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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瑞(3001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5361.41 12.749
2025-06-30 1 其他 3 5361.41 12.749
2 QFII 1 432.62 1.029
2025-03-31 1 其他 3 5361.41 12.749
2024-12-31 1 其他 3 5361.41 12.749
2024-09-30 1 其他 3 5361.41 12.749
2 QFII 1 314.53 0.7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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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25 2.98 3.02 -1.32 50.00 149.0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41224 3.08 3.16 -2.53 50.00 154.0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40327 5.00 4.30 16.28 434.10 2170.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3 4.89 6.04 -19.04 108.47 530.42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太平街证券营业部

20231009 4.79 6.03 -20.56 33.97 162.72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7 5.20 5.99 -13.19 109.68 570.34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邓明勇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邓明勇
公告日期 2025-03-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瑞: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召贵,吴照兵,张鑫,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召贵,吴照兵,张鑫,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鑫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孝阳

邓明勇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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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28

处罚对象:

邓明勇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ST天瑞公告编号:2025-017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分别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创立于 1982 年,是全国首批经批
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013 年 9 月 18 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
富中心 5-1001 室。
    公证天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为张彩斌先生,截至 2024 年末,公证
天业合伙人数量 59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34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68 人。公证天业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30,857.26 万
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6,545.8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6,251.64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 81 家,审计收费总额 8,151.63 万元,上市公司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 6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证天业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89.1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
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
诉讼 1 例,目前该诉讼还在审理中。
    3、诚信记录
    公证天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
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公证天业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
管措施 3 次、纪律处分 3 次,15 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 1 次,不存在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邓明勇,1996 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
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建研院(603183)、蓝丰生化(002513)、上能电气
(300827)等,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阳旻,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20 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先后为天孚通信(300394)、津荣天宇(300988)、明志科技(688355)、上能电
气(300827)、天瑞仪器(300165)等上市公司提供了审计等证券业服务,具有
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邹雪娟,1997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近三年复核或签署的
上市公司有盛德鑫泰(300881),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聘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详见下表:
                   处理处罚处理处罚事由及处理
序号姓名实施单位
                     日期类型处罚情况
                                警告行政创元数码 2022 年
 1     邓明勇    2024 年 3 月财政部
                                  处罚报审计项目
                                           中国证券监督东尼电子 2022、
                                监督管理
 2     邓明勇 2024 年 12 月管理委员会浙   2023 年报审计项
                                  措施
                                             江证监局目
                                           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蓝丰生化 2023 年
 3     邓明勇    2025 年 3 月管理委员会江
                                  措施报审计项目
                                             苏证监局
                                                          东尼电子 2022、
                                           上海证券交易
 4     邓明勇    2025 年 4 月纪律处分                  2023 年报审计项
                                                 所
                                                                 目
     3、独立性
     公证天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
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
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调确
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具体的审
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公证天业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证天业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为
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证天业在执业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在合作过程中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同意续聘
公证天业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生效日期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ST天瑞: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3-19

处罚对象:

刘召贵,吴照兵,张鑫,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于2024年4
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4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2024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18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025年3月1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4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住所:江苏省昆
山市中华园西路1888号。
刘召贵,男,1962年11月出生,时任天瑞仪器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
吴照兵,男,1963年3月出生,时任天瑞仪器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
张鑫,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住
第1页
址:江苏省昆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天瑞仪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鑫的要求,我会举
行听证会听取了张鑫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瑞仪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关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
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61,423.52万元,少计营业成本61,171.43万元,少
计利润总额252.09万元。
2024年4月,天瑞仪器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1年年度报告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瑞仪器相关公告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情况说明、
相关项目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瑞仪器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刘召贵、吴照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张鑫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鑫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张鑫作为天瑞仪器的
独立董事尽到了一定勤勉义务。第二,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正式任职,不应
对2021年全年会计差错事项承担责任。第三,对张鑫量罚过重。综上,请求免除
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综合当事人专业背景、担任审计委员会职务等情
况,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鑫是天瑞仪器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
二,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期间正常履职,并签署2021年年度报
告,理应对2021年全年财务报告承担法定责任。其三,在量罚过程中,我会已综
合考虑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配合
调查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第2页
二、对刘召贵、吴照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
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9.4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2021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并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5)等相关文件。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11条,
“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
足上述条件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3页
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10

处罚对象:

刘召贵,吴照兵,张鑫,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40
号
      
当事人: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瑞仪器)
。
  
刘召贵
,
时任天瑞仪器董事长,
。
  
吴照兵
,
时任天瑞仪器
财务总监
。
  
张鑫,
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天瑞仪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张鑫
的要求
,我会
举行听证会听取
了
张鑫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天瑞仪器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
相关
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
61
,
423.52
万元,少计营业成本
61
,
171.43
万元,少计利润总额
252.09
万元。
  
2024
年
4
月
,天瑞仪器发布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的公告
》,
对
202
1
年
年度
报告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瑞仪器相关公告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项目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天瑞仪器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瑞仪器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刘召贵、
吴照兵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鑫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张鑫及其代理人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相关陈述申辩意见,
经复核,
对当事人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并充分考虑配合调查
等
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召贵、吴照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
万元罚款
;
  
三、对张鑫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3
月
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3

处罚对象:

张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当事人:张鑫,男,
1976
年
5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鑫内幕交易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鑫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张鑫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
年
1
月初,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出让控制权,独立董事张鑫推荐了相关公司。
  
2023
年
1
月
29
日,双方召开现场会议,详细介绍各自公司情况。相关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表明收购天瑞仪器控制权的意向。
  
2023
年
2
月
2
日、
2
月
21
日,双方相互进行现场考察。
  
2023
年
4
月
19
日,双方就股票转让和发行股份的关键要点形成了初步方案并进行探讨。
  
2023
年
5
月
8
日收盘后,天瑞仪器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
  
前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之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公开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晚。张鑫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
  
二、张鑫内幕交易
“
天瑞仪器
”
  
(一)账户及相关情况
  
“
张某军
”
证券账户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开立于粤开证券苏州分公司,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46****693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5****135
。
“
张某军
”
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浦发银行,敏感期内买入
“
天瑞仪器
”
的资金来自张鑫。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张某军
”
粤开证券账户由张鑫实际控制使用,交易
“
天瑞仪器
”
由张鑫决策。
  
(二)涉案账户交易
“
天瑞仪器
”
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鑫使用
“
张某军
”
证券账户买入
“
天瑞仪器
”1,096,800
股,成交金
额
5,712,135.60
元
,后通过大宗交易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5,703,360.00
元,扣除税费后亏损
12,838.02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鑫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鑫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二是
2023
年
3
月
29
日以前其以中间人的身份参与,并非以独立董事身份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信息进行交易。三是积极配合调查,且并未盈利,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家庭经济困难,罚款金额过高。请求减少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无误。
2023
年
1
月
29
日天瑞仪器实际控制人与相关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见面。李某、张鑫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当天表达了收购天瑞仪器控制权的意向。我局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张鑫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并参与此次股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张鑫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张鑫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
“
天瑞仪器
”
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第三,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张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3

处罚对象:

张孝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当事人:张孝阳,男,
1974
年
2
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孝阳内幕交易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孝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张孝阳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
年
1
月初,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出让控制权,张某推荐了相关公司。
  
2023
年
1
月
29
日,双方召开现场会议,详细介绍各自公司情况。相关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表明收购天瑞仪器控制权的意向。
  
2023
年
2
月
2
日、
2
月
21
日,双方相互进行现场考察。
  
2023
年
4
月
19
日,双方就股票转让和发行股份的关键要点形成了初步方案并进行探讨。
  
2023
年
5
月
8
日收盘后,天瑞仪器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
  
前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之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公开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晚。李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
  
二、张孝阳内幕交易
“
天瑞仪器
”
  
(一)张孝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李某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告知石某乔拟收购天瑞仪器控制权信息,石某乔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
2023
年
2
月
3
日,石某乔告知薛某艺李某正在与天瑞仪器洽谈控制权变更事项,薛某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张孝阳与石某乔、薛某艺是朋友,名下有合作开办的企业。
2023
年
2
月、
3
月期间,张孝阳与石某乔、薛某艺有多次见面接触。
  
(二)涉案账户相关情况
  
1.
账户开立情况
  
“
史某林
”
证券账户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开立于中山证券湖北分公司,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79****526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35****934
。
  
“
张孝阳
”
证券账户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开立于华安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34****948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8****717
。
2023
年
1
月
10
日开通了信用账户
E07****328
和
060****964
。
  
2.
资金情况
  
“
史某林
”
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浦发银行,敏感期内买入
“
天瑞仪器
”
的资金来源于张孝阳借入资金及其本人转入资金。
  
“
张孝阳
”
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敏感期内买入
“
天瑞仪器
”
的资金来自张孝阳。
  
3.
控制情况
  
敏感期内
“
史某林
”“
张孝阳
”
证券账户由张孝阳控制使用,交易
“
天瑞仪器
”
股票由张孝阳决策。
  
(三)涉案账户交易
“
天瑞仪器
”
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史某林
”
证券账户买入
“
天瑞仪器
”
1,568,200
股,买入金额 
8,244,119.00 
元,后全部卖出,
卖出金额
10,218,365.12
元,扣除税费后盈利
1,958,489.01
元;
“
张孝阳
”
华安证券普通账户买入
“
天瑞仪器
”21,400
股,买入金额
108,773.00
元,敏感期内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110,154.00
元,扣除税费后盈利
1,198.68
元;
“
张孝阳
”
华安证券信用账户买入
20,500
股,买入金额
105,718.00
元,敏感期内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105,575.00
元,扣除税费后亏损
317.47
元。
上述账户合计盈利
1,959,370.22
元。
  
(四)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前
5
年,涉案账户从未交易过
“
天瑞仪器
”
,此次买入涉案股票系张孝阳首次
借用他人证券
账户并放大资金杠杆买入。二是
2023
年
3
月
21
日开盘开始张孝阳共委托
90
多笔单一买入
“
天瑞仪器
”640
多万元,占当时该账户总资产的
80.30%
;
3
月
31
日资金到位后当日又买入约
182
万元
“
天瑞仪器
”
,买入意愿强烈。三是张孝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石某乔、薛某艺在
2023
年
2
月中下旬有较为频繁的联络接触,
“
张孝阳
”
账户
2023
年
3
月
2
日首次买入
“
天瑞仪器
”
;
2023
年
3
月
16
日或
3
月
17
日,张孝阳、石某乔因工作原因见面,
3
月
21
日
“
史某林
”
账户大量买入
“
天瑞仪器
”640
多万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孝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孝阳
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
张孝阳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涉案股票的情形。第二,采用推定方式认定内幕交易,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第三,未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涉案股票。买入理由主要有:长期关注并看好环保相关公司股票;涉案股票价格比较低,感觉未来股价可能会上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
2023
年
5
月
9
日卖出股票,主观上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意思。第四,违法所得数额计算错误,且处罚明显过重。一是除了事先告知书中提及的账户外,还通过长城证券账户买入涉案股票,造成巨额亏损,该金额应计算在内;二是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目前生活困难,罚款金额明显过重。请求免予处罚,如最终认定存在不当,请求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内幕交易推定规则。本案中,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孝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石某乔、薛某艺存在联络接触,控制使用
“
史某林
”
中山证券、
“
张孝阳
”
华安证券账户交易
“
天瑞仪器
”
股票
,
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张孝阳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长期关注看好涉案股票、价格低感觉未来会上涨等解释不足以否定其交易的异常,无法排除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当事人提到内幕信息公开前的
2023
年
5
月
9
日卖出股票,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三,违法所得计算无误。经过核实,申辩材料中提及的长城证券账户,
首笔买入
“
天瑞仪器
”
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7
日,不在我局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内,该账户的盈亏不应计算在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之内。本案
已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张孝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张孝阳违法所得
1,959,370.22
元,并处以
3,918,740.44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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