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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退(00247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3 7685.87 48.037
2 信托 2 1195.66 7.473
2021-12-31 1 其他 3 7784.33 48.652
2 信托 2 1195.66 7.473
2021-09-30 1 其他 3 7784.33 48.652
2 信托 2 1195.66 7.473
2021-06-30 1 其他 4 8204.33 51.277
2 信托 2 1195.66 7.473
2021-03-31 1 其他 4 8284.33 51.777
2 信托 2 1195.66 7.47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6-30 7.92 7.86 0.76 38.25 302.9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2019-12-23 8.60 8.60 0 36.30 312.18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15 24.68 24.20 1.98 233.20 5755.38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3-15 24.68 24.20 1.98 15.50 382.54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3-09 23.91 23.95 -0.17 34.51 825.13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2-14 24.70 26.00 -5.00 180.00 444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2-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孙勇、戴光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勇,戴光宏
公告日期 2020-1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徐虹,欧秋生,王晓媛,秦博,胡如国,蔡柳雪,赵晓光,郝彬,华民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尚杰,康璐,张海洋,胡宜东,覃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圣莱: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海洋
公告日期 2020-08-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海洋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海洋

关于对孙勇、戴光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14

处罚对象:

孙勇,戴光宏

关于对孙勇、戴光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孙勇,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戴光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 孙勇、 戴光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向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ST 圣莱”)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33 号), *ST
圣莱 2015 年度存在虚增收入 2,000 万元、虚增净利润 1,500 万元
的行为,致使其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形。 孙勇、 戴光
宏作为*ST 圣莱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 签署的*ST 圣莱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5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四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对孙勇、戴光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孙勇、戴光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4 日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5

处罚对象:

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徐虹,欧秋生,王晓媛,秦博,胡如国,蔡柳雪,赵晓光,郝彬,华民贸易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金山路298号; 
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39 号
创建大厦19楼,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5
号楼2层201内1,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覃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宜东,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康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郝彬,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秘; 
胡如国,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 2 — 
刘锦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晓媛,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秦博,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赵晓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欧秋生,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崔天旨,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坤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张海洋,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秘; 
尚杰,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蔡柳雪,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 
 
经查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圣
莱”)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圣莱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在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中表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ST 圣莱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发现并识别华民贸易
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喜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未能及时披露
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导致众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
 
— 3 — 
序确定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所导致的后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合理保证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及其对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二是ST圣莱于2017年4月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截至2016年审计报告出具日,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
终结论,众华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整体
的影响程度。 
二、2015年定期报告部分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ST圣莱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一
是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归属于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750
万元;二是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1,000万元和750万元。根据ST圣莱信息披露文件,上述违规行
为合计分别虚增收入和净利润2,000万元和1,500万元。覃辉作
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知悉圣莱达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违规事实并授意该行为。 
2018年4月25日,ST圣莱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对已披露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15
年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00 万元,其中净利润由
431.43万元更正为-1,568.57万元,由盈转亏。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4 — 
“金阳光”)与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星美国际”)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星美影院经营
权托管之协议书》,并通过向星美国际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代付
门店运营费用、交易对价转移支付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
计7,319.78万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星美国际未偿还上述
占用资金。 
ST圣莱于2019年12月6日向宁波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孚集团”)借款500万元,相关款项由瑞孚集团直接支
付给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ST圣莱直至2020年7
月29日才披露上述占用。 
截至2020年12月7日,ST圣莱被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
共计7819.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81%。 
四、信息披露违规 
(一)2019年至今ST圣莱多次对外投资成立子公司,相关
交易内容未及时披露,仅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具体包括:1.报告
期内设立合资公司宁波创瑞汉麻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元,公司出资比例为70%。2.设立全资子公司圣莱
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宁
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为
99%。3.2019年10月,ST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与中金富盛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富盛”)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2,790万元的价格收购中金富盛持有的信
 
— 5 — 
保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的股权,并在上述
协议签订后向中金富盛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该股权收购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时未通过,公司终止该收购并与中金富盛约定已支
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4.2020年
1月,ST圣莱出资2000万元与内蒙古态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
司签署合作贸易协议,合作开展肉牛养殖产业链业务。 
ST圣莱上述交易或对外投资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经
计算,2019年度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合计
为7,790万元,占ST圣莱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6%。 
(二)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5月28日,ST圣莱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319.78万元。经现场检查后发现,ST圣莱
存在与资金提供方共管回款银行账户、向资金提供方支付保证金
等情况,并分别于6月1日、6月10日转出资金合计7,319.73
万元。ST圣莱虚构了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资金占用,相关公告存
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ST圣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2.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1.3条、第2.1.1条、第2.1.4条的规定。 
ST圣莱实际控制人覃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 6 — 
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4.1.1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第4.1.1条、第4.2.3
条、第4.2.7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负
有重要责任。 
ST 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2.1.4条、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4.2.3条、第4.2.9条、
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
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2.1.4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三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胡宜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第3.2.2条的规
 
— 7 —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时任董事郝彬、时任董事秦博、时任独立董事欧秋生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王晓媛、时
任独立董事徐虹、时任独立董事赵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
定;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
时任监事刘锦源、时任监事崔天旨、时任职工监事张坤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ST 圣莱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 8 —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1.7条、第3.1.10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总经理尚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0条、第3.1.14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3.1.7
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
为四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柳雪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
3.1.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1.7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
 
— 9 — 
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覃辉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胡宜东、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时任总经理
尚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六、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时
任副总经理蔡柳雪、时任董事王晓媛、郝彬、秦博,时任独立董
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覃
辉、胡宜东、康璐、张海洋、尚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圣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 10 —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5日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5

处罚对象:

尚杰,康璐,张海洋,胡宜东,覃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金山路298号; 
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39 号
创建大厦19楼,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5
号楼2层201内1,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覃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宜东,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康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郝彬,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秘; 
胡如国,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 2 — 
刘锦源,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晓媛,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秦博,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赵晓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欧秋生,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崔天旨,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坤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张海洋,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秘; 
尚杰,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蔡柳雪,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 
 
经查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圣
莱”)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圣莱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在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中表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ST 圣莱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发现并识别华民贸易
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喜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未能及时披露
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导致众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
 
— 3 — 
序确定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所导致的后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合理保证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及其对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二是ST圣莱于2017年4月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截至2016年审计报告出具日,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
终结论,众华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整体
的影响程度。 
二、2015年定期报告部分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ST圣莱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一
是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归属于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750
万元;二是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1,000万元和750万元。根据ST圣莱信息披露文件,上述违规行
为合计分别虚增收入和净利润2,000万元和1,500万元。覃辉作
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知悉圣莱达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违规事实并授意该行为。 
2018年4月25日,ST圣莱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对已披露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15
年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00 万元,其中净利润由
431.43万元更正为-1,568.57万元,由盈转亏。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4 — 
“金阳光”)与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星美国际”)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星美影院经营
权托管之协议书》,并通过向星美国际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代付
门店运营费用、交易对价转移支付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
计7,319.78万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星美国际未偿还上述
占用资金。 
ST圣莱于2019年12月6日向宁波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孚集团”)借款500万元,相关款项由瑞孚集团直接支
付给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ST圣莱直至2020年7
月29日才披露上述占用。 
截至2020年12月7日,ST圣莱被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
共计7819.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81%。 
四、信息披露违规 
(一)2019年至今ST圣莱多次对外投资成立子公司,相关
交易内容未及时披露,仅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具体包括:1.报告
期内设立合资公司宁波创瑞汉麻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元,公司出资比例为70%。2.设立全资子公司圣莱
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宁
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为
99%。3.2019年10月,ST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与中金富盛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富盛”)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2,790万元的价格收购中金富盛持有的信
 
— 5 — 
保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的股权,并在上述
协议签订后向中金富盛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该股权收购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时未通过,公司终止该收购并与中金富盛约定已支
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4.2020年
1月,ST圣莱出资2000万元与内蒙古态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
司签署合作贸易协议,合作开展肉牛养殖产业链业务。 
ST圣莱上述交易或对外投资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经
计算,2019年度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合计
为7,790万元,占ST圣莱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6%。 
(二)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5月28日,ST圣莱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319.78万元。经现场检查后发现,ST圣莱
存在与资金提供方共管回款银行账户、向资金提供方支付保证金
等情况,并分别于6月1日、6月10日转出资金合计7,319.73
万元。ST圣莱虚构了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资金占用,相关公告存
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ST圣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2.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1.3条、第2.1.1条、第2.1.4条的规定。 
ST圣莱实际控制人覃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 6 — 
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4.1.1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第4.1.1条、第4.2.3
条、第4.2.7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负
有重要责任。 
ST 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2.1.4条、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4.2.3条、第4.2.9条、
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ST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
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2.1.4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三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胡宜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第3.2.2条的规
 
— 7 —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时任董事郝彬、时任董事秦博、时任独立董事欧秋生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王晓媛、时
任独立董事徐虹、时任独立董事赵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
定;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
时任监事刘锦源、时任监事崔天旨、时任职工监事张坤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ST 圣莱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 8 —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1.7条、第3.1.10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总经理尚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0条、第3.1.14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3.1.7
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
为四负有责任。 
ST圣莱时任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柳雪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
3.1.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1.7条、第3.1.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
 
— 9 — 
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覃辉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胡宜东、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时任总经理
尚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六、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时
任副总经理蔡柳雪、时任董事王晓媛、郝彬、秦博,时任独立董
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覃
辉、胡宜东、康璐、张海洋、尚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圣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 10 —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5日

ST圣莱: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8-26

处罚对象:

张海洋

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20-049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张海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34 号,现将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于近期
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
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不真实。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关
联方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7319.78 万元。经查,相关资金实际仍被控股股东关
联方占用。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公告》 《关
于宁波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
真实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借款 500 万元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
司占用,至今尚未到期归还。以上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才披露该事项。上述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规定。
    3.对外投资审批事项未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
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金富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保诚(天津)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收益权交易涉及交易金额 2790 万元、公司全资
子公司宁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态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
作协议涉及交易金额 2000 万元,由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海洋进行审批,与公司《总
经理工作细则》第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八条中规定相关事项应当由
公司总经理审批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条《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4.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聘任。胡宜东未经董事会聘任,实际
履行上市公司高管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5.公司印章、网银 U 盾等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公司个别银行账户 U 盾、营
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在部分时段脱离公司控制,不符合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密码器保管、《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第 5.1 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张海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宁波证
监局决定:
    认定张海洋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张海洋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8-13

处罚对象:

张海洋

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20-042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
于对覃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尚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关于对蔡柳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胡宜东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海洋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经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不真实。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关
联方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7319.78 万元。经查,相关资金实际仍被控股股东关
联方占用。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公告》 《关
于宁波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
真实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借款 500 万元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
司占用,至今尚未到期归还。以上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才披露该事项。上述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规定。
    3.对外投资审批事项未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
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金富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保诚(天津)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收益权交易涉及交易金额 2790 万元、公司全资
子公司宁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态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
作协议涉及交易金额 2000 万元,由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海洋进行审批,与公司《总
经理工作细则》第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八条中规定相关事项应当由
公司总经理审批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条《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4.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聘任。胡宜东未经董事会聘任,实际
履行上市公司高管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5.公司印章、网银 U 盾等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公司个别银行账户 U 盾、营
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在部分时段脱离公司控制,不符合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密码器保管、《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第 5.1 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收到决定 30 日内报送整
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覃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覃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 1、2、4 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
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决
定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三、关于对尚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尚杰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 1、2、3、5 违规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
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你应当于收到决定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关于对蔡柳雪采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柳雪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 1、2、5 违规负有
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应当于收到决定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
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关于对胡宜东财务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胡宜东对上述 1、4 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你应当于收
到决定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关于对张海洋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张海洋作为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对上述 1、2、3、4、5 违规负有主
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认定张海洋为不适当
人选,在本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七、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会按照规定于收到决定书 30 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
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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