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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30023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15 40634.19 1637.73 1.10 16.32 0.02
2025-12-12 40145.82 2032.35 2.10 30.93 0.02
2025-12-11 40159.38 1217.53 2.33 35.49 0.05
2025-12-10 40885.82 918.10 2.43 37.98 0.47
2025-12-09 41220.56 1189.82 2.95 46.49 1.06
2025-12-08 42725.84 682.77 1.91 31.08 0.22
2025-12-05 42640.40 913.46 1.69 27.51 0
2025-12-04 42821.82 921.78 3.39 54.88 0.22
2025-12-03 43518.90 1179.79 3.19 53.05 0.02
2025-12-02 43818.43 895.17 3.17 52.30 0.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9315.88 25.063
2 基金 8 1296.39 3.488
3 社保 2 1189.13 3.199
2025-06-30 1 其他 4 9104.88 24.495
2 QFII 1 195.49 0.526
3 基金 14 176.93 0.476
2025-03-31 1 其他 3 9004.83 24.226
2 基金 5 213.96 0.576
2024-12-31 1 其他 5 9142.93 24.597
2 基金 33 354.75 0.954
2024-09-30 1 其他 3 9764.62 26.270
2 基金 4 598.62 1.6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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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719 25.50 28.51 -10.56 20.00 51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712 27.00 29.54 -8.60 12.40 334.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712 27.00 29.54 -8.60 20.00 540.00

买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4 30.00 33.70 -10.98 20.00 6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28.00 839.4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24.00 719.52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20.00 599.6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20.00 599.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16.00 479.6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12.00 359.7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12.00 359.7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中心区华融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12.00 359.7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12.00 359.7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12.00 359.76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613 29.98 35.11 -14.61 7.00 209.86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峰,王震,赵叶青
公告日期 2025-11-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7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峰,王震,赵叶青
公告日期 2025-10-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峰,王震,赵叶青
公告日期 2025-03-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峰,王震,赵叶青
公告日期 2023-06-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城医药:关于对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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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12

处罚对象:

刘峰,王震,赵叶青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公告编号:2025-082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2025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4、2025-06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赵叶青先生的通知,其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5﹞14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赵叶青,男,1976 年 5 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
王震,男,1985 年 11 月出生,住址:辽宁省丹东市。
刘峰,男,1982 年 9 月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操纵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城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
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
(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 3 人共同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其
中,赵叶青是操纵行为的决策者,王震是操纵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刘峰是操纵行
为的次要实施者。
一、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自认、他人指认、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券及银行账
户资金往来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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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关账户组共 104 个账户交易“金城医药”股票。
二、操纵“金城医药”情况
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影响“金城医
药”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金城医药”股票
操纵期间共 595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502 天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
119,499,894 股,金额 2,134,086,175.24 元,累计竞价卖出 107,162,145 股,
金额 1,869,841,550.08 元。账户组期初持有“金城医药”8,300 股,期末持有
11,776,349 股。操纵期间,账户组日均持有“金城医药”18,583,318 股,占流
通股本的 5.68%,最高持股 32,094,771 股,占流通股本的 9.04%。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账户组在 163 天有买入成交,在 117
天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 119 天有卖出成交,在 62 天卖成交量排名第一。其中,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26 日,账户组申买 26,073,500 股,占市场同期申买量
的 17.29%,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 20,103,300 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
量的 77.1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 22,445,045 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 23.02%,
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19,230,462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85.68%;
期间股价涨幅 21.30%,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 2.90%,偏离度为 18.40%。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账户组在 244 天有买入成交,在 108
天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 237 天有卖出成交,在 114 天卖成交量排名第一。其中,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账户组申买 22,641,300 股,占市场同期
申买量的 15.93%,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 13,675,600 股,占账户组期
间申买量的 60.4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 16,940,458 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
20.05%,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 12,994,462 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
的 76.70%;期间股价涨幅 2.02%,创业板综指下跌 10.08%,偏离度为 12.10%。
(二)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城医药”股票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 214 天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城医药”
股票,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76 天,超过 20%的有 36 天,超过
30%的有 13 天,最高达到 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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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测算,账户组实际亏损 7,392,044.45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叶青、王震、刘峰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
场的违法行为。
三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没有操纵的
主观故意;第二,其没有操纵的客观行为;第三,陈碧玉账户应当剔除;第四,
违法所得计算有误;第五,量罚不当。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关于操纵的主观故意,有资金转账记录、交易硬
件设备关联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通讯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
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三名当事人具有操纵的共同故意;其二,关于操纵的客
观行为,当事人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
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据测算,其行为已经影
响“金城医药”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三,关于陈碧玉账户的控制,有当事
人陈述、证人证言、资金流水、交易设备信息、账户交易行为等证据相互印证,
足以证明陈碧玉账户由王震控制使用;其四,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基于现有账户
认定,采纳相关计算数据,认定违法所得并无不当;其五,关于量罚,我会已综
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量罚适当。综上,对三名当事人的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
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赵叶青承担 150 万元,王震承担 120 万元,刘峰承担
30 万元。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
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赵叶青采取 4 年市场
禁入措施;对王震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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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
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叶青先生
个人,不涉及公司,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赵叶青先生已辞任
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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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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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7

处罚对象:

刘峰,王震,赵叶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7号
当事人:赵叶青,男。
王震,男。
刘峰,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操纵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2月1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3人共同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其中,赵叶青是操纵行为的决策者,王震是操纵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刘峰是操纵行为的次要实施者。
一、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自认、他人指认、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券及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控制使用相关账户组共104个账户交易“金城医药”股票。
二、操纵“金城医药”情况
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影响“金城医药”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金城医药”股票
操纵期间共595个交易日,账户组在502天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9,499,894股,金额2,134,086,175.24元,累计竞价卖出107,162,145股,金额1,869,841,550.08元。账户组期初持有“金城医药”8,300股,期末持有11,776,349股。操纵期间,账户组日均持有“金城医药”18,583,318股,占流通股本的5.68%,最高持股32,094,771股,占流通股本的9.04%。
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6月22日,账户组在163天有买入成交,在117天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119天有卖出成交,在62天卖成交量排名第一。其中,2018年2月1日至4月26日,账户组申买26,073,500股,占市场同期申买量的17.29%,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0,103,3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77.1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22,445,045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23.02%,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19,230,462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85.68%;期间股价涨幅21.30%,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2.90%,偏离度为18.40%。
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2月10日,账户组在244天有买入成交,在108天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237天有卖出成交,在114天卖成交量排名第一。其中,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3日,账户组申买22,641,300股,占市场同期申买量的15.93%,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3,675,6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60.4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16,940,458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20.05%,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12,994,462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76.70%;期间股价涨幅2.02%,创业板综指下跌10.08%,偏离度为12.10%。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城医药”股票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214天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城医药”股票,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76天,超过20%的有36天,超过30%的有13天,最高达到45.65%。
经测算,账户组实际亏损7,392,044.45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叶青、王震、刘峰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三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没有操纵的主观故意;第二,其没有操纵的客观行为;第三,陈碧玉账户应当剔除;第四,违法所得计算有误;第五,量罚不当。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关于操纵的主观故意,有资金转账记录、交易硬件设备关联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通讯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三名当事人具有操纵的共同故意;其二,关于操纵的客观行为,当事人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据测算,其行为已经影响“金城医药”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三,关于陈碧玉账户的控制,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资金流水、交易设备信息、账户交易行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碧玉账户由王震控制使用;其四,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基于现有账户认定,采纳相关计算数据,认定违法所得并无不当;其五,关于量罚,我会已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量罚适当。综上,对三名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赵叶青承担150万元,王震承担120万元,刘峰承担30万元。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赵叶青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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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0-10

处罚对象:

刘峰,王震,赵叶青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公告编号:2025-066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叶青先生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4015〕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赵叶
青先生立案。
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赵叶青先生的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4)。针对前述拟处罚事项,赵叶青先生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了陈
述、申辩和听证。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赵叶青先生的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重新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69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赵叶青、王震、刘峰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
为。《告知书》拟决定如下:
“一、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赵叶青、王震、刘
峰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赵叶青承担 150 万元,王震承担 120 万元,刘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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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万元。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
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赵叶青采取 4 年市场
禁入措施;对王震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实施的
行政处罚,赵叶青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
针对本次拟处罚事项,赵叶青先生将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陈述、申辩
和要求听证。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准。
(二)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主体为赵叶青先生个人,与公司日常
经营无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 日
第2页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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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12

处罚对象:

刘峰,王震,赵叶青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叶青先生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4015〕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赵叶
青先生立案。
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赵叶青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赵叶青、王震、刘峰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
为。《告知书》拟处罚决定如下:
“(一)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赵叶青、王震、
刘峰违法所得 15,439,116.67 元,其中赵叶青承担 7,719,558.33 元,王震承担
6,175,646.67 元,刘峰承担 1,543,911.67 元;并处以 46,317,350.01 元的罚款,
其中赵叶青承担 23,158,675.01 元,王震承担 18,526,940 元,刘峰承担
4,631,735 元。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赵叶青采取 4 年市
场禁入措施;对王震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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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实施的
行政处罚,赵叶青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
针对前述拟处罚决定,赵叶青先生将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陈述、申辩
和要求听证。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赵叶青先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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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关于对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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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6-15

处罚对象: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505 号
关于对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
海睿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锦圣基金”,已清算注销)与上海睿亿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睿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 2 —
让锦圣基金持有的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城医药”) 2,000 万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 33.82 元,转让交易
价款合计 67,644 万元,上海睿亿据此披露了权益变动相关公告。
2023 年 4 月 18 日,金城医药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 2020 年 7 月 15 日,锦圣基金与阿
里拍卖平台授权的拍卖公司北京华政亿文国际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政亿文”)签订了《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
竞价合同》,委托华政亿文在阿里拍卖平台上采取网上竞价方式
为锦圣基金寻找协议受让金城医药股份的受托方。根据《阿里拍
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竞价合同》,如按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 9 折计算的标的物总价高于阿里拍卖平台竞价成功
的价格,则差额作为佣金由锦圣基金或其指定第三方在股份转让
协议生效后支付给华政亿文。 2020 年 7 月 16 日,上海睿亿参与
拍卖并成功竞拍,拍卖平台的竞拍成交价为每股 28 元。 2020 年 7
月 31 日,锦圣基金与华政亿文签订《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
竞价合同的补充合同》,指定上海睿亿向华政亿文支付《阿里拍
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竞价合同》约定的约 1.16 亿元佣金;同日,
锦圣基金与上海睿亿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约定上
海睿亿将尚未支付的 1.16 亿元转让价款直接代锦圣基金支付给
华政亿文。 2023 年 1 月 13 日,上海睿亿、华政亿文和达孜东方
高圣秋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华政亿文同意豁免上
海睿亿向其支付 1.16 亿元佣金的义务。— 3 —
上海睿亿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完整披露股份转让的付款安排以及
是否存在补充协议等相关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
情形。
上海睿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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