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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宸医疗(0026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8 1342.55 1.598
2 其他 1 9.48 0.011
2023-09-30 1 其他 2 21506.10 25.603
2 信托 1 3226.32 3.841
3 基金 1 523.93 0.624
4 上市公司 1 398.36 0.474
2023-06-30 1 其他 2 21506.10 25.603
2 信托 1 3226.32 3.841
3 基金 6 215.15 0.256
2023-03-31 1 其他 2 21506.10 25.603
2 信托 1 3226.32 3.841
2022-12-31 1 其他 3 21514.61 25.613
2 信托 1 3226.32 3.841
3 基金 1 20.10 0.0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1-22 4.06 3.71 9.43 216.00 876.96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七莘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18 6.70 6.70 0 181.64 1216.99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2018-05-18 6.70 6.70 0 123.91 830.2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一环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17 7.44 7.44 0 44.63 332.05

买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05-07 8.43 8.43 0 34.03 286.87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05-03 10.41 10.41 0 40.89 425.66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茅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冉,王玥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宏伟,邓强,陆璐,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尹宏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宏伟
公告日期 2019-02-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丹,李勇,马正学,黄佳慧
公告日期 2019-02-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宏伟,江平,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27

处罚对象:

杨冉,王玥

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杨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玥,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冉、王玥接
受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委托出具法
律意见书时,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江阴华中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
事判决书》((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 2020 年 2 月 4 日,
融钰集团获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上述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事
宜。2020 年 2 月 19 日,本所向融钰集团发出中小板问询函【 2020】
第 39 号。杨冉、王玥接受融钰集团的委托,对问询函所涉上述事
项进行核查。 2020 年 2 月 26 日,杨冉、王玥出具法律意见书,
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
的信息”。 2020 年 3 月 18 日,融钰集团对外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事项。杨冉、王玥未对出具文件内容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杨冉、王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27

处罚对象:

尹宏伟,邓强,陆璐,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
路 98 号;
尹宏伟,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
总经理;
邓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陆璐,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民事判决书, 2017 年 10 月,
— 2 —
融钰集团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对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和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
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合计 4 亿元,占融钰集团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4.20%。融钰集团未就该担保事项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 年 2 月 12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融钰集团送
达(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民事诉讼案件传票。 2020 年 2 月 4
日,融钰集团获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事
宜,涉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 4.04 亿元,
占融钰集团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55%。融钰集团未就上述
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才
对外披露。
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5 条、第 7.3 条、第
7.6 条、第 11.1.1 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1 条、第 8.3.4 的规定。
融钰集团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尹宏伟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
— 3 —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第 3.1.10 条、第
3.1.14 条、第 3.4.6 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融钰集团财务总监邓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 3.1.10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融钰
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总裁陆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 3.1.10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融钰
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
经理尹宏伟、财务总监邓强和总裁陆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4 —
对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

关于对尹宏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5-14

处罚对象:

尹宏伟

 
关于对尹宏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尹宏伟,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尹宏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8日,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
集团”)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的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尹宏伟作为融钰集团董事
长拟自2018年6月7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融钰集团”股份,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增持股份数量
不低于融钰集团总股本的5%。 
2018年12月7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延期实施
增持计划的公告》,尹宏伟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累计增持“融钰集
团”股票102.64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12%,未完成上述增持
计划。 
尹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3.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尹宏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尹宏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5月14日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2-27

处罚对象:

刘丹,李勇,马正学,黄佳慧

— 1 —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
98 号;
尹宏伟,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江平,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正学,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勇,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佳慧,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 2 —
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融钰集团拟引入中核国财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作为战略股东,双方
三年内拟共同打造规模 50-10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平台,打造
央民合作新平台。同时,公告还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
中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
商”,并对国资中核集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但融钰集团并未
对中核国财是否为央企身份进行核实,也未说明中核国财与国资中
核集团的关系。
7 月 18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
复公告》,称中核国财母公司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
香港)(以下简称“深圳中核(香港)”),但无法确认中核国财
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因此无法确认其是否与央企存在关联关系。 7
月 18 日晚间,《证券时报》等媒体对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提出质
疑。 7 月 19 日,国资中核集团下属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
册地在深圳)(以下简称“深圳中核”)在官网发表声明,表示其
与深圳中核(香港)、中核国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7 月 31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
复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称,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
不存在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中核国财属于其他央企。公告同时披露,
融钰集团在《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及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
应商并着重介绍国资中核集团的原因“仅是对公司具有相关国资企
业供应商资质的确认”。— 3 —
融钰集团在签订上述协议前未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来确
认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融钰集团在公告中不仅未进行必要的说明
和提示,反而强调上市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
资中核集团做重点介绍。同时,融钰集团还称本次合作是“打造央
民合作新平台”。融钰集团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相关公告
披露后,公司股价出现快涨快跌情形,同时公共媒体出现了关于融
钰集团违规行为的负面报道。
融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5 条和本所《中小
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
融钰集团董事长尹宏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3.1 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融钰集团总经理江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马正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第 3.3.1 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 4 —
负有责任。
融钰集团董事刘丹、李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融钰集团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黄佳慧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马正学,董事刘
丹、李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黄佳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尹宏伟、江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融钰集团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5 —
对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2 月 27 日— 6 —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2-27

处罚对象:

尹宏伟,江平,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2-27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融钰集团拟引入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作为战略股东,双方三年内拟共同打造规模50-10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平台,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同时,公告还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资中核集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但融钰集团并未对中核国财是否为央企身份进行核实,也未说明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的关系。
7月18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中核国财母公司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以下简称“深圳中核(香港)”),但无法确认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因此无法确认其是否与央企存在关联关系。7月18日晚间,《证券时报》等媒体对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提出质疑。7月19日,国资中核集团下属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以下简称“深圳中核”)在官网发表声明,表示其与深圳中核(香港)、中核国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7月31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称,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不存在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中核国财属于其他央企。公告同时披露,融钰集团在《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及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着重介绍国资中核集团的原因“仅是对公司具有相关国资企业供应商资质的确认”。
融钰集团在签订上述协议前未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来确认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融钰集团在公告中不仅未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反而强调上市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资中核集团做重点介绍。同时,融钰集团还称本次合作是“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融钰集团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相关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出现快涨快跌情形,同时公共媒体出现了关于融钰集团违规行为的负面报道。
融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融钰集团董事长尹宏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3.1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总经理江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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