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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圣(0028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696.82 7.895
2025-06-30 1 其他 2 1762.57 8.201
2025-03-31 1 其他 1 407.75 1.897
2024-09-30 1 其他 1 1379.23 6.417
2024-06-30 1 其他 1 1379.23 6.4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114 5.09 5.41 -5.91 117.00 595.53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9.20 9.20 0 26.28 241.78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百里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80710 17.48 21.36 -18.16 218.00 3810.6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圣:关于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凤慈,余建伟,刘爽,刘维,刘群,廖雪琴,李厚霖,李忠,李洪,熊海田,牟伦胜,王开胜,王永红,王琴,罗燕,蒋长洪,谈宗华,谭国太,赵丽君,邓瑞平,钟梅,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凤慈,余建伟,刘爽,刘维,刘群,廖雪琴,李厚霖,李忠,李洪,熊海田,牟伦胜,王开胜,王永红,王琴,罗燕,蒋长洪,谈宗华,谭国太,赵丽君,邓瑞平,钟梅,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圣: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何凤慈,余建伟,刘爽,刘维,刘群,廖雪琴,李厚霖,李忠,李洪,熊海田,牟伦胜,王开胜,王永红,王琴,罗燕,蒋长洪,谈宗华,谭国太,赵丽君,邓瑞平,钟梅,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重庆兴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1]南法民执字第01064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重庆兴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09]渡法民执字第00280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ST天圣:关于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07

处罚对象:

何凤慈,余建伟,刘爽,刘维,刘群,廖雪琴,李厚霖,李忠,李洪,熊海田,牟伦胜,王开胜,王永红,王琴,罗燕,蒋长洪,谈宗华,谭国太,赵丽君,邓瑞平,钟梅,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04 号
关于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
江桂溪);
刘群,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
李洪,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王永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刘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刘爽,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谈宗华,涉案期间实际履行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第1页
管理人员职责;
廖雪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部部长;
王开胜,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代理董
事会秘书;
王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熊海田,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余建伟,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邓瑞平,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何凤慈,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厚霖,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丽君,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钟梅,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谭国太,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罗燕,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忠,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牟伦胜,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蒋长洪,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ST 天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第2页
ST 天圣通过利用重庆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
公司)套取工程款,以及利用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
虚增中药材采购款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池。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ST 天圣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
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5 亿元和 0.48 亿元。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ST 天圣通过虚增中药材采购成本方式,分别虚减利
润总额 0.83 亿元和 0.19 亿元。上述两项合计,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ST 天圣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0.92 亿元和 0.29 亿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21%和 20.61%。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
露关联交易
ST 天圣主导和控制泰泓公司经营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泰泓公司应纳入 ST 天
圣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 ST 天圣未予以披露。重庆吾想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重庆新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由刘群实际控制,
系 ST 天圣关联法人,但 ST 天圣未予以披露。2017 年和 2018 年,
ST 天圣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4.81 亿元和 0.49 亿元,分
别占其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15.08%和 1.49%。ST 天圣对上述关联交
易,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 ST 天圣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天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
第3页
规定。
ST 天圣时任董事长刘群,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洪,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圣时任副总经理王永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维,时
任董事长刘爽,时任董事熊海田、余建伟,时任副总经理李厚霖、
赵丽君,时任监事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时任独立董事
邓瑞平、何凤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涉案期间实际履行 ST 天圣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谈宗华,时任
ST 天圣资金部部长廖雪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负
有重要责任。
ST 天圣时任财务总监、代理董事会秘书王开胜,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圣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王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第一项的
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第4页
ST 天圣时任副总经理李忠、时任监事牟伦胜,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
行为一中的 2017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ST 天圣时任监事蒋长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中的
2018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
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群给予公开
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洪,时任副总经理王永红给予公开认定五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群,时任董
事长刘爽,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洪,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维,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王琴,时任董事熊海田、余建伟,时任独
第5页
立董事邓瑞平、何凤慈,时任监事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
牟伦胜,时任副总经理王永红、李厚霖、赵丽君、李忠,时任财
务总监、代理董事会秘书王开胜,涉案期间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谈宗华,时任资金部部长廖雪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蒋长洪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ST 天圣、刘群、刘爽、李洪、刘维、王琴、熊海田、余建伟、
邓瑞平、何凤慈、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牟伦胜、王永
红、李厚霖、赵丽君、李忠、王开胜、谈宗华、廖雪琴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 ST 天圣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7 日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07

处罚对象:

何凤慈,余建伟,刘爽,刘维,刘群,廖雪琴,李厚霖,李忠,李洪,熊海田,牟伦胜,王开胜,王永红,王琴,罗燕,蒋长洪,谈宗华,谭国太,赵丽君,邓瑞平,钟梅,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88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248609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当事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圣制药
),住所:
重庆市垫江县朝阳工业园区。
  
刘群,
男,
1965年
9
月
出生,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时任天圣制药董事长
、董事,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李洪,女,1969年
5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总经理,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王永红,女,1964年
3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刘爽,男,1993年
9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刘维,男,1969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谈宗华,男,1972年
11
月出生,时任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协助刘群管理天圣制药工程建设项目,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廖雪琴,女,1970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资金部部长,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王开胜,男,1974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
重庆市
垫江县
。
  
王琴,女,1985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熊海田,男,1966年
6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余建伟,男,1966年
12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董事,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邓瑞平,男,1963年
8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独立董事,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何凤慈,男,1956年
4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独立董事,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
  
李厚霖,女,1993年
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綦江区。
  
赵丽君,女,1974年
4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副总经理,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钟梅,女,1973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职工监事,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陈晓红,女,1968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监事,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李忠,男,1970年
12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谭国太,男,1946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监事,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罗燕,女,1973年
11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监事,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牟伦胜,男,1976年
8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职工监事,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蒋长洪,男,1969年
8
月出生,时任天圣制药
职工
监事,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圣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洪、赵丽君、余建伟、罗燕的要求,2025年
10
月
15
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王永红、李忠、谭国太、王琴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圣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天圣制药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天圣制药通过利用重庆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公司)套取工程款,以及利用
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圣医药)虚增中药材采购款等方式套取资金
设立账外资金池。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4,783,429.59
元
和47,908,869.95元。
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
天圣制药通过虚增中药材采购成本方式,分别虚减
利润总额
82,579,175.12元和
19,085,868.44
元。上述两项合计,
2017
年和
2018
年
年度报告
,天圣制药分别虚增
利润总额
92,204,254.47
元和28,823,001.51元,分别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
的30.21%和
20.61%
。
  
二、
天圣制药2017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交易
  
天圣制药主导和控制泰泓公司经营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
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泰泓公司应纳入天圣制药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未披露。重庆吾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由刘群实际控制,系天圣制药关联法人但未披露。
2017
年和
2018
年,
天圣制药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81,025,946.65元和
48,631,061.00
元,
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15.08%和
1.49%
。其中,
天圣制药上市后,截至2017年
7
月
24
日,其未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28,521,817.60
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天圣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未在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圣制药相关公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税务开票信息、相关合同、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及讯问笔录、任职资料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天圣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董事,决策指挥、组织实施了
虚增工程款、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规事项。李洪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永红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参与实施
了
虚增工程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规事项,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2017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刘维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同时兼任长圣医药法定代表人,对长圣医药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勤勉尽责,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刘爽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是天圣制药
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
经营管理主要决策者,未勤勉尽责,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谈宗华涉案期间实际履行天圣制药副总经理职责,廖雪琴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资金
部
部长,参与实施了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虚增工程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规事项,直接导致天圣制药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
“
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的规定,谈宗华和廖雪琴是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开胜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知悉天圣制药存在工程款虚高以及私设账外资金池情况,
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王琴、熊海田、余建伟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邓瑞平、何凤慈作为天圣制药时任独立董事,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作为天圣制药时任
监事
,李厚霖、赵丽君作为天圣制药时任副总经理,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李忠作为
天圣制药
时任副总经理,牟伦胜作为
天圣制药
时任
监事,
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蒋长洪作为
天圣制药
时任
监事,
签字并保证天圣制药
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李洪作为天圣制药时任总经理,王开胜作为天圣制药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
天圣制药涉嫌2017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
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提出了无主观过错、已勤勉尽责、处罚过重等申辩意见。
  
我局依法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申辩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刘群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天圣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罚款
60
万元;
  
(三)对李洪、王永红、刘维、刘爽、谈宗华
、廖雪琴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王开胜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五)对王琴、熊海田、李厚霖、赵丽君、钟梅、陈晓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万元罚款;
  
(六)对李忠、
牟伦胜、蒋长洪、余建伟、
邓瑞平、何凤慈、
谭国太、罗燕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万元罚款。
  
当事人刘群
违法
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群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李洪和王永红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
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洪
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
王永红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
11
月
6
日

ST天圣: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9-13

处罚对象:

何凤慈,余建伟,刘爽,刘维,刘群,廖雪琴,李厚霖,李忠,李洪,熊海田,牟伦胜,王开胜,王永红,王琴,罗燕,蒋长洪,谈宗华,谭国太,赵丽君,邓瑞平,钟梅,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公告编号:2025-057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刘群先生于 2025年 1月 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1号、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
月 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群、李洪、王永红、刘维、刘爽、谈宗华、
廖雪琴、王开胜、李忠、王琴、熊海田、余建伟、邓瑞平、何凤慈、李厚霖、
赵丽君、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牟伦胜、蒋长洪: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
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圣制药、刘群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天圣制药通过利用重庆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公司)套取工
程款,以及利用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圣医药)虚增中
药材采购款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池。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天
圣制药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4,783,429.59元和 47,908,869.95元。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通
过虚增中药材采购成本方式,分别虚减利润总额 82,579,175.12 元和
19,085,868.44元。上述两项合计,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分别虚
增利润总额 92,204,254.47 元和 28,823,001.51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21%和 20.61%。
二、天圣制药 2017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
露关联交易
天圣制药出资设立泰泓公司并控制其经营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泰泓公司应纳入天圣制药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但未披露。重庆吾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
由刘群实际控制,系天圣制药关联法人但未披露。2017年和 2018年,天圣制
药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481,025,946.65元和 48,631,061.00元,分别占
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15.08%和 1.49%。其中,天圣制药上市后,截至 2017年 7月 24
日,其未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28,521,817.60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5%,且金额超过 3000万元。天圣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
及时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未在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天
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有天圣制药相关公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交易
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税务开票信息、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及
讯问笔录、任职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圣制药在 2017年和 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在临时报告
和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子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刘群决策指挥、组织实施天圣制药虚增工程款、虚增
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与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天圣制药时任董事、
总经理李洪,时任副总经理王永红参与组织实施天圣制药虚增工程款、虚增中
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与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在天圣制药 2017 年
年度报告签字。天圣制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维,同时兼任长圣医药法定代表
人,对长圣医药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勤勉尽责,其行为
与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并在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刘爽是天
圣制药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时公司经营管理主要决策者,未勤勉尽责,其行为
与天圣制药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在天圣制
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刘群、李洪、王永红、刘维和刘爽未能勤
勉尽责,其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天圣
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谈宗华涉案期间实际履行天圣制药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廖雪琴涉案期间担任
天圣制药资金部部长。谈宗华和廖雪琴参与组织实施了天圣制药虚增工程款、
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与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圣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开胜明知天圣制药存在工程款虚高
以及私设账外资金池情况,仍在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保证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天圣制药时任董事王琴、熊海田、余建伟,时任
副总经理李厚霖、赵丽君,时任监事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时任独立
董事邓瑞平、何凤慈在天圣制药实际控制人刘群被留置,2018年审计报告被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情况下,仍签字保证天圣制药 2017 年、2018年年度
报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未提供已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上述人员的
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天圣制药 2017年
和 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天圣制药
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未提供已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李忠和牟伦胜的行为涉
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天圣制药 2017年年度报
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天圣制药时任监事蒋长洪
签字保证天圣制药 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未提供已勤
勉尽责的充分证据。蒋长洪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天圣制药 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刘群时任天圣制药董事长,李洪时任天圣制药总经理,王开胜时任天圣制药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天圣制药涉嫌 2017年未及时披露关联
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本人控制多家公司的重要事
实,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圣制药 2017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 年和 2018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
(二)对刘群、李洪、王永红、刘维、刘爽、谈宗华、廖雪琴给予警告,并
分别处以 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开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万元罚款:
(四)对王琴、熊海田、李厚霖、赵丽君、钟梅、陈晓红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12万元罚款:
(五)对李忠、牟伦胜、蒋长洪、余建伟、邓瑞平、何凤慈、谭国太、罗燕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万元罚款。
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群
作为天圣制药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
刘群上述两项合并处罚为:对刘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90万元罚款。
鉴于刘群决策、组织天圣制药虚增工程款、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
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违法手段特别恶劣,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决
定:对刘群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李洪和王永红组织、参与天圣制药虚增
工程款、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
重,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
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洪
采取 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永红采取 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
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
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上述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号)相关
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
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重庆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
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
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
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
司股票自 2025年 9月 15日起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
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
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
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
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12日

重庆兴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1]南法民执字第01064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0-10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相关规定被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的申请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股票已被撤销退市风险警
示,但仍继续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 天圣”变更为“ST 天圣”,
证券代码仍为 002872,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
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3 日、2019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5 日、2019 年
                                       1
12 月 5 日、2020 年 1 月 7 日、2020 年 2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5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9 月 5 日、2020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
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
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
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435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 6,145.3976 万元承担共同赔
偿责任;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
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260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 160 万元已归还)。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9)。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
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 12,147.4926 万元。偿还方式包括现金和非
现金资产,具体如下:
    (1)现金资产:以现金偿还 2,920.4926 万元。
    (2)非现金资产包括: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
实业”)持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以及长龙实业持有的重庆新生活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重庆速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速动商贸”)和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科技”)的 100%
股权。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
                                       2
<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3、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2)。公司与刘群、长龙实业已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暨债
务重组协议》。新生活、速动商贸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
次工商变更后,天圣制药持有新生活、速动商贸 100%的股权,新生活、速动商
贸成为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
    4、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已收到刘群偿还部分占用资金 1,462 万元。
兴隆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次工商变更后,天圣制药
持有兴隆科技 100%的股权,兴隆科技成为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
    因兴隆科技存在 2 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公司与刘群、长龙实
业在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长龙实业保证在交割之前
代兴隆科技偿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涉诉金额即 192,005 元。上述 2 起案件已
于兴隆科技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前执行完毕并结案。
    5、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2)。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的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作出的判决,刘群
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 12,507.4926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还),公司收
到了刘群偿还占用资金 1,618.4926 万元(其中 160 万元为法院判决已归还的在途
资金)。
    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5)。长龙实业相关资产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长龙实
业持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
天圣制药名下。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
    7、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06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4 号)相关要求,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3
占用事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长龙实业持有的新生活、速动商贸、兴隆科技的
100%股权以及长龙实业持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
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天圣制药名下,作价抵偿占用资金 9,227 万元;天圣制药已
收到控股股东刘群偿还现金 2,920.4926 万元。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
    兴隆科技以其位于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第 1 幢 1-1#、2-1#和第 2 幢 1-1#、2-1#
的房产及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天圣制药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担保金额为 3,000 万元。经核查,天圣制药
已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将该笔贷款偿还给中信银行,但存在未及时办理涂销的情
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述抵押的涂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控股股东刘群占用资金利息为 15,512,720.35 元。因刘
群目前所涉诉讼案件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名下资产已被冻结,暂无可动用资金偿
还资金占用利息。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积极督促刘群尽快偿还
资金占用利息。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
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
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占
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积极督促刘群尽快偿还资金占用利息,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于控股股东职务侵占资金、挪用资金等罪的判决为一
审判决,控股股东已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控股股东偿还方案和已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条款存在修改或
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
                                   5

重庆兴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09]渡法民执字第00280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0-10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相关规定被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的申请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股票已被撤销退市风险警
示,但仍继续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 天圣”变更为“ST 天圣”,
证券代码仍为 002872,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
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3 日、2019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5 日、2019 年
                                       1
12 月 5 日、2020 年 1 月 7 日、2020 年 2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5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9 月 5 日、2020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
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
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
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435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 6,145.3976 万元承担共同赔
偿责任;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
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260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 160 万元已归还)。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9)。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
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 12,147.4926 万元。偿还方式包括现金和非
现金资产,具体如下:
    (1)现金资产:以现金偿还 2,920.4926 万元。
    (2)非现金资产包括: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
实业”)持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以及长龙实业持有的重庆新生活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重庆速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速动商贸”)和重庆兴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科技”)的 100%
股权。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
                                       2
<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3、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2)。公司与刘群、长龙实业已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暨债
务重组协议》。新生活、速动商贸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
次工商变更后,天圣制药持有新生活、速动商贸 100%的股权,新生活、速动商
贸成为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
    4、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已收到刘群偿还部分占用资金 1,462 万元。
兴隆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次工商变更后,天圣制药
持有兴隆科技 100%的股权,兴隆科技成为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司。
    因兴隆科技存在 2 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公司与刘群、长龙实
业在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长龙实业保证在交割之前
代兴隆科技偿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涉诉金额即 192,005 元。上述 2 起案件已
于兴隆科技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前执行完毕并结案。
    5、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2)。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的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作出的判决,刘群
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 12,507.4926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还),公司收
到了刘群偿还占用资金 1,618.4926 万元(其中 160 万元为法院判决已归还的在途
资金)。
    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5)。长龙实业相关资产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长龙实
业持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
天圣制药名下。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
    7、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06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4 号)相关要求,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3
占用事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长龙实业持有的新生活、速动商贸、兴隆科技的
100%股权以及长龙实业持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
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天圣制药名下,作价抵偿占用资金 9,227 万元;天圣制药已
收到控股股东刘群偿还现金 2,920.4926 万元。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
    兴隆科技以其位于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第 1 幢 1-1#、2-1#和第 2 幢 1-1#、2-1#
的房产及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天圣制药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担保金额为 3,000 万元。经核查,天圣制药
已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将该笔贷款偿还给中信银行,但存在未及时办理涂销的情
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述抵押的涂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控股股东刘群占用资金利息为 15,512,720.35 元。因刘
群目前所涉诉讼案件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名下资产已被冻结,暂无可动用资金偿
还资金占用利息。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积极督促刘群尽快偿还
资金占用利息。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
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
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占
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积极督促刘群尽快偿还资金占用利息,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于控股股东职务侵占资金、挪用资金等罪的判决为一
审判决,控股股东已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控股股东偿还方案和已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条款存在修改或
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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