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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00214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0 0 0 0 0
2024-04-26 5541.49 0 113.81 127.47 0
2024-04-25 5561.51 48.68 113.81 127.47 16.42
2024-04-24 5567.79 22.54 97.84 110.56 0.02
2024-04-23 5594.48 159.39 97.93 105.76 0
2024-04-22 5516.60 187.52 102.28 113.53 12.37
2024-04-19 5426.30 100.74 103.91 127.81 0
2024-04-18 5387.33 68.52 114.27 145.12 0
2024-04-17 5345.82 138.02 117.61 155.25 18.31
2024-04-16 5327.76 101.89 107.79 133.66 8.1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33625.69 33.000
2025-06-30 1 其他 4 34937.62 34.287
2025-03-31 1 其他 4 35153.49 34.077
2024-12-31 1 其他 4 35153.49 34.077
2024-09-30 1 其他 4 49159.49 43.3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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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29 3.43 3.75 -8.53 773.07 2651.61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50722 3.46 3.71 -6.74 578.03 1999.98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50718 3.53 3.84 -8.07 198.30 700.0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50717 3.52 3.92 -10.20 516.47 1817.97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41227 1.69 1.73 -2.31 50.00 8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0 2.02 2.20 -8.18 30.00 60.6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三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学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晨,张扬羽,谢文彬,韩桃子,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贤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晨,张扬羽,谢文彬,韩桃子,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1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贤丰: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晨,张扬羽,谢文彬,韩桃子,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贤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晨,张扬羽,谢文彬,韩桃子,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贤丰控股: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受到处罚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铁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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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20

处罚对象:

丁晨,张扬羽,谢文彬,韩桃子,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号
当事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南城段东莞大道428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17楼008号。
韩某子,女,1966年3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张某羽,女,1983年11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董事、副总经理、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史纪)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丁某,男,1973年5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谢某彬,男,1977年10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财务总监、董事、成都史纪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黄某华,男,1983年10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财务副总监、成都史纪财务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贤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某羽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谢某彬、黄某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应贤丰控股、韩某子、丁某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贤丰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3月至9月,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成都史纪通过虚构订单、发货凭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后再予冲回,导致贤丰控股2023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8,406,554.32元、营业成本3,320,319.70元、利润总额5,055,971.0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28.69%、24.28%、97.8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8,848,213.69元、营业成本2,622,365.22元、利润总额6,193,994.9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59%、8.51%、26.35%。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下半年,成都史纪通过开展猪疫苗虚假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并虚构业务回款和管理费用等,导致贤丰控股2023年三季度虚增营业收入16,812,174.79元、营业成本2,860,310.67元、利润总额11,471,104.21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89%、6.61%、38.65%。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贤丰控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调整。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贤丰控股公告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韩某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羽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董事长,负责成都史纪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提前确认收入、开展虚假猪疫苗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和管理费用等,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某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假采购流程,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某华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财务经理,负责成都史纪的财务工作,知悉、参与上述虚增收入等事项,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贤丰控股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公司主动发现案涉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涉违法行为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公司在监管机构未发现前主动汇报,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综上,贤丰控股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韩某子、丁某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与贤丰控股相同的上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其一,韩某子、丁某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
其二,针对案涉报告披露和成都史纪经营管理,韩某子认为其已勤勉履职,充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过错较小。丁某认为其已积极履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被处罚。
综上,韩某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丁某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黄某华、谢某彬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二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家庭经济困难。此外,谢某彬还提出,其未实际组织或参与案涉违法行为,已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主观过错较小,且已受到公司处罚。
综上,谢某彬、黄某华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依据贤丰控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量罚,贤丰控股提出的主动发现、积极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量罚中充分考虑。
第二,韩某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丁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成都史纪的管理、控制,未对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韩某子、丁某提出的事后积极组织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量罚中充分考虑。
第三,谢某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假采购流程,签字确认保证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第四,谢某彬、黄某华提出的事后积极协助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量罚中充分考虑。二人提出的经济困难、谢某彬提出的已受到公司处罚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对贤丰控股、韩某子、丁某、谢某彬、黄某华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韩某子、张某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对丁某、谢某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黄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6月12日

*ST贤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6-14

处罚对象:

丁晨,张扬羽,谢文彬,韩桃子,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公告编号:2025-05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3 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局”、“我局”)下发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15)。
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局下发的[2025]4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公司),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 428 号寰宇汇金中心 6 栋 17 楼 008 号。
韩桃子,女,1966 年 3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南城区****。
张扬羽,女,1983 年 11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董事、副总经理、成都史纪
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史纪)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第1页
丁晨,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
谢文彬,男,1977 年 10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财务总监、董事、成都史纪
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黄卫华,男,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财务副总监、成都史纪财务
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贤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扬羽未提出陈述、
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谢文彬、黄卫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撤
回听证申请。应贤丰控股、韩桃子、丁晨的要求,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举行
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贤丰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3 月至 9 月,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成都史纪通过虚构订单、发货凭
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后再予冲回,导致贤丰控股 2023
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8,406,554.32 元、营业成本 3,320,319.70 元、利润总额
5,055,971.0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 28.69%、
24.28%、97.82%;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8,848,213.69 元、营业成本
2,622,365.22 元、利润总额 6,193,994.9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59%、8.51%、26.35%。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
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下半年,成都史纪通过开展猪疫苗虚假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并虚构
业务回款和管理费用等,导致贤丰控股 2023 年三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16,812,174.79 元、营业成本 2,860,310.67 元、利润总额 11,471,104.21 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9.89%、6.61%、38.65%。
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贤丰控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3 年
第2页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
更正调整。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贤丰控股公告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扬羽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董
事长,负责成都史纪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提前确认收入、开展虚假猪疫苗
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和管理费用等,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
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
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
假采购流程,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黄卫华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财务经理,负责成都史纪
的财务工作,知悉、参与上述虚增收入等事项,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贤丰控股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公司主动发现案涉违法行为,采取
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涉违法行为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公
司在监管机构未发现前主动汇报,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综上,贤丰控股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韩桃子、丁晨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与贤丰控股相同的上述申辩意见
第3页
外,还提出:
其一,韩桃子、丁晨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
其二,针对案涉报告披露和成都史纪经营管理,韩桃子认为其已勤勉履职,
充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过错较小。丁晨认为其已积极履职,尽到合理注意
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被处罚。
综上,韩桃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丁晨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黄卫华、谢文彬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二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
家庭经济困难。此外,谢文彬还提出,其未实际组织或参与案涉违法行为,已主
动向监管机构汇报,主观过错较小,且已受到公司处罚。
综上,谢文彬、黄卫华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依据贤丰控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
量罚,贤丰控股提出的主动发现、积极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
量罚中充分考虑。
第二,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均未采
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成都史纪的管理、控制,未对公司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
保证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韩桃子、丁晨提出的事后积极组织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
在量罚中充分考虑。
第三,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负
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假
采购流程,签字确认保证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第四,谢文彬、黄卫华提出的事后积极协助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
况,已在量罚中充分考虑。二人提出的经济困难、谢文彬提出的已受到公司处罚
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对贤丰控股、韩桃子、丁晨、谢文彬、黄卫华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
第4页
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韩桃子、张扬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丁晨、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更正,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
实未涉及年度报告,因此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
不存在因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风险;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关于虚假记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规定,
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该规定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
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进
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第5页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
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保持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第6页

*ST贤丰: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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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6-13

处罚对象:

丁晨,张扬羽,谢文彬,韩桃子,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578 号
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
技工业园;
韩桃子,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扬羽,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成都
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丁晨,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谢文彬,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成都史纪
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成都史纪
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 号)查明的事实,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ST 贤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3 月至 9 月,*ST 贤丰子公司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史纪)通过虚构订单、发货凭证,将部分猪疫
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后再予冲回,导致*ST 贤丰 2023 年
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840.66 万元、营业成本 332.03 万元、利润
总额 505.6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
额的28.69%、24.28%、97.8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884.82
万元、营业成本 262.24 万元、利润总额 619.40 万元,分别占当
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59%、8.51%、
26.35%。上述事项导致*ST 贤丰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下半年,成都史纪通过开展猪疫苗虚假销售业务虚增
收入,并虚构业务回款和管理费用等,导致*ST 贤丰 2023 年三季
度虚增营业收入 1681.22 万元、营业成本 286.03 万元、利润总额
1147.1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第2页
*ST 贤丰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贤丰董事长韩桃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
时任董事长张扬羽,董事、总经理丁晨,董事、财务总监以及成
都史纪时任财务总监谢文彬,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时任
财务经理黄卫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桃子,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扬羽,董事、
总经理丁晨,董事、财务总监以及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时
任财务总监谢文彬,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时任财务经理黄卫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贤丰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第3页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贤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ST 贤丰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2 日
第4页

*ST贤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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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处罚对象:

丁晨,张扬羽,谢文彬,韩桃子,黄卫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公告编号:2025-015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广东局”、“我局”)下发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桃子、张扬羽、丁晨、谢文彬、黄卫华:
    贤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贤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3 月至 9 月,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成都史纪)通过虚构订单、发货凭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
入,后再予冲回,导致贤丰控股 2023 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8,406,554.32 元、
营业成本 3,320,319.70 元、利润总额 5,055,971.0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 28.69%、24.28%、97.82%;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
入 8,848,213.69 元、营业成本 2,622,365.22 元、利润总额 6,193,994.90 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59%、8.51%、26.35%。
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下半年,成都史纪通过开展猪疫苗虚假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并虚构
业务回款和管理费用等 , 导致贤丰控股 2023 年三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16,812,174.79 元、营业成本 2,860,310.67 元、利润总额 11,471,104.21 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9.89%、6.61%、38.65%。
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贤丰控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3 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
更正调整。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贤丰控股公告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违法行为。
    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
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扬羽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
任董事长,负责成都史纪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提前确认收入、开展虚假猪
疫苗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和管理费用等,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
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
监,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
关虚假采购流程,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黄卫华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财务经理,负责成都史纪
的财务工作,知悉、参与上述虚增收入等事项,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
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
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韩桃子、张扬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丁晨、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未涉及
年度报告,因此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触
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风险;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关于虚假记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规定,公司股票不
存在因该规定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广东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事先告知书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重
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
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
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并保持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贤丰控股: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受到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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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5

处罚对象:

王铁林

证券代码: 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公告编号: 2023-017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受到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独立董事王铁林先生
的通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30 号)中,其作为紫晶存储(证券代码: 688086)时任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由于紫晶存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定:对王铁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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