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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迅(30016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3760.66 11.165
2023-12-31 1 其他 3 4121.66 12.237
2023-09-30 1 其他 4 4534.73 13.929
2 上市公司 1 527.57 1.621
2023-06-30 1 其他 4 5071.78 16.095
2 上市公司 1 1802.74 5.721
2023-03-31 1 其他 4 5071.78 16.315
2 上市公司 2 2193.85 7.0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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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0 2.28 2.33 -2.15 50.00 114.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0-09 2.89 2.95 -2.03 50.00 14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0-09 2.89 2.95 -2.03 50.00 144.5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9-20 2.97 3.02 -1.66 32.50 96.53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9-20 2.97 3.02 -1.66 40.00 118.80

买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8-18 3.04 3.10 -1.94 30.00 91.2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0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迪威迅: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季刚,汪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龙士学
公告日期 2021-07-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仲添
公告日期 2019-09-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迪威迅: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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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03

处罚对象:

季刚,汪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58 号
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
高发社区侨香路 4080 号侨城坊 1 号楼 20A;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 号院 4 号楼 13 层 1314A;
季刚,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
汪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
负责人。— 2 —
经查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迅)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迪威迅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显示, 2017 年 12 月,迪威
迅存在以投资意向款形式提供 1,196 万元资金给原控股股东北京
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策)使用的情形,上述
行为构成资金占用。迪威迅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整
改情况的进展报告》显示,北京安策已归还全部 1,196 万元占用
资金。
迪威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迪威迅原控股股东北京安策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
四项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三项、第 4.2.9 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迪威迅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迪威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季刚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一款、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四项及《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3 —
4.2.8 条第三项、第 4.2.9 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迪威迅的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迪威迅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负责人汪俊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迪威迅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安策恒兴
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季刚,时任副总经理、 时任财务负责人汪俊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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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7-05

处罚对象:

龙士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当事人:龙士学,男,1960年5月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龙士学内幕交易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迅)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龙士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
  迪威迅一直有寻找一家侧重制造、业务稳定的企业开展并购的意向,经介绍,接触到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伟业)。
  2018年11月,双赢伟业董事长周某华等人与迪威迅员工冯某等人在深圳见面,就重组事项进行了初步沟通。
  2018年12月初,周某华等人与迪威迅实际控制人季某、冯某等人在迪威迅会面,双方商谈了业务的契合性以及下一步合作计划,签署了《关于资本运作合作项目之保密协议》《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
  李某明为深圳市久安富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总经理,通过久安及其关联公司投资入股双赢伟业。2019年1月22日,季某、冯某、周某华、李某明在深圳会面,再次确定合作意向。2019年1月22日起至停牌公告前,李某明一直参与并购商谈,并负责和双赢伟业股东沟通并购事宜。
  2019年3月5日,季某、冯某、周某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顾某等人在杭州会谈,正式确定并购事宜,会后起草了意向性协议。3月上旬至4月下旬,双方开始对意向性协议进行协商。
  2019年3月21日,李某明考虑双赢伟业股东较多,为方便沟通,建立“双赢伟业并购微信群”,成员有龙士学等人。李某明在“双赢伟业并购微信群”介绍双赢伟业并购情况,并将自己与冯某微信沟通并购事宜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群内。
  2019年4月15日至16日,双赢伟业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正式委托李某明就转让双赢伟业股权事宜与迪威迅沟通谈判并签署相关协议。
  2019年4月26日,双赢伟业股东分别与迪威迅签署意向性协议,迪威迅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迪威迅拟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双赢伟业控股权。
  2019年5月15日,迪威迅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公告》,披露本次交易标的为双赢伟业75.3977%股权。
  迪威迅拟收购双赢伟业控股权相关事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2月初形成,公开于2019年4月26日。周某华、李某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龙士学内幕交易“迪威迅”的情况
  (一)相关账户情况。
  “龙士学”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日开立于江海证券吉林分公司,上海股东账户:A331XXXX59,深圳股东账户:0167XXXX25,资金账户:83XXXX51。
  “龙士学”信用证券账户于2018年7月24日开立于江海证券吉林分公司,上海股东账户:E049XXXX04,深圳股东账户:0604XXXX07,资金账户:983XXXX51。
  “于惠丁”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18日开立于江海证券吉林分公司,上海股东账户:A460XXXX20,深圳股东账户:0262XXXX26,资金账户:83XXXX88。
  (二)相关账户交易决策情况及资金来源。
  “龙士学”“于惠丁”证券账户由龙士学控制,交易“迪威迅”是其秘书李某艳听从其指令下单。
  “龙士学”证券账户买入“迪威迅”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于惠丁”证券账户买入“迪威迅”资金全部来源于龙士学,“于惠丁”账户收益亏损由龙士学承担。
  (三)龙士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的情况。
  龙士学在敏感期内通过电话、微信、见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周某华联络接触频繁。2019年3月龙士学与李某明通话18次、与周某华通话及短信联络3次、与周某华见面1次;2019年4月(公告前)龙士学与李某明通话13次、与周某华通话1次,并多次在“双赢伟业并购微信群”发表意见。
  (四)相关账户敏感期内交易“迪威迅”情况。
  2019年3月2日龙士学与周某华在深圳会面,3月5日,季某、冯某、周某华等人见面会谈并购事宜,3月6日上午龙士学即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入“迪威迅”1,909,000股,买入金额12,263,880元。3月7日、3月11日,龙士学用自己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迪威迅”925,900股,买入金额6,001,533.64元。3月14日9:09时龙士学与李某明通话,9:38时龙士学即用自己的证券账户开始买入“迪威迅”,当日共买入“迪威迅”586,300股,买入金额3,551,787.98元。3月20日,龙士学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入“迪威迅”50,000股,买入金额301,500元。
  3月18日龙士学安排于惠丁开立证券账户后,3月19日、29日龙士学分别向“于惠丁”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600万元、1500万元,3月27日、3月29日、4月1日分3个交易日“于惠丁”证券账户买入“迪威迅”2,746,671股,买入金额16,641,596.65元。
  “龙士学”“于惠丁”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迪威迅”6,217,871股,买入金额38,760,298.27元,截至2019年5月22日已全部卖出。经计算,合计盈利2,280,510.67元。
  龙士学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龙士学”“于惠丁”账户交易时点、资金变化、新开账户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关联,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涉案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龙士学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因双赢伟业相关当事人涉嫌诈骗给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其在二级市场投资损失巨大,难以承担罚款。综上,当事人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龙士学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充分考虑其配合调查等相关情形,量罚幅度合理。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龙士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没收龙士学违法所得2,280,510.67元,并处以4,561,021.3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宁夏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1年6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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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7-05

处罚对象:

黄仲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黄仲添,男,1961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仲添内幕交易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迅)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
  迪威迅一直有寻找一家侧重制造、业务稳定的企业开展并购的意向,经介绍,接触到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伟业)。
  2018年11月,双赢伟业董事长周某华等人与迪威迅员工冯某等人在深圳见面,就重组事项进行了初步沟通。
  2018年12月初,周某华等人与迪威迅实际控制人季某、冯某等人在迪威迅会面,双方商谈了业务的契合性以及下一步合作计划,签署了《关于资本运作合作项目之保密协议》《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
  李某明为深圳市久安富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总经理,通过久安及其关联公司投资入股双赢伟业。2019年1月22日,季某、冯某、周某华、李某明在深圳会面,再次确定合作意向。2019年1月22日起至停牌公告前,李某明一直参与并购商谈,并负责和双赢伟业股东沟通并购事宜。
  2019年3月5日,季某、冯某、周某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顾某等人在杭州会谈,正式确定并购事宜,会后起草了意向性协议。3月上旬至4月下旬,双方开始对意向性协议进行协商。
  2019年3月21日,李某明考虑双赢伟业股东较多,为方便沟通,建立“双赢伟业并购微信群”,成员有黄仲添等人。李某明在“双赢伟业并购微信群”介绍双赢伟业并购情况,并将自己与冯某微信沟通并购事宜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群内。
  2019年4月15日至16日,双赢伟业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正式委托李某明就转让双赢伟业股权事宜与迪威迅沟通谈判并签署相关协议。
  2019年4月26日,双赢伟业股东分别与迪威迅签署意向性协议,迪威迅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迪威迅拟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双赢伟业控股权。
  2019年5月15日,迪威迅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公告》,披露本次交易标的为双赢伟业75.3977%股权。
  迪威迅拟收购双赢伟业控股权相关事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2月初形成,公开于2019年4月26日。周某华、李某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黄仲添内幕交易“迪威迅”的情况
  (一)账户情况。
  “黄仲添”证券账户于1994年6月21日开立于中山证券深南分公司,上海股东账户:A286XXXX35,深圳股东账户:0000XXXX19,资金账户:755100XXXX18。
  (二)账户控制及资金来源。
  “黄仲添”证券账户系本人实际控制,买入“迪威迅”为其本人办公电脑下单,买入“迪威迅”资金为卖出“沃格光电”所得,证券账户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三)黄仲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情况。
  黄仲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系原同事,认识多年。2019年3月22日,黄仲添与李某明通话联络1次,通话时长14分42秒,与周某华通话联络1次,通话时长20分16秒,与周某华微信联系多次,并多次在“双赢伟业并购微信群”发表意见。
  (四)“黄仲添”账户敏感期内交易“迪威迅”情况。
  2019年3月25日(黄仲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黄仲添亏损卖出持有股票后当即买入“迪威迅”226,600股,买入金额1,642,615元。3月26日又买入“迪威迅”1100股,买入金额7348元。截至3月26日收盘,黄仲添持有“迪威迅”市值占涉案账户当日市值的99.84%。“黄仲添”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迪威迅”共计227,700股,买入金额1,649,963元,截至2019年7月29日已全部卖出。经计算,亏损339,037.46元。
  黄仲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大量买入“迪威迅”股票,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涉案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黄仲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其书面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存在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当事人买入迪威迅股票的行为并未利用内幕信息,而是完全基于自身独立研判。第三,当事人没有任何从事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动机。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认定黄仲添构成内幕交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周某华多次联络接触后,交易“迪威迅”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虽主张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仅限于并购价格,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络接触与内幕信息无关。
  第二,高度关注“迪威迅”不能排除内幕交易。当事人提出的将“迪威迅”添加到股票交易软件“自选股”、长期看好“迪威迅”股票等事实和理由不能排除本案交易的异常性,不构成合理说明。
  第三,黄仲添内幕交易“迪威迅”股票,即为法律禁止行为,其提出的交易动机等理由不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证明接触联络与内幕信息无关,不足以合理解释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以及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的事实,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对黄仲添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宁夏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1年6月23日

关于对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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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25

处罚对象: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1层106-5。
    经查明,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北京安策作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迅”)的控股股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因被动平仓多次发生敏感期减持,合计减持3,324,166股,占迪威迅总股本的比例为1.11%,减持金额合计1,918.17万元。其中,2018年10月3日至10月12日、2019年1月21日至1月30日、2019年2月12日至2月21日、2019年3月21日至4月19日期间,北京安策因被动平仓分别减持迪威迅股票578,322股、643,926股、142,184股、1,959,734股,减持金额分别为307.21万元、329.79万元、67.82万元、1,213.35万元,上述减持分别发生在迪威迅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2018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以及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北京安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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