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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2-05-05 26947.75 0 10.34 85.10 0
2022-04-29 27171.62 331.83 10.34 85.10 0.60
2022-04-28 27604.69 302.83 10.34 81.89 0.60
2022-04-27 28045.40 564.75 10.34 84.89 0.60
2022-04-26 28994.00 370.81 10.34 84.99 0.60
2022-04-25 29883.84 738.78 10.34 91.10 0.60
2022-04-22 30318.05 282.57 10.34 101.23 0.60
2022-04-21 31158.66 484.70 10.33 104.95 0.59
2022-04-20 31360.76 437.99 10.30 108.56 1.24
2022-04-19 31458.08 276.43 9.23 99.59 0.3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4 16954.90 45.289
2 基金 1 1.51 0.004
2025-03-31 1 其他 4 17649.71 47.142
2024-12-31 1 其他 6 18626.32 49.750
2 QFII 1 328.68 0.878
3 基金 1 0.77 0.002
2024-09-30 1 其他 4 18383.94 49.103
2 QFII 2 308.33 0.824
2024-06-30 1 其他 3 18243.23 48.727
2 基金 4 146.46 0.3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珠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公司10387.25107611.9627.746
2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6240.0064646.4016.668
3遥翎资本(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遥翎资本国强旋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96.092031.490.524
4遥翎资本(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遥翎资本国强腾风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31.551362.860.351
5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5115.640.0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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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30 5.27 6.14 -14.17 35.44 186.77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营业部

20210531 11.56 11.56 0 470.00 5433.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20190426 25.20 23.04 9.38 8.00 201.6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122 27.80 30.25 -8.10 126.54 3517.72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1110 25.13 27.92 -9.99 400.00 10052.0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170605 19.00 19.00 0 18.20 345.8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密渡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薛淳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薛淳琦
公告日期 2025-07-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勇、王泽晖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勇,王泽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7-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春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春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4-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玮,杨宇翔,杨涛
公告日期 2025-0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薛淳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7-11

处罚对象:

薛淳琦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 739 号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薛淳琦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薛淳琦,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承揽人、
现场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
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23 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4〕 30 号) 以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薛淳琦在日海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 2018 年、 2020 年年度财— 2 —
务报表审计业务中,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日海智能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所)
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中联
所)分别对日海智能 2018 年和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薛淳琦为日海智能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以及日海智能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承揽人、 现场负责人。
二、立信所在日海智能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
尽责
(一) 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8 年年度审计中, 立信所对日海智能子公司龙尚科技(上
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尚科技) 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 直接
引用了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审计工作底
稿, 但该报告未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影响。 立信所未
对龙尚科技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未发现前述错误,
进而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二) 主营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日海智能在对其全资孙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
《庄河市“平安城市”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进行收入确
认时, 未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 导致多确认收入— 3 —
213.12 万元。 2018 年年度审计中, 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并复核该项
目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金额, 未发现该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
三、立信中联所在日海智能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
勤勉尽责
立信中联所对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 系日海智能全资
孙公司, 2020 年处置股权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深圳传虹) 相关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获取的审计证据
不充分。 审计底稿中未见深圳传虹股权转让的会议记录、 转让协
议等相关资料, 亦未见对深圳传虹报告期内、 转让日以前的财务
信息执行审计或审阅程序; 未充分关注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
可能性, 未发现公司前述会计核算错误; 就相关应收账款事宜向
深圳传虹发函询证, 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 虽在审计底稿中记
录系通过替代测试程序进行确认, 但未见替代测试程序获取的支
持性证据。
薛淳琦为日海智能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
册会计师, 日海智能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承揽人、 现场
负责人, 实际履行项目合伙人的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薛淳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 》 第 1.4 条、 第 2.2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
第 1.4 条、 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 第 17.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 4 —
第 16.5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薛淳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薛淳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
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
士, 电话: 0755-88668399) 。
对于薛淳琦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
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11 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勇、王泽晖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7-11

处罚对象:

张勇,王泽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737 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勇、王泽晖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张勇,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19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泽晖,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及 2019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1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0 号)查明的事实,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张勇、王
泽晖在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2018 年、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和非公开发行项目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
日海智能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立信所对该两期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 年 6 月 23 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统
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立信所
出具专项文件《关于对日海智能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的有关问题
回复》,并为非公开发行文件出具《审计机构声明》。经立信所
盖章的《审计机构声明》中,立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引用的
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相关非公开发行文件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立信所未勤勉尽责
第2页
(一)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8 年年度审计中,立信所对日海智能子公司龙尚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尚科技)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直接
引用了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审计工作底
稿,但该报告未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影响。立信所未
对龙尚科技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未发现前述错误,
进而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2019 年年度审计中,立信所仍未发
现商誉计算错误,未对商誉减值准备予以审计调整。2019 年非公
开发行事项核查过程中,中国证监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龙尚科技
商誉减值准备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立信所未针对商誉减值
事项开展核查工作,仍然直接引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计算过程,发
表了不恰当的核查意见。
(二)主营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日海智能在对其全资孙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
《庄河市“平安城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进行收入确
认时,未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多确认收入
213.12 万元。2018 年年度审计中,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并复核该项
目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金额,未发现该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
立信所在上述审计工作中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公开发行相
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张勇为日海智能 2018 年、2019 年年度审
计项目及案涉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泽晖为日海
智能 2019 年年度审计项目及案涉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签字注册会
第3页
计师,二人对立信所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立信所、张勇、
王泽晖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张勇、王泽晖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立信所、张勇、王泽晖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立信所、张勇、王泽晖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11 日
第4页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春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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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7-11

处罚对象:

李春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738 号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春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日海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天津市天津自
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 1-1
-2205-1;
李春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
第1页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 号)查明的事实,立信
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所)、
李春华在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立信中联所出具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日海智能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中联所
对该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立信中联所未勤勉尽责
立信中联所对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系日海智能全资
孙公司,2020 年处置股权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传虹)相关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不充分。审计底稿中未见深圳传虹股权转让的会议记录、转让协
议等相关资料,亦未见对深圳传虹报告期内、转让日以前的财务
信息执行审计或审阅程序;未充分关注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
可能性,未发现公司前述会计核算错误;就相关应收账款事宜向
深圳传虹发函询证,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虽在审计底稿中记
录系通过替代测试程序进行确认,但未见替代测试程序获取的支
持性证据。此外,日海智能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为李春华、金某敏,经查金某敏未实际参与年度审计工作,相关
签名由他人冒签。
立信中联所在上述审计工作中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
报告。李春华为日海智能 2020 年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2页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立信中联所、李春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二、对李春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立信中联所、李春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立信中联所、李春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11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16

处罚对象:

李玮,杨宇翔,杨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当事人:杨宇翔,男,
1972年2月出生,时任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董事长,住址:
上海市静安区
。
  
杨涛,男,1980年8月出生,时任
日海智
能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李玮,男,1980年9月出生,时任
日海智能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日海智能
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日海智能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我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
24
〕
22
号
):
对日海智能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当事人
杨宇翔、
李玮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未要求听证;当
事人
杨涛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日海智能
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
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
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
。根据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日海智能上述行为
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行为
。
  
杨宇翔时任日海智能董事长,
杨涛时任
日海智能
总经理、董事,
二人在公司内部职责分工有一定差异,但均
未对公司涉案重大事件及相关管理机制予以持续关注;李玮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
及时获取涉案公司诉讼、仲裁信息并发现案涉重大事件达到披露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号)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
杨宇翔、
杨涛
、
李玮
三人均
应承担主要
责任,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杨宇翔、
李玮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均提出
:第一,就日海智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行为,其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再以同一事实作出行政处罚
,
有违“一事不二罚”要求。第二,案涉违法事实社会影响较小,且公司已进行整改,较同类违法行为而言处罚过重;第三,
案涉违法事实系经办人员疏忽所致,其并不知情,且已经履行相应职责,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
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当事人的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当事人所述整改等情节,
我局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第三,杨宇翔、
李玮分别作为公司
董事长
、
董事会秘书,二人均未合理履行职责,未勤勉尽责,均应对公司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我局对
杨宇翔、
李玮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履职等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我局决定:
  
一、对杨宇翔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杨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三、对李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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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7

处罚对象: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当事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17层17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日海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日海智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对本案责任人员,我局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日海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存在自查自纠、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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