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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华医药(0021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29163.67 51.199
2 QFII 2 267.12 0.469
2023-12-31 1 其他 1 29014.64 50.937
2 上市公司 4 1017.00 1.785
3 基金 23 331.01 0.581
2023-09-30 1 其他 3 29413.24 51.637
2 上市公司 2 483.06 0.848
2023-06-30 1 其他 2 29126.16 51.133
2 基金 11 394.91 0.693
3 上市公司 1 107.62 0.189
2023-03-31 1 其他 2 29152.20 51.179
2 上市公司 3 448.71 0.788
3 基金 1 16.27 0.02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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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01-17 14.96 14.95 0.07 389.40 5825.3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09-09-16 25.11 27.18 -7.62 99.95 2509.74

买方: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家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潍坊东风西街证券营业部

2009-09-16 25.11 27.18 -7.62 129.90 3261.79

买方:招商证券济南泉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潍坊东风西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沃华医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彩霞,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彩霞,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沃华医药: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彩霞,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沃华医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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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30

处罚对象:

赵彩霞,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公告编号:2024-019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或“公
司”)于  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3012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4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
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2 
 
 
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 
赵彩霞,女,1969年11月出生,时任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沃华医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沃华医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 
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11月21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
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
7月13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
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
置措施,直至2023 年11月7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
留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3 
 
 
沃华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
七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
为。赵彩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4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
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
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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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24

处罚对象:

赵彩霞,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2024〕1号
当事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梨园街3517号。
赵彩霞,女,1969年11月出生,时任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沃华医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沃华医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11月21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7月13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直至2023年11月7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留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沃华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赵彩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沃华医药: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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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20

处罚对象:

赵彩霞,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公告编号:2024-016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或“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3012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4)。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彩霞女士:
                                 1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
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沃华医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
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
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
置措施,直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留
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沃华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的
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
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赵彩霞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2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
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
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
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
                                 3
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
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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