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韶隽、黄智俊)
〔2021〕10号
当事人:陈韶隽,男,1973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黄智俊,男,1982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韶隽、黄智俊操纵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韶隽、黄智俊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韶隽、黄智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韶隽、黄智俊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陈韶隽和黄智俊共同控制使用马某行方正证券账户、刘某方正证券账户、龙某球方正证券账户、周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袁某招商证券账户等5个证券账户,陈韶隽单独控制使用钟某鲜招商证券账户、梁某芳方正证券账户、吴某华安信证券账户、黄某红中投证券账户、周某华安信证券账户、霍某兰华西证券账户、黄某志中投证券账户等7个证券账户,黄智俊单独控制使用利某菁安信证券账户、吕某泰华西证券账户、申某清银河证券账户、郭某成广发证券账户、张某强平安证券账户、诚鸣6号长城证券账户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陈韶隽、黄智俊共同操纵“恒久科技”价格的情况
陈韶隽和黄智俊于2018年4月开始筹划合谋操纵“恒久科技”股价,一同前往恒久科技公司所在地苏州调研并谋求承接恒久科技二股东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减持的股份。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陈韶隽和黄智俊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影响“恒久科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共有11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117天,其中:
买入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88个交易日,占期间119个交易日的(以下简称占比)73.95%,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10个交易日,占比92.45%。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71个交易日,占比59.66%,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98个交易日,占比82.35%。
买入“恒久科技”股票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99个交易日,占比83.19%;超过300万元的有54个交易日,占比45.38%;超过500万元的有32个交易日,占比26.89%;超过1,000万元的有7个交易日,占比5.88%。2018年8月17日,买入“恒久科技”股票2,921,900股,成交金额最高达33,973,078元。
持有“恒久科技”股票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5%的有73个交易日,占比61.34%,超过10%的有17个交易日,占比14.29%。2018年10月11日持有“恒久科技”股票占流通股的比例达到最高,为12.89%。2018年9月28日,账户组持有“恒久科技”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08%。在上述期间,账户组共有10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超过5%。
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85个交易日,占比71.43%,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13个交易日,占比94.96%;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6个交易日,占比55.46%,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01个交易日,占比84.87%。账户组在此期间共申报16226笔,申报价高于前一秒成交价的共4826笔,占比29.74%,其中2018年10月17日11时24分23秒,申报价格16.39元,前一秒成交价格14.35元,申报价格高于成交价格14.22%。
账户组每日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超过10%的有82个交易日,占比68.91%;超过20%的有25个交易日,占比21.01%;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占比2.52%。2018年8月1日,账户组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41.40%。账户组买入“恒久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76个交易日,占比63.87%;超过20%的有40个交易日,占比33.61%;超过30%的有13个交易日,占比10.92%。2018年8月6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52.69%。账户组卖出“恒久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62个交易日,占比52.10%;超过20%的有24个交易日,占比20.17%;超过30%的有8个交易日,占比6.72%。2018年8月1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40.19%。
三、陈韶隽、黄智俊共同操纵“恒久科技”价格的结果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恒久科技”股票价格从9.41元(统计期间前一日前复权收盘价)下跌至8.91元(前复权),期间实际下跌5.31%。期间最高价11.07元,最低价6.57元,振幅68.49%。在此期间,中小板指数由7001.55点持续下跌至5020.95点,跌幅28.29%。“恒久科技”股价走势与中小板指数偏离22.98%。
经测算,截至2019年6月18日,账户组实际盈利31,454,332.66元。其中:陈韶隽和黄智俊共同控制使用的5个证券账户共盈利24,590,208.85元,陈韶隽主要负责找证券账户和资金,黄智俊主要负责交易,二人在该案中作用相当,应各承担50%的违法责任,即二人应当分别对获利金额的半数12,295,104.42元承担责任;陈韶隽单独控制的7个证券账户实际获利为890,077.55元;黄智俊单独控制的6个证券账户实际获利为5,974,046.26元。综上,认定陈韶隽违法所得为13,185,182元,黄智俊违法所得为18,269,151元(获利金额取四舍五入的整数)。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陈韶隽、黄智俊控制账户组交易“恒久科技”,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影响“恒久科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共计盈利31,454,332.6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会上,陈韶隽、黄智俊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陈韶隽单独控制使用账户组中的7个证券账户,以及与黄智俊共同控制使用账户组中的5个证券账户,主要负责找证券账户和资金,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账户盈利巨大,情节严重。
黄智俊单独控制使用账户组中的6个证券账户,以及与陈韶隽共同控制使用账户组中的5个证券账户,主要负责交易,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账户盈利巨大,情节严重。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韶隽和黄智俊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