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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退(3000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上市公司 1 1901.84 4.689
2022-12-31 1 上市公司 1 2412.89 5.949
2 其他 1 1300.00 3.205
2022-09-30 1 上市公司 1 2882.94 7.107
2 其他 1 1300.00 3.205
2022-06-30 1 上市公司 1 3346.53 8.250
2 其他 1 1300.00 3.205
2020-06-30 1 基金 1 19.18 0.0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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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8 1.56 1.53 1.96 30.00 46.8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19-11-05 4.91 4.91 0 80.00 392.8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9-11-05 4.91 4.91 0 53.82 264.2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22 9.00 9.86 -8.72 108.50 976.50

买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设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府前街证券营业部

2017-12-15 10.47 9.75 7.38 62.00 649.1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6-10-14 16.78 17.90 -6.26 333.31 5592.97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文化: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耀伟,李晓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文化: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锋,吴淡珠,罗晨鹏,蔡廷祥,蔡雪凯,许高镭,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蔡廷祥,许高镭
公告日期 2021-09-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化长城: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任锋,吴淡珠,罗晨鹏,蔡廷祥,蔡雪凯,许高镭,谢建歆,谢洁,金永丽,陈伟雄,高洪星,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文化: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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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17

处罚对象:

周耀伟,李晓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319 号
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
区蔡陇大道;
周耀伟,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理董事长;
李晓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董事会秘书、
时任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文
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2023 年 1 月 30 日,*ST 文化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称,
预计 2022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
产)为 410 万元至 600 万元。同日,*ST 文化披露《关于收到法
院不予受理重整申请之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潮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新投)提出的重整申请,高新投以 1.76 亿元为限对*ST 文化进
行债务豁免的先决条件未能成就。此外,*ST 文化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ST
文化与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
智趣)和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易)签订
的债务豁免或抵偿协议需经法院裁决或调解或双方自行和解确认
债权债务金额后,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3 年 2 月 6 日,*ST 文化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函的回复公告》称,*ST 文化在具体测算业绩预告涉及的相关数
据时未全面考虑上述债务豁免或债权债务抵偿所附条件在资产负
债表日未完全成就对相关债务抵偿或豁免效力的影响。剔除上述
事项影响,*ST 文化业绩预告披露的净资产将从 410 万元至 600
万元修正为-14,999.92 万元至-14,799.92 万元。
*ST 文化在业绩预告披露时已经知晓高新投、新余智趣、安
卓易的债务豁免所附条件在资产负债表日未能成就。在相关债务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下,*ST 文化在业绩预告中仍然将上
述债务豁免收益计入 2022 年度,导致*ST 文化披露的《2022 年度
业绩预告》不准确,相关信息涉及*ST 文化是否存在强制退市风
险的判断,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 3 —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文化未能按照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合理、谨慎、客观、
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
规定。
*ST 文化时任代理董事长周耀伟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相
关规定,对*ST 文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文化时任总经理、代理董事会秘书李晓光作为上市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3.3.34 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对*ST 文化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ST 文化、周耀伟、李晓光均提出了听
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ST 文化、周耀伟、李晓光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ST文化2022年度业绩预告及其后续调整均有其客观基
础和特定背景,*ST 文化正继续与高新投对接,不排除对协议生
— 4 —
效条件作出补充约定或变更调整的可能,新余智趣、安卓易在 2
月初均已向*ST 文化出具告知函表示,自愿对*ST 文化相关债务进
行豁免。
二是*ST 文化及相关人员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未歪曲事
实,且业绩预告及其后续调整情形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虽在具体测算数据时,由于理解上的差异,*ST 文化当时未全面
考虑法院不予受理高新投重整申请对相关债务豁免效力的影响。
三是*ST 文化日常配合交易所做好信息披露和函件回复工作,
公平、公开对待全体投资者,且近期股价未再有异常波动,市场
表现回归常态,投资者未因此遭受损失,违规行为也未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截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业绩预告披露时点,*ST 文化与
高新投、新余智趣、安卓易的债务豁免所附条件均未能成就。*ST
文化在业绩预告披露时已经知晓前述情况,在相关债务不满足终
止确认条件的情形下,仍在业绩预告中将上述债务豁免收益计入
2022 年度,导致披露的《2022 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业绩预告
披露完成后新余智趣、安卓易出具债务豁免告知函、*ST 文化与
高新投持续沟通等情况,并不改变*ST 文化在业绩预告披露时点
未能谨慎、客观、准确披露这一情况,不影响业绩预告信息披露
不准确这一违规事实认定。
二是*ST 文化在其申辩中已经承认在制作业绩预告披露文件
时未全面考虑法院不予受理高新投重整申请对相关债务豁免效力
— 5 —
的影响,表明其未能合理、谨慎、客观地编制、披露业绩预告,
其提出的不存在主观故意、理解差异等不影响其违规事实认定。
三是*ST 文化披露的《2022 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相关信
息涉及*ST 文化是否存在强制退市风险的判断,可能对投资者决
策产生重要影响。我所多次督促*ST 文化进行业绩修正,*ST 文化
仍未及时修正。此外,*ST 文化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晚间披露业
绩预告后,*ST 文化股价自业绩预告披露当天至 2 月 6 日上涨
50.28%,同期创业板指数下跌 1.62%。而后,*ST 文化在 2023 年
2 月 6 日晚间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中承认在业绩预告时未全面考虑高新投债务豁免、新余智趣债权
债务抵偿、安卓易债务豁免目前抵偿/豁免条件在资产负债表日未
完全成就对相关债务抵偿/豁免效力的影响后,*ST 文化 2 月 7 日
和 8 日股价又累计下跌 12.65%。综上所述,*ST 文化及相关人员
提出的配合本所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等
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七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理董事长周耀
伟,代理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李晓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文化、周耀伟、李晓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 6 —
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对于*ST 文化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16 日

*ST文化: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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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6-20

处罚对象: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146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典
当纠纷
    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暨公
司资产被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根据公司于拍卖网上查询的
结果,澄海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2 年 3 月 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5 月 2 日 10 时期间
(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户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变
卖标的:变卖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
道长城公司 H 幢仓库。起拍价:8971895 元,保证金:1794379 元,增价幅度:44000
元。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 60 天,自 2022 年 3 月 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5
月 2 日 10 时。如有竞买人在 60 天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
24 小时竞价倒计时;24 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
价结束前 5 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 5 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 5
分钟内无人出价)。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
(2021)粤 0515 执 104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0023113011XF)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公司收到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粤 0515 执 104 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
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
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0 日
                附:
                    被告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原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含第三人)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60,716.63                          撤诉            不适用
                                                                 月 1 日立案
                  管理团队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454.9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变
                                                                                                               卖通知书》(2019)
                                                                                                                粤 0304 执 20015
                                                                                                               号,获悉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0 时止在
                                                                                                               京东司法拍卖平台
                                                                                                               上变卖位于:(1)
                                                                               根据法院民事调                  潮州市枫溪区蔡陇
                                                                               解书显示涉案金                  大道长城公司 A 幢
                                                                                    额合计                     厂房(房产证号:
   朱慧欣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1,117.15       调解结案      11,171,520.27 元并   部分执行   2016038213)变卖
                                                                               由公司承担担保                     价为人民币
                                                                               费、案件受理费和                3,110,912 元;(2)
                                                                                   保全费。                    潮州市枫溪区蔡陇
                                                                                                               大道长城公司 B 幢
                                                                                                               厂房(房产证号:
                                                                                                               2016038210)变卖
                                                                                                                  价为人民币
                                                                                                               2,894,223.36 元;
                                                                                                               (3)潮州市枫溪区
                                                                                                               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H 幢仓库(房产证
                                                                                                               号:2016038179)
                                                                                                                变卖价为人民币
                                                                                                               8,932,967.68 元。
安卓易(北京)                                                     诉前调解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0                              不适用           不适用
科技有限公司                                                        结案
新余创思资产                                                                   二审判决公司支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二审已结
管理合伙企业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1,441.17                     付股权转让款及        执行中     区人民法院出具
                                                                     案
 (有限合伙)                                                                    违约金,案件受理                《查封、冻结、扣
                                                              费及保全费由公                 押财产通知书》
                                                                 司承担。                   (2020)粤 0304 执
                                                                                            保 2829 号,裁定查
                                                                                            封、扣押或冻结公
                                                                                            司:中国建设银行
                                                                                              潮州枫溪支行
                                                                                            44****802 账户存
                                                                                            款人民币 0 元;中
                                                                                             国银行潮州分行
                                                                                            64****619 账户内
                                                                                               存款人民币
                                                                                            57,402.54 元;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分行
                                                                                            11****271 账户内
                                                                                            存款人民币 0 元。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出具
                                                                                            《查封、冻结、扣
                                                                                             押财产通知书》
                                                                                            (2020)粤 0304 执
                                                                                            保 4613 号,裁定查
                                                                                            封、扣押或冻结公
                                                                                            司:广东南粤银行
                                                                                             广州粤垦路支行
                                                                                            96****580 账户内
                                                                                            存款人民币 0 元;
                                                                                            交通银行潮州分行
                                                                                            49****280 账户内
                                                                                            存款人民币 0 元;
                                                                                            位于潮州市枫溪区
                                                                                            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机房、门卫房北幢、
                                                                                            门卫房南幢、配电
                                                                                            房、C 幢厂房、D
                                                                                            幢厂房、F 幢仓库、
                                                                                            H 幢仓库、A 幢厂
                                                                                            房、B 幢厂房、办
                                                                                            公楼、E 幢生厂车
                                                                                            间、G 幢生产车间。
                                                              根据法院民事调                公司通过中国执行
天津钰美瑞科
                                                              解书显示涉案金                信息公开网公示信
技中心(有限合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676.36   调解结案                      部分执行
                                                              额合计 6,763,576              息查询,获悉公司
     伙)
                                                              元并由公司承担                因未在期限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和保                完毕生效法律文书
                                                                      全费。                    确定的给付义务,
                                                                                                被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一、撤销一审判决
                                                                  第二项;二、变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新余信公成长                                                      一审判决第一项                 区人民法院出具
新兴资产管理                                           二审已结   为文化长城向新                《查封、冻结、扣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3,239.2978                                 法院执行
合伙企业(有限                                             案        余信公支付                   押财产通知书》
    合伙)                                                         3239.2978 万元;              (2019)粤 0304 执
                                                                  三、驳回新余信公                保 2451 号。
                                                                  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出具
                                                                                                《查封、冻结、扣
                                                                                                 押财产通知书》
                                                                                                (2019)粤 0304 执
                                                                                                保 4326 号,轮候冻
                                                                                                结公司在中国银行
                                                                                                    潮州分行
                                                                                                  68****616 及
                                                                                                64****619 账户内
                                                                                                的存款 0 元,冻结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判决公司支                100%股权,轮候冻
深圳普方达源                                                      付股权转让款及                结公司持有的北京
                                                       二审已结
力投资中心(有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2,108.98               违约金,案件受理    不适用    翡翠教育科技集团
                                                          案
   限合伙)                                                        费及保全费由公                 有限公司人民币
                                                                     司承担。                   2108.9820 万元的
                                                                                                   股权份额。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出具执行通知
                                                                                                书(2020)粤 0304
                                                                                                执 33079 号要求公
                                                                                                司依法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承担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申请执行费及
                                                                                                其他相关费用等。
                                                                                                逾期不履行,法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9)粤 0304 民
                                                                                          初 33368 号判决结
                                                                                                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共青城纳隆德                                                                               区人民法院出具
投资管理合伙                                         二审已结                             《查封、冻结、扣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1,260.49              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执行
 企业(有限合                                            案                                 押财产通知书》
     伙)                                                                                  (2019)粤 0304 执
                                                                                            保 1539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出具
                                                                                          《查封、冻结、扣
                                                                                           押财产通知书》
                                                                                          (2019)粤 0304 执
                                                                                          保 4919 号,冻结公
新余邦得投资
                                                     二审已结                             司持有的潮州市民
合伙企业(有限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457.81                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执行
                                                        案                                营投资股份有限公
    合伙)
                                                                                          司人民币 457.8106
                                                                                          万元的股权份额及
                                                                                          潮州市长城世家瓷
                                                                                          业有限公司人民币
                                                                                          457.8106 万元的股
                                                                                              权份额。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出具
                                                                                          《查封、冻结、扣
                                                                                           押财产通知书》
                                                                                          (2019)粤 0304 民
                                                                                          初 10936 号,裁定
                                                                                          查封、扣押或冻结
                                                                                          公司:中国建设银
                                                                                           行潮州枫溪支行
新余卓趣资本                                                                              44****802 账户内
                                                     二审已结
管理合伙企业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3,087.61              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执行   的存款人民币 0.00
                                                        案
 (有限合伙)                                                                               元;中国银行潮州
                                                                                          分行 64****619 账
                                                                                          户内的存款人民币
                                                                                         

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0

处罚对象:

任锋,吴淡珠,罗晨鹏,蔡廷祥,蔡雪凯,许高镭,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
区蔡陇大道;
蔡廷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淡珠,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许高镭,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任锋,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
罗晨鹏,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蔡雪凯,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
—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
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文化长城及其控股孙公司以银
行定期存单为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名源)提
供质押担保。其中,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17,588 万元,
2018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28,088 万元。前述担保均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以文化长城名义
为潮州名源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潮州名源收到贷款后将部分资金
转入蔡廷祥、蔡雪凯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因潮州名源未按期偿
还贷款,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替潮州名源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通过上述方式,文化长城 2017 年度、 2018 年度资金被非经营性
占用分别为 4,067 万元、 9,733 万元。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文化长城向潮州名源、潮州市
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市伍洲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转出资金,经由上述公司向蔡廷
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时任董事兼董
— 3 —
事会秘书任锋等关联方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通过上述方式,蔡廷祥等关联方 2016 至 2018 年度分别非经营性
占用文化长城资金 749.7 万元、 20,775 万元、 10,058 万元。
综上,蔡廷祥等关联方 2016 至 2018 年度分别非经营性占用
文化长城资金 749.7 万元、 24,842 万元、 19,791 万元。文化长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提示性公告》显示,根据蔡廷祥向董事会出具的函件,已经陆续
向文化长城归还 16,689.61 万元,待偿还余额为 28,693.39 万元。
(三)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文化长城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联汛教育)为完成业绩承诺,主导区域代理商签订含保底收
入承诺的合作协议,并以此为区域代理商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确认
为营业收入的条件。在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联汛教育通过供
应商账户、过桥账户将资金在体外循环后,安排区域代理商转入
其全资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区域代理商
支付技术服务费。联汛教育根据合作协议、转入资金,将区域代
理商转入的 6,855 万元(含税)确认为 2018 年应收账款,并确认
相应营业收入,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约 6,467万元,
虚增营业利润约 5,939 万元。
(四)未及时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情况
2018 年 3 月 30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取得北京翡翠教
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 100%股权。 2018 年 6
— 4 —
月至 2019 年 4 月,文化长城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但文化长城
未及时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直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24 日才在《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全资子公司
北京翡翠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
下一步措施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而且文化长城《 2018 年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结
论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五)未准确披露时任董事长蔡廷祥的债务情况
2019 年 7 月 9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合计持有文化长城
10.82%的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时任董事
蔡廷祥、吴淡珠和任锋的议案。文化长城董事会以未证实三名董
事明显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等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东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文化长城在 2019 年 7 月 22 日披露
的《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称,董事长蔡廷祥不存在所负数
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经查明, 2016 年 12 月,蔡廷
祥向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胡某借款 5,718 万
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该笔借款已偿还 1,980 万元,逾期
未偿还 3,738 万元。文化长城在上述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的内
容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六)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2016 年 10 月 11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拟将河南长城绿
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深圳
— 5 —
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18,291 万元,分期收取股
权转让款。 2016 年 10 月 26 日,文化长城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转让事项。 2019 年 12 月 25 日,文化长城决定将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18,291 万
元; 2020 年 1 月 16 日,长城瓷艺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文
化长城直到 2020 年 2 月 29 日才披露《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文化长城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度,存在大额资
金被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大,市场影
响恶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8.3.4 条的规
定。
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全面负
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文化长城名义对外
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或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文化
长城资金转移给其个人及关联方使用,未对子公司联汛教育 2018
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履行必要关注义务,未就翡翠教育已失控情
— 6 —
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文化长城第一、二、四、五、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
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董事许高镭担任联汛教育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
假,导致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也未就翡翠教育已
失控情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负责文化长城资金调配、融
资和质押担保等工作,并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
调以文化长城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套取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以及将文化长城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文化长
城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任锋,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就翡翠教育已失控情况督
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 7 —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二、四、五、
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吴淡珠,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未就翡翠教育已失
控情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未能对文化长城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子公司联汛教育 2018 年财务报告虚
假记载履行必要的关注义务,在知悉翡翠教育失控情况后未督促
文化长城及时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
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一、二、四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文化长城及其时任董事许高镭、时任财
务副总监蔡雪凯、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任锋提交了书面申辩,并提出了听证申请,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未提出申辩。
文化长城提出,一是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存在一定重复,恳
— 8 —
请对重复部分择一处理;二是时任董事长蔡廷祥相关债务情况并
非法定披露事项,且蔡廷祥也并未向公司主动报备债务情况,公
司无法获取其个人的债务信息,并非故意违规;三是未及时披露
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是对监管规则理解不充分所致,
并非故意违规;四是公司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保证年报顺利披露、督促子公司配合审计、报案等。
许高镭提出,一是其并未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
财务造假, 2018 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是文化长城自身伪造财务数
据、违规担保等所致;二是其虽为时任董事,但蔡廷祥非法限制
其行使董事权利,其无法就翡翠教育失控事项督促文化长城披露。
蔡雪凯提出,一是其并非文化长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不知情,也不负责年报和信息披露事
务;二是其在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且知悉违规行为后已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
任锋提出,一是其对占用文化长城资金不知悉,相关款项仅
为正常的个人借款;二是翡翠教育失控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与内部控制报告的结论并不矛盾;三是未如实披露时任董事长蔡
廷祥债务情况是因为蔡廷祥故意隐瞒,且该事项并非法定披露事
项;四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因为对监管规则理解不充
分,并非故意违规;五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事后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
罗晨鹏提出,一是其任职期间未保管公章,对违规事项不知
— 9 —
情;二是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
汇陶瓷原料厂为文化长城供应商,其对文化长城过高的预付款项
曾提出疑问,但未得到公司回应;三是 2018 年年报虚假记载是因
为标的公司相关人员故意隐瞒;四是翡翠教育并购后时而配合上
市公司,时而不配合,无法断定翡翠教育已经完全失控;五是其
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六是其并未主导实
施违规行为,但却多次被给予公开谴责,对其作出的处分与其职
权不符。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听证情
况,本所认为:
关于文化长城。一是文化长城于 2021 年 9 月 2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
书>的公告》(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文化长城 2017
年、 2018 年上半年违规担保金额累计分别为 1.76 亿元、 2.81 亿
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文化长
城及相关当事人在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时已构成违规。其次,公司
也未能就由违规担保转化的资金占用提出明确的证据与金额。此
外,即使不考虑可能由违规担保转化为资金占用的部分,文化长
城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金额也已经分别达到本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实施标准》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二是
根据《公司法》第 146 条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 10 —
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在本所发函要求文化长城核查蔡
廷祥债务情况时,文化长城未尽核查义务,不能仅以不知情为由
免除责任。三是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变更系重大交易进
展,不能仅以对规则不理解申请减免责。四是违规行为发生后采
取积极补救措施,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职责,且该补救措施并未充
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文
化长城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时任董事许高镭。一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
实,许高镭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
财务造假,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二是翡翠教育失控存
在一系列迹象,作为时任董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
责,不能仅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综上,对许高镭的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关于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一是蔡雪凯虽然未担任文化长
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
的事实,蔡雪凯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调以文化
长城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套取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以及将
文化长城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足以证明蔡雪凯对第一项、
第二项违规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二是蔡雪凯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
充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
蔡雪凯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任锋。一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任锋参与
— 11 —
资金占用事项,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参与资金
占用事项。二是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翡翠教育出现一系
列失控迹象,持续时间较长,任锋未能督促文化长城予以披露,
不能仅以翡翠教育失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由推卸责任。三是根
据《公司法》第 146 条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在本所发函要求文化长城核查蔡廷
祥债务情况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不知情、不知
悉规则为由推卸责任。四是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变更系
重大交易进展,任锋作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不能仅以对规
则不理解作为减免责理由。五是任锋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充分有
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任锋的
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罗晨鹏。一是罗晨鹏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应督
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运作,不能仅以公司内部分
工为由免除其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二是罗晨鹏提出曾对文化长
城高额预付款提出疑问,但未能督促文化长城及时披露相关异常
事项。三是对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财务总监对异常
事项应保持必要的关注并且督促公司披露,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
卸责任。四是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翡翠教育出现一系列
失控迹象,持续时间较长,罗晨鹏未督促文化长城予以披露,不
能仅以难以判断是否失控为由推卸责任。五是罗晨鹏采取的补救
措施并未充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
— 12 —
六是本次处分前,因文化长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罗晨鹏作为责
任人之一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而本次因对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事项负有重要责任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系与其职务紧密相
关,并未出现处分事项、程度与其职权不符的情形。综上,对罗
晨鹏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时任董事许高镭、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任
锋、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三、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四、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高镭给予
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处分。
— 13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许高镭、
任锋、罗晨鹏、蔡雪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文化长城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0 日
— 14 —

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0

处罚对象:

蔡廷祥,许高镭

— 1 —
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
区蔡陇大道;
蔡廷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淡珠,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许高镭,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任锋,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
罗晨鹏,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蔡雪凯,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
—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
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文化长城及其控股孙公司以银
行定期存单为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名源)提
供质押担保。其中,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17,588 万元,
2018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28,088 万元。前述担保均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以文化长城名义
为潮州名源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潮州名源收到贷款后将部分资金
转入蔡廷祥、蔡雪凯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因潮州名源未按期偿
还贷款,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替潮州名源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通过上述方式,文化长城 2017 年度、 2018 年度资金被非经营性
占用分别为 4,067 万元、 9,733 万元。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文化长城向潮州名源、潮州市
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市伍洲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转出资金,经由上述公司向蔡廷
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时任董事兼董
— 3 —
事会秘书任锋等关联方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通过上述方式,蔡廷祥等关联方 2016 至 2018 年度分别非经营性
占用文化长城资金 749.7 万元、 20,775 万元、 10,058 万元。
综上,蔡廷祥等关联方 2016 至 2018 年度分别非经营性占用
文化长城资金 749.7 万元、 24,842 万元、 19,791 万元。文化长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提示性公告》显示,根据蔡廷祥向董事会出具的函件,已经陆续
向文化长城归还 16,689.61 万元,待偿还余额为 28,693.39 万元。
(三)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文化长城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联汛教育)为完成业绩承诺,主导区域代理商签订含保底收
入承诺的合作协议,并以此为区域代理商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确认
为营业收入的条件。在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联汛教育通过供
应商账户、过桥账户将资金在体外循环后,安排区域代理商转入
其全资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区域代理商
支付技术服务费。联汛教育根据合作协议、转入资金,将区域代
理商转入的 6,855 万元(含税)确认为 2018 年应收账款,并确认
相应营业收入,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约 6,467万元,
虚增营业利润约 5,939 万元。
(四)未及时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情况
2018 年 3 月 30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取得北京翡翠教
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 100%股权。 2018 年 6
— 4 —
月至 2019 年 4 月,文化长城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但文化长城
未及时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直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24 日才在《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全资子公司
北京翡翠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
下一步措施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而且文化长城《 2018 年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结
论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五)未准确披露时任董事长蔡廷祥的债务情况
2019 年 7 月 9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合计持有文化长城
10.82%的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时任董事
蔡廷祥、吴淡珠和任锋的议案。文化长城董事会以未证实三名董
事明显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等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东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文化长城在 2019 年 7 月 22 日披露
的《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称,董事长蔡廷祥不存在所负数
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经查明, 2016 年 12 月,蔡廷
祥向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胡某借款 5,718 万
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该笔借款已偿还 1,980 万元,逾期
未偿还 3,738 万元。文化长城在上述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的内
容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六)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2016 年 10 月 11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拟将河南长城绿
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深圳
— 5 —
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18,291 万元,分期收取股
权转让款。 2016 年 10 月 26 日,文化长城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转让事项。 2019 年 12 月 25 日,文化长城决定将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18,291 万
元; 2020 年 1 月 16 日,长城瓷艺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文
化长城直到 2020 年 2 月 29 日才披露《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文化长城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度,存在大额资
金被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大,市场影
响恶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8.3.4 条的规
定。
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全面负
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文化长城名义对外
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或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文化
长城资金转移给其个人及关联方使用,未对子公司联汛教育 2018
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履行必要关注义务,未就翡翠教育已失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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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文化长城第一、二、四、五、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
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董事许高镭担任联汛教育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
假,导致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也未就翡翠教育已
失控情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负责文化长城资金调配、融
资和质押担保等工作,并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
调以文化长城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套取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以及将文化长城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文化长
城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任锋,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就翡翠教育已失控情况督
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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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二、四、五、
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吴淡珠,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未就翡翠教育已失
控情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未能对文化长城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子公司联汛教育 2018 年财务报告虚
假记载履行必要的关注义务,在知悉翡翠教育失控情况后未督促
文化长城及时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
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一、二、四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文化长城及其时任董事许高镭、时任财
务副总监蔡雪凯、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任锋提交了书面申辩,并提出了听证申请,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未提出申辩。
文化长城提出,一是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存在一定重复,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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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重复部分择一处理;二是时任董事长蔡廷祥相关债务情况并
非法定披露事项,且蔡廷祥也并未向公司主动报备债务情况,公
司无法获取其个人的债务信息,并非故意违规;三是未及时披露
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是对监管规则理解不充分所致,
并非故意违规;四是公司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保证年报顺利披露、督促子公司配合审计、报案等。
许高镭提出,一是其并未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
财务造假, 2018 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是文化长城自身伪造财务数
据、违规担保等所致;二是其虽为时任董事,但蔡廷祥非法限制
其行使董事权利,其无法就翡翠教育失控事项督促文化长城披露。
蔡雪凯提出,一是其并非文化长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不知情,也不负责年报和信息披露事
务;二是其在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且知悉违规行为后已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
任锋提出,一是其对占用文化长城资金不知悉,相关款项仅
为正常的个人借款;二是翡翠教育失控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与内部控制报告的结论并不矛盾;三是未如实披露时任董事长蔡
廷祥债务情况是因为蔡廷祥故意隐瞒,且该事项并非法定披露事
项;四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因为对监管规则理解不充
分,并非故意违规;五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事后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
罗晨鹏提出,一是其任职期间未保管公章,对违规事项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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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二是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
汇陶瓷原料厂为文化长城供应商,其对文化长城过高的预付款项
曾提出疑问,但未得到公司回应;三是 2018 年年报虚假记载是因
为标的公司相关人员故意隐瞒;四是翡翠教育并购后时而配合上
市公司,时而不配合,无法断定翡翠教育已经完全失控;五是其
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六是其并未主导实
施违规行为,但却多次被给予公开谴责,对其作出的处分与其职
权不符。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听证情
况,本所认为:
关于文化长城。一是文化长城于 2021 年 9 月 2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
书>的公告》(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文化长城 2017
年、 2018 年上半年违规担保金额累计分别为 1.76 亿元、 2.81 亿
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文化长
城及相关当事人在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时已构成违规。其次,公司
也未能就由违规担保转化的资金占用提出明确的证据与金额。此
外,即使不考虑可能由违规担保转化为资金占用的部分,文化长
城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金额也已经分别达到本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实施标准》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二是
根据《公司法》第 146 条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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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在本所发函要求文化长城核查蔡
廷祥债务情况时,文化长城未尽核查义务,不能仅以不知情为由
免除责任。三是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变更系重大交易进
展,不能仅以对规则不理解申请减免责。四是违规行为发生后采
取积极补救措施,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职责,且该补救措施并未充
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文
化长城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时任董事许高镭。一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
实,许高镭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
财务造假,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二是翡翠教育失控存
在一系列迹象,作为时任董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
责,不能仅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综上,对许高镭的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关于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一是蔡雪凯虽然未担任文化长
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
的事实,蔡雪凯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调以文化
长城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套取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以及将
文化长城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足以证明蔡雪凯对第一项、
第二项违规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二是蔡雪凯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
充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
蔡雪凯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任锋。一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任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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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事项,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参与资金
占用事项。二是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翡翠教育出现一系
列失控迹象,持续时间较长,任锋未能督促文化长城予以披露,
不能仅以翡翠教育失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由推卸责任。三是根
据《公司法》第 146 条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在本所发函要求文化长城核查蔡廷
祥债务情况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不知情、不知
悉规则为由推卸责任。四是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变更系
重大交易进展,任锋作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不能仅以对规
则不理解作为减免责理由。五是任锋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充分有
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任锋的
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罗晨鹏。一是罗晨鹏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应督
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运作,不能仅以公司内部分
工为由免除其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二是罗晨鹏提出曾对文化长
城高额预付款提出疑问,但未能督促文化长城及时披露相关异常
事项。三是对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财务总监对异常
事项应保持必要的关注并且督促公司披露,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
卸责任。四是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翡翠教育出现一系列
失控迹象,持续时间较长,罗晨鹏未督促文化长城予以披露,不
能仅以难以判断是否失控为由推卸责任。五是罗晨鹏采取的补救
措施并未充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
— 12 —
六是本次处分前,因文化长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罗晨鹏作为责
任人之一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而本次因对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事项负有重要责任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系与其职务紧密相
关,并未出现处分事项、程度与其职权不符的情形。综上,对罗
晨鹏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时任董事许高镭、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任
锋、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三、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四、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高镭给予
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处分。
— 13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许高镭、
任锋、罗晨鹏、蔡雪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文化长城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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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长城: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9-02

处罚对象:

任锋,吴淡珠,罗晨鹏,蔡廷祥,蔡雪凯,许高镭,谢建歆,谢洁,金永丽,陈伟雄,高洪星,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文化长城             公告编号:2021-098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
                           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
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
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 190221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原董监高及公司出具
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7 号);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原董监高及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1】12 号,对蔡廷祥、许高镭出具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住所:广
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蔡廷祥,男,1965 年 7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
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许高镭,男,1974 年 1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教育)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
    任锋,男,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联汛教育时任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蔡雪凯,男,1981 年 4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财务副总监,北京翡翠教育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吴淡珠,女,1973 年 2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址: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罗晨鹏,男,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联汛
教育董事,翡翠教育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谢建歆,男,1984 年 1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
潮州市枫溪区。
    金永丽,女,1981 年 11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监事,住址:广东省潮州市
枫溪区。
    陈伟雄,男,1974 年 1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潮
州市湘桥区。
    谢洁,女,1990 年 1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监事,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
桥区。
    高洪星,男,1962 年 9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化长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文化长城、蔡廷祥、任锋、蔡雪凯、吴淡珠、罗晨鹏、谢建歆、金永丽、
陈伟雄、谢洁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其中文化长城逾期未提交陈述、申
辩意见;当事人许高镭原要求陈述、申辩并进行听证,后书面申请撤回;当事人
高洪星未要求陈述和申辨。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文化长城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文化长城及其控股孙公司以银行定期存单,为
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名源)提供大额质押担保,其中: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17, 588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66%; 2018 年
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28,088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42%;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 (2016] 31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
文化长城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
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文化长城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
定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文化长城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
利用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
市伍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关系密切公司的账户以及员工账户层层转账
后,累计向控股股东蔡廷祥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 45,383 万元,用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解质押款、支付质押利息、对外投资等个人事项。具体情况
如下:
    (一)取得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的部分银行贷款资金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为满足潮州名源借款需求,董事长兼总经理蔡
廷祥、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以文化长城名义为潮州名源向银行贷款提供前述担保,
潮州名源取得贷款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转入蔡廷祥、蔡雪凯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
因潮州名源到期未偿还贷款,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替潮州名源偿还到期贷款本
息。通过上述方式,文化长城与关联方于 2017 年年度、2018 年年度分别间接发
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 4,067 万元、9,733 万元。
    (二)取得文化长城直接转出的资金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文化长城通过向上述四家密切关系公司转出
资金后,向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董事会秘书任锋等关联方个人账户或其指
定的法人账户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文化长城与上述关联方于 2016 年年度、2017
年年度、2018 年年度分别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 749.7
万元、20, 775 万元、10, 058 万元。
    综上,文化长城 2016 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 749.7 万元,
2017 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 24,842 万元,2018 年度发生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 19,791 万元。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
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文化长城相关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文化长城子公司联汛教育为完成业绩对赌目标,主导区域代理商
签订含保底收入承诺的合作协议,并将此作为确认区域代理商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为营业收入的条件。在未发生对应的实际业务情况下,为伪造区域代理商支付技
术服务费的假象,联汛教育通过供应商账户、中间过桥账户将资金在体外循环后,
安排区域代理商转入其全资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讯教育根
据合作协议、转入资金金额,将区域代理商转入的 6,855 万元(含税)确认为 2018
年应收账款,并确认相应营业收入,导致 2018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约 6,467
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的约 5,939 万元,占文化长城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24.49%。
    四、文化长城 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如实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
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3 月 30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与翡翠教育原股东办理完毕股权
过户手续,取得翡翠教育 100%的股权。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文化长城对
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一是 2018 年 6 月,文化长城未能任命翡翠教育财务总监;
二是 2018 年 4 月至 12 月期同,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资金往来行
为;三是 2018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投资行
为;四是 2019 年 1 月至 4 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取得翡翠教育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未能对翡翠教育完成 2018 年年报审计工作。上述情形,属于《企业会计准
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资方
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应考虑因素。
    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直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24 日才在《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翡翠
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下一步措施的公告》等公
告中披露,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等结论存在虚假记载。
    五、文化长城 2019 年 7 月 22 日对深交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7 月 9 日,深交所对文化长城关于不同意合计持有 10.82%的股东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公司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和董事任锋的
公告发出关注函,要求文化长城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其中包括“请核查你公司
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淡珠是否存在其他大额债务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债务
逾期未清偿情形”。2019 年 7 月 22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回复深交所表示,“董
事长蔡廷祥不存在其他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经查,2016 年 12 月,文化长城董事长蔡廷祥向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原股东胡某借款 5,718 万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该笔借款已偿还 1,980
万元,未偿还 3,738 万元,文化长城 2019 年 7 月 22 日回复深圳交易所的公告与
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2016 年 10 月 11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约 18,291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分期
收取。2016 年 10 月 26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转让事项。但 2019 年 12 月 25 日,文化长城决定将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广
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隆贸易)。同日,文化长城向隽隆贸易正式转让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约 18,291 万元;长城瓷艺决定修订公司章程,将股东变
更为隽隆贸易,自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2020 年 1 月 16 日,长城瓷艺办理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隽隆贸易正式变更为长城瓷艺股东,持股 100%。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文化长城应于两
个交易日内即 2019 年 12 月 27 日前披露有关进展情况。文化长城迟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才发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
告》披露上述事项,对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披露不及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蔡廷祥,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
蔡廷祥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文化长城资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
金或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归其个人及关联方使用,未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明知存在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而未披露,导致相关临时报告
披露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蔡廷祥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
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许高镭,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同时担任联汛教育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承担联汛教育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许高镭组织安排相
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业务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导致文化长城 2018 年
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未能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关于翡
翠教育、与潮州名源等公司帐款往来等相关事项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予以特
别关注,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任锋,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主管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对文化长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任锋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对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异常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在 2016 年年度
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核临时信息披露公告时未勤
勉尽责。
    蔡雪凯,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副总监,负责文化长城的资金调配、融资和
质押担保等工作。蔡雪凯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调以文化长城资
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归大股东及关联方个人使用:组织、
协调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用于个人事项,直接导致文化长城披
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吴淡珠,作为文化长城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对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形成无法表
示意见的异常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罗晨鹏,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
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在 2016 年-2018 年期间编制财务
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并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高洪星、谢建歆、金永丽、谢洁、陈伟雄,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
责,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交易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营业
收入及利润、未如实披露对子公司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如实答复深交所关注函事项、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
让后续进展,所披露的相关临时报告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文化长城的上述行为,
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蔡廷祥、许高镭、任锋、蔡雪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
淡珠、罗晨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高洪星。
    当事人蔡廷样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2016 年度资金占用
事项金额较小,未达到行政处罚的重大性标准,且该年度占用资金已经归还,未
给文化长城及投资者造成实质损害。第二,本案认定的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
项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存在关联,应择一认定并处罚。第三,文化长城未解
决的违规担保不会再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新的损失,危害后果已消除。第四,
不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对联汛教育财务造假的事项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对回复
深交所的相关公告存在不实内容、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
情况等事项系因其对监管规则、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所造成。第五,其已勤勉履行
职责,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影响。综上,当事人蔡廷祥请求减轻处罚。
    当事人任锋、蔡雪凯、吴淡珠、罗晨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在
认可蔡廷祥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在其申辩材料中分别补充提出:第一,其
对策涉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第二,其在任职期间一贯
勤勉尽责。第三,就公司出现的状况一直积极采取各项补救措施。综上,当事人
请求减轻成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具
体如下:
    针对蔡廷祥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各年连续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是一个整体行为。当事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只能证明第三方将资金转
入文化长城或代文化长城及其子公司清偿债务,无法证明该部分资金系用于关联
方清偿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且是否完成资金清偿,不影响关于文化长城存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
违法事实的认定。第二、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定期报告应当分别披露对外
担保事项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关联交易事项,并且对披露的具体内容的
要求也不相同,二者各自独立对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决策等产生影响、本案对
该二项违法事项分别评价,并无不当。第三,违规担保事项是否解决,不影响关
于文化长城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违法
事实的认定。第四,蔡廷祥时任文化长城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
经营管理,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对文化长城相关公
告存在不实记载负责,不知悉,不理解监管规则,不能作为其未勤勉履行职责的
免责事由。第五,当事人未提交关于其已勤勉尽责的客观证据。
    针对任锋、蔡雪凯、吴淡珠、罗陈鹏、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的补
充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
法定保证责任,但当事人均未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其中任
锋、蔡雪凯、吴淡珠还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第二,当
事人均未提交关于其已勤勉尽责、采取补救措施的客观证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蔡廷祥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许高镭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任锋、蔡雪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吴淡珠、罗晨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谢建歆、金永丽、陈伟雄、谢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高洪星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年 1 号的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蔡廷祥,男,1965 年 7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许高镭,男,1974 年 1 月出生,时任文化长城董事,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教育)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化长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蔡廷祥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许高镭原要求陈述、申辩并
进行听证,后书面申请撤回;当事人高洪星未要求陈述和申辨。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文化长城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文化长城及其控股孙公司以银行定期存单,为
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名源)提供大额质押担保,其中: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17, 588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66%; 2018 年
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28,088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42%;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 (2016] 31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
文化长城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
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文化长城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
定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文化长城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
利用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
市伍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关系密切公司的账户以及员工账户层层转账
后,累计向控股股东蔡廷祥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 45,383 万元,用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解质押款、支付质押利息、对外投资等个人事项。具体情况
如下:
    (一)取得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的部分银行贷款资金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为满足潮州名源借款需求,董事长兼总经理蔡
廷祥、财务副总监蔡某凯以文化长城名义为潮州名源向银行贷款提供前述担保,
潮州名源取得贷款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转入蔡廷祥、蔡某凯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
因潮州名源到期未偿还贷款,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替潮州名源偿还到期贷款本
息。通过上述方式,文化长城与关联方于 2017 年年度、2018 年年度分别间接发
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 4,067 万元、9,733 万元。
    (二)取得文化长城直接转出的资金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文化长城通过向上述四家密切关系公司转出
资金后,向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某珠、董事会秘书任某等关联方个人账户或其指
定的法人账户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文化长城与上述关联方于 2016 年年度、2017
年年度、2018 年年度分别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约 749.7
万元、20,775 万元、10,058 万元。
    综上,文化长城 2016 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 749.7 万元,
2017 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 24,842 万元,2018 年度发生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 19,791 万元。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
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文化长城相关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文化长城子公司联汛教育为完成业绩对赌目标,主导区域代理商
签订含保底收入承诺的合作协议,并将此作为确认区域代理商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为营业收入的条件。在未发生对应的实际业务情况下,为伪造区域代理商支付技
术服务费的假象,联汛教育通过供应商账户、中间过桥账户将资金在体外循环后,
安排区域代理商转入其全资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讯教育根
据合作协议、转入资金金额,将区域代理商转入的 6,855 万元(含税)确认为 2018
年应收账款,并确认相应营业收入,导致 2018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约 6,467
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的约 5,939 万元,占文化长城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24.49%。
    四、文化长城 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如实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
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3 月 30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与翡翠教育原股东办理完毕股权
过户手续,取得翡翠教育 100%的股权。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文化长城对
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一是 2018 年 6 月,文化长城未能任命翡翠教育财务总监;
二是 2018 年 4 月至 12 月期同,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资金往来行
为;三是 2018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决定或否决翡翠教育的投资行
为;四是 2019 年 1 月至 4 月期间,文化长城未能取得翡翠教育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未能对翡翠教育完成 2018 年年报审计工作。上述情形,属于《企业会计准
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资方
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应考虑因素。
    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直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24 日才在《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翡翠
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下一步措施的公告》等公
告中披露,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等结论存在虚假记载。
    五、文化长城 2019 年 7 月 22 日对深交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7 月 9 日,深交所对文化长城关于不同意合计持有 10.82%的股东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公司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某珠和董事任某的
公告发出关注函,要求文化长城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其中包括“请核查你公司
董事长蔡廷祥、副董事长吴某珠是否存在其他大额债务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债务
逾期未清偿情形”。2019 年 7 月 22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回复深交所表示,“董
事长蔡廷祥不存在其他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经查,2016 年 12 月,文化长城董事长蔡廷祥向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原股东胡某借款 5,718 万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该笔借款已偿还 1,980
万元,未偿还 3,738 万元,文化长城 2019 年 7 月 22 日回复深圳交易所的公告与
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2016 年 10 月 11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约 18,291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分期
收取。2016 年 10 月 26 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转让事项。但 2019 年 12 月 25 日,文化长城决定将长城瓷艺 100%股权转让给广
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隆贸易)。同日,文化长城向隽隆贸易正式转让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约 18,291 万元;长城瓷艺决定修订公司章程,将股东变
更为隽隆贸易,自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2020 年 1 月 16 日,长城瓷艺办理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隽隆贸易正式变更为长城瓷艺股东,持股 100%。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文化长城应于两
个交易日内即 2019 年 12 月 27 日前披露有关进展情况。文化长城迟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才发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
告》披露上述事项,对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披露不及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蔡廷祥,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
蔡廷祥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文化长城资金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
金或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归其个人及关联方使用,未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明知存在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而未披露,导致相关临时报告
披露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蔡廷祥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
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许高镭,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董事,同时担任联汛教育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承担联汛教育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许高镭组织安排相
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业务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导致文化长城 2018 年
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未能在审计机构对文化长城 2018 年财务报表关于翡
翠教育、与潮州名源等公司帐款往来等相关事项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予以特
别关注,并签字保证文化长城 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文化长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交易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营业
收入及利润、未如实披露对子公司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如实答复深交所关注函事项、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
让后续进展,所披露的相关临时报告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文化长城的上述行为,
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蔡廷祥作为文化长城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主导公司上述违
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情节严重,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
和证券市场秩序;许高镭作为作为联汛教育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组织实施
虚增联汛教育业务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事项,情节严重,严重扰乱公司正常
经营和证券市场秩序。
    当事人蔡廷样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2016 年度资金占用
事项金额较小,未达到行政处罚的重大性标准,且该年度占用资金已经归还,未
给文化长城及投资者造成实质损害。第二,本案认定的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
项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存在关联,应择一认定并处罚。第三,文化长城未解
决的违规担保不会再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新的损失,危害后果已消除。第四,
不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对联汛教育财务造假的事项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对回复
深交所的相关公告存在不实内容、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
情况等事项系因其对监管规则、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所造成。第五,其已勤勉履行
职责,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影响。
    综上,当事人蔡廷祥请求减少市场进禁入年限。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各年连续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一个整体行为。当事人提交的
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只能证明第三方将资金转入文化长城或代文化长城及其子
公司清偿债务,无法证明该部分资金系用于关联方清偿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且是否完成资金清偿,不影响关于文化长城存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二、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定期报告应当分别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与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关联交易事项,并且对披露的具体内容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者各自独立对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决策等产生影响、本案对该二项违法事项
分别评价,并无不当。
    第三,违规担保事项是否解决,不影响关于文化长城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四,蔡廷祥时任文化长城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
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对文化长城相关公告存在不实
记载负责,不知悉,不理解监管规则,不能作为其未勤勉履行职责的免责事由。
    第五,当事人未提交关于其已勤勉尽责的客观证据。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蔡廷祥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
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蔡廷祥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许高镭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域者
祖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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