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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00224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5382.58 17.505
2 QFII 2 164.98 0.537
2023-12-31 1 其他 1 5382.58 17.505
2 上市公司 3 277.18 0.901
3 QFII 1 192.81 0.627
4 基金 16 152.09 0.495
2023-09-30 1 其他 2 5444.98 17.708
2023-06-30 1 其他 2 5382.77 17.505
2 QFII 2 252.84 0.822
3 基金 15 230.80 0.751
2023-03-31 1 其他 1 5382.58 17.5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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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5-17 5.81 6.35 -8.50 55.00 319.55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山街证券营业部

2021-05-14 6.80 6.46 5.26 55.00 37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山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18-06-08 10.22 10.23 -0.10 444.98 4547.7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统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证券营业部

2017-02-09 11.08 11.19 -0.98 200.00 221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04 11.74 11.82 -0.68 100.00 117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03 11.61 11.73 -1.02 100.00 1161.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燕
公告日期 2022-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段晓峰
公告日期 2022-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太波
公告日期 2022-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唐立新
公告日期 2022-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立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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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3-14

处罚对象:

王燕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868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当事人:王某,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一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初,已连续两年亏损的华东数控持续积极寻求方法以避免退市。
????6月1日,华东数控时任董事长刘某强与浙江国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发)实际控制人朱某庆在杭州进行初步接触并签署了资产重组《保密协议》。
????6月8日-6月30日,刘某强和朱某庆在杭州多次会面,双方经进一步磋商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并签署《资产转让意向书》。
????7月3日,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自开市起停牌。
前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
(二)王某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1.王某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6月,张某通过刘某强认识朱某庆,由此知悉浙江国发可能将参与华东数控的重组。
6月8日,为确认华东数控股权质押的情况,朱某庆邀请张某参与其与刘某强在杭州的会谈。
6月9日,华东数控与浙江国发召开多方讨论会,刘某强详细介绍了华东数控的经营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自身债务问题。朱某庆表达了希望与重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愿望。张某介绍了华夏银行与高金科技之间的债务情况。
????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6月8日知悉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王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张某去杭州见浙江国发负责人前将相关情况告知王某。6月8日晚,王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询问是否见到拟收购方。王某不晚于6月8日通过张某知晓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6月15日,张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华东数控6月底有结果,有空再买些。”。
????2.王某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王某2008年1月24日在银河证券大连一德街营业部开户,2015年8月4日在华融证券大连营业部开户,2017年12月11日在银河证券大连人民路营业部开户。2017年12月18日之前,王某通过华融证券账户买卖“华东数控”股票。2017年12月18日之后,通过银河证券账户买卖“华东数控”股票。
2017年6月16日-6月23日期间,王某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63,300股,金额共计1,073,471元,获利68,096.55元。
????3.王某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王某知悉华东数控拟与浙江国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将该事项告知其朋友吴某,没有违法所得。
二、内幕信息二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股票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王某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1.王某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10月19日9:02,张某与王某通话,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
2.王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2017年10月19日10:27,王某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0月19日-10月31日期间,王某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381,700股,金额共计2,362,852元,获利133,547.93元。
3.王某泄露内幕信息及建议他人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向其朋友吴某泄露上述内幕信息,没有违法所得。建议其弟王某波买入相关股票,没有违法所得。
三、内幕信息三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1月7日,华东数控与威高集团签署了威高集团拟参与对华东数控资产重组的保密协议,并就如何能让华东数控在当年扭亏为盈以避免退市进行了洽谈。
11月9日,华东数控与威高集团就华东数控现有资产情况进行磋商。当天,威高集团和华东数控签署了《资产转让意向书》,双方意向将华东数控持有的土地厂房等资产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转让给威高集团。
11月10日,华东数控、威高集团获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通知威海经区法院中止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的股票,资产转让可能无法继续进行。
11月13日,华东数控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相关公告。
11月16日,华东数控全资子公司威海智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创机械)正式成立。
12月5日,威高集团知悉大连中院同意威海经区法院恢复拍卖华东数控股权,继续筹备收购股权相关事宜。
12月11日,华东数控审议通过向威高集团转让智创机械等一系列议题。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出了向威高集团转让智创机械等一系列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10日中午收盘时和12月5日至12月11日收盘时。华东数控时任董事长刘某强、威高集团负责资本运作的总监连某明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某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1.王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存在联络接触
张某不晚于11月7日13:40通过刘某强知悉威高集团参与对华东数控的资产重组事项。王某于11月7日17:37、11月8日7:51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进行通话。
2.王某敏感期内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2017年11月8日-11月10日,王某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32,600股,金额共计212,680元,没有违法所得。
????3.王某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时间与其和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且敏感期内仅交易“华东数控”一只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王某违法所得201,644.48元,并处以433,288.9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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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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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3-14

处罚对象:

段晓峰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87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当事人:段某峰,男,198X年6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遵化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段某峰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后放弃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段某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段某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情况
段某峰与华夏银行张某为朋友关系。2017年6月-10月,华夏银行张某向段某峰咨询如何处置质押的华东数控股权,段某峰建议其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
段某峰朋友高某文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华夏银行张某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段某峰经常与高某文就买卖“华东数控”股票事宜进行沟通。10月19日,段某峰与高某文存在联络。
(二)段某峰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段某峰2015年6月1日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19日-11月1日期间,段某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0,800股,金额共计498,412元,获利34,556.20元。
(三)段某峰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2017年10月19日,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高某文联系的当天,段某峰证券账户转入大笔资金,段某峰与高某文几乎同时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敏感期内将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并大笔卖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段某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段某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段某峰违法所得34,556.20元,并处以34,556.2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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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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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3-14

处罚对象:

王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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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86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王某波,男,196X年10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波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王某波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王某波为知晓内幕信息的人王某的近亲属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王某波为王某弟弟,并在王某公司任职,属于王某近亲属。
(二)王某波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王某波2017年10月19日在银河证券大连人民路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20日-10月24日期间,王某波使用本人账户购入“华东数控”324,000股,金额共计2,098,322元,无违法所得。
(三)王某波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10月20日,在王某波开立证券账户的第二天,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210万元,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王某波在其姐获取内幕信息的当天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并于第二天转入大笔资金用于单一购买“华东数控”。其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姐王某获取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在开户后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单一买入“华东数控”一支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王某波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某波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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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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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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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3-14

处罚对象:

唐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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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86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唐某新,女,196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某新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某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唐某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吴某与王某为朋友、邻居,在吴某10月19日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其通过王某知悉华东数控股权拍卖事情还在继续推进,由于股权质押可能涉及股权变更。唐某新与吴某为夫妻关系,双方承认就购买“华东数控”股票进行沟通。
(二)唐某新使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唐某新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证券昆明街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期间,唐某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440,000股,金额共计2,793,943元,获利15,965.09元。
孙某宁为唐某新嫂子,孙某宁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证券昆明街营业部开户,国信证券账户开立于1999年12月13日。“孙某宁”两证券账户中对“华东数控”的交易均由唐某新决策并执行操作。2017年10月20日,唐某新使用“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6,200股,金额共计554,872.00元,无违法所得。
(三)唐某新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唐某新分别在其丈夫买入“华东数控”股票的当天及第二天利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通过大笔卖出其他股票等方式回笼资金以买入“华东数控”。且除新股配售外,仅买入“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唐某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丈夫吴某买入“华东数控”时间吻合,敏感期内多次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后单向、大笔交易“华东数控”,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唐某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唐某新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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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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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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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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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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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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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86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孙某斌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孙某斌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情况
张某恩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参与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股权事宜,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孙某斌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2017年10月18日,华夏银行正式提交拍卖申请前,张某恩给孙某斌打电话要起诉书模板,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斌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存在联络。
(二)孙某斌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孙某斌2007年9月3日在海通证券大连天津街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20日-10月30日期间,孙某斌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5,700股,金额共计100,209元,没有违法所得。
(三)孙某斌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孙某斌在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联系的第三天,开始买入从未买入的“华东数控”,并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孙某斌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其和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吻合,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孙某斌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孙某斌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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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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