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1号
当事人: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住所:常熟市海虞镇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海平路2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化工涉嫌短线交易“天际股份”股票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华化工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华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华化工系持有天际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卖出“天际股份”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其中,新华化工2025年9月8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2,500,000股,成交金额38,200,000元;9月9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3,300,000股,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1,200,000股,成交金额合计75,645,000元;9月29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5,000,000股,成交金额89,650,000元,当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4,500,000股,成交金额66,015,000元。9月30日,新华化工将前述短线交易收益上缴天际股份。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华化工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新华化工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稽查局、法治司、处罚委办公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