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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康退(0024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2-06-30 12007.05 0 0 0 0
2022-06-29 12075.61 0 0 0 0
2022-06-28 12084.77 0 0 0 0
2022-06-27 12155.76 0 0 0 0
2022-06-24 12228.82 0 0 0 0
2022-06-23 12322.82 0 0 0 0
2022-06-22 12369.09 0 0 0 0
2022-06-21 12531.31 0 0 0 0
2022-06-20 12576.56 0 0 0 0
2022-06-17 12628.33 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5 52224.17 34.083
2 保险 1 10064.60 6.568
2022-12-31 1 其他 4 53158.79 34.693
2 保险 1 10064.60 6.568
2022-09-30 1 其他 4 54691.07 35.693
2 保险 1 10064.60 6.568
2022-06-30 1 其他 4 56223.34 36.693
2 保险 1 10064.60 6.568
3 上市公司 1 407.13 0.266
4 基金 21 186.07 0.121
2022-03-31 1 其他 5 56510.41 36.880
2 保险 1 10064.60 6.5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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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13 5.27 5.26 0.19 40.00 210.8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2 5.37 5.36 0.19 40.00 214.8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8 6.61 6.61 0 31.70 209.5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3 6.50 6.82 -4.69 50.00 32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9 7.50 8.16 -8.09 45.00 337.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8 7.89 7.89 0 50.00 394.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必康: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党长水,唐诺,崔清维,康新长,张佰拴,方曦,权新学,李宗松,杨飞,殷大杰,王成,田阡,董文,谷晓嘉,邓思伟,邵新军,陈亮,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方曦,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方曦,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董文,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方曦,李京昆,李宗松,董文,谷晓嘉,骆书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ST必康: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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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27

处罚对象:

党长水,唐诺,崔清维,康新长,张佰拴,方曦,权新学,李宗松,杨飞,殷大杰,王成,田阡,董文,谷晓嘉,邓思伟,邵新军,陈亮,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67号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
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
副168号; 
李宗松,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
书; 
王成,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2 — 
权新学,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代
行董事会秘书; 
邵新军,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 
崔清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党长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佰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田阡,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亮,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唐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杨飞,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邓思伟,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康新长,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殷大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方曦,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文,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
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延安必康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披露2021年
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 3 —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0年9月,延安必康与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制的徐州北松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松产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北松产业持有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
流”)100%股权,标的资产转让价格14.82亿元。2022年6月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
险警示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北盟物流在被公司收购前,为公司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沂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提供合计27.96亿元担保,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63%,前述担保未实质解除。延安必
康在收购北盟物流时未就前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三、业绩预告违规 
2021年10月29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9.5亿元至10亿元。2022年4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亏损7.8亿元至
8.8亿元。2022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0.43亿元。延安必康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
与业绩预告数相比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修正。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9.11条、第 10.2.6条
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
第5.1.3条、第5.1.4条的、第5.2.1条、第5.2.2条的规定。 
 
— 4 — 
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股股东新沂必康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
第 2.3 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4.2.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韩文雄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4.4.2条、
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三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董事兼总裁邵新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2.1.2
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一、三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董事王成、权新学、崔清维,独立董事党长水、张
佰拴、田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总裁兼代行董事会秘书谷晓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
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监事陈亮、唐诺、杨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
第4.3.1条、第4.3.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主
要责任。 
 
— 5 — 
延安必康副总裁邓思伟、康新长、殷大杰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财务总监方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
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
三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时任财务总监董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主要
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及本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
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股
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三、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
韩文雄、董事兼总裁邵新军,董事王成、权新学、崔清维,独立
董事党长水、张佰拴、田阡,时任董事长、总裁兼代行董事会秘
书谷晓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亮、唐诺、杨飞给
 
— 6 —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邓思伟、康新长、
殷大杰,财务总监方曦,时任财务总监董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延安必康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27日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9-09

处罚对象:

方曦,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2-10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92022004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7)。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2]2 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2]2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住所: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 E 区。
    韩文雄,男,1961 年 6 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方曦,男,1970 年 10 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财务总监,住址:陕西省西安
市高新区。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3 月 26 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变
更的公告》,称 2021 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由 2022 年 3 月 31 日变更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
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审计工作进度,
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北京兴昌华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
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6 月 30 日,延安必康披
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综上,延安必康未按规定在 2021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对延安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违法
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韩文雄、财务总监方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2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
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3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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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31

处罚对象:

方曦,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2-09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92022004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7)。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2]2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方曦: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8 月 27 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拟
将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变更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事项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 1 月 18 日,延安必康
                                        1
再次发布《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拟将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北京兴昌华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昌华所),该事项于 2022 年 2 月 9 日经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3 月 26 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变
更的公告》,称 2021 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由 2022 年 3 月 31 日变更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
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审计工作进度,
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兴昌华所未
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6 月 30 日,延安必康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综上,
延安必康未按规定在 2021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延安必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
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韩文雄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方曦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
能及时有效推进延安必康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工作,是对延安必康上述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2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本次立案调查事项高
度重视,深刻反思了本次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项所暴露出的公司内控制度缺陷及执行方面的偏差,公司将积极整改,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
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
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3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7

处罚对象:

董文,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谷晓嘉,时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文,时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21年3月,延安必康与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控制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与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述2起民事诉讼金额合计13.11亿元,延安必康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6月17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
延安必康将“18必康0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2.16亿元、1亿元、0.4亿元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7日、5月8日通过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账户转入陕西松嘉医药有限公司账户,未用于约定用途。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谷晓嘉、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谷晓嘉、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董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7日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7

处罚对象:

方曦,李京昆,李宗松,董文,谷晓嘉,骆书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
业一路 6 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 39 楼;
李宗松,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
副 168 号;
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代
董事会秘书;
方曦,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骆书鼎,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李京昆,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 2 —
董文,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1]41 号)
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延
安必康” 或“公司” )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10 月以来, 延安必康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代付税款等行为,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1.06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上
述占用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归还公司。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1 年 5 月, 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以 0.8 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
押担保,公司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担保
涉及的债务金额占公司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89%。
上述违规担保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解除。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及的重大事项
2020 年 9 月, 延安必康与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制的徐州北松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松产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拟以 14.82 亿元收购北松产业持有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盟物流”) 100%股权。北盟物流在被收购前为公司控股
— 3 —
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合计金额为 27.96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1.13%,公司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未
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对外担保事项。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2.3 条、第 10.2.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6.3.2
条的规定。
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
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延安必康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
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
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
要责任。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谷晓嘉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 4 —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延安必康财务负责人方曦,时任财务负责人骆书鼎、李京昆、
董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股
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三、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代董
事会秘书谷晓嘉,财务负责人方曦,时任财务负责人骆书鼎、李
京昆、董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延安必康制
— 5 —
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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