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新亚(0023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8913.81 17.608
2025-06-30 1 其他 7 10108.81 19.969
2025-03-31 1 其他 6 11292.76 22.294
2024-12-31 1 其他 6 12519.33 24.852
2024-09-30 1 其他 5 15037.41 30.132
2 QFII 1 435.81 0.873
3 上市公司 1 309.35 0.6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25 5.94 6.25 -4.96 50.00 297.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金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125 5.94 6.25 -4.96 50.00 297.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125 5.94 6.25 -4.96 50.00 297.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125 5.94 6.25 -4.96 50.00 297.0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124 5.66 5.95 -4.87 40.00 226.4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金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124 5.66 5.95 -4.87 50.00 283.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金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124 5.66 5.95 -4.87 50.00 283.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124 5.66 5.95 -4.87 50.00 283.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124 5.66 5.95 -4.87 50.00 283.0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0-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季民、陈启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季民,陈启生,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季民,陈启生,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伟华,陈多佳,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1号(伍娜)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伍娜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0号(徐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琦

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季民、陈启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0-21

处罚对象:

王季民,陈启生,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01 号
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季民、陈启生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新亚制程(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王季民,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启生,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
第1页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
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王
季民、陈启生在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
制程)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计提不准确,导致其 2022 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
准确。
亚太所为新亚制程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季民、陈启
生。
二、亚太所在新亚制程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
亚太所在已识别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
险的情况下,未对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
保持充分关注,仅针对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实施了
细节测试、函证、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未对新中教未回函的异
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针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设计并执行进
一步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账龄
法对新中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时,未充分了解
第2页
掌握上述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变动情况,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坏账
准备计提出现差错,审计调整不准确。
亚太所在新亚制程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
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季民、
陈启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亚太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4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王季民、陈启生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
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王季民、陈启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亚太所、王季民、陈启生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1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21

处罚对象:

王季民,陈启生,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号
当事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王季民,男,1964年11月出生,系新亚制程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陈启生,男,1968年2月出生,系新亚制程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福建省武平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所对新亚制程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亚太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王季民、陈启生要求,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其2022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亚太所为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1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943,396.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季民、陈启生。
二、亚太所在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亚太所在已识别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对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保持充分关注,仅针对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实施了细节测试、函证、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未对新中教未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针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账龄法对新中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时,未充分了解掌握上述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变动情况,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坏账准备计提出现差错,审计调整不准确。
亚太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六条及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所未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季民、陈启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季民、陈启生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共同提出:第一,当事人是新亚制程新聘年审会计师,对公司提供的新中教按账龄测算的坏账准备、利息计提表,会计师核对后未发现异常。2022年公司与新中教发生6,000万元的资金占用,前期不知道该笔款项性质,在核对账龄时未考虑该因素。第二,案涉保理款发生在2018年、2019年,而非报告期2022年。从信用角度分析,考虑到了新中教股东情况、款项性质等。第三,考虑到公司与新中教特殊关系,加之资金占用导致账龄无法核实,企业正常计提利息,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单项减值测试并较为谨慎的计提坏账,大于公司按照账龄计提金额。第四,不能采用事后情况倒推2022年年报计提坏账错误等。综上,二人希望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案涉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审计未对此保持充分关注。当事人提出根据口头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单项计提,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且与询问笔录、审计底稿等在案证据不符。第二,2022年审计报告及新亚制程年报均将公司与新中教之间6,000万元的资金往来认定为资金占用,会计师在计算账龄时未予以关注并剔除,审计调整不准确。第三,新亚制程于2024年4月对案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亚太所就此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我局已综合基础事实、审计执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及量罚。综上,对王季民、陈启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元,并处以943,396.2元罚款;
二、对王季民、陈启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4月14日

ST新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1-02

处罚对象:

王伟华,陈多佳,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ST 新亚公告编号:2025-003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6)。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48 号、{2024}52 号、{2024}5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8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 6 号 1 幢 A-120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
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 10 月 8 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 26,642
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1%,相关款项 2022 年底
转回。2023 年 1 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 27,139.32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5%。截至 2023 年 3 月底,所涉占用资金
已全部归还。
    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总额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
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1,866.62 万元、858.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83%、
50.54%,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对于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应根据资金占用时间、归还时点、对公司
生产经营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并考虑前期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同类案例等,根据比例原则适当处罚。第二,对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应综合考虑公司编制 2022 年年报
正值新老实际控制人交接的特殊时期、公司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必要性
等因素,并参考同类案例等,根据比例原则适当处罚。第三,公司现任管理层已
充分认识到原实际控制人治理下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公司制度、完善公司内控
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公司及股东利
益。综上希望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新亚制程未能组织实施有效管控,对
于案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
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
变更等不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及的其他处罚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
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我局已综合考虑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前期被处罚情况、
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新亚制程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
润总额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新亚制程(浙
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3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王伟华,女,1953 年 8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
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
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1,866.62 万元、858.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83%、
50.54%,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
收性及减值情况,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伟华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公司在 2023 年初经历
新老股东交接、管理层空置及变动的特殊时期。2022 年年报内容依赖于老股东、
原管理团队移交的资料以及在职老员工提供的资料,并合理信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专业判断。第二,不存在虚增利润总额的动力,无财务造假主观故意;案涉事项
应界定为“做错账”而非“做假账”;不构成“虚增利润”而是因坏账准备计提
不准确被动的“多计利润”。第三,是特殊背景下的疏忽导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主管人员起罚金额是 50 万元,对其处以 80 万元罚款值得商榷。
第四,其主导的公司现任管理层已充分认识到原实际控制人治理下存在的问题,
并持续改进提升,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综上
希望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
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
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 30.83%、
50.54%。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长期大额应
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负有责任。股东及管理层
变动、依赖原有资料、信任会计师事务所判断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我局已综合
考虑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王
伟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
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2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多佳,女,1978 年 4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
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
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1,866.62 万元、858.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83%、
50.54%,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多佳,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
减值情况,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多佳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公司在 2023 年初经历
新老股东交接、管理层空置及变动的特殊时期。2022 年年报内容依赖于老股东、
原管理团队移交的资料以及在职老员工提供的资料,并合理信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专业判断。第二,不存在虚增利润总额的动力,无财务造假主观故意;案涉事项
应界定为“做错账”而非“做假账”;不构成“虚增利润”而是因坏账准备计提
不准确被动的“多计利润”。第三,是特殊背景下的疏忽导致,直接人员是原实
际控制人亲戚,其仅上任一个多月,不应该因他人错误行为承担责任。第四,包
括其在内的公司现任管理层已充分认识到原实控人治理下存在的问题,并持续改
进提升,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综上希望不予
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
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
准确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 30.83%、
50.54%。作为时任财务总监,陈多佳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长期大额应收账款
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负有责任。股东及管理层变动、
依赖原有资料、信任会计师事务所判断、上任时间短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我局
已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
对陈多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多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
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落款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1号(伍娜)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2

处罚对象:

伍娜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1号(伍娜)              
                  
当事人:
伍娜
,
女
,
19
89
年
2
月出生,
时任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
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亚制程
、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0
月
8
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
26,642
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1%
,相关款项
2022
年底转回。
2023
年
1
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
27,139.32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5%
。截至
2023
年
3
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伍
娜,未能充分关注公司风险事项,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伍娜及代理人在申辩
材料
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
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
,不包括
“
查明
”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
不知情、未参与案涉两笔资金占用的业务
审批
或财务审批;未查明前无法将其界定为
“
公司风险事项
”
;已对两笔业务充分关注
、
积极履职,向原控股股东发函确认不存在资金占用未披露情形。
第三,
对于临时报告的披露职责是在
“
知悉
”
重大事件发生时履行报告义务,在未
“
知悉
”
前不负有报告义务。
第四,
在关联方否认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无义务、客观上也无法对是否构成
“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作出准确判断;直至审计机构确认后
作为董事会秘书
才能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
任职期间已履行与职位相匹配的职责,充分勤勉尽责,包括督促披露、问询大股东、组织董监高培训、积极配合核查等。
第六,董事会秘书
不具有充分关注资金占用相关风险的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对董监高的一般性责任不应在董事会秘书处被特别放大,
不是资金占用事项的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第七,
对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
完成
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
促使原
实际控制
人归还占用款
、
维护广大中小股民利益
等
,存在重大立功情节。
第八,
有不处罚
董事会秘书
的同类案件,前期广东
证监
局未对其处罚。综上
希望
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
我局
认为:
第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二
,案涉事项发生在监管部门已经对公司前期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核查之后,在公司资金占用风险已经显露的情况下,伍娜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充分关注风险领域,未能尽到与之相匹配的注意义
务,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履职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等不构成免责事由,根据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等,不足以说明其已经勤勉尽责,应对案涉事项承担责任。第三,
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及的其他处罚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
我局
综合考虑
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任职履职情况、涉案参与程度、
配合调查
情况
等因素
,将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上,对
伍娜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伍娜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0号(徐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2

处罚对象:

徐琦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0号(徐琦)
当事人:徐琦,女,1967年4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琦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徐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琦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案涉资金占用本质是为了盘活不良资产以挽救上市公司,所占用资金均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具有相应历史背景。第二,案涉2.6642亿元系前次资金占用的延续,前期广东证监局已经处罚,本案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其时仅担任公司董事,并非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四,已推动将资金占用金额连本带息全部清偿,且归还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其他上市公司占用利率。第五,相比类案处理过重,不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及国务院关于统一执法标准的政策要求。第六,自公司创立以来始终以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为重,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综上希望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中徐琦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案涉违法行为;作为时任董事,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直接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依据其在本案中的不同身份、不同职责、不同行为,分别予以处罚。第二,本案所涉资金占用事项,与前期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所涉资金占用事项的基础事实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及的其他处罚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我局已综合考虑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任职履职情况、涉案参与程度、前期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徐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以实际控制人身份罚款200万元,以董事身份罚款1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