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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股份(0027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70419.76 13541.77 0.73 27.09 0.01
2025-12-03 70383.74 19666.29 0.72 27.48 0
2025-12-02 87928.77 23344.40 0.73 29.27 0
2025-12-01 99371.30 49400.53 0.73 31.13 0
2025-11-28 94694.84 31321.61 0.73 32.87 0.01
2025-11-27 90140.08 31682.56 0.72 32.28 0
2025-11-26 93199.32 30676.46 0.73 32.03 0.01
2025-11-25 89735.23 46980.91 0.72 31.19 0
2025-11-24 80862.98 30387.41 0.73 28.75 0
2025-11-21 81157.54 22245.87 0.73 27.5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12898.54 25.749
2 上市公司 1 3004.29 5.997
3 QFII 1 334.04 0.667
4 基金 1 0.33 0.001
2025-06-30 1 其他 5 13566.02 27.081
2 上市公司 1 3004.29 5.997
3 基金 24 346.17 0.691
2025-03-31 1 其他 3 13241.67 26.427
2 上市公司 1 3004.29 5.996
3 基金 5 1158.80 2.313
2024-12-31 1 其他 6 13381.95 26.707
2 基金 48 4156.46 8.295
3 上市公司 1 3004.29 5.996
2024-09-30 1 其他 5 14219.79 28.379
2 上市公司 1 3004.29 5.99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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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09 17.75 21.69 -18.17 390.00 6922.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1009 17.75 21.69 -18.17 65.00 1153.7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29 17.93 17.93 0 220.00 3944.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29 14.67 17.93 -18.18 450.00 6601.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929 17.93 17.93 0 280.00 5020.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81 16.81 0 100.00 1681.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81 16.81 0 200.00 3362.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81 16.81 0 30.00 504.3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被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粤佛顺良市监行罚罚字[2022]14号)
发文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际股份受到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
发文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泉,吴芳
公告日期 2022-05-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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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4

处罚对象:

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1号
当事人: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住所:常熟市海虞镇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海平路2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化工涉嫌短线交易“天际股份”股票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华化工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华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华化工系持有天际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卖出“天际股份”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其中,新华化工2025年9月8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2,500,000股,成交金额38,200,000元;9月9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3,300,000股,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1,200,000股,成交金额合计75,645,000元;9月29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5,000,000股,成交金额89,650,000元,当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4,500,000股,成交金额66,015,000元。9月30日,新华化工将前述短线交易收益上缴天际股份。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华化工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新华化工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稽查局、法治司、处罚委办公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印发

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被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粤佛顺良市监行罚罚字[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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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1-02

处罚对象:

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6日,因天际健康委托中山市鹏宇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厨房机械(果汁杯)(型号:SJ04-A0311W,生产日期:210608)抽检及复检结果不合格,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天际健康出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良市监行罚罚字〔2022〕14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9,700元,并处罚款90,000元。

天际股份受到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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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1-21

处罚对象: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3日,因在2019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行人生产的天际牌电炖锅(规格:DDG-7A型号;生产日期:190423)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72.5元,并处罚款50,468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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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13

处罚对象:

叶泉,吴芳

当事人:叶泉,男,1973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吴芳,女,1974年1月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泉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及吴芳出借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泉、吴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吴芳”招商证券账户于2020年9月2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福利西路证券营业部。叶泉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9月23日借用“吴芳”招商证券账户交易“河钢资源”“天际股份”等334支股票,累计交易金额8.64亿元。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叶泉,交易由叶泉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叶泉控制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叶泉、吴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叶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吴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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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 ?2022年9月9日

关于对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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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08

处罚对象:

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锡盾,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池锦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住所: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
号中华广场14楼,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的原股东。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4 号)
查明的事实,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华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星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嘉国际”)作为广东天际
 
— 2 —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第三大股东,持有天
际股份3,014.89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2020年10月,
天际股份实际控制人吴锡盾、池锦华将各自持有的星嘉国际50%
股权转让给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融”)。2021
年11月,新华融将星嘉国际股权分别转回至吴锡盾、池锦华名下。
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在控制天际股份5%以上的股份发生变动
时,未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
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吴锡盾、池锦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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