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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11 12103.78 2647.23 0 0 0
2025-12-10 11526.73 1044.56 0 0 0
2025-12-09 11562.80 712.24 0 0 0
2025-12-08 11600.94 1229.27 0 0 0
2025-12-05 11422.80 466.43 0 0 0
2025-12-04 11331.13 394.25 0 0 0
2025-12-03 11247.29 443.42 0 0 0
2025-12-02 11451.89 393.80 0 0 0
2025-12-01 11851.63 696.55 0 0 0
2025-11-28 11734.40 523.8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22845.51 37.948
2025-06-30 1 其他 4 23656.41 39.295
2 基金 15 59.98 0.100
2025-03-31 1 其他 5 23849.76 39.738
2024-12-31 1 其他 5 24218.75 40.353
2 基金 4 14.80 0.025
2024-09-30 1 其他 6 25282.24 38.88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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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23 12.61 12.93 -2.47 270.00 3404.7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路外滩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21222 13.21 13.55 -2.51 300.00 3963.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路外滩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21124 13.47 13.82 -2.53 300.00 4041.00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21123 14.41 14.78 -2.50 430.00 6196.3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20118 18.02 18.48 -2.49 190.00 3423.8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20118 17.93 18.48 -2.98 230.00 4123.9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九鼎新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鼎新材)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九鼎新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威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威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公告([2023]渝0119执2964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鼎新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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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24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公告编号:2025-34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6 号)。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0)。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29)。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鼎新材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
王文银,男,1968 年 3 月出生,时任九鼎新材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九鼎新材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九鼎新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王文银的申请,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举行了听证会,王文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无
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第1页
截至2024年1月,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公司127,40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9.55%;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公司
41,32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6.34%;深圳翼威为九鼎新材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
西安正威合计持有公司 168,72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合计为 25.89%。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进展情况
(一)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被冻结事项
2023 年 11 月 6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
的 34,396,1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5.28%)。11 月 24 日,福州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2023 年 11 月 1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
有的127,4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9.55%),冻结西安正威持有的 41,320,000股
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6.34%)。11 月 27 日,成都中院通过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不晚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知悉前述股票被冻结事项。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3 年 12 月 28 日,福州中院作出网络拍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将公开拍卖深圳翼
威持有的 20,996,1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3.22%)。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知悉上述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将被司
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一并披露上述股票被冻结、股票拟拍卖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司法拍卖资料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 5.28%股份、19.55%股份被冻结,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
威持有的公司 6.34%股份被冻结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
事件。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 3.22%股份拟拍卖事项是前期股票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市
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
事件的进展情况。九鼎新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王文银作为九鼎新材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其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和进展后,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披露,对公司其他人员
多次要求披露的请示不予批准,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
第2页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文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
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
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
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
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3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鼎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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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20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鼎新材)
当事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王文银,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九鼎新材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九鼎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九鼎新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文银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王文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月,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公司127,4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9.55%;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公司41,32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6.34%;深圳翼威为九鼎新材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合计持有公司168,72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合计为25.89%。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进展情况
(一)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被冻结事项
2023年11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的34,396,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5.28%)。11月24日,福州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2023年11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的127,4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9.55%),冻结西安正威持有的41,32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6.34%)。11月27日,成都中院通过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不晚于2023年12月19日,公司知悉前述股票被冻结事项。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3年12月28日,福州中院作出网络拍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将公开拍卖深圳翼威持有的20,996,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3.22%)。
2024年1月3日,公司知悉上述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一并披露上述股票被冻结、股票拟拍卖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司法拍卖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5.28%股份、19.55%股份被冻结,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6.34%股份被冻结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3.22%股份拟拍卖事项是前期股票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九鼎新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王文银作为九鼎新材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其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和进展后,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披露,对公司其他人员多次要求披露的请示不予批准,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文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17日

九鼎新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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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30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公告编号:2025-29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6 号)。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0)。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证监罚字[2025]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银: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鼎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月,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公司127,40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9.55%;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公司
41,32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6.34%;深圳翼威为九鼎新材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
西安正威合计持有公司 168,72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合计为 25.89%。
二、九鼎新材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进展情况
(一)九鼎新材涉嫌未及时披露股票被冻结事项
2023 年 11 月 6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
的 34,396,1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5.28%)。11 月 24 日,福州中院通过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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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2023 年 11 月 1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
有的 127,400,0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19.55%),冻结西安正威持有的 41,320,0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6.34%)。11 月 27 日,成都中院通过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不晚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知悉前述股票被冻结事项。
(二)九鼎新材涉嫌未及时披露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3 年 12 月 28 日,福州中院作出网络拍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将公开拍卖深圳翼
威持有的 20,996,1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3.22%)。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知悉上述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将被司
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一并披露上述股票被冻结、股票拟拍卖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司法拍卖资料等证
据证明。
我局认为,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 5.28%股份、19.55%股份被冻结,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
威持有的公司 6.34%股份被冻结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
大事件。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 3.22%股份拟拍卖事项是前期股票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
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九鼎新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王文银作为九鼎新材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其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和进展后,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披露,对公司其他人员
多次要求披露的请示不予批准,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文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2页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
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
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第3页

正威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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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1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正威新材公告编号:2024-3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限制消费令及解除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悉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银因
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振威”)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被关联限制高消费。
    根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渝 0119 执 2964 号《限制消费令》,依照相关
规定,对重庆振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以下高
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
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
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
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与此同时,公司在求证确认该事项的过程中,经由该事项的承办法官获悉,与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关联限制高消费“已解除”;公司随即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
国信用网”再次查询前述限制高消费信息,确认解除无异。
    二、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事项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事项所致,且已解除,对本公司经营并无较大影响。
公司已就此请实际控制人就“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是否存
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等给予回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深圳正威(集团)
有限公司、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
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交易情况;亦无本公司对上述相关主体进
行利益倾斜的其他情形。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均应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任何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形式的(自)媒体、论坛或股吧里的言论、其他非指定媒体媒介上发表、留存、转载、
链接的信息均非本公司的法定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

正威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公告([2023]渝0119执2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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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1

处罚对象:

王文银,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正威新材公告编号:2024-3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限制消费令及解除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悉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银因
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振威”)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被关联限制高消费。
    根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渝 0119 执 2964 号《限制消费令》,依照相关
规定,对重庆振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以下高
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
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
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
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与此同时,公司在求证确认该事项的过程中,经由该事项的承办法官获悉,与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关联限制高消费“已解除”;公司随即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
国信用网”再次查询前述限制高消费信息,确认解除无异。
    二、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事项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事项所致,且已解除,对本公司经营并无较大影响。
公司已就此请实际控制人就“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是否存
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等给予回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深圳正威(集团)
有限公司、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
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交易情况;亦无本公司对上述相关主体进
行利益倾斜的其他情形。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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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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