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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30017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5723.17 21.400
2025-06-30 1 其他 1 15264.40 20.776
2 QFII 2 327.65 0.446
3 基金 8 66.04 0.090
2025-03-31 1 其他 2 15429.00 21.000
2 QFII 1 169.80 0.231
3 基金 1 1.65 0.002
2024-12-31 1 其他 2 15474.06 21.061
2 QFII 3 542.85 0.739
3 基金 6 103.47 0.141
2024-09-30 1 其他 4 17823.73 24.2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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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14 3.83 4.20 -8.81 127.07 486.6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0 5.04 4.34 16.13 388.15 1956.28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7 5.50 5.57 -1.26 293.89 1616.4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6 5.31 5.38 -1.30 646.55 3433.1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观日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23 7.85 8.05 -2.48 1450.00 11382.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东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10622 6.00 5.70 5.26 330.00 1980.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白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白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福能东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晓玲,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贵银,陈刚,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晓玲,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能东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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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20

处罚对象: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福能东方
证券代码:300173
公告编号:2025-059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能东方”)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3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福能东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福能东方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福能东方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责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广东证监局同日对相关责任人员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责任人员不属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是涉及公司原子公司大宇精雕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大宇精雕100%股权出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大宇精雕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无关,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2.公司判断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对历史违规事项进行积极整改。后续公司将加强业务监管和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持续完善内控运行程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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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9

处罚对象:

张晓玲,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郭景松,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张晓玲,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东福北路 6 号明日豪庭 B3 幢 104 房;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住所: 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35 号第一栋。
经查明, 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松德实业”) 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
德印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能东方”,曾用名“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原—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向松德实业转让松德印机 100%股权,转让价格
27,900 万元。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福能东方应收松德印机
6,919.97 万元,双方约定,松德印机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三
年内清偿上述款项。 2020 年 8 月 14 日,福能东方披露公告称截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述应收账款逾期未解决形成关联方资金
占用。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前述占用资金仍未清偿完毕。
福能东方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松德印机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郭景松、张晓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 对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山— 3 —
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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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02

处罚对象:

王贵银,陈刚,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
六路 17 号五座 3301-3310 室;
王贵银,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刚,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
东方”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2,200 万元至 2,700 万元。1 月 23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 2 —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1,200
万元至 1,700 万元。 2 月 27 日,福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
报》,预计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1,724.89 万元。 4 月 27 日,福能
东方披露《关于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14,839.82 万元。 4 月 28 日,福
能东方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4,839.82 万元。福能东方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
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
变化、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福能东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4 条的规
定。
福能东方董事长王贵银、总经理陈武、财务负责人陈刚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
规定,对福能东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 3 —
二、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贵银、总经
理陈武、财务负责人陈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2 月 2 日
— 4 —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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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5-25

处罚对象:

张晓玲,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郭景松,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张晓玲,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
东福北路6号明日豪庭B3幢104房,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松德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2017年5月31日,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慧松德”)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
松德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智慧松德向松德实业转让中山松
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印机”)100%股权,转让价
格27,9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松德实业应在2019年6
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3,900万元。2019年8月27
日,智慧松德披露的《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告》显
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松德实业尚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13,900万元,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郭景松、张晓玲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松德实业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
请。 
郭景松、张晓玲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松德印机处于亏损
状态,其拟通过承接松德印机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后因支付
能力出现问题导致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存在主观恶意,且一
直积极配合解决资金占用事项,积极配合智慧松德冻结其股份,
最大限度保障智慧松德利益。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书面申辩和听证申
 
— 3 — 
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郭景松、张晓玲。智慧松德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松德实
业转让松德印机10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松德实
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3,900万元但
未按期支付,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晰。智慧松德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7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
的规定。考虑到相关资金占用系因交易形成,交易目的是剥离上
市公司亏损的印刷机业务,郭景松、张晓玲因后续资产状况恶化,
导致无法按期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资金占用的主观恶
意,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积极配合智慧松德冻结其股份,对郭景
松、张晓玲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松德实业。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上述行为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
的规定。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 4 —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郭景松、张晓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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