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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祥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学
院街 67 号,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 600
弄 4 号 8 楼 C-1 室,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
股东。
经查明,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映业文化委托上海欣古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古)与业祥投资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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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协议 1》),约定业祥投资将其所持上海神开石油化工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 13.07%股份的表决权委
托给映业文化,由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另行签署新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上海欣古向业祥投资支付 7,000 万元作为补偿对价。
2018 年 2 月 22 日,映业文化与业祥投资签订《表决权委托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约定映业文化无偿取得业祥投资所
持神开股份 13.07%股份的表决权。 2018 年 2 月 23 日,映业文化
与业祥投资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业祥投资于 2018 年 3 月 3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
版)》,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均未披露《协议 1》的相关情况。映业
文化与业祥投资在回复问询中公开确认,双方除《协议 2》外不
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映业文化与业祥投资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未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
映业文化和业祥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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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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