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皇台酒业(0009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5412.20 30.507
2 基金 2 1090.22 6.145
2025-06-30 1 其他 6 5021.82 28.307
2 基金 11 998.72 5.630
2025-03-31 1 其他 2 3316.95 18.697
2024-12-31 1 其他 3 3414.23 19.245
2 QFII 1 95.49 0.538
3 基金 2 6.49 0.037
2024-09-30 1 其他 4 5006.60 28.2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10 16.18 17.22 -6.04 30.50 493.49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31 14.72 15.22 -3.29 40.00 588.8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11 6.05 6.35 -4.72 57.65 348.7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03 13.42 14.13 -5.02 552.74 7417.7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20100119 7.32 7.72 -5.18 100.00 732.00

买方: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里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091201 6.35 6.76 -6.07 500.00 3175.00

买方: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里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8-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逊,范敏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1-04-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1]420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凇琳,付耶成,何维角,刘锐,刘静,常红军,张文彬,李生禄,胡振平,谢维宏,辛秀山,闫立强,闻萌,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台酒业等15名当事人)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于凇琳,付耶成,何维角,刘锐,刘静,常红军,张文彬,李生禄,胡振平,谢维宏,辛秀山,闫立强,闻萌,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皇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于凇琳,付耶成,何维角,刘锐,刘静,常红军,张文彬,李生禄,胡振平,谢维宏,辛秀山,闫立强,闻萌,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30

处罚对象:

孙逊,范敏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范敏华,男,1957年4月出生,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西安市碑林区。
孙逊,男,1972年11月出生,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希格玛所在对皇台酒业年报审计执业时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希格玛所、范敏华、孙逊的要求于2021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报告错报情况
经我局另案查明,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696.56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257.63元,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474.33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
二、希格玛所在对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希格玛所未按要求执行存货监盘程序
希格玛所在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时,没有对相关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抽盘时仅抽取部分酒垛四周容易取到的箱子开箱检查,以至于未发现皇台酒业以码空垛形式虚增在库库存商品的行为,且相关开箱记录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
(二)希格玛所未按要求对委托代销商品执行函证程序
1.希格玛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一是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向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供销商城银华经销部(以下简称天祝银华)、武威市凉州区海润酒业商行(以下简称海润商行)发函的方式,也未记录海润商行回函的方式。二是天祝银华回函的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信息一栏填写的寄件人为徐某章(天祝银华负责人),但由皇台日新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梁某签署,审计人员未关注到此情形。三是相关询问笔录显示,天祝银华、海润商行的询证函分别由梁某、皇台酒业员工蔡某负责联系签字盖章,且徐某章、梁某、蔡某在询问笔录中均否认对询证函盖章时有希格玛所审计人员在场。
2.希格玛所未按要求执行替代性程序。希格玛所称其对古浪县天然居大酒店代销库存商品账面金额采取积极式函证,但未收到询证函回函,对未回函事项实施的替代性程序为检查皇台酒业发货明细清单。审计工作底稿显示,皇台酒业发货明细清单无接货验收人的签字,未填列联系电话、接货时间,发货品种与委托代销品种不一致,且数量及金额远小于委托代销数量和金额。同时,希格玛所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替代性程序实施过程。
三、希格玛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7年4月25日,希格玛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为希会审字(2017)1566号,审计业务收入为4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为范敏华、孙逊。
以上事实,有希格玛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询证函、商品代管代销协议书、发货明细清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希格玛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七条“如果存在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第三十条“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的规定,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范敏华、孙逊是希格玛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希格玛所、范敏华、孙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皇台酒业库存商品虚假记载系公司管理层职务侵占和有组织的偷盗所致,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导致希格玛所部分审计程序失效,未能及时发现成品酒亏空;应当合理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希格玛所在对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已做到勤勉尽责。其二,当事人认为“库存商品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已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了库存商品监盘程序。相关成品酒抽盘程序已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其三,希格玛所对古浪亚细亚、天祝银华、海润商行执行现场函证程序,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发函并对函证过程实施了有效的控制,完全达到了函证的有效性。经阅卷,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徐某章与梁某询问笔录中的部分说法与希格玛所了解到的并不一致。其四,希格玛所对古浪天然居实施了独立函证,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实施了替代测试程序。其五,希格玛所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我局量罚过重。其六,希格玛所出具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综上,希格玛所、范敏华、孙逊请求免除对希格玛所的行政处罚,减轻对范敏华、孙逊的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对希格玛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并非由于希格玛所在审计阶段未发现皇台酒业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为过程性要求而非以结果论,希格玛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依法应对审计证据中明显的异常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和风险点,应勤勉尽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应以审计的固有限制而塞责。本案中,希格玛所未按要求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未按要求对委托代销商品执行函证程序、未按要求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属于审计责任。第二,皇台酒业2016年度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希格玛所将皇台酒业“期末存货的完整性”列为“重要审计事项和风险领域”,将“存货的真实性”评估为特别风险,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所称“库存商品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表述不一致。在存货监盘程序执行过程中,对于皇台酒业工作人员拒绝审计人员在酒垛顶部、打开酒垛进行抽盘检查的异常情况,希格玛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只是对部分酒垛四周容易取到的箱子进行开箱检查。上述事项均证明希格玛所没有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库存商品监盘程序。第三,皇台酒业2016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并未记录向古浪亚细亚、天祝银华、海润商行的发函方式和海润商行回函方式。当事人提交的时任工作人员的访谈记录不能改变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向古浪亚细亚发函方式的事实;另外,当事人承认向天祝银华、海润商行的发函方式确实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天祝银华回函的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信息一栏填写的寄件人为徐某章(天祝银华负责人),但由皇台日新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梁某签署,审计人员未关注到此情形。天祝银华、海润商行的询证函分别由皇台日新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梁某、皇台酒业员工蔡某负责联系签字盖章,且徐某章、梁某、蔡某在询问笔录中均否认对询证函盖章时有希格玛所审计人员在场。上述事项足以证明希格玛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另外,我局调查时形成的询问笔录中,徐某章与梁某所述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互相印证。第四,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意见中主张“由于2016年皇台酒业对古浪天然居没有新增发出成品酒的交易,成品酒的发货单、收条均在2015年,作为连续审计,我所引用上年度的审计证据实施替代程序”,但“由于2016年皇台酒业对古浪天然居没有新增发出成品酒的交易”,与当事人陈述申辩称“我所收到了2016年皇台酒业与古浪天然居销售结算数量的回函”,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孙逊听证笔录“天然居大酒店2016年度销售结算由代销和现销两部分组成,故代销产品和结算产品品种和数量有差异”前后矛盾,进一步印证希格玛所在执行相关替代性程序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没有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我局对其未按要求执行替代性程序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定。第五,希格玛所在对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其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显著轻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存在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同时,我局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一贯的执法标准。第六,希格玛所出具皇台酒业2016年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2018年2月22日,我局向希格玛所下发《甘肃证监局关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皇台酒业专项检查的函》,调取皇台酒业2016年度审计项目工作底稿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2019年1月28日,希格玛所向我局出具《承诺函》,表明为配合调查工作,提供所有皇台酒业2015、2016、2017年报审计资料。2019年4月8日,甘肃证监局对皇台酒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立案调查,同时对希格玛所启动初步调查。我局不晚于2019年1月28日已发现希格玛所可能存在出具虚假记载审计报告违法行为的线索,未超过2年追责期限。综上,针对当事人关于相关成品酒抽盘程序已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的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当事人部分申辩意见的采纳,不足以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对本案违法行为性质及量罚幅度的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40万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孙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1年8月26日

深证上[2021]420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4-22

处罚对象:

于凇琳,付耶成,何维角,刘锐,刘静,常红军,张文彬,李生禄,胡振平,谢维宏,辛秀山,闫立强,闻萌,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胡振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付耶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何维角,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辛秀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 静,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于凇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常红军,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文彬,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生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 2 —
闻 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 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闫立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谢维宏,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皇台酒业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
皇台酒业据此对 2016-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均调减 38,942,156.64 元,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分 别 调 增 69,188,785.40 元 、
30,246,628.76 元, 2018 年、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
应均调增 30,246,628.76 元。
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
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
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
— 3 —
副总经理闫立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皇台酒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维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皇台酒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及《上市
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
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
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
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副总经理闫立强,时任董事会秘书
谢维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 4 —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皇台酒业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4 月 22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台酒业等15名当事人)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9-30

处罚对象:

于凇琳,付耶成,何维角,刘锐,刘静,常红军,张文彬,李生禄,胡振平,谢维宏,辛秀山,闫立强,闻萌,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台酒业等15名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胡振平,男,1966年1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付耶成,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何维角,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住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辛秀山,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刘静,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李生禄,男,1967年6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于凇琳,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常红军,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闻萌,男,1987年1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刘锐,男,1988年7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高明星,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闫立强,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副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张文彬,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谢维宏,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会秘书,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皇台酒业、胡振平、何维角、于凇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中胡振平、何维角要求听证,但又书面撤回听证申请。当事人付耶成、辛秀山、刘静、李生禄、闻萌、刘锐、高明星、张文彬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年报)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696.56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257.63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474.33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皇台酒业相关公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3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皇台酒业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11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皇台酒业、胡振平、何维角、于凇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等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皇台酒业提出:一是经公司自查,皇台酒业母公司2016年年末存货盘亏金额为8,687.53万元;二是皇台酒业2016年年末存货亏空是时任董事长卢某毅职务侵占行为导致。因此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胡振平、何维角、于凇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提出:一是卢某毅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库亏,是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的根本原因;二是对卢某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知情,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三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无法通过审查公司2016年年报等方式发现问题;四是配合甘肃证监局调查;五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
一、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27.88元,经复核,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我局部分采纳皇台酒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上述6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我局对上述6人请求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任职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对卢某毅立案侦查,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四、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0年9月25日

*ST皇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3-16

处罚对象:

于凇琳,付耶成,何维角,刘锐,刘静,常红军,张文彬,李生禄,胡振平,谢维宏,辛秀山,闫立强,闻萌,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20-010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
“告知书”),原文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振平先生、付耶成先生、何维角先生、辛秀
山先生、刘静女士、李生禄先生、于凇琳先生、常红军先生、闻萌先生、刘锐先
生、高明星先生、闫立强先生、张文彬先生、谢维宏先生: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
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皇台酒业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
商品账面余额 102,464,927.88 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 102,464,927.88 元,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相关年度
报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胡振平,
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三人是
皇台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皇台酒业董事辛秀山、刘静、
                                     1
高明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皇台酒业监事李生
禄、闻萌、刘锐,时任皇台酒业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十一人是皇台
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辛秀山、刘静、李生禄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分别被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 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3. 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4. 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
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皇台酒业、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辛秀山、
刘静、李生禄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
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司说明
    1. 公司已对上述行政处罚提出陈述和申辩。
    2.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正在办理告知书所涉事项。
    3. 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4. 公司收到的告知书涉及的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4.1 条规定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5. 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
                                   2
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3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