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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00226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26190.65 40.038
2 基金 1 122.54 0.187
2023-12-31 1 其他 7 24537.07 37.529
2 基金 32 875.55 1.339
2023-09-30 1 其他 5 24524.70 37.513
2023-06-30 1 其他 5 24173.82 36.977
2 基金 4 52.42 0.080
2023-03-31 1 其他 5 24157.27 36.9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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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28 6.07 6.15 -1.30 422.70 2565.7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民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第二分公司

2022-05-09 4.58 4.62 -0.87 99.59 456.12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2-05-05 4.56 4.63 -1.51 116.60 531.7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第二分公司

2022-05-05 4.56 4.63 -1.51 400.00 1824.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第二分公司

2021-06-28 4.22 4.39 -3.87 691.57 2918.4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第二分公司

2019-12-24 5.00 4.74 5.49 80.00 4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林政乡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2019)赣0104执662号
发文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政乡

林政乡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2019)赣0104执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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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5-15

处罚对象:

林政乡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3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西新华
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青云谱区法院”)送达的(2019)赣 0104 执 662 号之
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林政乡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9 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9 日,对该案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6-047、
2017-066 、 2017-116 、 2019-033 、 2020-017 ) , 具 体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8)赣 01 民终 344 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青云谱区法院申请执行,在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林政乡)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
未配合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体义务内容如下:
    “……(四)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
内提交水电账户变更手续中产权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并配合被告(反诉原告)
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完成水电账户的变更手续;(五)由原告(反诉被
告)林政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
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出具 4,000,000 元的等额税务物业发票;……”
    江西青云谱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政乡)发出(2019)赣 0104 执 662
号《限制消费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
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
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
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它说明
    1、公司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
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2018)赣 01 民终 344 号《民
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且已于 2019 年 5 月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已根据判决书
要求支付了相关款项。林政乡因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
请,截止目前法院尚在审查中。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西青云谱区法院(2019)赣 0104 执 66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江西青云谱区法院(2019)赣 0104 执 662 号《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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