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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3001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87036.16 1348.92 95.34 1267.10 1.34
2024-04-24 87061.29 1762.54 100.48 1336.41 3.33
2024-04-23 87565.16 1655.38 98.00 1304.41 0.56
2024-04-22 87850.30 2261.93 98.60 1334.09 4.49
2024-04-19 87335.44 2752.42 94.56 1269.02 2.48
2024-04-18 87295.47 2448.43 92.39 1294.41 0.39
2024-04-17 87507.77 2225.08 92.81 1313.29 1.43
2024-04-16 87616.76 1727.80 93.07 1258.33 0.96
2024-04-15 88276.37 2212.32 92.44 1309.90 0.31
2024-04-12 88972.37 1874.81 94.59 1333.75 0.8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5 4769.42 5.181
2023-12-31 1 基金 239 13438.26 14.577
2 其他 9 12100.50 13.126
3 上市公司 1 980.00 1.063
2023-09-30 1 其他 6 13979.95 15.186
2 基金 14 6485.30 7.045
3 上市公司 1 1232.56 1.339
2023-06-30 1 基金 288 15220.57 21.986
2 其他 7 4203.38 6.072
2023-03-31 1 基金 35 9074.48 13.102
2 其他 4 5681.27 8.2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24 17.54 17.54 0 443.59 7780.5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0-24 17.54 17.54 0 53.10 931.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8-16 19.82 19.82 0 17.37 344.2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8-15 19.94 19.94 0 17.37 346.3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8-15 19.94 19.94 0 38.38 765.3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临江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8-14 20.46 20.46 0 14.05 287.4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1-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健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谢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田士超、郭明新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田士超,郭明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耀民
公告日期 2020-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健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1-29

处罚对象:

谢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2-01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
    鉴于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责令整改措施(〔2019〕7号)
    2019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
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7号),主要内容和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
                                    1
    “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披露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
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披露,
“九九久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度大幅好转,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本次
交易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信众合评报字
〔2018〕第110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经查,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1-11月份经营业绩未达
到上述《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值,同时九九久科技2018年度存在多次停、限产的
情况并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情况均未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准则,公司董事会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持续
进行整改并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
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二)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4号)
    2020年10月16日,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4号),主要内容及公司的
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
    “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公
                                  2
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就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事
项向关联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占公司2017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8%,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9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股权
转让交易意向金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10.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5.1.1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
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后,充分重视相
关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充分吸取了本次信息披露工作的教训,并对《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则进行了深入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2021〕第40号)
    202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第40号),其主要内容
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过程
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
                                     3
册批复后,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
没有影响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
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
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
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
亿元至-1.4亿元,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
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
申请。2021年2月5日你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
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
六个月内(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不接受你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
的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提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积极整改,防范
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
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甬证监函〔2021〕
101号)
    2021年7月2日,宁波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1〕101号),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
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
                                  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
    你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预亏,对公开发行可转债有重大
影响,但未能及时发现。你公司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面临跨年发行,在
2021年1月19日出具《承诺函》并提交发行申请时,依据2021年1月3日左右匡算
的2020年年度净利润约4.7亿元,认为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匡算数据时
未考虑2021年1月12日初步核算的母公司2020年毛利数据为负,出售电站产生的
净利润其实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可能为负的因素
影响,导致匡算数据与2021年1月30日业绩预告数据有较大差异。以上事项不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作方面
    1、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配偶经营与东方日升子公司相近业务的公司。双一力
(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与金色慧能(宁波)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设立时间接近,
分别成立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均涉及电池及储能业务,
为光伏组件和电站的下游衍生业务,前者由你公司持有,后者由时任董事长、控
股股东林海峰配偶持有,两家公司仅在目标客户上做一定区分。以上事实不符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你公司控股股东在未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况下主持参与你公司内部会议。
你公司控股股东林海峰已于2020年5月11日离任公司董事长,目前未担任你公司
及子公司职务,但会议纪要显示,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储能事业部中高层会议、
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产品规划会议由控股股东主持。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3、你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2020年度,你公司从事买入美元看跌期权和卖出美元看涨期权相关业务,
其中买入美元看跌期权合约金额为1,100万美元,卖出美元看涨期权合约金额为
                                   5
92,590万美元,合计合约金额为93,690万美元,占你公司2019年未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上述交易事项未经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亦未履行相
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事实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2.5.4条第二款的规定。
    4、你公司未及时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未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每半年检查。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第九十四条、《规范运作指引》第2.5.4条以及第2.5.13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由中国证监会采取
监管措施,我局不另行采取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于
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持续关注,并视整
改情况财务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的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及时通报了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认真核查,充分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整改,并于2021
年7月27日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同时,公司已组织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
部门负责人(包括证券部相关人员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等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专项学习,进行专项讨论,充分认知本次监管关注事
项的重要性,汲取本次事项信息披露不足以及内部控制不足的教训,防范类似情
形再次发生。
                                     6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1〕1号)
    2021年6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谢健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1〕1号),其主要内容及
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
    “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东方日升及董事长谢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 年 1
月 19 日,东方日升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
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
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等。董事长谢健在《承诺函》中签字。
    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
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
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
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
-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
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
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
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
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
    东方日升及董事长谢健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
地说明公司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
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东方日升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
                                   7
评估即启动发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
“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
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
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
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
    东方日升未按上述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也未以业绩预告为基础对跨年后
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并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
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东方日升因可
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
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东方日升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五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东方日升时任董事长谢健在《承诺函》中签字,但未能保证《承诺函》真实、准
确,违反了《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纪
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谢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健
                                   8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提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积极整改,
防范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
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整改措施的情况。公司已针对相关监管整改措施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整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规
范,整改效果良好。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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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田士超、郭明新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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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06

处罚对象:

田士超,郭明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田士超、郭明新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08-06 来源:
当事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田士超,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郭明新,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2020年7月31日,本所受理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承诺函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
  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发行人2020年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
  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发行人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安信证券作为东方日升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田士超、郭明新作为保荐代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不接受田士超、郭明新签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此期间,本所中止审核由田士超、郭明新签字并已受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田士超、郭明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安信证券、田士超、郭明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安信证券及田士超、郭明新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承销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6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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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15

处罚对象:

陈耀民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时间:2021-06-15 来源:
  当事人:陈耀民,男,1962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耀民内幕交易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2月,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统一起见,以下简称“江苏必康”)实际控制人李某松和东方日升董事长林某峰在电话里谈起,江苏必康借壳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科技”)上市后,九九久科技原有的六氟磷酸锂资产和江苏必康的医药业务关联度不大,江苏必康想要出售这块资产,专心从事医药业务。2017年年底,李某松和东方日升子公司江苏斯威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克新材”)执行董事吕某也谈起想要剥离九九久科技一事。2017年12月中下旬,东方日升内部论证认为,九九久科技的高模高弹聚乙烯纤维和六氟磷酸锂两块业务在收购后能为东方日升将来要扩大的储能项目提供原材料,产生协同效应。但由于当前六氟磷酸锂的行情不太好,公司内部认为应暂缓收购事宜的推进。
  2018年2月12日,江苏必康与深圳前海高新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高新”)签署《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并于2月13日公告。林某峰看到了公告。3月30日,东方日升收购了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持有的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锂电池电芯可用于公司太阳能电板,而六氟磷酸锂是锂电池电芯的主要原材料。林某峰在受让上述股权时了解到,国内生产高端的六氟磷酸锂企业并不多,未来的市场前景不错。
  2018年4月底,李某松因其他事宜让伍某军联系林某峰。伍某军电话联系了吕某。林某峰此时有意向收购九九久科技,电话询问李某松九九久科技出售的情况,李某松表示没有正式转让,还可以再谈。于是林某峰让吕某联系江苏必康。5月3日,林某峰和吕某分别从宁海和徐州出发一起去江苏必康办公地江苏徐州新沂,洽谈收购九九久科技事宜。当日下午二点左右到江苏必康后,林某峰和李某松在李某松的办公室洽谈收购事项。双方谈了约半小时后,李某松让吕某去其办公室并询问九九久科技被东方日升收购后对东方日升整体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林某峰和吕某离开后,李某松告知伍某军东方日升决定收购九九久科技,让其安排机构过来。
  5月4日,吕某随林某峰一起回东方日升总部宁海。在回去的路上,林某峰给东方日升董秘雪某行打电话吩咐稍后与其碰面。4日晚上,林某峰告知雪某行江苏必康有意向出售九九久科技,让雪某行和吕某第二天一起去和李某松商谈。雪某行联系中介机构次日同行。
  5月4日,李某松、伍某军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一起商谈收购的初步方案。
  5月5日(星期六),吕某、雪某行等五人到江苏必康和李某松、伍某军等人洽谈收购细节问题。会上商讨了收购方案、收购价格及付款安排等。当天形成了收购方案及时间表。
  5月5日晚上,雪某行向林某峰汇报了当天和江苏必康的商谈情况。5月6日,林某峰去江苏必康,与江苏必康董事长谷某嘉签署了有关收购的《框架协议》。之后,雪某行安排东方日升停牌事宜。5月7日起,东方日升停牌。5月8日东方日升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东方日升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标的资产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公开于2018年5月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林某峰、吕某、李某松等,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
  二、陈耀民内幕交易“东方日升”股票
  (一)陈耀民利用本人账户及陈某德账户(以下合称“账户组”)交易“东方日升”情况
  陈耀民实际控制其本人账户和“陈某德”账户。陈某德为陈耀民姐夫,其账户受陈耀民控制。
  “陈耀民”账户2007年7月5日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东方证券上海长宁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023**388,下挂上海普通账户A18****227,深圳普通账户005****816。“陈耀民”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19.5万股,成交金额212.32万元。截至2020年5月29日已全部卖出,经计算,该账户涉案交易亏损884,842.27元。
  “陈某德”账户2017年8月17日开立于银河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02******700,下挂上海普通账户A12****612、上海信用账户E04****034、深圳普通账户005****817和深圳信用账户060****428。“陈某德”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93万股,成交金额1,008.69万元。截至2020年5月29日已全部卖出,经计算,该账户涉案交易亏损501,118.62元。
  账户组前述涉案交易合计亏损1,385,960.89元。
  (二)陈耀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讯、联络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耀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通话8次,主被叫各4次。
  (三)陈耀民交易东方日升行为明显异常
  5月2日13点35分,陈耀民与吕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通话,双方通话后“陈耀民”账户于13点57分银证转入资金200万元,于14点32分和14点59分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19.5万股,买入金额212余万元;5月3日14点44分双方通话后,“陈某德”账户于14点57分和14点58分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33万股,买入金额360余万元;5月4日双方存在两次通话,在第二次14点42分通话后,“陈某德”账户于14点58分和14点59分合计买入“东方日升”股票60万股,买入金额648万元。证券交易与通话联络及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耀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陈耀民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陈耀民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陈耀民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有人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二是个人从业经历表明他深知内幕交易的危害,不会从事这类违法违规活动。三是他与吕某是好朋友,平时多有联系。四是他知道东方日升的金坛项目完工后,能够给公司带来较多的利润。五是他原来就有购买东方日升的想法。曾想参与东方日升的定增,未果。当时东方日升股价相对较低,是一个买入的好机会。六是九九久科技资产报价过高,对于东方日升是利空,如果其知道内幕消息,不会在这个时候买。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成立,是综合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交易异常等情况进行认定。第二,知悉或者不知悉内幕交易法律后果并不是免责的理由。第三,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与吕某5月份通话频率远较平时频繁。第四,关于金坛项目及其能够产生的利润,并无证据支撑。且该项意见亦只能作为交易的理由,不能作为异常的解释。第五,内幕信息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作为利好认知或利空认知亦具有相对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对交易东方日升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作出合理说明。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耀民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6月9日

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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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4-02

处罚对象:

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0-035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披露了《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收到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保护行
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20]2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对日升常州处以
人民币 10 万元的罚款。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升常州收到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
保护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灌环撤字[2020]1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于 3 月 18 日向日升常州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
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20]26 号),对日升常州作出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的行政
处罚决定。
    在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主体错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撤销 2020 年 3 月 18 日作出的灌环罚字[2020]26 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备查文件
    1、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灌环
撤字[2020]14 号)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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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3-27

处罚对象:

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0-02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控股子公
司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于近日收到连云
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20]26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2 月 27 日,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发现在灌云县伊山
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有白色固体废物。经调查发现,日升常州与泰兴市格奥展泰
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并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26 日将约
400 吨氟化钙污泥交由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班严进行处置,其中:
将 300 吨左右的氟化钙污泥倾倒在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将 3 辆车的污泥卸在康
泰食用菌厂仓库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日升常州处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罚款。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处置方进行更为严格的筛选,
选取资质卓越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夯实
并强化监管责任。同时,会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方的全程管理和责任教育,增加
违约成本,以防固体废物处置方再次出现类似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倾倒、违法丢
弃、不及时准确报告运输路线和处置目的地的情况发生。
    2、日升常州积极配合后续处理,在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当即协调并要求固
体废物处置方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今后会进一步加强与环保执法部门的沟通,
并邀请专业机构协助强化内部管控和对处置方的管理。
    3、加强管理,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管理责任:发生该事件后公司积极组
织人员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环保负责人、固体废物处置专职人员进行
培训,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在内部推行相关的考核制度,强化责任管理、明晰
管理界面,今后处置商发生环保事故的,对内部管理人员一并追责,同时采用更
加科学与有效的管控措施,对于固体废物处置方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定路线的
“三定”制度并且充分运用 GPS 等定位系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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