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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
508号;
吴海宙,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奕,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许冬冬,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
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19日,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奕、董
事会秘书许冬冬在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上表示,天晟新材前
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已经在试制阶
段,如果一切顺利预计在今年6月份前后量产;为应对疫情,天
晟新材全面支持生产呼吸机配件,此产品主要应用于武汉火神山
医院、雷神山医院、武汉其他医院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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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急需的氢氧雾化(呼吸)机;针对此次疫情,天晟新材
注重与医疗器械企业加大合作,为国内以及国际知名的医疗器械
与设备厂家的核磁共振&CT、氢氧雾化呼吸机、重症监护仪等提供
核心零部件配套。
2月21日,天晟新材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前
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在试制阶段。
由于新兴产业及大客户的开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天晟新材业
绩影响尚不明确。
2月26日,天晟新材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
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 。关于前舱支架缓冲垫产
品业务,天晟新材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目前前舱支架缓
冲垫产品的销售模式为间接供货,我公司提供给一级供应商,由
一级供应商做成总成产品提供给特斯拉”“通过与客户的前期沟
通,如通过相应测试和认证,公司将在6月前后根据客户需求完
成相关准备”“目前暂未签署正式协议,暂无在手订单不会对我公
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呼吸机配件产品,天晟新材在《关注
函回复公告》中称“目前已收到订单量合计5.8万套,销售额为
150 万元”“2020 全年预计订单总量约30 万套,年销售额预计
1,000万元左右,不会对我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关于与相关
医疗机构合作业务,天晟新材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除呼
吸机配件外,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
相关医疗机构的合作主要是为其提供相关配件”“上述相关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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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配件2018 年销售额为1,198万元,2019 年销售额为
1,026万元”。
天晟新材在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中未客观、完整反映前
舱支架缓冲垫产品、呼吸机配件等业务的实际状况,于2 月21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仍未准确、完整披露前舱
支架缓冲垫产品、提供呼吸机配件以及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业务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直至2月26日在《关注函回复公告》
中才予以披露。
天晟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天晟新材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晟新材董事会秘书许冬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天晟新
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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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
奕、董事会秘书许冬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