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40号
当事人:梁某珊,女,197X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梁某珊内幕交易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曾用名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梁某珊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梁某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3月18日,金刚光伏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董事长、金刚光伏实际控制人张某梁,金刚光伏董事长李某峰等人召开金刚光伏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将金刚光伏迁址酒泉,并在当地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4.8GW光伏电池片项目。
2022年5月6日,张某梁、李某峰等人召开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二次会议,确定项目的投资额,并决定项目公司由金刚光伏和欧昊集团合资筹建,同时就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讨论和安排。
2022年5月20日,李某峰等人召开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三次会议,初定拟新设立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并由第三方咨询公司对本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2年6月13日,李某峰等人召开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咨询公司对项目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了项目投资估算等内容,决定继续推进项目。
2022年6月16日,金刚光伏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拟以新设控股子公司开展重大项目投资的公告》,称计划与欧昊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以其为实施主体投资建设4.8GW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投资总额419,127.00万元,建设周期18个月。
综上,金刚光伏拟以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419,127.00万元建设4.8GW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3月18日至6月16日,张某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二、梁某珊内幕交易金刚光伏股票情况
梁某珊因工作等原因,与张某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某珊与张某梁存在多次通话联络。2022年4月21日至6月10日,梁某珊控制、使用本人“梁某珊”天风证券账户买入“金刚玻璃”(2022年9月前金刚光伏证券简称“金刚玻璃”)525,900股,买入成交金额16,219,287.00元。“梁某珊”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的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时间与梁某珊和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7,670,056.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梁某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梁某珊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同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故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经济承受能力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理由,对梁某珊的量罚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主客观情形以及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梁某珊违法所得7,670,056.53元,并处以23,010,169.59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