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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3002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8-24 0 0 0 0 0
2021-08-23 31374.77 0 6.56 23.03 0
2021-08-20 32320.58 2488.63 6.56 23.03 1.76
2021-08-19 33517.70 3665.13 7.57 28.01 2.86
2021-08-18 37766.47 2024.52 6.58 27.31 1.77
2021-08-17 42083.72 4499.46 6.57 34.10 3.28
2021-08-16 40668.61 5347.49 5.06 27.83 2.77
2021-08-13 39139.40 6037.47 3.39 19.80 1.10
2021-08-12 40242.13 5440.45 4.79 27.54 1.50
2021-08-11 42025.70 2124.74 5.39 28.94 0.5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118051.45 52.622
2025-06-30 1 其他 4 56961.71 34.661
2 QFII 1 214.95 0.131
3 基金 7 12.75 0.008
2025-03-31 1 其他 4 56804.12 34.565
2024-12-31 1 其他 5 57778.96 35.158
2 基金 7 94.31 0.057
2024-09-30 1 其他 6 61465.11 37.401
2 QFII 1 624.78 0.38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3 1.96 2.36 -16.95 49.43 96.88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30925 2.70 2.90 -6.90 350.00 945.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昌岗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30921 2.88 2.93 -1.71 700.00 201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1 2.88 2.93 -1.71 900.00 259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0 2.89 3.04 -4.93 5600.00 1618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6 2.52 3.21 -21.50 50.00 126.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邮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淮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6 2.52 3.21 -21.50 50.00 126.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淮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安静、陈伟、朱策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策明,郭安静,陈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6-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策明,郭安静,陈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先玉)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先玉
公告日期 2024-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文铎)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文铎
公告日期 2024-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远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远军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安静、陈伟、朱策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2-08

处罚对象:

朱策明,郭安静,陈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64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安静、陈伟、朱策明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
区;
郭安静,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审计
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伟,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
— 1 —
朱策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81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郭安静、陈伟、朱策
明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
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信所出具的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经查明,因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
假采购折扣及少计提商誉减值等事项,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
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为星星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
服务,针对上述审计事项,大信所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郭安静、陈伟是星星科技2019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安静、朱策明是星星科技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在对星星科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
责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因星星科技存在业绩压力,收入
— 2 —
是其关键绩效指标之一,使得收入存在可能被确认不正确的期间
或被操纵以达到目标或预期水平的固有风险,大信所将其收入的
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底稿《星星科技重大事项汇报》显示,2019年度星星科
技“将部分账龄较长的存货集中处置销售,考虑到公司的产品基
本是定制化产品,对该类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大信所总部复核
提出“项目组在执行常规审计程序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执行访谈
等程序,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并考虑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新增
客户扩大核查范围的程序安排”。对此,项目组进一步履行了与
公司高管、控股股东的沟通,实地走访相关客户、检查相关客户
应收账款的发函及回函情况等补充审计程序。
经查,大信所的上述补充实地走访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客户访谈记录简单、流于形式。对相关客户的《访谈
记录》仅记载了客户的主要产品、年产量、销售模式、结算款项
情况等基础信息。对相关客户的《访谈记录》仅记载了与星星科
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产品用途、交易款项支付等基础信息。
上述访谈未见与星星科技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业务合理性等实
质性问题,未要求客户的被访谈人员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未对走访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大信所未关注到新
增客户访谈提供的《营业收入询证函》和《访谈记录》存在公章
编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况。除此之外,相关客户未提供其他任何资
料。大信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了解上述异常的
— 3 —
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走访客户数量少,占比低。大信所称受客观原因影响,
仅选择了三家客户进行走访。经查,现场走访的3家客户的销售
额仅占上述交易的22.15%。上述事项涉及客户的注册地址与其他
相关客户在同一产业园,且销售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未见项
目组实际走访。
上述异常情况涉及的相关公司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
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三、大信所在对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
尽责
(一)内部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大信所在星星科技及其某子公司的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
程序中,所检查的同一项业务各个环节获取的相关文件并非同一
供应商,不符合穿行测试的要求。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将“控制活
动是否达到执行”记载为“是”,但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支持。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大信所对星星科技《营业收入完整性检
查表》、星星科技相关子公司《营业收入发生额检查表》和《产
品销售收入检查表》中所列明细进行抽查过程中,查验了相关送
货单、合同以及对应科目。大信所未对相关单据及其附件的异常
充分关注,未关注到部分客户的收货地址与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 4 —
明显不一致;部分客户的收货人同时为其他客户的函证联系人和
法定代表人;送货单日期早于出货单的签署日期等异常情况。大
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
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经查,上述异常情
况涉及的相关公司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
重不符的客户。
(三)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未对回函单位与发函单位
不一致、不同客户由同一人寄出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经查,相关公司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
不符的客户。
(四)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 年度,星星科技对相关公司预付投资款55,000万元。
相关公司将11,000万元资金拆借给深圳某公司。审计底稿记录
“为防止资金拆借相关资金在星星科技体外循环,我们关注了星星
科技相关往来核算客户及资金流水核查,……经核查,无异常”。
大信所未关注到深圳某公司同时是星星科技某子公司的供应
商。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
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客户访谈程序执行存在问题
大信所执行客户访谈程序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方面,
客户访谈资料收集不完整。对相关客户访谈时,未留存被访谈人
— 5 —
身份证明资料。另一方面,未对客户访谈收集资料的异常保持职
业怀疑。大信所未关注到相关客户访谈提供的资料和应收账款函
证回函存在公章编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大信所在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郭安静、陈伟作
为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安静、朱
策明作为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信所、郭安静、朱策明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陈伟的
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11月修订)》第16.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2.7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郭安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三、对陈伟、朱策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郭安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 6 —
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
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大信所、郭安静、陈伟、朱策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12月5日
— 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5

处罚对象:

朱策明,郭安静,陈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84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81
号
      
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所)
,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
  
郭安静,女,
江西
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星科技
)
2019
年、
2020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陈伟,男
,
星星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朱策明,男
,
星星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大信所
就
星星科技
年报
审计执业
未勤勉尽责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
当事人
大信所、郭安静、陈伟、朱策明
的要求
,我会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上述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大信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大信所出具的星星科技
2019
年、
2020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
我会另案
查明,
因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及少计提商誉减值等事项,
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为星星科技
2019
年度、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
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3,396,226.34
元(税后)。针对上述审计事项,大信所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郭安静、陈伟是星星科技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郭安静、朱策明是星星科技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
在对
星星科技2019年度
财务报表
审计
中
未勤勉尽责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因星星科技存在业绩压力,收入是其关键绩效指标之一,使得收入存在可能被确认不正确的期间或被操纵以达到目标或预期水平的固有风险,大信所将其收入的确认
作
为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底稿
《星星科技重大事项汇报》
显示,2019
年度星星科技“
将部分账龄较长的存货集中处置销售
,
考虑到公司的产品基本是定制化产品,对该类交易的真实性存疑
”。
大信所总部复核提出“项目组在执行常规审计程序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执行访谈等程序,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并考虑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新增客户扩大核查范围的程序安排”。对此,项目组进一步履行了与公司高管、控股股东的沟通,实地走访相关客户、检查相关客户应收账款的发函及回函情况等补充审计程序。
  
经查,大信所的上述补充实地走访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客户访谈记录简单、流于形式。对
相关
客户
的《访谈记录》仅记载了客户的主要产品、年产量、销售模式、结算款项情况等基础信息。对
相关
客户
的《访谈记录》仅记载了与星星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产品用途、交易款项支付等基础信息。上述访谈未见与星星科技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业务合理性等实质性问题,未要求客户
的被访谈人员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未对走访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大信所未关注到新增客户
访谈提供的《营业收入询证函》和《访谈记录》存在公章编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况。除此之外,
相关客户
未提供其他任何资料。大信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了解上述异常的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走访客户数量少,占比低。大信所称受
客观原因
影响,仅选择了三家客户进行走访。经查,现场走访的3
家客户的销售额仅占上述交易的
22.15%
。上述事项涉及客户
的注册地址与
其他相关
客户
在同一产业园,且销售金额超过5,000
万元,但未见项目组实际走访。
  
上述异常情况涉及的
相关
公司
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大信所
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财会〔2016
〕
24
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
大信所
在对
星星科技
2020
年年度
财务报表
审计
中
未勤勉尽责
  
(
一)
内部控制测试
存在的问题
  
大信所在星星科技及其
某
子公司
的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程序中,所检查的同一项业务各个环节获取的相关文件并非同一供应商,
不符合穿行测试的要求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将“控制活动是否达到执行”记载为“是”
,但
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上述行为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财会
〔
2
019
〕
5
号)
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审计抽样》(财会〔
2010
〕
21
号)第二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财会〔2016
〕
24
号)
第十条的规定。
  
(
二
)营业收入
实质性
程序
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大信所对星星科技《营业收入完整性检查表》、
星星科技
相关
子公司
《营业收入发生额检查表》和《产品销售收入检查表》中所列明细进行抽查过程中,查验了相关送货单、合同以及对应科目。大信所未对相关单据及其附件的异常充分关注,未关注到部分客户的收货地址与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明显不一致;部分客户的收货人同时为其他客户的函证联系人和法定代表人;
送货单日期早于出货单的签署日期等异常情况
。
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经查,上述异常情况涉及的
相关公司
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大信所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二十八
条
、第二十九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
财会
〔
2016
〕
24号
)
第十条的规定。
  
(三)
应收账款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未对回函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不同客户由同一人寄出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经查,
相关公司
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上述
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二十八
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
函证》
(
财会
〔
2010
〕
21
号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
财会
〔
2016
〕
24
号
)
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
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
年度,星星科技对
相关公司
预付投资款55,000
万元。
相关公司
将11,000
万元资金拆借给
深圳某
公司
。审计底稿记录“为防止资金拆借相关资金在星星科技体外循环,我们关注了星星科技相关往来核算客户及资金流水核查,
……经核查,无异常”。
  
大信所
未关注到
深圳某公司
同时是
星星科技某子公司
的供应商。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二十八
条
、第二十九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
财会
〔
2016
〕
24
号
)
第十条
的规定
。
  
(五)客户访谈程序执行存在问题
  
大信所执行客户访谈程序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方面,客户访谈资料收集不完整。
对
相关
客户
访谈时,未留存被访谈人身份证明资料。
另一方面,
未对客户访谈收集资料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大信所未关注到
相关
客户
访谈提供的资料和应收账款函证回函
存在公章编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财会
〔
2019
〕
5
号
)
第十三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
(
财会
〔
2016
〕
24
号
)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
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底稿、审计报告、
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会认为,
大信
所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违法行为。
星星科技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郭安静、陈伟,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郭安静、朱策明
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大信所、郭安静、陈伟、朱策明及其代理人
提出
已审慎勤勉执业、
相关瑕疵不属于故意或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
相关问题系程序性瑕疵、恳请重新核定业务收入、申辩人积极配合监管机关、情节轻微等
申辩意见
,
请求免于、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明显未勤勉尽责,
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除对大信所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
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责令大信
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3,396,226.34
元,并处以
9,500,000
元罚款
;
  
二、对郭安静
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对
陈伟
、朱策明
给予警告,
并分别
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
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先玉)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23

处罚对象:

王先玉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文号	〔2024〕86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先玉)
当事人:王先玉,男,1964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先玉内幕交易“星星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先玉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先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先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
2021年6月1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或公司)时任董事长收到关于对星星科技的资产状况摸底的工作建议。
2021年6月5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请中介机构摸清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状况。
2021年7月26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时任董事长通报公司管理层,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与已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拟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要求核实清楚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
2021年8月3日,王先玉接受了关于对星星科技财务数据进行调整的相关咨询。
2021年8月19日,星星科技董事会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8月20日,星星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正转负。
上述星星科技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亏损249,340.26万。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5日,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王先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案证据显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8月3日。
二、王先玉内幕交易“星星科技”情况
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王先玉控制使用本人中信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350,970股,成交金额7,440,883.50元。经计算,该账户规避损失共4,220,419.70元。
以上事实,有星星科技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先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王先玉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内幕信息公开日认定错误。第二,其不知悉内幕信息。第三,其交易行为不符合避损型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第四,避损金额计算错误。第五,其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量罚过重。综上,王先玉请求免于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关于内幕信息公开日的认定。2021年8月20日,星星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首次公开了2020年度亏损的事实,我会认定该日为内幕信息公开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先玉不晚于2021年8月3日知悉涉案内幕信息。王先玉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即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相关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理由。
其三,本案计算违法所得的方法并无不当,计算方式与我会以往做法一致。
其四,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先玉违法所得4,220,419.70元,并处以12,661,259.10元罚款。
王先玉作为星星科技原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先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文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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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23

处罚对象:

张文铎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文号	〔2024〕87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文铎)
当事人:张文铎,男,1975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文铎内幕交易“星星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文铎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文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文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
2021年6月1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或公司)时任董事长收到关于对星星科技的资产状况摸底的工作建议。
2021年6月5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请中介机构摸清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状况。
2021年7月26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时任董事长通报公司管理层,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与已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拟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要求核实清楚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
2021年8月19日,星星科技董事会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8月20日,星星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正转负。
上述星星科技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亏损249,340.26万。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5日,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
在案证据显示,张文铎知悉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严重亏损且未披露,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5日。
二、张文铎内幕交易“星星科技”情况
2021年7月8日至15日期间,张文铎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星星科技”股票137,000股,成交金额779,597元。经计算,该账户规避损失共计452,983.6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星星科技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文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中,张文铎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第二,张文铎不知悉内幕信息。第三,其卖出“星星科技”股票与内幕信息无关,系为了购买私募产品。第四,避损金额计算错误;第五,本案量罚过重,。综上,张文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2021年6月5日,星星科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请中介机构进场、摸清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状况,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我会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该日形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二,关于张文铎知悉内幕信息。张文铎于2021年2月19日起任星星科技总裁助理,协助董事长督管各子公司的生产、运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文铎知悉星星科技经营情况与披露不一致,存在重大亏损。同时,张文铎参加了2021年6月5日和2021年7月26日的总经理办公会,知悉星星科技开展财务核查工作,我会认定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文铎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即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购买私募产品、技术判断等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理由。
其三,本案计算违法所得的方法并无不当,其计算方式与我会以往做法一致。
其四,我会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文铎违法所得452,983.68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远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23

处罚对象:

赵远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远军)
〔2024〕88号
当事人:赵远军,男,1971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远军内幕交易“星星科技”以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远军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远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
(一)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赵远军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交易情况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赵远军实际控制并使用“赵某江”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交易相关证券。截至2022年4月25日,违规交易证券已全部卖出。经计算,该账户实际获利情况为亏损。
二、赵远军内幕交易“星星科技”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2月17日,光大证券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况。赵远军向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
2020年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
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星星科技发布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于2020年3月15日。赵远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
(二)涉案账户交易“星星科技”情况
2020年2月25日、28日,赵远军使用“赵某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1,600股,成交金额11,412,229.52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赵远军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601,600股,成交金额6,095,945.00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5,325,882.1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星星科技、光大证券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远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赵远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赵远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四是,量罚过重。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
二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远军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设计,于2月22日参加了相关视频会晤。赵远军系法定内幕知情人,在知悉相关重组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等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
三是,我会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
赵远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与第七条第一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年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与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远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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