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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0022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8020.46 42.62 0 0 0
2024-04-24 8009.39 44.75 0 0 0
2024-04-23 8053.90 27.87 0 0 0
2024-04-22 8073.19 117.72 0 0 0
2024-04-19 8054.50 209.13 0 0 0
2024-04-18 7954.91 68.89 0 0 0
2024-04-17 7996.41 124.89 0 0 0
2024-04-16 7955.77 73.16 0 0 0
2024-04-15 8015.34 140.76 0 0 0
2024-04-12 8031.71 140.2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8 232.34 0.161
2023-09-30 1 其他 3 2580.59 1.816
2023-06-30 1 其他 3 3196.20 2.290
2 基金 6 340.81 0.244
2023-03-31 1 其他 3 3100.37 2.221
2 上市公司 1 341.06 0.244
2022-12-31 1 其他 2 2908.17 2.083
2 基金 1 102.49 0.07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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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8 1.95 1.93 1.04 300.04 585.08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3-12-11 2.56 2.67 -4.12 36.04 92.26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3.84 4.13 -7.02 590.00 2265.6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丹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3.84 4.13 -7.02 1000.00 384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丹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3.84 4.13 -7.02 1200.00 4608.0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丹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3.84 4.13 -7.02 1800.00 6912.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新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丹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兆新: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兆新: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T兆新: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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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2-23

处罚对象: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 兆新          公告编号:2020-21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签订<和解合同>的议案》,公司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莞瑞禾”)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签订了《和解合同》。根据《和解合同》的约定,
公司应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金 750 万元,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
约金 10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剩余全部违约金
63,132,656.99 元及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530,015,537.93 元。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系公司与东莞瑞禾债务纠纷一案。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案号: (2020)粤 19 执 1975 号
                   执行标的: 603,148,195 元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东莞瑞禾 2020 年 8 月 30 日违约金 750 万元及 2020
年 9 月 30 日违约金 1000 万元。因债务重组流程需要,经双方协商暂未支付 2020
年 11 月 30 日违约金 1000 万元,且截至目前未支付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剩余全部
                                          1
违约金 63,132,656.99 元及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530,015,537.93 元。本次被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公司将尽快与东莞瑞禾推进债务重组流
程,消除公司负面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

关于对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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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8-27

处罚对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香蜜湖体育中心二期2219,深圳
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
创新二路277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汇通正源”)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融信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作为合计持有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兆新”)11.11%股份的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于2020年4月
7日在《上海证券报》(总第8812期)刊登《深圳市汇通正源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自
行召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该《通知》未履行信息披露正常程序且未在本所
网站发布,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27日

*ST兆新: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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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6-19

处罚对象: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 兆新              公告编号:2020-14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
5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催款通知函>、<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
提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公司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
恩斯实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科恩斯实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经公司与罗湖法院核实情况,
罗湖法院未向公司送达失信名单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罗湖法院在未向公司送
达失信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且未给予一定宽限期限的情况下,便将公司纳入失
信名单的执行措施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
法,尽快向罗湖法院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案件一: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 0303 执 1016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一、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前向原告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 134.67 万元(计息期间:自 2019 年 12 月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
                             率 2%计算);二、如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
                             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继续以为还本金为基
                                         1
                             数,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72150 元,由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深
                             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四、如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超过 10 日,原告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
                             司可就本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案件二: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 0303 执 1016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一、原告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将
                           6500 万元借款出借给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支
                           付了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期间的利息 325
                           万元(利率按 2.5%/月计算),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确认不会就该已付款项超过月利率 2%部分的利息
                           向原告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二、被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前向
                           原告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6500 万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利息 433.33 万元(计息期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以 6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计算);
                           三、如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偿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继续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
                           率 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四、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为 187462.50 元,由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深圳科恩斯实
                           业有限公司;五、如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逾
                           期支付超过 10 日,原告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可就本协
                           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二、其他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经公司与罗湖法院核实情况,
罗湖法院未向公司送达失信名单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进一
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
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
                                        2
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
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
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
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
十五条的规定:“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各
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
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罗湖法院在未向公司送达失信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未给予一定宽
限期限的情况下,便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此,公司正向罗湖法院递交《关于纠正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纳入失信名单执行措施的申请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
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尽快向罗湖法院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
影响。
    2、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偿还科恩斯实业借款,若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排除继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能。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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