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何凤慈,余建伟,刘爽,刘维,刘群,廖雪琴,李厚霖,李忠,李洪,熊海田,牟伦胜,王开胜,王永红,王琴,罗燕,蒋长洪,谈宗华,谭国太,赵丽君,邓瑞平,钟梅,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公告编号:2025-057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刘群先生于 2025年 1月 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1号、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
月 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群、李洪、王永红、刘维、刘爽、谈宗华、
廖雪琴、王开胜、李忠、王琴、熊海田、余建伟、邓瑞平、何凤慈、李厚霖、
赵丽君、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牟伦胜、蒋长洪: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
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圣制药、刘群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天圣制药通过利用重庆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公司)套取工
程款,以及利用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圣医药)虚增中
药材采购款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池。2017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天
圣制药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4,783,429.59元和 47,908,869.95元。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通
过虚增中药材采购成本方式,分别虚减利润总额 82,579,175.12 元和
19,085,868.44元。上述两项合计,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天圣制药分别虚
增利润总额 92,204,254.47 元和 28,823,001.51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21%和 20.61%。
二、天圣制药 2017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
露关联交易
天圣制药出资设立泰泓公司并控制其经营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泰泓公司应纳入天圣制药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但未披露。重庆吾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
由刘群实际控制,系天圣制药关联法人但未披露。2017年和 2018年,天圣制
药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481,025,946.65元和 48,631,061.00元,分别占
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15.08%和 1.49%。其中,天圣制药上市后,截至 2017年 7月 24
日,其未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28,521,817.60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5%,且金额超过 3000万元。天圣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
及时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未在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天
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有天圣制药相关公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交易
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税务开票信息、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及
讯问笔录、任职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圣制药在 2017年和 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在临时报告
和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子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刘群决策指挥、组织实施天圣制药虚增工程款、虚增
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与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天圣制药时任董事、
总经理李洪,时任副总经理王永红参与组织实施天圣制药虚增工程款、虚增中
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与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在天圣制药 2017 年
年度报告签字。天圣制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维,同时兼任长圣医药法定代表
人,对长圣医药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勤勉尽责,其行为
与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并在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天圣制药时任董事长刘爽是天
圣制药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时公司经营管理主要决策者,未勤勉尽责,其行为
与天圣制药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在天圣制
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刘群、李洪、王永红、刘维和刘爽未能勤
勉尽责,其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天圣
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谈宗华涉案期间实际履行天圣制药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廖雪琴涉案期间担任
天圣制药资金部部长。谈宗华和廖雪琴参与组织实施了天圣制药虚增工程款、
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与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天圣制药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圣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开胜明知天圣制药存在工程款虚高
以及私设账外资金池情况,仍在天圣制药 2017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保证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天圣制药时任董事王琴、熊海田、余建伟,时任
副总经理李厚霖、赵丽君,时任监事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时任独立
董事邓瑞平、何凤慈在天圣制药实际控制人刘群被留置,2018年审计报告被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情况下,仍签字保证天圣制药 2017 年、2018年年度
报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未提供已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上述人员的
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天圣制药 2017年
和 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天圣制药
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未提供已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李忠和牟伦胜的行为涉
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天圣制药 2017年年度报
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天圣制药时任监事蒋长洪
签字保证天圣制药 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未提供已勤
勉尽责的充分证据。蒋长洪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天圣制药 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刘群时任天圣制药董事长,李洪时任天圣制药总经理,王开胜时任天圣制药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天圣制药涉嫌 2017年未及时披露关联
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本人控制多家公司的重要事
实,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圣制药 2017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 年和 2018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
(二)对刘群、李洪、王永红、刘维、刘爽、谈宗华、廖雪琴给予警告,并
分别处以 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开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万元罚款:
(四)对王琴、熊海田、李厚霖、赵丽君、钟梅、陈晓红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12万元罚款:
(五)对李忠、牟伦胜、蒋长洪、余建伟、邓瑞平、何凤慈、谭国太、罗燕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万元罚款。
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群
作为天圣制药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
刘群上述两项合并处罚为:对刘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90万元罚款。
鉴于刘群决策、组织天圣制药虚增工程款、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
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违法手段特别恶劣,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决
定:对刘群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李洪和王永红组织、参与天圣制药虚增
工程款、虚增中药材采购款、账外支付销售费用等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
重,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
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洪
采取 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永红采取 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
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
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上述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号)相关
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
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重庆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
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
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
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
司股票自 2025年 9月 15日起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
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
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
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
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