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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汇洲(0021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3-01-31 0 0 0 0 0
2013-01-31 0 0 0 0 0
2012-09-10 5428.15 586.54 17.97 107.10 7.52
2012-09-07 5464.11 1113.36 23.18 138.18 9.70
2012-09-03 4880.11 161.14 6.48 36.67 1.35
2012-08-31 4888.85 160.63 6.13 34.57 0.60
2012-08-27 4934.83 96.52 11.13 64.08 4.67
2012-08-24 4931.03 35.09 10.48 62.43 10.59
2012-08-23 5045.75 72.62 9.87 60.28 3.01
2012-08-22 5050.91 140.65 7.39 44.98 6.9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68081.99 34.243
2 基金 1 320.46 0.161
2025-06-30 1 其他 5 67695.73 34.048
2 基金 11 260.16 0.131
2025-03-31 1 其他 6 68744.20 34.572
2024-12-31 1 其他 8 85561.53 43.029
2 QFII 1 903.19 0.454
3 上市公司 1 852.40 0.429
4 基金 17 394.20 0.198
2024-09-30 1 其他 9 88712.54 44.630
2 基金 1 1.40 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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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225 4.48 5.04 -11.11 45.00 201.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5 4.48 5.04 -11.11 100.00 448.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智谷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5 4.48 5.04 -11.11 100.00 44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0 4.57 5.19 -11.95 110.00 502.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0 4.57 5.19 -11.95 55.00 251.3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0 4.57 5.19 -11.95 1000.00 457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姜学谦,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汇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姜学谦,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汇洲:关于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学谦,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汇洲智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姜学谦,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傅淼,徐茂栋,陶振武,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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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19

处罚对象:

姜学谦,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15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350734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9号
    
  当事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武剑飞,男,1985年3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长、总经理,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姜学谦,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副总经理、董事,住所:天津市武清区。
  陈莹莹,女,1983年3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财务总监,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武宁,女,1981年11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会秘书,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洲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年、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5,990.19万元、9,688.56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08%、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415.84万元、1,777.05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汇洲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武剑飞,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事项,未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及中科华世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姜学谦,负责公司财务及热热文化、中科华世经营管理,组织、策划案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组织案涉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相关情况,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莹莹,参与部分业务付款审批流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宁,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12日

ST汇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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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19

处罚对象:

姜学谦,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汇洲公告编号:2025-058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定书>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53)。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或公司);
武剑飞,男,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长、总经理;
姜学谦,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副总经理、董事;
陈莹莹,女,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财务总监;
武宁,女,1981 年 11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汇洲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第1页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至 2020 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
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 年、2020 年
累计虚增收入 5,990.19 万元、9,688.5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5.08%、
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415.84 万元、1,777.0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
金额的 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
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汇洲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武剑飞,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事项,未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及中科华世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谨慎履行
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姜学谦,负责公司财务及热热文化、中科华世经营管理,
组织、策划案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组织案涉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相关
情况,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莹莹,参与部分业务付款审批流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
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宁,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
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第2页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
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2、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
更正后,根据相关业绩承诺,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全部业绩
补偿款共计 4,143.5948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2025 年 7 月 1 日披露
的《关于业绩补偿款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的规定,公司本次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
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如上所述,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
追溯重述。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提出申请,争
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第3页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
的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
5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第4页

ST汇洲:关于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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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18

处罚对象:

姜学谦,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60 号
关于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
县金川街道同心路 135 号;
武剑飞,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学谦,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武宁,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汇洲)
第1页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5〕74 号),ST汇洲存在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会计报告
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2019 年至 2020 年,ST
汇洲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世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
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ST汇洲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业务,2019 年、2020 年累计虚增收入 5990.19 万元、9688.5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5.08%、13.42%;累计虚增利
润总额 1415.84 万元、1777.0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
的 0.88%、8.72%,导致ST汇洲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ST汇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ST汇洲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兼副总经理姜学谦、财
务总监陈莹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汇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汇洲董事会秘书武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ST汇洲上
第2页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武
剑飞、董事兼副总经理姜学谦、财务总监陈莹莹、董事会秘书武
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ST汇洲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18 日
第3页

汇洲智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10-30

处罚对象:

姜学谦,武剑飞,武宁,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汇洲智能公告编号:2025-053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定书>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剑飞先生、姜学谦先生、陈莹莹女士、
武宁女士: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 年至 2020 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
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 年、2020 年
累计虚增收入 5,990.19 万元、9,688.5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5.08%、
第1页
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 415.84 万元、1, 777.0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
载金额的 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
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汇洲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武剑飞,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事项,未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及中科华世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谨慎履行
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姜学谦,负责公司财务及热热文化、中科华世经营管理,
组织、策划案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组织案涉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相关
情况,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莹莹,参与部分业务付款审批流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
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宁,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
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2页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2、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
更正,更正后,根据相关业绩承诺,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支付全
部业绩补偿款共计 4,143.5948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2025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款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指出公司披露的 2019、2020 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八)
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实施的
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
的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
5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
第3页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第4页

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13

处罚对象:

傅淼,徐茂栋,陶振武,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石祥路 202
号;
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傅淼,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振武,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
马”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天马是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
称“诚合基金” )的唯一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诚合基金。
根据公告, 2017 年 5 月 22 日,诚合基金与*ST 天马实际控制人徐
— 2 —
茂栋控制的企业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微创之星”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诚合基金以 16.61 亿元
向微创之星购买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喀
什基石” ) 99.99%股权。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股权行为构成关
联交易,交易金额 16.61 亿元,占*ST 天马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为 37.23%。 *ST 天马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4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并分别在 2019
年 3 月 11 日、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ST 天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和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
*ST 天马时任董事长傅淼、时任董事长徐茂栋和时任总经理
陶振武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规定,对*ST 天马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徐茂栋、时任
— 3 —
董事长傅淼和时任总经理陶振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13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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