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84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81
号
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所)
,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
郭安静,女,
江西
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星科技
)
2019
年、
2020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陈伟,男
,
星星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朱策明,男
,
星星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大信所
就
星星科技
年报
审计执业
未勤勉尽责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
当事人
大信所、郭安静、陈伟、朱策明
的要求
,我会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上述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大信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大信所出具的星星科技
2019
年、
2020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
我会另案
查明,
因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及少计提商誉减值等事项,
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为星星科技
2019
年度、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
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3,396,226.34
元(税后)。针对上述审计事项,大信所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郭安静、陈伟是星星科技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郭安静、朱策明是星星科技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
在对
星星科技2019年度
财务报表
审计
中
未勤勉尽责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因星星科技存在业绩压力,收入是其关键绩效指标之一,使得收入存在可能被确认不正确的期间或被操纵以达到目标或预期水平的固有风险,大信所将其收入的确认
作
为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底稿
《星星科技重大事项汇报》
显示,2019
年度星星科技“
将部分账龄较长的存货集中处置销售
,
考虑到公司的产品基本是定制化产品,对该类交易的真实性存疑
”。
大信所总部复核提出“项目组在执行常规审计程序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执行访谈等程序,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并考虑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新增客户扩大核查范围的程序安排”。对此,项目组进一步履行了与公司高管、控股股东的沟通,实地走访相关客户、检查相关客户应收账款的发函及回函情况等补充审计程序。
经查,大信所的上述补充实地走访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客户访谈记录简单、流于形式。对
相关
客户
的《访谈记录》仅记载了客户的主要产品、年产量、销售模式、结算款项情况等基础信息。对
相关
客户
的《访谈记录》仅记载了与星星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产品用途、交易款项支付等基础信息。上述访谈未见与星星科技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业务合理性等实质性问题,未要求客户
的被访谈人员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未对走访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大信所未关注到新增客户
访谈提供的《营业收入询证函》和《访谈记录》存在公章编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况。除此之外,
相关客户
未提供其他任何资料。大信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了解上述异常的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走访客户数量少,占比低。大信所称受
客观原因
影响,仅选择了三家客户进行走访。经查,现场走访的3
家客户的销售额仅占上述交易的
22.15%
。上述事项涉及客户
的注册地址与
其他相关
客户
在同一产业园,且销售金额超过5,000
万元,但未见项目组实际走访。
上述异常情况涉及的
相关
公司
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大信所
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财会〔2016
〕
24
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
大信所
在对
星星科技
2020
年年度
财务报表
审计
中
未勤勉尽责
(
一)
内部控制测试
存在的问题
大信所在星星科技及其
某
子公司
的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程序中,所检查的同一项业务各个环节获取的相关文件并非同一供应商,
不符合穿行测试的要求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将“控制活动是否达到执行”记载为“是”
,但
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上述行为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财会
〔
2
019
〕
5
号)
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审计抽样》(财会〔
2010
〕
21
号)第二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财会〔2016
〕
24
号)
第十条的规定。
(
二
)营业收入
实质性
程序
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大信所对星星科技《营业收入完整性检查表》、
星星科技
相关
子公司
《营业收入发生额检查表》和《产品销售收入检查表》中所列明细进行抽查过程中,查验了相关送货单、合同以及对应科目。大信所未对相关单据及其附件的异常充分关注,未关注到部分客户的收货地址与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明显不一致;部分客户的收货人同时为其他客户的函证联系人和法定代表人;
送货单日期早于出货单的签署日期等异常情况
。
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经查,上述异常情况涉及的
相关公司
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大信所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二十八
条
、第二十九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
财会
〔
2016
〕
24号
)
第十条的规定。
(三)
应收账款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未对回函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不同客户由同一人寄出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经查,
相关公司
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上述
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二十八
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
函证》
(
财会
〔
2010
〕
21
号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
财会
〔
2016
〕
24
号
)
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
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
年度,星星科技对
相关公司
预付投资款55,000
万元。
相关公司
将11,000
万元资金拆借给
深圳某
公司
。审计底稿记录“为防止资金拆借相关资金在星星科技体外循环,我们关注了星星科技相关往来核算客户及资金流水核查,
……经核查,无异常”。
大信所
未关注到
深圳某公司
同时是
星星科技某子公司
的供应商。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二十八
条
、第二十九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
财会
〔
2016
〕
24
号
)
第十条
的规定
。
(五)客户访谈程序执行存在问题
大信所执行客户访谈程序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方面,客户访谈资料收集不完整。
对
相关
客户
访谈时,未留存被访谈人身份证明资料。
另一方面,
未对客户访谈收集资料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大信所未关注到
相关
客户
访谈提供的资料和应收账款函证回函
存在公章编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十三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
财会
〔
2016
〕
24
号
)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
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底稿、审计报告、
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会认为,
大信
所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违法行为。
星星科技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郭安静、陈伟,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郭安静、朱策明
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大信所、郭安静、陈伟、朱策明及其代理人
提出
已审慎勤勉执业、
相关瑕疵不属于故意或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
相关问题系程序性瑕疵、恳请重新核定业务收入、申辩人积极配合监管机关、情节轻微等
申辩意见
,
请求免于、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明显未勤勉尽责,
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除对大信所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
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责令大信
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3,396,226.34
元,并处以
9,500,000
元罚款
;
二、对郭安静
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对
陈伟
、朱策明
给予警告,
并分别
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
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