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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化南
一路 1 号;
汪天祥,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余雪松,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
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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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25 日,福安药业披露《 2021 年度业绩快报》,
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亏损 29,692.02 万元。 4 月 26 日,福安药业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1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29,691.31 万
元。福安药业未按规定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业
绩预告。
福安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6.2.2 条的规定。
福安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天祥、财务总监余雪松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福安药业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天
祥、财务总监余雪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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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