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侯毅,傅博,马素清,高翔,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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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
道南海大道 3025 号创意大厦 13-14 楼;
侯毅,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博,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高翔,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
书;
马素清,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肖鹏,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智华,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侯海峰,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友伦,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翁铁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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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加林,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王凤德,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杨利,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吉明,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宁钟,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成,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继缨,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厚飞,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冬红,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桥,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
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 年至 2018 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
州)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
收入、成本及利润,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655.12 万元,
占当期收入的 20.29%,虚增采购成本 24,935.67 万元,虚增利润
7,643.3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42.73%; 2017 年虚增营业收
入 33,828.24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6.39% ,虚增采购成本
24,447.93 万元,虚增利润 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0.67%;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97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94%,虚增采购成本 4,425.41 万元,虚增利润 1,072.30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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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行为,新纶科技对 2016
至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 2016 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 33,655.12 万元,利润总额 7,643.34 万元,净利
润 7,804.75 万元;调减 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3,828.24 万元,
利润总额 9,330.50 万元,净利润 9,337.97 万元;调减 2018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6,233.97 万元,利润总额 1,072.30 万元,净利润
1,182.74 万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电子”)为新
纶科技关联方,与新纶科技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2017 年,新纶
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 13,520 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 13,520
万元,占新纶科技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27%。 2018 年,新纶
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 34,800 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 34,800
万元,占新纶科技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新纶科技未就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新纶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
新纶科技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博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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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肖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王凤德,时任独立董事
吉明、宁钟、张天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
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杨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傅加林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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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监事
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
事长兼总裁傅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时任财务总监
马素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
华、傅加林、王凤德,时任董事杨利,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钟、
张天成,监事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副总裁侯海峰、
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肖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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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傅博、高翔、马素清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新纶科技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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