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于秀成,刘涛,李向罡,杨纪国,贾晓钰,赵子明,邱岳,陈荣东,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08 证券简称: *ST 中程公告编号: 2025-045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 立案。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下简称“《告知书》 ” ) 。 根据《告知书》 认定的事实,
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5.1 条第(一) 项、 第 10.5.2 条第(六) 项“根据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 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
虚假记载, 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
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
股票简称、 证券代码不变。
2.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强调事项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10.3.11 条第(三)项、 第(五)项情形, 公司股票可能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1.5 条第一款“上市公
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 终止上市情形的, 其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
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终止上市” 。 目前, 公司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10.3.11 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具体详见《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44) 。
3.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
监立案字 03720251001 号)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03)。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处
罚字【2025】 41 号) ,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具体内容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 XIAOYU(曾用中文名: 贾晓钰) 先
生、 邱岳先生、 李向罡先生、 刘涛先生、 于秀成先生、 陈荣东先生、 杨纪国先生、
赵子明女士: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会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 青岛中程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 青岛中程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21 年, 青岛中程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
记载, 其中, 风电项目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虚假确认收入和利润, 光
伏项目通过虚增工程进度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 2020 年至 2022 年, 青岛中
程虚增印度尼西亚矿权相关财务数据, 其中, CIS 煤矿采矿权证被撤销事项, 青
岛中程不晚于 2020 年知悉; JAYA 锰矿矿权于 2021 年 6 月到期。 青岛中程未对
上述资产予以转销, 仍作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上述事项导致青岛中程 2017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40,321.53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2.18%, 虚增利润总额 55,276.88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36.17% ; 2018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46,788.73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6.00%, 虚增利润总额 21,775.90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94.92%; 2019
年度虚减营业收入 67,244.01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8.83%, 虚减利润
总额 28,537.80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78.36%; 2020 年度虚增无
形资产 30,023.44 万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6.53%, 虚减营业收入 34,308.01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8.51%, 虚减利润总额 28,179.72 万元, 占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6.22%; 2021 年度虚增无形资产 30,970.36 万元, 占
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7.37%, 虚减营业收入 732.69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46%, 虚增利润总额 500.23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83%; 2022
年度虚增无形资产 30,970.36 万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7.42%。
JIA XIAOYU, 2015 年 2 月起任青岛中程董事,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
青岛中程总裁,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青岛中程副总裁, 组织、 参与菲律
宾风光一体化项目财务造假事项, 实际管理 CIS 煤矿、 JAYA 锰矿, 明知采矿权
证被撤销、 矿权到期终止事项。 JIA XIAOYU 在青岛中程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邱岳, 2019 年 6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青岛中程董事长, 知悉菲律宾风光一体
化项目财务造假事项, 知悉采矿权证被撤销、 矿权到期终止后未及时作出正确会
计处理。 邱岳在青岛中程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李向罡, 2019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青岛中程总裁, 是菲律宾风光一体化
项目的负责人, 在已对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进程合理性、 印度尼西亚相关矿权
真实状况存在怀疑的情况下, 仍未有效关注、 管控, 未勤勉尽责。 李向罡在青岛
中程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刘涛, 2015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青岛中程财务部部长, 2016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青岛中程总裁助理, 参与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财务造假事项,
与青岛中程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于秀成, 2016 年 8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青岛中程副总裁, 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青岛中程财务总监, 未有效履行职责, 未勤勉尽责。 于秀成在青岛中程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陈荣东, 2019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青岛中程财务总监, 在编制财务报表
时未充分关注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的收入、 利润情况, 未审慎核查公司资产情
况, 未勤勉尽责。 陈荣东在青岛中程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二、 青岛中程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23 年 5 月 3 日, 青岛中程印度尼西亚子公司 PT. 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 以下简称 TBR) 收到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方法院关于 PT.PAM
MINERAL 公司起诉 TBR 的传唤函及原告起诉状, 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 62,659.46
万元, 占青岛中程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7.47% 。 2023 年 11 月 6 日, 青岛
中程对外披露了上述诉讼。
时任 TBR 总经理 JIA XIAOYU 隐瞒该重大诉讼事项, 未及时向青岛中程报告,
导致青岛中程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时任董事长杨纪国、 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子明
知悉重大诉讼事项后,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 有青岛中程相关公告、 矿权批准及撤销文件、 律师事务所尽
职调查报告、 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相关合同、 施工报告、 起诉状、 询问笔录、
财务资料、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2024 年 4 月 29 日, 青岛中程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资产转销的公
告》 , 对前述采矿权事项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 一是青岛中程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JIA XIAOYU、 邱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李向罡、 刘涛、 于秀成、 陈荣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青岛中程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JIA XIAOYU、 杨纪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子明是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 我会拟决定:
一、 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青岛中资中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对 JIAXIAOYU 给予
警告, 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邱岳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李向罡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刘涛、 于秀成、 陈荣东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
以 100 万元罚款。
二、 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
讼事项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青岛中资
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 JIAXIAOYU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杨纪国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对赵子明给予
警告, 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 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
二、 对 JIA XIAOYU 给予警告, 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三、 对邱岳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 对李向罡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 对刘涛、 于秀成、 陈荣东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 对杨纪国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七、 对赵子明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JIA XIAOYU 参与前述全部违法行为, 在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 依据《证
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
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 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对
JIA XIAOYU 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在禁入期间
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证
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相关规定,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 根据《告知书》 认定的事实, 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5.1 条第(一)
项、 第 10.5.2 条第(六) 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 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股票
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简称、 证券代码不变。
(二)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及“其他风险
警示” 。 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审计报告》 《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强调事项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10.3.11 条第(三)项、 第(五)项情形, 公司股票可能将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1.5 条第一款“上市公
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 终止上市情形的, 其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
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终止上市” 。 目前, 公司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10.3.11 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具
体详见《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44) 。
(三)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