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中青宝(30005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18 0 0 0 0 0
2025-03-17 20166.29 0 0 0 0
2025-03-14 21063.09 1753.82 0 0 0
2025-03-13 20983.34 864.35 0 0 0
2025-03-12 21086.94 1188.68 0 0 0
2025-03-11 21475.87 635.17 0 0 0
2025-03-10 21485.16 762.37 0 0 0
2025-03-07 21592.18 1444.33 0 0 0
2025-03-06 21453.82 1604.67 0 0 0
2025-03-05 22011.67 783.4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4404.49 16.821
2 QFII 1 136.68 0.522
2025-06-30 1 其他 3 4600.39 17.569
2 QFII 2 405.75 1.550
2025-03-31 1 其他 2 4404.49 16.821
2 基金 1 502.34 1.918
2024-12-31 1 其他 2 4404.49 16.821
2 基金 11 713.54 2.725
2024-09-30 1 其他 3 4694.68 17.929
2 基金 2 995.73 3.8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325 25.16 27.66 -9.04 190.00 4780.40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交易单元(245008)

20220325 25.16 27.66 -9.04 86.50 2176.3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沽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25 25.16 27.66 -9.04 71.50 1798.94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交易单元(245008)

20220325 25.16 27.66 -9.04 41.40 1041.62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交易单元(245008)

20220324 22.50 25.16 -10.57 134.60 3028.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沽路证券营业部

20200702 12.81 13.07 -1.99 474.30 6075.78

买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拥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云霞,张思群,张超,李瑞杰,李逸伦,高国舟,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青宝: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云霞,张思群,张超,李瑞杰,李逸伦,高国舟,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青宝: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云霞,张思群,张超,李瑞杰,李逸伦,高国舟,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瑞杰,李逸伦,高国舟,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思群,李瑞杰,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31

处罚对象:

张云霞,张思群,张超,李瑞杰,李逸伦,高国舟,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青宝或公司
)
,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D栋五层。
  
李瑞杰
,男,
19
67
年
6
月出生,
中青宝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张云霞
,
女,
19
65
年
10
月出生,
中青宝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李逸伦
,
男,
19
94
年
7
月出生,
中青宝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张超
,
男,
19
84
年
10
月出生,
中青宝子公司
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腾互联
)
时任
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张思群
,
男,
19
74
年
10
月出生,
中青宝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番禺区
。
  
高国舟
,
男,
19
82
年
12
月出生,
中青宝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中青宝
及李瑞杰、张云霞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
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中青宝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宝腾互联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信)签订采购合同,后与高德信介绍的
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盟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众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力泰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等6家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公司)签订相同标的的销售合同。高德信将合同款项转给相关公司,经由宝腾互联最终转回高德信。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宝腾互联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
中青宝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361.3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17%,虚增营业成本2,527.92万元,虚增利润833.4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4.96%;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09.4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56%,虚增营业成本2,111.32万元,虚增利润698.1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5%;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787.8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增营业成本2,509.22万元,虚减利润721.3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17%。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12月29日,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瑞杰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
的规定,中青宝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
张云霞、李瑞杰为避免影响中青宝及其关联公司融资等,共同要求中青宝暂不披露。至2024年7月26日,中青宝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及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邮件记录、财务资料、法律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中青宝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瑞杰时任中青宝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子公司宝腾互联疏于管理,应
对公司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李逸伦时任中青宝
总经理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宝腾互联的
管理、控制。二人
签字保证公司
201
9年
至
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
未勤勉尽责,均
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思群时任中青宝财务总监
,
未对公司收到客户销售回款后马上转出的异常情况予以必要关注
,
未
勤勉尽责
,
签字保证公司
201
9年
至
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张超时任宝腾互联总经理,全面负责宝腾互联经营管理,组织宝腾互联配合高德信开展案涉业务,
虽
在案涉期间
未担任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但
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人
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中青宝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十一项
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逸伦时任
中青宝董事长、
总经理
,系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实际控制人的指使下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是对中青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国舟时任中青宝董事会秘书,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是中青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
张云霞、李瑞杰
作为
中青宝实际控制人
,
要求中青宝不披露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项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
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对虚假记载事项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补充披露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
中青宝
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一、对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
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
对李瑞杰、
张超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
  
三、对
李逸伦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
张思群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
中青宝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及张云霞、李瑞杰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
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张云霞、李瑞杰处以350
万
元罚款,其中张云霞承担200万元,李瑞杰承担150万元;
  
三、对李逸伦
给予警告,
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高国舟
给予警告,
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深圳证监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3月25日

ST中青宝: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9

处罚对象:

张云霞,张思群,张超,李瑞杰,李逸伦,高国舟,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300052 证券简称: ST 中青宝公告编号: 2025-008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或“公司” ) 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29、证
监立案字007202425号),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女士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女士进行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深
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6)。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告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35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先生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先生进行立案。本次立
案原因与前期张云霞女士被立案调查的原因系同一事项, 不存在新增涉嫌违法违规
事项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
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9)。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深圳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证监处罚字【2025】 5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
2025-005)。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5】 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
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 D 栋五层。
李瑞杰,男, 1967 年 6 月出生,中青宝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住址:广东
省深圳市***。
张云霞,女, 1965 年 10 月出生,中青宝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李逸伦,男, 1994 年 7 月出生,中青宝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
张超,男, 1984 年 10 月出生,中青宝子公司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腾互联”)时任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张思群,男, 1974 年 10 月出生,中青宝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
高国舟,男, 1982 年 12 月出生,中青宝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广东
省广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中青宝及李瑞杰、张云霞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青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宝腾互联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高德信”)签订采购合同,后与高德信介绍的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
市盟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众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文科技有限公
司、广州市昊力泰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
(以下统称“相关公司”)签订相同标的的销售合同。高德信将合同款项转给相关
公司,经由宝腾互联最终转回高德信。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3
宝腾互联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
致中青宝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19 年度虚增营
业收入 3,361.3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17%,虚增营业成本 2,527.92 万元,
虚增利润 833.4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4.96%; 2020 年度虚增营业
收入 2,809.4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56%,虚增营业成本 2,111.32 万元,
虚增利润 698.1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45%; 2021 年度虚增营业收
入 1,787.8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3%,虚增营业成本 2,509.22 万元,虚
减利润 721.3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17%。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及其实际控
制人李瑞杰不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青宝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
张云霞、李瑞杰为避免影响中青宝及其关联公司融资等,共同要求中青宝暂不披露。
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中青宝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
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对上述事
项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邮件记录、财务资料、法律文
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青宝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瑞杰时任中青宝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子公司宝腾互联疏
于管理,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李逸伦时任中
青宝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宝腾互联的管理、
控制。二人签字保证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思群时任中青宝财务总监,未对公司收到客户销售回款后马上转出的异常情4
况予以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张超时任宝腾互联总经理,全面负责宝腾互联经营管理,组织宝腾互联
配合高德信开展案涉业务,虽在案涉期间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人系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中青宝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逸伦时任中青宝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知悉张云霞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实际控制人的指使下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是对中青宝上
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国舟时任中青宝董事会秘书,知悉张云霞被采
取刑事强制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是中青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张云霞、李瑞杰作为中青宝实际控制人,要求中青宝不披露张云霞被采
取刑事强制措施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对虚假记载事项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补充披露等
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中青宝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瑞杰、张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逸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思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中青宝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及张云霞、李瑞杰
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云霞、李瑞杰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张云霞承担 200 万元,李瑞杰5
承担 150 万元;
三、对李逸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对高国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书》(【2025】 1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
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
规行为一致,公司本次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
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 2019 年度-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
体内容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1)等相关
公告;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整改报告的议案》,已针对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进行改正。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 2024-045)。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6
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相关撤销
其他风险警示条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1 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中青宝: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3-17

处罚对象:

张云霞,张思群,张超,李瑞杰,李逸伦,高国舟,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公告编号:2025-005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
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29、证监立案字 007202425
号),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女士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女士进行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告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35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先生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先生进行立案。本次立
案原因与前期张云霞女士被立案调查的原因系同一事项,不存在新增涉嫌违法违规
事项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
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证监处罚字【2025】5 号),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瑞杰先生、张云霞女士、李逸伦先生、
张超先生、张思群先生、高国舟先生: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或公司)及李瑞杰、张云
霞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中青宝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中青宝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腾互联)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信)签订采购
合同,后与高德信介绍的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盟邦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金利众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力泰互联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公司)签
订相同标的的销售合同。高德信将合同款项转给相关公司,经由宝腾互联最终转回
高德信。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宝腾互联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
其中,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3,361.3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17%,虚增
营业成本 2,527.92 万元,虚增利润 833.4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4.96%;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2,809.4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56%,虚
增营业成本 2,111.32 万元,虚增利润 698.1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45%;2021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787.8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3%,虚
增营业成本 2,509.22 万元,虚减利润 721.3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17%。中青宝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及其实际控
制人李瑞杰不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青宝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张云霞、李瑞杰为避免影
响中青宝及其关联公司融资等,共同要求中青宝暂不披露。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中青宝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
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邮件记录、财务资料、法律文
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青宝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瑞杰时任中青宝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子公司宝腾互联疏
于管理,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李逸伦时任中
青宝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宝腾互联的管理、
控制。二人签字保证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思群时任中青宝财务总监,未对公司收到客户销售回款后马上转出的异常情
况予以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张超时任宝腾互联总经理,全面负责宝腾互联经营管理,组织宝腾互联
配合高德信开展案涉业务,虽在案涉期间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人系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中青宝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逸伦时任中青宝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知悉张云霞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实际控制人的指使下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是对中青宝上
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国舟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是中青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此外,张云霞、李瑞杰作为中青宝实际控制人,要求中青宝不披露张云霞被采
取刑事强制措施事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结合公司对虚假记载事项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补充披露等
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针对中青宝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瑞杰、张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逸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思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中青宝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及张云霞、李瑞杰
组织、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云霞、李瑞杰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张云霞承担 200 万元,李瑞杰
承担 150 万元;
    三、对李逸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对高国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证监处罚字【2025】5 号)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
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的事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 2019 年度-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等相
关公告;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整改报告的议案》,已针对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问
题进行改正。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4-045)。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4 日

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李瑞杰,李逸伦,高国舟,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 C 座 43 层 A1;
李瑞杰,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李逸伦,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国舟,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
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向实际控制人李瑞杰收购其所持宝德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拟更名为“保尔利德元宇宙数字平台有
— 2 —
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香港公司”) 51%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宝德香港公司希望成为游戏 UGC 平台的先驱者,通过游戏
相连全世界,为用户、内容创作者以及项目方提供一个可以想象、
创造并且实践的空间。
你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宝德香港公司无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没有实际发生元宇宙业务研发投入、没有掌握核心技术、研发进
度不能确定,无法预见相关产品的落地情况。此外,你公司还表
示未对该收购的风险情况和未来判断进行充分的论证,相关公告
没有客观和完整地反映标的公司无实际业务,无技术等情况。
综上,你公司未能在相关公告中准确披露宝德香港公司业务
开展、研发投入、技术掌握等实际情况,未能充分提示该项收购
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李瑞杰、总经理李逸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高国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 3 —
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7.3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你公司董事长李瑞杰、总经理李逸伦、董事会秘书高
国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6 日
— 4 —

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6

处罚对象:

张思群,李瑞杰,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 C 座 43 层 A1;
深圳前海宝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
李瑞杰,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时任总经理;
张思群,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青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青宝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 中青宝实际控制人李瑞杰控制的深圳前海宝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宝德”)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
1,400 万元。 该资金占用通过中青宝向第三方购买定制化游戏开
发服务形成,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上述占用资金已清偿完毕。
中青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2 —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中青宝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李瑞杰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中青宝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前海宝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
中青宝财务总监张思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中青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二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时任总经理李瑞杰及其控制的深圳前海宝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3 —
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思群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