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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0020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20 89543.05 0 140.96 694.95 0
2024-05-17 90358.44 2408.80 140.96 694.95 36.92
2024-05-16 88981.33 529.00 106.81 500.95 10.20
2024-05-15 89050.60 504.46 98.57 459.35 0.58
2024-05-14 89494.99 1188.18 105.86 490.15 9.58
2024-05-13 89964.72 513.23 100.85 485.10 0.05
2024-05-10 90118.61 524.88 110.78 545.05 0.51
2024-05-09 90351.58 1009.11 116.99 576.78 5.53
2024-05-08 90435.24 602.13 114.99 563.47 0.06
2024-05-07 90333.19 1700.82 127.39 640.79 13.7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6 89675.50 34.817
2 基金 4 9.78 0.004
2025-03-31 1 其他 6 92092.48 35.756
2024-12-31 1 其他 5 88590.78 34.396
2024-09-30 1 其他 6 89956.28 34.926
2024-06-30 1 其他 6 89654.66 34.809
2 基金 3 147.87 0.0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67104.33312035.1326.054
2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其他7500.0034875.002.912
3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万向信托-万通8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其他6472.1730095.592.513
4新疆凯迪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4131.0219209.251.604
5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701.2012560.561.049
6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1766.788215.550.686
7汇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9022.790.002
8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1814.790.001
9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0.934.32不足0.001
10汇泉匠心智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773.58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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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10 4.78 4.81 -0.62 250.00 119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分公司

20250709 4.62 4.65 -0.65 200.00 92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分公司

20250708 4.65 4.68 -0.64 200.00 93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分公司

20250702 4.69 4.72 -0.64 200.00 93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分公司

20250627 4.64 4.67 -0.64 200.00 92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分公司

20250625 4.63 4.67 -0.86 200.00 92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范建平,赵金义,马文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6-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范建平,赵金义,马文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龚春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永众,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江红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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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8

处罚对象:

范建平,赵金义,马文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马文俊,男,1979年2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2021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签字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范建平,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2022年年报审计签字会计师,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赵金义,男,1965年1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2021年年报审计签字会计师,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永中和涉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信永中和、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信永中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永中和出具的中泰化学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中泰化学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和虚增成本的财务造假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信永中和接受中泰化学的委托,对其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取得的中泰化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服务收费分别为1,471,698.09元、1,886,792.41元,合计金额为3,358,490.5元(不含税)。马文俊、赵金义为中泰化学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马文俊、范建平为中泰化学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信永中和在中泰化学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是重要性水平制定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在确定中泰化学合并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存在缺陷,导致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金额差异较大。未在集团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分配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二是信永中和在中泰化学采购与付款循环、货币资金循环内控测试未获取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适当审计证据。三是未按审计计划执行预付账款分析程序,未发现预付账款增减变动的异常性。未对与供应商之间的异常往来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在明显异常的部分供应商预付账款函证信息予以关注,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采购合同真实性、预付账款合理性。
(二)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是重要性水平制定存在缺陷。年报审计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高于整体重要性水平。二是营业收入科目审计程序执行存在缺陷。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对贸易收入大客户现场走访、函证、上下游供应商客户关联关系查验的相关审计程序,未结合合同、上下游关系、沫煤固定金额收益等关注异常情形,导致对天通物流在该贸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判断错误。三是未收集梳理部分合并主体预付账款科目明细账,未按审计计划对预付款增减变动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导致未发现中泰化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函证程序过程中,对多家大额预付账款供应商函证信息存在明显异常、收发件地址集中的情况,未审慎核实。
信永中和上述审计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涉案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信永中和在审计中泰化学2021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中泰化学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马文俊作为2021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金义作为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范建平作为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案涉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信永中和、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在陈述申辩中共同提出:已积极履行了职责,无违法违规主观故意;被审计对象存在舞弊造假,超出了中介机构能力;违法所得仅应包括有问题的子公司审计收费;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关联方资金当期归还,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综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四名当事人虽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为中泰化学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中泰化学2021年、2022年财务报告的整体评价,不是对个别子公司的审计报告;本案量罚中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配合调查情形。综上,对信永中和、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信永中和业务收入3,358,490.5元(不含税),并处以3,358,490.5元的罚款;
二、对马文俊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00元罚款;
三、对范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罚款;
四、对赵金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5年5月19日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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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6-10

处罚对象:

范建平,赵金义,马文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561 号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马文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范建平,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1页
赵金义,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 号)查明的事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在新疆中
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2021 年度至 2022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永中和出具的中泰化学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2022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中泰化学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未披露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中泰化学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和
虚增成本的财务造假事项,导致中泰化学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信永中和接受中泰化学的委托,对其 2021 年度、2022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马文俊、赵金义为中泰化学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马文俊、范建平为中泰化学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
会计师。
二、信永中和在中泰化学 2021 年、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是重要性水平制定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在确定中泰化学合
并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存在缺陷,导致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第2页
金额差异较大。未在集团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分配组成部分的重
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二是信永中和在中泰化学采购与
付款循环、货币资金循环内控测试未获取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
性的适当审计证据。三是未按审计计划执行预付账款分析程序,
未发现预付账款增减变动的异常性。未对与供应商之间的异常往
来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在明
显异常的部分供应商预付账款函证信息予以关注,未采取进一步
审计程序核查采购合同真实性、预付账款合理性。
(二)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是重要性水平制定存在缺陷。年报审计组成部分重要性水
平高于整体重要性水平。二是营业收入科目审计程序执行存在缺
陷。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对贸易收入大客户现场走访、函证、上下
游供应商客户关联关系查验的相关审计程序,未结合合同、上下
游关系、沫煤固定金额收益等关注异常情形,导致对天通物流在
该贸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判断错误。三是未收集
梳理部分合并主体预付账款科目明细账,未按审计计划对预付款
增减变动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导致未发现中泰
化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
行函证程序过程中,对多家大额预付账款供应商函证信息存在明
显异常、收发件地址集中的情况,未审慎核实。
信永中和在审计中泰化学2021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
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中泰化学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马
第3页
文俊、范建平、赵金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信永中和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4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马文俊、范建平
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赵金义的上述相关
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二、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0 日
第4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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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龚春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5707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上市公司监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文号	〔2024〕4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当事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龚春华,女,1971年4月出生,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及上述2021年、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决定:
一、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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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丁永众,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当事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彭江玲,女,1969年9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江军,男,1980年7月出生,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张清华,女,1972年9月出生,中泰化学监事,住址:新疆阜康市。
吕文瀚,男,1982年12月出生,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丁永众,男,1968年 8月出生,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财务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担任中泰集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吕文瀚,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管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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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杨江红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5715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文号	〔2024〕5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当事人:杨江红,女,1971年1月出生,时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江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管理事务,对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虚增收入规模负有主要责任,且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江红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对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履职需具备的法律及财务知识、对其职位安排不合理。二是中泰化学在决策上不具有独立性,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权实际均由中泰集团行使。三是其作为中泰化学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层面不享有话语权,存在受胁迫或诱骗情形。四是对其罚款金额过高,申请降低罚款数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作为中泰化学时任董事长,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其提出的不具有履职能力,职位安排不合理,中泰化学缺乏独立性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二是当事人在各类决议中无话语权不属于受胁迫或诱骗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有关决议提出异议。三是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职情况。因此,我局对杨江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决定:
对杨江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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