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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3002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1423.91 3.146
2 基金 1 2.72 0.006
2023-12-31 1 其他 7 2327.18 5.143
2 基金 28 1165.07 2.575
3 上市公司 1 586.53 1.296
2023-09-30 1 其他 3 1923.91 4.252
2 上市公司 1 559.51 1.237
3 基金 2 456.93 1.010
4 QFII 1 266.49 0.589
2023-06-30 1 其他 3 1433.14 3.197
2 上市公司 1 376.68 0.840
3 基金 4 328.91 0.734
2023-03-31 1 其他 5 2757.76 6.169
2 QFII 1 544.98 1.2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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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6 6.88 6.88 0 53.72 369.5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8 4.99 4.99 0 90.00 449.1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13 8.40 8.07 4.09 83.00 697.2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1-10-13 8.40 8.07 4.09 360.00 3024.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1-06-28 7.70 7.76 -0.77 205.00 1578.50

买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安黄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06-28 7.70 7.76 -0.77 195.00 1501.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5-1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胡恩赐,陈智勇
公告日期 2019-10-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证监会依法对3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伟强,黄茜萍,龙煜文
公告日期 2019-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伟强、黄茜萍)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伟强,黄茜萍

关于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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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23

处罚对象:

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37 号 2-107 室,广东银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瑞晨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3 月 3 日,瑞晨投资及一致行动人谭颂斌通过广
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披露减
持计划,拟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银禧科技股份不超过 494.94 万股。 2020 年 3 月 26 日,银禧
科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进展的公告》,因股份质
押被动平仓,瑞晨投资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24 日期
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银禧科技股份 214.88 万股,占银
禧科技扣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4776%,减持金额
为 1,145.31 万元。瑞晨投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
计划预披露日不足 15 个交易日。
瑞晨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23 日

关于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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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5-19

处罚对象:

胡恩赐,陈智勇

 
— 1 — 
 
 
 
 
 
 
 
关于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智勇,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
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胡恩赐,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
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陈智勇、胡恩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于2017
年1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智勇、胡恩赐等4名
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兴科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66.20%股权。交易对手方与银禧科
技签署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
 
— 2 — 
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承诺兴科电子2016至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2.00亿元、2.40亿元和2.90亿元,合计不低于7.30
亿元,如兴科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应当先以本次交
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银禧科技股份进行补偿,所持剩余股份数量
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并对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
任;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需无偿返还在补偿实施时已累计
获得的分红收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
称《专项审核报告》),兴科电子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
润为-5,609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根据银禧科技于2019年4
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承诺方对公司进
行业绩补偿的公告》,扣除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外,交易对手方应
补偿金额为104,566.67万元。其中,陈智勇、胡恩赐应补偿金额
分别为17,593.53万元、52,845.64万元,且还需对业绩补偿承
担连带责任。同时,陈智勇、胡恩赐应分别返还分红款224.95
万元、690.06万元。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陈智勇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及返还分红
款,胡恩赐已履行股份补偿并支付现金补偿8,144.95万元,仍需
向银禧科技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款11,453.44万元,且陈智
勇、胡恩赐未就业绩补偿履行连带责任,违反了所作出的业绩补
 
— 3 — 
偿相关承诺。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陈智勇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
证申请。胡恩赐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陈智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银禧科技要求其履行业绩补
偿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年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明显严重的疏漏或错
漏,未就非经常性损益作出专项说明、对兴科电子持有的Easy Go 
Inc(以下简称“Easy Go”)6.1275%股权计提资产减值依据不足,
不能作为要求其给付的依据;二是其对兴科电子财务报表将兴科
电子持有的Easy Go 6.1275%股权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车云”)6.1275%股权划分为按成本计量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会计处理持有异议,相关公允价值的变动或
减值准备均为非经常性损益,在依据合同核算净利润时应予以扣
减;三是银禧科技直接参与及掌控兴科电子的经营管理,应对兴
科电子未实现承诺业绩承担主要责任。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陈智勇的
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陈智勇的书面申辩和听证申辩
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陈智勇。第一,《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由银禧科技
在业绩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兴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实现的净利
 
— 4 — 
润出具报告,并在报告出具后确定兴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间各会
计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差异,以此作为确认交易对方
应补偿现金或股份数量及具体实施的依据。银禧科技已按照《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
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已明确了兴科电
子2016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金额,同时,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兴科电子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对兴科电子持有Easy Go和东方车云的股
权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
未约定必须就兴科电子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出具专项说明;银禧科
技已向陈智勇发送补偿通知,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
陈智勇应当严格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第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并未规定陈智勇等人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是银禧科技不得参与兴
科电子的经营管理,银禧科技是否参与兴科电子的经营管理不影
响陈智勇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
义务。综上,陈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
的规定。陈智勇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胡恩赐。胡恩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4
条的规定。 
 
— 5 —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智勇、胡恩赐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银禧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
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陈智勇、胡恩赐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19日 
 
— 6 —

关于对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0-21

处罚对象:

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
天岗国际生态城。 
 
经查明,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康”)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余德康系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
技”)控股股东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瑞晨投资”)一致行动人。 
2019年1月29日,银禧科技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瑞晨投资及新余德康等一致行动人
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质押违约出现被动平仓,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可
能,计划自2019年4月29日起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
 
— 2 — 
易减持不超过504.57万股银禧科技股份,任意90个自然日内通过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银禧科技股份总数的1%。 
2019年6月21日,银禧科技披露《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被
动减持股份达1%暨被动减持计划完成的提示性公告》,2019年6
月17日至6月20日,瑞晨投资及新余德康所持银禧科技股份被质
权人强制平仓数量合计641.69 万股,占银禧科技总股本(剔除回
购专户)的1.42%。根据银禧科技提供的资料,在上述减持过程中,
瑞晨投资与新余德康合计被动减持数量于6月20日达到银禧科技
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的1%后,新余德康于当日继续被质权人
强制平仓减持银禧科技股份187.57万股,涉及金额1,250.44万元。 
新余德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余德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3 — 
2019年10月21日 
 
 
 
— 4 —

证监会依法对3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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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5-24

处罚对象:

蔡伟强,黄茜萍,龙煜文

证监会依法对3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9-05-24 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蔡伟强、黄茜萍、龙煜文内幕交易“银禧科技”案作出行政处罚,对蔡伟强、黄茜萍没收违法所得12,507,724.38元,并处以37,523,173.14元罚款,对龙煜文没收违法所得30,904,502.87元,并处以92,713,508.61元罚款;依法对屈振兴内幕交易“中安消”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法对刘有国、曹冬芳、冷济伟内幕交易“*ST南电A”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刘有国没收违法所得46,375.6元,并处以139,126.8元罚款,对曹冬芳没收违法所得24,218.77元,并处以6万元罚款,对冷济伟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网站)
  上述案件中,在银禧科技拟收购兴科电子66.2%股权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蔡伟强、黄茜萍、龙煜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同时大量买入“银禧科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中安消拟进行资产收购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屈振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络,并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在2016年*ST南电拟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冷济伟、曹冬芳、刘有国三人或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特定关系和联络接触,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南电A”,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依然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有些案件甚至呈现“窝案”特征,此类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地对内幕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伟强、黄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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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4-25

处罚对象:

蔡伟强,黄茜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伟强、黄茜萍) 
〔2019〕24号
 
当事人:蔡伟强,男,1972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黄茜萍,女,1973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蔡伟强、黄茜萍内幕交易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我会依法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伟强、黄茜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4年9月,银禧科技以增资方式参股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并于2014年11月、2015年10月两次追加投资。银禧科技在投资兴科电子的同时考虑了其长期发展路径,兴科电子各股东都一致认同,在兴科电子未来发展较好的情况下,应将其资本化。
2015年12月底,银禧科技董事长谭某斌看到兴科电子全年业绩较好,和银禧科技总经理林某灿、董秘顾某峰就收购兴科电子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让顾某峰做一个兴科电子估值计算。顾某峰于12月28日开始起草兴科电子估值表,于2016年1月6日将《兴科估值》文件通过邮件发送给谭某斌、林某灿。
2016年春节上班后,谭某斌和林某灿、顾某峰商定了收购兴科电子的整体估值方案。此后到2月19日之间,谭某斌和兴科电子董事长胡某赐沟通了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的事。2016年2月19日晚上,根据胡某赐提议,谭某斌、林某灿与兴科电子经营班子成员胡某赐、陈某勇、张某武在东莞旗峰山铂尔曼酒店会面,正式就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事宜进行公司层面的会谈,因估值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此后,谭某斌与胡某赐就收购事宜保持沟通。2016年3月底银禧科技公布年报和一季度业绩预告后,兴科电子业绩带动了银禧科技股价上涨,谭某斌和胡某赐决定加快收购进程。
2016年4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谭某斌决定停牌启动收购事宜。当天晚上,银禧科技和兴科电子相关人员就并购重组事宜进行了洽谈,并于23时左右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
4月15日,银禧科技公司股票停牌。6月15日、6月27日,银禧科技先后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向胡某赐、陈某勇、许某明和高某义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兴科电子66.20%的股权,交易价格108,5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36,993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71,507万元,发行股份数为66,394,613股。同时,银禧科技拟采用定价发行的方式向谭某斌、林某灿和银禧科技1号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720万元,不高于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公司股票自6月28日起复牌。
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66.20%的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于2016年6月15日。谭某斌、林某灿、胡某赐、陈某勇、张某武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蔡伟强、黄茜萍内幕交易“银禧科技”
蔡伟强、黄茜萍系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伟强夫妇使用本人账户,大量买入“银禧科技”,共计获利12,507,724.3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交易“银禧科技”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茜萍利用本人开立于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的账户,于2016年2月25日至3月1日之间买入“银禧科技”共计825,000股,买入金额8,241,463.64元。上述股票在“银禧科技”复牌后于7月1日至6日全部卖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黄茜萍”账户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银禧科技”盈利为11,233,219.38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伟强利用其本人开立于安信证券深圳宝安海秀路证券营业部的账户,于2016年3月29日至4月12日之间买入“银禧科技”共计107,044股,买入金额1,530,962元。“银禧科技”复牌后,该账户于7月6日卖出87,000股,卖出金额2,284,950元,卖出后余股20,044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蔡伟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银禧科技”盈利为1,274,505元。
上述账户由蔡伟强夫妇控制并操作,交易资金来源于家庭经营收入及他人借款。
(二)蔡伟强、黄茜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陈某勇系兴科电子股东、总经理,于2016年2月19日晚参加了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事宜的公司层面会谈,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蔡伟强、黄茜萍与陈某勇是莆田老乡,并有多次资金往来。2016年年初、2016年元宵节(2月22日)后,蔡伟强、黄茜萍两次前往兴科电子参观,均由陈某勇接待。2016年2月23日至4月10日,蔡伟强、黄茜萍与陈某勇存在21次通话及1次短信联络。
(三)蔡伟强、黄茜萍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蔡伟强”“黄茜萍”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持续单边买入“银禧科技”,且系首次交易“银禧科技”,交易额明显放大,并在敏感期内仅交易了该股票。
二是账户开户和交易“银禧科技”时间同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情况基本一致,且同当事人与陈某勇接触、联络时间高度吻合。如2016年2月24日,陈某勇与蔡伟强通话3次,与黄茜萍通话1次。2月25日,“黄茜萍”账户买入“银禧科技”20万股。2月28日、2月29日,陈某勇与蔡伟强、黄茜萍各通话1次,“黄茜萍”账户于2月29日买入“银禧科技”50万股,3月1日买入2.5万股。此后该账户一直持有“银禧科技”,至公司复牌后数日内全部卖出。2016年03月22日蔡伟强与陈某勇通话1次,3月23日蔡伟强开立证券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3月27日、3月28日,蔡伟强与陈某勇通话2次,3月29日“蔡伟强”账户首次买入“银禧科技”,至4月1日共计买入2,300股。4月9日、10日,蔡伟强与陈某勇通话3次,4月11日“蔡伟强”账户买入10万余股,4月12日买入3,400股。此后该账户一直持有“银禧科技”,至公司复牌后开始卖出。
以上事实,有银禧科技公告和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蔡伟强、黄茜萍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勇联络、接触,同时大量买入“银禧科技”且仅交易该只股票,买入意愿强烈,其开户和交易“银禧科技”时间与其和陈某勇接触、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蔡伟强、黄茜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其不构成内幕交易,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蔡伟强、黄茜萍并未通过与陈某勇的联络、接触知悉涉案内幕信息。当事人走访兴科电子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其投资加工厂承揽兴科电子的外包加工业务的可行性。在参观期间,陈某勇并未提及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有关的任何信息,现场陪同参观的人员可作证。蔡伟强、黄茜萍与陈某勇的通话、短信联系主要涉及子女上学及深圳买房等私人话题以及前往兴科电子参观的联络事宜,并未谈及涉案内幕信息。
第二,申辩人开立股票账户是出于投资转型的目的;之所以买入“银禧科技”,主要是因为在现场走访中了解到兴科电子盈利较好,鉴于承接该公司外包项目存在较大困难,于是在邻居、朋友、亲戚等的建议下,决定投资持有兴科电子33.8%股权的上市公司银禧科技的股票。申辩人的交易决策有正当理由并基于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同时与其持续单边买入、大额买入股票的交易习惯相符;以及当事人在现金流充足的条件下未买入更多股票,与当事人一同接触陈某勇的邻居、亲友等未买入银禧科技股票等事实,都表明本案不具有内幕交易的异常交易特征。
第三,蔡伟强、黄茜萍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没有故意隐瞒、虚假陈述及逃匿情形;当事人交易“银禧科技”的获利已在股市投资中全部亏空;证监会的处罚将造成当事人生产、生活困难,等等。
经复核,我会认为:
首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伟强夫妇不仅走访了兴科电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勇见面,并与陈某勇有多次通讯联系。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陈述等均不足以证明在前述联络、接触期间未发生内幕信息传递,其未获知内幕信息的申辩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其次,蔡伟强夫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资金持续买入“银禧科技”并仅交易该股票,期间合计买入932,044股,买入金额合计9,772,425.64元,其交易数量、金额显著大于当事人交易的其他股票,且账户开户、交易行为同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情况基本一致,同当事人与陈某勇接触、联络时间高度吻合。当事人交易行为异常性特征明显,其提出的现场参观印象良好、基于公开信息分析以及参考他人建议等理由,并不足以对前述异常情形做出合理说明。至于当事人提出其银行账户尚有资金可用,完全可以其经营周转需要预留适量资金为合理解释,并不足以为交易无异常的证据;而同时期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他人有无买入“银禧科技”,与当事人是否实施内幕交易亦没有必然联系。
最后,配合调查系涉案人员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的其他申辩理由于法无据。
综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蔡伟强、黄茜萍违法所得12,507,724.38元,并处以37,523,173.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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