存在未结合香港通达资产组中相关公司业务实际情
况作出合理经营预测,未考虑山东嘉泰开展的相关业务在实际执
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对项目落地的业务规模预测过于乐观等问
题。 2020 年、 2021 年,分别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30,649,440.08
元、 109,938,468.61 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ST 华铁 2023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8 年公司违规对时任副董事长宣
瑞国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日最高余额 999.30 万元。
*ST 华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 4.1.3 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 6.3.1 条、第 6.3.7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华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6— 5 —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4.5.1 条、
第 4.5.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对*ST 华铁
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铁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铁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承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ST 华铁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韩文麟,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
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以及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
值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 华铁董事、时任董事长石松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6 条和《股票上— 6 —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
实负有责任。
*ST 华铁董事唐小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以及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值不当导
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 华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杨永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华铁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姜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
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华铁监事会主席段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二
负有责任。
*ST 华铁监事明亮,副总经理梁伟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7 —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ST 华铁上述违
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 华铁董事兼副总经理初红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ST 华
铁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 华铁独立董事袁坚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值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
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 华铁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颖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ST 华铁
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 8 —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给予公开认定五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
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承卫,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韩
文麟,董事、时任董事长石松山,时任董事唐小明,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杨永林,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姜炯,监事会主席段颖,监
事明亮,时任副总经理梁伟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初红权、独立董事袁坚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颖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张璇、王承
卫、韩文麟、石松山、唐小明、杨永林、姜炯、段颖、明亮、梁
伟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ST 华铁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9 —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9 日— 10 —

ST华铁: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6-07

处罚对象:

宣瑞国,王颖,韩文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46 号
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兴化东里 27 号楼 4 层;
宣瑞国,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文麟,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颖,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华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24 年 2 月 6 日, ST 华铁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华铁股份与
杭实基金达成战略合作》相关文章。 ST 华铁在文章中称,杭实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基金)将协调
相关产业投资资源与 ST 华铁共同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积
极参与 ST 华铁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融资风险化解等。 ST 华铁股票
收盘价于 2 月 7 日上涨 4.49%。 2 月 7 日,杭实基金在微信公众号
上发布澄清声明显示,双方未就具体合作内容和后续工作安排达
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文件,尚无具体执行的交易,相关合作事项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当日 ST 华铁撤回前述微信公众号文章。
ST 华铁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外的方式发
布尚未公开披露、误导市场投资者并引发股价波动的信息,上述
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1.1 条的规定。
ST 华铁时任董事长宣瑞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铁总经理韩文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铁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3 —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对 ST 华铁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宣瑞
国、总经理韩文麟、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7 日—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3

处罚对象:

杨永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4号
    当事人:杨某林,男,196X年3月出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铁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制造)通过与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宁夏)新能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通)分别签订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71,327,433.93元、119,512,192.15元,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64%、6.01%;虚增利润总额19,115,044.59元、19,512,194.35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17%、3.39%,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5年,华铁股份收购Tong Dai Control(Hong Kong)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通达)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设备)、亚通达制造100%股权;2019年,华铁股份收购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泰)51%股权。上述收购行为形成相应资产组(下称香港通达资产组和山东嘉泰资产组)。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在对上述资产组实施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存在未结合香港通达资产组中相关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经营预测,未考虑山东嘉泰开展的相关业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对项目落地的业务规模预测过于乐观等问题。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分别少计资产减值损失30,649,440.08元、109,938,468.61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华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宣某国系华铁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伊犁远音、中科恒通、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上述5家公司构成华铁股份的关联方。2019年至2022年,华铁股份及北京全通达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通达)、亚通达设备、山东嘉泰等子公司与宣某国控制的相关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19年发生关联交易876,706,408.02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9.01%,其中流出到关联方459,297,158.44元,从关联方流入417,409,249.58元;2020年发生关联交易2,924,756,011.06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6.62%,其中流出到关联方1,403,218,978.44元,从关联方流入1,521,537,032.65元;2021年发生关联交易7,320,873,238.47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38.14%,其中流出到关联方3,460,226,797.93元,从关联方流入3,860,646,440.54元;2022年发生关联交易7,272,536,867.09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金额的232.53%,其中流出到关联方4,070,455,757.09元,从关联方流入3,202,081,110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华铁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完整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铁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林作为华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部分涉案期间负责公司全面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对亚通达制造等子公司保持必要的管控,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查子公司业务状况,未审慎评估资产减值事项,签字保证华铁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某林及代理律师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华铁股份所涉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均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所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职责机构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公司内审部,其虽担任华铁股份总经理,但其不是财务报告内部审计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未参与,也不知悉案涉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其二,其在华铁股份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华铁股份战略发展工作,已经勤勉尽责。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信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无法识别相应年度报告存在的财务异常情形,涉案关联交易具有高度隐蔽性。同时,相较职位相当的人员,罚款幅度不匹配,不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杨某林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林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华铁股份董事、总经理,部分涉案期间负责公司全面生产经营管理,未对亚通达制造等子公司保持必要的管控,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查子公司业务状况,未审慎评估资产减值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涉案违法行为与其职务具有直接关联,依法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涉案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隐蔽,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等均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综上,对其不应被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其提出履职时间、违法情节的实际情况,对其调整罚款幅度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对罚款进行适当调减。
华铁股份连续四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个别年度重大遗漏占比大。公司公告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合计)133,785.89万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某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3

处罚对象:

王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2号
    当事人:王某,女,197X年11月出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铁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制造)通过与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宁夏)新能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通)分别签订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71,327,433.93元、119,512,192.15元,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64%、6.01%;虚增利润总额19,115,044.59元、19,512,194.35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17%、3.39%,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5年,华铁股份收购Tong Dai Control(Hong Kong)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通达)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设备)、亚通达制造100%股权;2019年,华铁股份收购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泰)51%股权。上述收购行为形成相应资产组(下称香港通达资产组和山东嘉泰资产组)。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在对上述资产组实施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存在未结合香港通达资产组中相关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经营预测,未考虑山东嘉泰开展的相关业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对项目落地的业务规模预测过于乐观等问题。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分别少计资产减值损失30,649,440.08元、109,938,468.61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华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宣某国系华铁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伊犁远音、中科恒通、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上述5家公司构成华铁股份的关联方。2019年至2022年,华铁股份及北京全通达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通达)、亚通达设备、山东嘉泰等子公司与宣某国控制的相关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19年发生关联交易876,706,408.02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9.01%,其中流出到关联方459,297,158.44元,从关联方流入417,409,249.58元;2020年发生关联交易2,924,756,011.06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6.62%,其中流出到关联方1,403,218,978.44元,从关联方流入1,521,537,032.65元;2021年发生关联交易7,320,873,238.47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38.14%,其中流出到关联方3,460,226,797.93元,从关联方流入3,860,646,440.54元;2022年发生关联交易7,272,536,867.09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金额的232.53%,其中流出到关联方4,070,455,757.09元,从关联方流入3,202,081,110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华铁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完整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铁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为华铁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北京全通达时任董事,亚通达制造董事,未勤勉尽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查子公司业务状况,未审慎评估资产减值事项,签字保证华铁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铁股份连续四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个别年度重大遗漏占比大。公司公告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合计)133,785.89万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3

处罚对象:

韩文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0号
    当事人:韩某麟,男,197X年10月出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某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铁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制造)通过与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宁夏)新能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通)分别签订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71,327,433.93元、119,512,192.15元,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64%、6.01%;虚增利润总额19,115,044.59元、19,512,194.35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17%、3.39%,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5年,华铁股份收购Tong Dai Control(Hong Kong)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通达)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设备)、亚通达制造100%股权;2019年,华铁股份收购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泰)51%股权。上述收购行为形成相应资产组(下称香港通达资产组和山东嘉泰资产组)。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在对上述资产组实施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存在未结合香港通达资产组中相关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经营预测,未考虑山东嘉泰开展的相关业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对项目落地的业务规模预测过于乐观等问题。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分别少计资产减值损失30,649,440.08元、109,938,468.61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华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宣某国系华铁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伊犁远音、中科恒通、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上述5家公司构成华铁股份的关联方。2019年至2022年,华铁股份及北京全通达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通达)、亚通达设备、山东嘉泰等子公司与宣某国控制的相关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19年发生关联交易876,706,408.02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9.01%,其中流出到关联方459,297,158.44元,从关联方流入417,409,249.58元;2020年发生关联交易2,924,756,011.06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6.62%,其中流出到关联方1,403,218,978.44元,从关联方流入1,521,537,032.65元;2021年发生关联交易7,320,873,238.47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38.14%,其中流出到关联方3,460,226,797.93元,从关联方流入3,860,646,440.54元;2022年发生关联交易7,272,536,867.09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金额的232.53%,其中流出到关联方4,070,455,757.09元,从关联方流入3,202,081,110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华铁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完整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铁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韩某麟作为华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山东嘉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全通达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查子公司业务状况,未审慎评估资产减值事项,涉案期间负责部分子公司全面经营管理,签字保证华铁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商誉减值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以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铁股份连续四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个别年度重大遗漏占比大。公司公告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合计)133,785.89万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韩某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