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汇绿生态(00126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9 360.61 0.997
2 其他 1 0.28 0.001
2023-09-30 1 其他 5 6565.27 18.151
2023-06-30 1 其他 5 7163.73 19.805
2 基金 9 437.91 1.211
2023-03-31 1 其他 4 5853.53 16.183
2 上市公司 1 2232.14 6.171
2022-12-31 1 其他 5 2241.85 7.832
2 基金 8 334.84 1.17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6 3.96 4.48 -11.61 1021.25 4044.15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1 5.22 5.22 0 478.92 2499.96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18 5.87 6.00 -2.17 116.00 680.92

买方: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白塔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8-18 5.87 6.00 -2.17 89.00 522.43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7-27 5.48 5.96 -8.05 72.80 398.94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

2023-07-27 5.48 5.96 -8.05 182.00 997.36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8-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汇绿园林受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罚(东执处字(2021)第010703号)
发文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对象 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汇绿园林受到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7号)
发文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对象 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汇绿园林受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罚(东执处字(2021)第010703号)

x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1-08-20

处罚对象:

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21-049
1 / 18
证券代码: 400038 证券简称: 汇绿 5 主办券商: 天风证券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上市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2021 年 8 月 20 日,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生态”,
“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
于同意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同意汇绿生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交所重新上市交易。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为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时公司名称为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信股份”), 1997 年 11 月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于 2005 年因
连续亏损退市,退市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公司现用名“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汇绿 5”,股
票代码“ 400038”。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
等, 能够完整的提供苗木种植、园林工程设计、 施工及后续绿化养护等全产业链
服务。
二、 公司为重新上市所采取的措施
自 2005 年终止上市以来,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减轻了公司的债务负担,并吸
公告编号: 2021-049
2 / 18
引有实力的重组方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司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使公司
恢复了盈利能力;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使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了流通权,消除了公
司股权性质差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了变化,为使公司的组织架
构及决策、管理水平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规模相适应,公司对原有组织架构
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同时,公司逐步形成了以园林工
程施工业务为主,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业务协同发展的业务结构, 主营业务
的变更使得盈利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三、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主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
施办法( 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上市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18年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2020年修订)”)规定的条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截止本
公告日,公司已符合深交所重新上市申请条件。
(一)公司符合《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14.5.1 条、《实施办法》
(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八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公司股本总额为 70,000 万元,不少于 5,000 万元。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一)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上;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公告编号: 2021-049
3 / 18
公司股本总额为 70,000 万元,超过 4 亿元。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约 59.02%,
社会公众持股约 40.98%,高于 10%。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二)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三)项、《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对公司最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财务会
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四)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5、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 3,000 万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094.92 万元、 8,275.54 万元、 8,678.91 万元,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公告编号: 2021-049
4 / 18
第(五)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0,000 万元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营业
收入分别为 74,143.54 万元、 76,904.44 万元、 81,425.64 万元,累计超过 30,000
万元。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六)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7、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111,066.95 万元,为正值。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七)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8、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八)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9、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期初,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共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截
至重新上市报告书签署日, 董事变更共计 3 人次, 公司董事长及 6 位董事均未发
生变更,公司董事变更为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之需要,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报告期期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 截至重
新上市报告书签署日未发生变更。 综上,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公告编号: 2021-049
5 / 18
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 条第(九)
项、 《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
10、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李晓明直接持有公司 32.51%的股份,并为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波汇宁”) 控股股东,宁波汇宁持有公司 21.79%的股份,李晓明控制了
代表公司 54.29%股份的投票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十)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
11、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终止上市期间,公司先后通过破产重整、两次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分置改革
取得了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以下简称“汇绿园林”) 100%的股权,债务规
模大幅缩减,资本结构明显改善,主营业务变更使得盈利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显
著增强。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经营管理层未
发生重大变动,表现出了稳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74,143.54 万元、
76,904.44 万元、 81,425.6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8,094.92 万元、 8,275.54 万元、 8,678.91 万元,经营情况稳定良好,具有良好
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十一)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12、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公司已建立并持续完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为核心的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健全。同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规范,不存
公告编号: 2021-049
6 / 18
在重大内控缺陷。
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 2021) 010080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十二)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
任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
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条第(十三)
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重点关注事项的相关要求
1、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
法规等有关规定
( 1)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公司当前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等。按照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主营业务所在行业
属于“ E 建筑业”中的“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因此,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2)公司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公告编号: 2021-049
7 / 18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涉及环境保
护审批手续,经营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公司符
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3)公司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土地使用合法合规,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土地使用情
况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4)公司符合反垄断相关规定的情况
公司所处土木工程建筑业为竞争性行业,公司未与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因
此,公司符合反垄断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
法规等有关规定,符合《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清晰
( 1)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
立运营的管理体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具体如下:
①人员独立
A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行政管理制度,公司生产经
营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
具备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B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
公告编号: 2021-049
8 / 18
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C 公司的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方面保持独立。
②资产独立
A 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
办理完毕,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B 公司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C 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资产方面保持独立。
③财务独立
A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
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
够独立开展财务工作和进行财务决策;
B 公司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
C 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财务方面保持独立。
④机构独立
公告编号: 2021-049
9 / 18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公司的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
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
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独立运行。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因此,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机构方面保持独立。
⑤业务独立
公司当前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等,公司具有
从事上述业务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另外,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
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在业务方面保持独立。
综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关于消除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对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作出了保证和承诺。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
近三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当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 3)公司资产权属清晰,除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被银行抵押贷款外,不
存在其他被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限制,也不存在任何冻结、扣押以及
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综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公司的资产权属
公告编号: 2021-049
10 / 18
清晰,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合法合规
公司退市后实施的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情况合法合规,
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不存在瑕
疵
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不存在瑕疵,符合
《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等
( 1) “ 东执处字〔 2021〕第 010703 号” 行政处罚
2021 年 1 月 7 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子公司汇绿园林
下发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执处字
( 2021)第 010703 号),认定汇绿园林于 2020 年 12 月在东八路东、溢洪河南
岸建设东营市溢洪河湿地项目中施工工地出入口没有洗车台、施工道路未完全硬
化、施工现场有人工卸石子、施工现场没有降尘措施、扬尘污染问题突出,未按
照重污染天气一级响应要求进行响应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 96 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21 条之规定,
作出罚款 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 年 1 月 28 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重大行政处罚证明》,前述《行
公告编号: 2021-049
11 / 18
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东营市溢洪河湿地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该行政处罚未对该项目施工进度产
生影响,亦未导致公司相关业务无法继续进行。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相关权利告知书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组成员,立即
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整改,并要求项目组时刻关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情况,
并根据预警级别组织现场施工;当政府根据预警级别要求工地暂时停止土石方作
业时,项目组必须积极响应。
项目组已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周边完善了围挡,对进场碎石用防尘滤网进行了
覆盖,在工地出入口处清理出大片空地用于出入车辆清洗,在未完全硬化的进出
道路上铺盖防尘滤网,防止扬尘。除此之外,项目组根据天气情况调配水车及雾
炮车进行洒水、喷雾降尘。
( 2)“北仑综执〔 2021〕罚决字第 01-0067 号”行政处罚
2021 年 2 月 26 日,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公司子公司汇绿园林下
发了《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仑综执〔 2021〕罚决
字第 01-0067 号),认定汇绿园林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在北仑区新碶区府路向城
市排水管道倾倒施工泥浆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
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
定,对汇绿园林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宁
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违法行为
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因此该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凤凰城地下停车场暨中央公园项目(一期)现正常施工,该行政处罚未对该
项目施工进度产生影响,亦未导致公司相关业务无法继续进行。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高度重视,工程管理部会同项目部立刻对施
工现场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场情况为:在施工人员将泥浆从泥浆分池往靠近道路
施工围挡主泥浆池倒送过程中,由于泵机操作人员的失责导致泥浆池过满溢出至
公告编号: 2021-049
12 / 18
道路;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施工巡查过程中发现道路上外溢的泥浆,即刻安排施工
人员进行清洗,由于施工人员采用水枪清洗(未铲掉泥浆)从而导致带有泥土的
水流至市政排水井。
针对上述情况,项目部连夜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清理,并于次日上午获得行政
执法人员复查通过。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两项因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要求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项目安排专人定期进行现场巡
查,并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培训,特别是对《安全技
术交底制度》《各类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进行专题培
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截至目前,公司再未发生其他因施工管理不规范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情形,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三)公司符合《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更新
的相关规定
2020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原《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和《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进行修订,并形成《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和《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公司符合更新后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9.1 条第(三)
项、《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告编号: 2021-049
13 / 18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公司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财务
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9.1 条第(四)
项、《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以及修订后《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实施办法》( 2020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深交所重新上市申请条件。
四、 重新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 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重新上市后稳定股价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伟、金小川以及李
晓明控制的企业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重新上市后股价稳定的承诺
函》,承诺: 若汇绿生态股票重新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基准价格(每股 3.91 元)的 50%,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 6 个月。
2、持股锁定承诺
(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晓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本次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汇宁”)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本次汇绿生态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汇绿生态股票,也不由汇绿生态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49
14 / 18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晓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本次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金小川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本次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兴国、监事李雁、监事王兆燚、高级管理人员李友谊承诺:
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不减持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减持意向承诺
(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明、李晓伟、金小川、宁波汇宁
承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将按照公司重新上市报告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
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减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本人或者汇绿生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公告编号: 2021-049
15 / 18
未满 6 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计算前款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
本人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
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
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如本人/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
该等规定。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2)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告编号: 2021-049
16 / 18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兴国、监事李雁、监事王兆燚、高级管理人员李友谊承诺:
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范围下
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人承
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
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
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3)特定股东承诺
股东宁波同协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金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鸿元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
汇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灵哲
公告编号: 2021-049
17 / 18
投资中心(普通合伙)、陈志宏承诺:
本人/单位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本人/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承诺自汇绿生态重新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减
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单位所持有的汇绿生态股份在退市期间发行的新增股份总数
的 50%。
本人/单位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汇绿生态股份总数的 1%。本人/单位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汇绿生态股份总数的 2%。
本人/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汇绿生态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人/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
人/单位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如本人/单位在减持所持汇绿生态股份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单
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汇绿生态股份所得收益归汇绿生态所有。
五、 中介机构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重新上市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实施办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公告编号: 2021-049
18 / 18
公司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
和《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认为:汇绿
生态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终止上市的情形已消除, 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的实质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对汇
绿生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予以保荐。
六、 股份登记事宜
公司将在退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办理股票持有人转市场登记手
续,请公司股票持有人关注股票托管券商通知或联系公司办理相关事项。
公司联系人:胡诚
联系电话: 027-83641351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汇绿园林受到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7号)

x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1-08-20

处罚对象:

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21-049
1 / 18
证券代码: 400038 证券简称: 汇绿 5 主办券商: 天风证券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上市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2021 年 8 月 20 日,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生态”,
“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
于同意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同意汇绿生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交所重新上市交易。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为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时公司名称为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信股份”), 1997 年 11 月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于 2005 年因
连续亏损退市,退市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公司现用名“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汇绿 5”,股
票代码“ 400038”。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
等, 能够完整的提供苗木种植、园林工程设计、 施工及后续绿化养护等全产业链
服务。
二、 公司为重新上市所采取的措施
自 2005 年终止上市以来,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减轻了公司的债务负担,并吸
公告编号: 2021-049
2 / 18
引有实力的重组方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司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使公司
恢复了盈利能力;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使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了流通权,消除了公
司股权性质差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了变化,为使公司的组织架
构及决策、管理水平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规模相适应,公司对原有组织架构
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同时,公司逐步形成了以园林工
程施工业务为主,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业务协同发展的业务结构, 主营业务
的变更使得盈利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三、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主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
施办法( 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上市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18年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2020年修订)”)规定的条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截止本
公告日,公司已符合深交所重新上市申请条件。
(一)公司符合《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14.5.1 条、《实施办法》
(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八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公司股本总额为 70,000 万元,不少于 5,000 万元。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一)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上;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公告编号: 2021-049
3 / 18
公司股本总额为 70,000 万元,超过 4 亿元。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约 59.02%,
社会公众持股约 40.98%,高于 10%。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二)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三)项、《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对公司最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财务会
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四)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5、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 3,000 万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094.92 万元、 8,275.54 万元、 8,678.91 万元,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公告编号: 2021-049
4 / 18
第(五)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0,000 万元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营业
收入分别为 74,143.54 万元、 76,904.44 万元、 81,425.64 万元,累计超过 30,000
万元。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六)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7、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111,066.95 万元,为正值。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七)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8、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八)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9、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期初,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共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截
至重新上市报告书签署日, 董事变更共计 3 人次, 公司董事长及 6 位董事均未发
生变更,公司董事变更为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之需要,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报告期期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 截至重
新上市报告书签署日未发生变更。 综上,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公告编号: 2021-049
5 / 18
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 条第(九)
项、 《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
10、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李晓明直接持有公司 32.51%的股份,并为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波汇宁”) 控股股东,宁波汇宁持有公司 21.79%的股份,李晓明控制了
代表公司 54.29%股份的投票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十)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
11、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终止上市期间,公司先后通过破产重整、两次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分置改革
取得了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以下简称“汇绿园林”) 100%的股权,债务规
模大幅缩减,资本结构明显改善,主营业务变更使得盈利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显
著增强。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经营管理层未
发生重大变动,表现出了稳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74,143.54 万元、
76,904.44 万元、 81,425.6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8,094.92 万元、 8,275.54 万元、 8,678.91 万元,经营情况稳定良好,具有良好
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十一)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12、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公司已建立并持续完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为核心的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健全。同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规范,不存
公告编号: 2021-049
6 / 18
在重大内控缺陷。
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 2021) 010080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5.1 条
第(十二)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
任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
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条第(十三)
项、《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 第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重点关注事项的相关要求
1、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
法规等有关规定
( 1)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公司当前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等。按照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主营业务所在行业
属于“ E 建筑业”中的“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因此,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2)公司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公告编号: 2021-049
7 / 18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涉及环境保
护审批手续,经营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公司符
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3)公司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土地使用合法合规,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土地使用情
况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4)公司符合反垄断相关规定的情况
公司所处土木工程建筑业为竞争性行业,公司未与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因
此,公司符合反垄断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
法规等有关规定,符合《实施办法》 (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清晰
( 1)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
立运营的管理体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具体如下:
①人员独立
A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行政管理制度,公司生产经
营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
具备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B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
公告编号: 2021-049
8 / 18
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C 公司的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方面保持独立。
②资产独立
A 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
办理完毕,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B 公司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C 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资产方面保持独立。
③财务独立
A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
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
够独立开展财务工作和进行财务决策;
B 公司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
C 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财务方面保持独立。
④机构独立
公告编号: 2021-049
9 / 18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公司的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
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
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独立运行。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因此,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机构方面保持独立。
⑤业务独立
公司当前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等,公司具有
从事上述业务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另外,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
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在业务方面保持独立。
综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关于消除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对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作出了保证和承诺。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
近三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当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 3)公司资产权属清晰,除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被银行抵押贷款外,不
存在其他被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限制,也不存在任何冻结、扣押以及
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综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公司的资产权属
公告编号: 2021-049
10 / 18
清晰,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合法合规
公司退市后实施的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情况合法合规,
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不存在瑕
疵
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不存在瑕疵,符合
《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等
( 1) “ 东执处字〔 2021〕第 010703 号” 行政处罚
2021 年 1 月 7 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子公司汇绿园林
下发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执处字
( 2021)第 010703 号),认定汇绿园林于 2020 年 12 月在东八路东、溢洪河南
岸建设东营市溢洪河湿地项目中施工工地出入口没有洗车台、施工道路未完全硬
化、施工现场有人工卸石子、施工现场没有降尘措施、扬尘污染问题突出,未按
照重污染天气一级响应要求进行响应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 96 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21 条之规定,
作出罚款 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 年 1 月 28 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重大行政处罚证明》,前述《行
公告编号: 2021-049
11 / 18
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东营市溢洪河湿地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该行政处罚未对该项目施工进度产
生影响,亦未导致公司相关业务无法继续进行。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相关权利告知书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组成员,立即
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整改,并要求项目组时刻关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情况,
并根据预警级别组织现场施工;当政府根据预警级别要求工地暂时停止土石方作
业时,项目组必须积极响应。
项目组已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周边完善了围挡,对进场碎石用防尘滤网进行了
覆盖,在工地出入口处清理出大片空地用于出入车辆清洗,在未完全硬化的进出
道路上铺盖防尘滤网,防止扬尘。除此之外,项目组根据天气情况调配水车及雾
炮车进行洒水、喷雾降尘。
( 2)“北仑综执〔 2021〕罚决字第 01-0067 号”行政处罚
2021 年 2 月 26 日,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公司子公司汇绿园林下
发了《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仑综执〔 2021〕罚决
字第 01-0067 号),认定汇绿园林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在北仑区新碶区府路向城
市排水管道倾倒施工泥浆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
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
定,对汇绿园林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宁
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违法行为
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因此该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凤凰城地下停车场暨中央公园项目(一期)现正常施工,该行政处罚未对该
项目施工进度产生影响,亦未导致公司相关业务无法继续进行。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高度重视,工程管理部会同项目部立刻对施
工现场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场情况为:在施工人员将泥浆从泥浆分池往靠近道路
施工围挡主泥浆池倒送过程中,由于泵机操作人员的失责导致泥浆池过满溢出至
公告编号: 2021-049
12 / 18
道路;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施工巡查过程中发现道路上外溢的泥浆,即刻安排施工
人员进行清洗,由于施工人员采用水枪清洗(未铲掉泥浆)从而导致带有泥土的
水流至市政排水井。
针对上述情况,项目部连夜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清理,并于次日上午获得行政
执法人员复查通过。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两项因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要求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项目安排专人定期进行现场巡
查,并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培训,特别是对《安全技
术交底制度》《各类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进行专题培
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截至目前,公司再未发生其他因施工管理不规范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情形,符合《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三)公司符合《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更新
的相关规定
2020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原《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和《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进行修订,并形成《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和《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公司符合更新后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9.1 条第(三)
项、《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告编号: 2021-049
13 / 18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公司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财务
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9.1 条第(四)
项、《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以及修订后《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实施办法》( 2020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本次申请重新上市符合深交所重新上市申请条件。
四、 重新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 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重新上市后稳定股价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伟、金小川以及李
晓明控制的企业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重新上市后股价稳定的承诺
函》,承诺: 若汇绿生态股票重新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基准价格(每股 3.91 元)的 50%,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 6 个月。
2、持股锁定承诺
(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晓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本次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汇宁”)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本次汇绿生态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汇绿生态股票,也不由汇绿生态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49
14 / 18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晓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本次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金小川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本次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兴国、监事李雁、监事王兆燚、高级管理人员李友谊承诺:
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不减持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减持意向承诺
(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明、李晓伟、金小川、宁波汇宁
承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将按照公司重新上市报告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
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减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本人或者汇绿生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公告编号: 2021-049
15 / 18
未满 6 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计算前款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
本人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
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
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如本人/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
该等规定。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2)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告编号: 2021-049
16 / 18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兴国、监事李雁、监事王兆燚、高级管理人员李友谊承诺:
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范围下
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人承
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
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
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3)特定股东承诺
股东宁波同协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金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鸿元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
汇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灵哲
公告编号: 2021-049
17 / 18
投资中心(普通合伙)、陈志宏承诺:
本人/单位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本人/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承诺自汇绿生态重新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减
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单位所持有的汇绿生态股份在退市期间发行的新增股份总数
的 50%。
本人/单位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汇绿生态股份总数的 1%。本人/单位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汇绿生态股份总数的 2%。
本人/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汇绿生态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人/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
人/单位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如本人/单位在减持所持汇绿生态股份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单
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汇绿生态股份所得收益归汇绿生态所有。
五、 中介机构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重新上市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实施办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公告编号: 2021-049
18 / 18
公司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
和《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认为:汇绿
生态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终止上市的情形已消除, 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的实质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对汇
绿生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予以保荐。
六、 股份登记事宜
公司将在退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办理股票持有人转市场登记手
续,请公司股票持有人关注股票托管券商通知或联系公司办理相关事项。
公司联系人:胡诚
联系电话: 027-83641351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