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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0023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15440.24 30.940
2023-12-31 1 其他 5 18393.29 36.857
2 上市公司 1 235.10 0.471
3 基金 10 52.52 0.105
2023-09-30 1 其他 6 19455.79 40.697
2023-06-30 1 其他 7 19659.40 41.123
2 基金 17 463.80 0.970
3 QFII 1 297.65 0.623
2023-03-31 1 其他 5 19855.79 41.0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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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1 4.55 4.70 -3.19 1004.87 4572.16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西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24 6.65 6.75 -1.48 50.00 332.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2023-10-19 6.66 6.78 -1.77 180.00 1198.8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2023-10-18 6.38 6.50 -1.85 200.00 1276.0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2023-10-16 6.61 6.70 -1.34 150.00 991.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2023-10-13 6.48 6.58 -1.52 230.00 1490.4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琦,胡丹,胡大富,许雷宇,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亚制程: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琦,胡丹,胡大富,许雷宇,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亚制程: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琦,胡丹,胡大富,许雷宇,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3]233号-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琦
公告日期 2023-03-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3]233号-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琦,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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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14

处罚对象:

徐琦,胡丹,胡大富,许雷宇,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8号
    当事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徐某,女,196X年4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系新亚制程原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胡某富,男,197X年10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胡某,女,198X年9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许某宇,男,198X年12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亚制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某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某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某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
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公告,经公司积极敦促,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合同、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某作为公司上述违法事项发生期间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主导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胡某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胡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知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疏于行使管理职责,在相关业务审批过程中未审慎核查,未勤勉尽责,是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徐某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某富、胡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许某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9月7日

新亚制程: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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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3

处罚对象:

徐琦,胡丹,胡大富,许雷宇,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公告编号: 2023-137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6)。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 14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125)。
2023 年 9 月 12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 18 号) 。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
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徐琦,女, 1967 年 4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系新亚制程原实际控制人,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胡大富,男, 1979 年 10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胡丹,女, 1981 年 9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
深圳市。
许雷宇,男, 1988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亚制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
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
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
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
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 2019 年 4 月成立。
2019 年至 2022 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
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
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和 2022 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
254,047,900 元、 450,000,000 元、 984,694,000 元和 715,000,000 元,占公司当
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9%、 34.80%、 68.40%和 49.66%,新亚制程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
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公告,经公司积极敦
促,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 626,310,000 元以及
利息 24,742,300 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合同、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
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琦作为公司上述违法事项发生期
间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主导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胡大富作
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胡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知悉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
雷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疏于行使管理职责,在相关业务审批过程中未审慎核
查,未勤勉尽责,是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徐琦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
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80 万元
的罚款;
三、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
情况, 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2 日

新亚制程: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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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8-09

处罚对象:

徐琦,胡丹,胡大富,许雷宇,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公告编号:2023-125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6)。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4 号)。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
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徐琦、胡大富、胡丹、许雷宇: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亚制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
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
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
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
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 2019 年 4 月成立。
    2019 年至 2022 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
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
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
254,047,900 元、450,000,000 元、984,694,000 元和 715,000,000 元,占公司当
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9%、34.80%、68.40%和 49.66%,新亚制程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
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关于非经营性往来
款归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
非经营性往来款 626,310,000 元以及利息 24,742,300 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
息已清偿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合同、记账凭证、情
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
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琦作为公司上述违法事项发生
期间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主导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胡大富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胡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知悉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雷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疏于行使管理职责,在相关业务审批过程中未审慎
核查,未勤勉尽责,是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徐琦作为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
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行为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80 万元的
罚款;
    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4、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
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8 日

深证上[2023]233号-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27

处罚对象:

徐琦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233 号
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
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3A,新亚电子制程(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徐琦,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许雷宇,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 2 —
胡大富,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时任董事;
胡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时任董事。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
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
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
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
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 24.03 亿元,日最高占
用余额为 6.26 亿元,占新亚制程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3.96%。
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
— 3 —
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亚制程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亚制程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
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3.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
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
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
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
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新亚制程通过本
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25 日

深证上[2023]233号-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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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27

处罚对象:

徐琦,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233 号
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
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3A,新亚电子制程(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徐琦,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
许雷宇,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 2 —
胡大富,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时任董事;
胡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时任董事。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
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
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
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
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 24.03 亿元,日最高占
用余额为 6.26 亿元,占新亚制程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3.96%。
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
— 3 —
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亚制程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5.1 条、第 4.5.3 条,《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亚制程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
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3.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
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
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
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
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新亚制程通过本
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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