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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00271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18073.56 33.413
2 QFII 1 368.74 0.682
2023-12-31 1 其他 3 17987.99 33.255
2 基金 21 678.28 1.254
3 QFII 2 602.18 1.113
4 上市公司 1 238.06 0.440
2023-09-30 1 其他 2 18033.35 33.339
2 基金 4 2671.42 4.939
3 QFII 1 468.35 0.866
4 券商 1 360.72 0.667
2023-06-30 1 其他 3 18433.35 34.285
2 基金 34 4139.18 7.699
3 QFII 1 1186.44 2.207
2023-03-31 1 其他 3 18733.35 34.843
2 上市公司 2 855.43 1.591
3 QFII 1 263.55 0.4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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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6-13 7.25 8.15 -11.04 100.00 72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7.32 8.50 -13.88 50.00 36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29 6.59 7.36 -10.46 30.50 201.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8 7.32 8.62 -15.08 65.00 475.8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0 8.09 9.89 -18.20 62.00 501.5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4 8.02 9.60 -16.46 29.00 232.58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思美传媒、李子木)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美传媒: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美传媒: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美传媒:深证上[2024]19号-关于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思美传媒、李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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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25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思美传媒、李子木)
当事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李子木,男,1987年7月出生,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美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7日12时50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方微博于2023年11月27日、28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息。
思美传媒于2023年11月27日12:50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月18日

思美传媒: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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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20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公告编号: 2024-00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3-087)。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 2023〕 31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01)。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4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南复路 59 号。
李子木,男, 1987 年 7 月出生,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
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思美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 时 50 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
“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 的提问,回
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 。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
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
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 。抖音电商官
方微博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28 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 发布辟谣信
息。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50 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
司代运营” ,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
内容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
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 的答复信息并决
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持
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利益。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0 日

思美传媒: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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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9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公告编号: 2024-00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3-087)。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2023〕 31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思美传媒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 时 50 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
“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
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
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
方微博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28 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
息。
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50 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
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
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
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
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
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利益。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

思美传媒:深证上[2024]19号-关于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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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1-08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19 号
关于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虎玉路
41 号八卦田公园正大门内;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午间, 思美传媒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抖音超市— 2 —
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 11 月 27 日收盘后, 思美传媒在互动
易平台回复时又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
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此后,抖音电商在其官方
账号发布声明称,“网传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此为不实消
息。抖音超市业务为抖音电商自运营”。 11 月 27 日, 思美传媒
股价以接近跌停开盘,午后直线拉升涨停收盘。 11 月 28 日、 29
日, 思美传媒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停。
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内容,未准确、完整揭示
参与“抖音超市”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等,对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导致股价大幅波动,造成不良影响,性
质恶劣,情节严重。
思美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修订)》第 7.1.1 条、第 7.5.2 条、
第 7.5.3 条的规定。
思美传媒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子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
直接责任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对思美传媒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3 —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子木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思美传媒、李子木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思美传媒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思美传媒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6 日— 4 —
抄送: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浙江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6 日印发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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