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40
号
当事人: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瑞仪器)
。
刘召贵
,
时任天瑞仪器董事长,
。
吴照兵
,
时任天瑞仪器
财务总监
。
张鑫,
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天瑞仪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张鑫
的要求
,我会
举行听证会听取
了
张鑫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天瑞仪器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
相关
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
61
,
423.52
万元,少计营业成本
61
,
171.43
万元,少计利润总额
252.09
万元。
2024
年
4
月
,天瑞仪器发布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的公告
》,
对
202
1
年
年度
报告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瑞仪器相关公告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项目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天瑞仪器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瑞仪器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刘召贵、
吴照兵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鑫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张鑫及其代理人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相关陈述申辩意见,
经复核,
对当事人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并充分考虑配合调查
等
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召贵、吴照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
万元罚款
;
三、对张鑫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