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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0009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3 62630.79 4129.89 0 0 0
2025-12-02 61942.89 8098.05 0 0 0
2025-12-01 59172.40 13106.21 0 0 0
2025-11-28 52042.50 2065.14 0 0 0
2025-11-27 54373.76 4974.02 0 0 0
2025-11-26 53649.89 2011.67 0 0 0
2025-11-25 54315.26 3059.31 0 0 0
2025-11-24 55215.49 2305.61 0 0 0
2025-11-21 55316.08 2907.42 0 0 0
2025-11-20 55834.49 3415.0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9 191313.69 38.024
2 基金 2 79.44 0.016
2025-06-30 1 其他 10 208216.85 41.384
2 基金 2 1.94 不足0.001
2025-03-31 1 其他 9 205704.14 41.211
2024-12-31 1 其他 10 210664.18 43.067
2 基金 4 5.54 0.001
2024-09-30 1 其他 9 215123.31 43.97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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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30 3.72 3.72 0 467.20 1737.9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710 1.85 1.99 -7.04 2525.00 4671.25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10 1.85 1.99 -7.04 500.00 925.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09 1.90 2.04 -6.86 2530.00 4807.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09 1.90 2.04 -6.86 500.00 950.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08 1.93 2.07 -6.76 2530.00 4882.9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08 1.93 2.07 -6.76 500.00 965.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菲,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应建仁,张志,方茂军,杨海峰,金浙勇,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2-1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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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8-05

处罚对象:

叶菲,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铁牛集团、叶菲)
当事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住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叶菲,男,1964年出生,2006年3月至2020年6月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铁牛集团、叶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铁牛集团、叶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铁牛集团与叶菲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叶菲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
2006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叶菲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是铁牛集团高级管理人员。
(二)益方盛鑫为叶菲代持众泰汽车股份
2015年12月,叶菲因铁牛集团股权奖励获得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众泰)4.7%股权。2016年2月2日,叶菲与宁波益方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益方盛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叶菲所持永康众泰4.7%股权转至益方盛鑫名下,股权转让款由铁牛集团安排通过循环转账方式实现,益方盛鑫未实际向叶菲支付股权转让款,益方盛鑫名义上获得永康众泰4.7%股权,实际为叶菲代持。2017年4月,益方盛鑫以永康众泰4.7%股权为对价,通过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获得众泰汽车股票61,166,240股,占众泰汽车总股本3.34%。益方盛鑫由实际为叶菲代持永康众泰4.7%股权变更为为叶菲代持众泰汽车3.34%的股份,该股份的所有权、处分权、收益权、投票权等权利均归属叶菲本人。
(三)铁牛集团与叶菲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7年4月,众泰汽车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铁牛集团由众泰汽车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控股股东,叶菲通过益方盛鑫代持成为众泰汽车持股3.34%的第六大股东。叶菲在2006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且铁牛集团与叶菲自2017年4月起均持有众泰汽车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8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铁牛集团与叶菲自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为一致行动人。
二、铁牛集团、叶菲未告知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导致众泰汽车2017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铁牛集团、叶菲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众泰汽车,导致众泰汽车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铁牛集团、叶菲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铁牛集团、叶菲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铁牛集团、叶菲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如实告知众泰汽车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应建仁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叶菲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其中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叶菲承担2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5年7月29日

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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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9-08

处罚对象:

应建仁,张志,方茂军,杨海峰,金浙勇,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
发区北湖路 1 号;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北湖路 19 号第 1 层,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应建仁,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金浙勇,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方茂军,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志,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海峰,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2 —
经查明,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众泰”)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间, *ST 众泰存在将资金通过
供应商转给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形,上述行为构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额为 3.1 亿元,占*ST 众
泰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6%。
(二) 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6 月 23 日, *ST 众泰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作价 14.8
亿元收购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孚传动”)持有
的项目资产事项,累计支付资金 13.8 亿元。 捷孚传动系*ST 众泰
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该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ST 众泰未披露关联关系,且未按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13.8 亿元收购款中,有 13 亿元系从第三
方拆入资金并多次循环支付累计产生, *ST 众泰未真实披露资金
支付情况。
(三) 重大诉讼未能及时披露
*ST 众泰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 *ST 众泰及子公司 2020 年未披露的诉讼
案件合计 469 件,涉及金额 15.3 亿元,占*ST 众泰 2019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23.98%, *ST 众泰未及时披露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3 —
(一)责任认定
*ST 众泰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 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重大诉讼未能及时披露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
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第 11.1.1 条和
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
第 2.1.4 条的规定。
*ST 众泰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建仁未
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控制地位, 通过违规占用巨额资
金, 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能保证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
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出现上— 4 —
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未能勤勉尽责,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财务总监张志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 未能就关联交易保持高度关注,未能督促公司就关联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披露交易资金支付的真实状
况,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
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董事会秘书杨海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
未能督促公司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对
公司涉诉情况保持关注高度,未能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 三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5 —
分决定:
一、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建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时
任财务总监方茂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志、董事会秘
书杨海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众泰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应建仁、 金浙勇、 方茂军如
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6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8 日

关于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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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2-19

处罚对象: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铁牛集团州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9号。
经查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股份”)向铁牛集团等22名对象发行股份购买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众泰汽车”)100%股权,铁牛集团对永康众泰汽车2016年至2019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永康众泰汽车未完成承诺业绩,铁牛集团需按照与金马股份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进行补偿。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永康众泰汽车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亿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铁牛集团应补偿股数为468,469,734.25股,截至目前,铁牛集团尚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违反了前述业绩承诺。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易女士,电话:0755-88668380)。
对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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