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丁剑平,尹亚平,杨娅,栗沛思,田志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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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16 号
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
螺山路 19 号;
杨娅,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丁剑平,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尹亚平,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栗沛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田志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 2 号)查明的事实,徐州海
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5 月 4 日,海伦哲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6 年至 2019 年,公司子
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为完成
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与合胜勤电子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达康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达闼科技控股
有限公司、达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智慧云未来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顿橡塑新材
料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合同,虚构与深圳市鑫荣机械加工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浩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通电子有限公
司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
通过深圳市爱喜德科技有限公司、黎某、曹某华等银行账户进行
资金流转,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 2016
年至 2019 年,海伦哲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4,932.13 万元、
17,767.26 万元、 17,031.99 万元、 19,510.50 万元,分别虚增利
润总额 7,656.05 万元、 7,604.61 万元、 8,597.30 万元、 5,033.6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 74.30%、
43.10%、 70.39%和 103.56%,导致海伦哲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 3 —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伦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海伦哲时任副董事长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
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海伦哲时任董事长丁剑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尹亚平、时任
副总经理田志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海伦哲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栗沛思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 3.2.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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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娅、
时任董事长丁剑平、时任总经理尹亚平、时任副总经理田志宝,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栗沛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娅
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海伦哲、杨娅、丁剑平、尹亚平、田志宝、栗沛思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伦
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