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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3002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3 15993.15 188.29 0.01 0.02 0
2025-12-02 16360.10 253.55 0.01 0.03 0
2025-12-01 16287.82 234.85 0.01 0.03 0
2025-11-28 16278.88 260.37 0.01 0.03 0
2025-11-27 16160.14 193.71 0.01 0.03 0
2025-11-26 16157.67 260.96 0.01 0.03 0
2025-11-25 16221.20 192.46 0.01 0.03 0.01
2025-11-24 16219.94 519.45 0 0 0
2025-11-21 15859.81 519.30 0 0 0
2025-11-20 15581.85 293.6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66385.38 42.750
2025-06-30 1 其他 7 67279.96 43.328
2 基金 17 119.89 0.077
2025-03-31 1 其他 7 65900.02 42.439
2024-12-31 1 其他 8 65403.05 42.116
2 基金 1 8.18 0.005
2024-09-30 1 其他 9 64844.55 41.7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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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805 2.18 2.75 -20.73 100.00 218.0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317 2.66 2.66 0 517.48 1376.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杭州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7 2.66 2.66 0 215.60 573.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7 2.66 2.66 0 203.00 539.9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洪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7 2.66 2.66 0 360.01 957.6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纺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7 2.66 2.66 0 273.57 727.7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源环境:关于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诏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志国,王登科,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源环境: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伏俊敏,刘慧,吴劼,周立武,孙明非,孙颖,张映辉,张胜海,方强,李建雄,樊昌源,石创基,颜学升,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源环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兴源环境、孙颖)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源环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源环境:关于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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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8-28

处罚对象:

吴志国,王登科,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公告编号:2025-077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兴源水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兴源”)于近日收到诏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
事判决书》【(2025)闽 0624 初 8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
吴志国,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登科,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生产运营经理
(二)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 7 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以下称诏安生态环境局)对重点
排污单位漳州兴源进行检查,发现漳州兴源运营的城东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
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水管未按照相关要求连接至废水总排口的自动采
样管,致使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2024 年 5 月 25 日,诏安生态环境局和漳州兴源共同委托专家对该案件造
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确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 33,223.5
元。
2024 年 6 月 12 日,诏安生态环境局与漳州兴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
议,根据该协议,2024 年 6 月 17 日漳州兴源将 33,223.5 元生态损害赔偿金汇
到福建省诏安国有防护林场用于替代修复造林。
二、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漳州兴源违反国家规定,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实施干
扰采样行为,被告人吴志国、王登科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指使他
人采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水管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
瓶中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采样,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
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实际采集、分析的水样为塑料瓶中的不明液体,而不是
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该行为致使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
废水所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采集的相关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且
该失真数据已同步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无法准确反映城东污水
处理厂总排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值,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对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造
成生态损失 33,223.5 元,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
共同犯罪,应对被告漳州兴源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吴志国、王
登科判处刑罚。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
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吴志国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王登科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缓刑一年八个月。
(四)涉案扣押的塑料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如下:
序号受理日期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1 2025/8/11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55,381.93 立案
2 2025/8/11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启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1,875.13 立案
3 2025/8/12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煜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46,530.00 立案
4 2025/8/15 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水美环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1,257,241.12 一审
序号受理日期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工程有限公司    
5 2025/8/15 乔希为、鲍文龙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彰武新望农牧有限公司、辽宁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506,760.00 一审
6 2025/8/15 天津市赫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佳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628,105.95 一审
7 2025/8/20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682.68 立案
8 2025/8/21 解鹏飞淄博新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6,000.00 一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漳州兴源为公司非重要子公司,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城东污水处理厂的上游进水污
染物浓度长期严重超过其设计处理能力。漳州兴源在上游排放超标超量的压力
下,超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出现了个别时段排放超标被行政处罚的问题。
漳州兴源积极对厂区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处理能力,并对进水水质超标问题设
计了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确保排水达标,诏安生态环境局对整改落实成效进
行了确认。
因城东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多数时间仍然严重超过其设计处理能力,漳
州兴源虽采取工艺调整等多种措施尽力解决相关问题,仍无法保证处理后的污
水稳定达标。鉴于此,近日公司、漳州兴源与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诏安工
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提前终止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
理厂特许经营权之回购协议》,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城东污水处理厂相关的特许
经营权,并由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该项目的相关权益;该
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完成后,公司将启动对
漳州兴源的注销工作。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兴源环境: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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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12

处罚对象:

伏俊敏,刘慧,吴劼,周立武,孙明非,孙颖,张映辉,张胜海,方强,李建雄,樊昌源,石创基,颜学升,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81号 
 
 
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
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 
周立武,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胜海,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映辉,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石创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樊昌源,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 
 
— 2 — 
吴劼,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颜学升,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伏俊敏,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慧,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方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建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明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处罚字[2024]1 号)和我所查明的事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
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中存在虚增
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
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虛增营业收
入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虛
增营业收入26,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636.86万元,相应
影响2016年至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
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 3 — 
兴源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立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6
年、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张胜海,时任财务总监张映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
对兴源环境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财务总监石创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7
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樊昌源,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
兴源环境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吴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 4 —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颜学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
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财务总监伏俊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
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21
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董事长李建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
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9年、2020
年、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总经理孙明非,时任财务总监孙颖,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 5 — 
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
环境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
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六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立
武,时任总经理张胜海,时任财务总监张映辉、石创基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三、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樊昌源,时任总经理吴劼、颜学升,时任财务总监伏俊敏、孙颖,
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慧、方强,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立武、张胜海、张映辉、石
创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 6 —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2日

兴源环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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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8

处罚对象: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公告编号:2023-111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2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7 月 5 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3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孙颖,女,兴源环境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兴源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1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6 年、2017 年在
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 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
治修复工程 PPP 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 2016 年
至 2022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报虛增营业
收入 9,063.0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202.07 万元,2017 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
26,807.6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636.86 万元,同时影响 2016 年至 2022 年年
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
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源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六条、《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已全
部离职且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公司财务总监孙颖,任职期间未对案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能保证其签署
的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案涉事项对后续年度资产负债表影响程度、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
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
款;
    二、对孙颖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2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目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不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及
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09)及相关公告,予以更正。
    3、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与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按计划推进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
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
                                   3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兴源环境、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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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处罚对象: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兴源环境、孙颖)
    当事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孙颖,女,1984年1月出生,兴源环境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兴源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6,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636.86万元,同时影响2016年至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源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公司2016年及2017年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已全部离职且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公司财务总监孙颖,任职期间未对案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能保证其签署的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案涉事项对后续年度资产负债表影响程度、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孙颖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月5日

兴源环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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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3

处罚对象: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公告编号: 2023-110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2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023
年 7 月 5 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0)。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32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颖女士: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兴源环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2017 年在
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 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
修复工程 PPP 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 2016 年至
2022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
入 9,063.0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202.07 万元, 2017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
26,807.6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636.86 万元,同时影响 2016 年至 2022 年年
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
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兴源环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六条、 2019 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
九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已全
部离职且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公司财务总监孙颖,任职期间未对案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能保证其签署
的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案涉事项对后续年度资产负债表影响程度、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
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
款;
二、对孙颖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
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
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3-109),予以更正。
3、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与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按计划推进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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