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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股份(0027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6184.86 100.27 17.09 160.13 0
2024-04-24 6284.43 127.55 17.65 159.91 4.62
2024-04-23 6346.06 129.49 13.03 118.70 0.54
2024-04-22 6387.69 134.31 12.73 115.46 0
2024-04-19 6411.94 205.00 23.80 220.15 0.66
2024-04-18 6412.22 223.62 24.15 229.43 0.03
2024-04-17 6444.10 218.72 24.25 234.98 0.71
2024-04-16 6674.09 698.19 23.59 213.49 1.81
2024-04-15 6720.18 809.24 22.85 229.64 4.57
2024-04-12 7227.57 924.01 19.53 213.66 1.2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6 492.86 1.217
2023-12-31 1 其他 6 13789.81 34.044
2 基金 35 583.97 1.442
2023-09-30 1 其他 4 13379.24 33.030
2 基金 2 133.01 0.328
2023-06-30 1 其他 6 14352.81 35.440
2 基金 22 487.07 1.203
2023-03-31 1 其他 4 14273.47 35.495
2 基金 1 202.13 0.5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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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12 12.21 13.36 -8.61 164.00 2002.4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1 12.29 13.56 -9.37 252.00 3097.0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0 12.26 13.65 -10.18 17.00 208.4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0 12.26 13.65 -10.18 383.00 4695.5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9 16.03 17.60 -8.92 13.00 208.3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9 16.03 17.60 -8.92 45.00 721.3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被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粤佛顺良市监行罚罚字[2022]14号)
发文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际股份受到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
发文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泉,吴芳
公告日期 2022-05-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锡盾,杨志轩,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

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被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粤佛顺良市监行罚罚字[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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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1-02

处罚对象:

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6日,因天际健康委托中山市鹏宇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厨房机械(果汁杯)(型号:SJ04-A0311W,生产日期:210608)抽检及复检结果不合格,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天际健康出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良市监行罚罚字〔2022〕14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9,700元,并处罚款90,000元。

天际股份受到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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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1-21

处罚对象: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3日,因在2019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行人生产的天际牌电炖锅(规格:DDG-7A型号;生产日期:190423)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0)58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72.5元,并处罚款50,468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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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13

处罚对象:

叶泉,吴芳

当事人:叶泉,男,1973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吴芳,女,1974年1月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泉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及吴芳出借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泉、吴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吴芳”招商证券账户于2020年9月2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福利西路证券营业部。叶泉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9月23日借用“吴芳”招商证券账户交易“河钢资源”“天际股份”等334支股票,累计交易金额8.64亿元。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叶泉,交易由叶泉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叶泉控制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叶泉、吴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叶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吴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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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 ?2022年9月9日

关于对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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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08

处罚对象:

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锡盾,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池锦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住所: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
号中华广场14楼,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的原股东。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4 号)
查明的事实,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华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星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嘉国际”)作为广东天际
 
— 2 —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第三大股东,持有天
际股份3,014.89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2020年10月,
天际股份实际控制人吴锡盾、池锦华将各自持有的星嘉国际50%
股权转让给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融”)。2021
年11月,新华融将星嘉国际股权分别转回至吴锡盾、池锦华名下。
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在控制天际股份5%以上的股份发生变动
时,未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
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吴锡盾、池锦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吴锡盾、池锦华、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8日

关于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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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0

处罚对象:

吴锡盾,杨志轩,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
园工业城 12-12 片区;
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 住所: 汕头市金平区大华路 76 号 2
幢 402 号房,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锡盾,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
总经理;
杨志轩,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 天际股份通过向潮州市开发区— 2 —
永坚陶瓷制作厂、汕头市新财盈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家
宝陶瓷制作厂、汕头市金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形式,违规
向控股股东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行为构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6,000 万
元,占天际股份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均为 8,200 万元, 分别占天际股
份 2018 年末、 2019 年末、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41%、3.04%、
3.07%。 截至 2021 年 4 月底,上述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偿还。
天际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天际股份控股股东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
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
天际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
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天际股份财务总监杨志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3 —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天际有限
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吴锡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杨志轩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0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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