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杨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玥,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冉、王玥接
受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委托出具法
律意见书时,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江阴华中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
事判决书》((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 2020 年 2 月 4 日,
融钰集团获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上述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事
宜。2020 年 2 月 19 日,本所向融钰集团发出中小板问询函【 2020】
第 39 号。杨冉、王玥接受融钰集团的委托,对问询函所涉上述事
项进行核查。 2020 年 2 月 26 日,杨冉、王玥出具法律意见书,
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
的信息”。 2020 年 3 月 18 日,融钰集团对外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事项。杨冉、王玥未对出具文件内容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杨冉、王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