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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佳退(30027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2-04-19 35281.28 0 5.51 22.65 0
2022-04-18 35706.93 481.29 5.51 22.65 0.50
2022-04-15 37773.64 897.02 5.51 23.80 0.50
2022-04-14 37933.47 355.47 5.51 24.91 0.50
2022-04-13 37999.56 213.88 5.01 22.55 0
2022-04-12 38051.13 329.09 6.01 28.01 0
2022-04-11 38338.92 480.29 6.01 27.47 0
2022-04-08 39614.84 686.30 6.01 28.13 0
2022-04-07 40537.64 795.63 6.01 29.27 0
2022-04-06 40348.46 820.85 6.01 30.0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9-30 1 基金 3 988.47 1.463
2022-06-30 1 基金 3 988.47 1.508
2021-12-31 1 基金 11 478.38 0.762
2021-06-30 1 基金 10 707.95 1.128
2021-03-31 1 其他 1 397.81 0.634
2 基金 1 329.49 0.5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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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12 2.00 2.25 -11.11 50.00 100.00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证券营业部

2023-04-12 2.00 2.25 -11.11 50.00 1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桥西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证券营业部

2023-04-12 2.00 2.25 -11.11 50.00 1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桥西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证券营业部

2023-04-12 2.00 2.25 -11.11 50.00 1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桥西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证券营业部

2023-04-11 2.00 2.26 -11.50 50.00 1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桥西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证券营业部

2023-04-11 2.00 2.26 -11.50 50.00 1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桥西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晓菁,蔡孟珂,郝镇熙,龚素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和佳: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晓菁,蔡孟珂,郝镇熙,龚素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和佳: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晓菁,蔡孟珂,郝镇熙,龚素明
公告日期 2023-01-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和佳:关于对郝镇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郝镇熙
公告日期 2022-11-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和佳: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雄涛,蔡孟珂,郝镇熙,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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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31

处罚对象:

张晓菁,蔡孟珂,郝镇熙,龚素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7号
    当事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
    郝某熙,男,196X年1月出生,时任和佳医疗董事长、总裁,与蔡某珂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蔡某珂,女,197X年9月出生,时任和佳医疗副董事长,与郝某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张某菁,女,198X年12月出生,时任和佳医疗董事会秘书,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2月7日任董事,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龚某明,男,198X年4月出生,时任和佳医疗监事、和佳医疗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和佳医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郝某熙、蔡某珂合计持有和佳医疗21.25%的股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和佳医疗2020年以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元,2021年上半年再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4,501,739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郝某熙、蔡某珂的个人债务。
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2021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86%。
    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佳医疗公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和佳医疗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郝某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总裁,组织、策划、指使及隐瞒资金占用事项,蔡某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参与、知悉并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同时导致公司收入、利润虚假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菁、龚某明知悉郝某熙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划拨资金等情况,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郝某熙、蔡某珂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郝某熙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蔡某珂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张某菁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龚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3月27日

*ST和佳: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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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3-29

处罚对象:

张晓菁,蔡孟珂,郝镇熙,龚素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73 证券简称: *ST 和佳 编号: 2023-027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1 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
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种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
进展公告》( 2022-106),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
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2023 年 1 月 3 日、 3 月 15 日,公司分别收到珠海中院送
达的《决定书》 [( 2022)粤 04 破申 48 号之二、之三],珠海中院决定延长公司
预重整时间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详情请见公司于 3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
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3)。
因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
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切实可行的方案。若无法形成解决资金占用切实可行的方
案,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审计机构沟通, 如果在规定的 2022 年年报披露日期前,相关预重整工作
关键事项无实质性进展,公司可能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2 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可能,如果
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
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该资金占用情形尚未消除, 如果在规定的 2022 年年报披露日期前, 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形仍未消除,公司可能因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将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4、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7 号)。根据《行政
处罚决定》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5.1 条、 10.5.2 条、 10.5.3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3 月 3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控股
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2-134)、《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7)。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7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郝镇熙,时任和佳医疗董事长、总裁,与蔡孟珂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蔡孟珂,时任和佳医疗副董事长, 与郝镇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晓菁,时任和佳医疗董事会秘书
龚素明,时任和佳医疗监事、和佳医疗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源租赁)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广东证
监局对和佳医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
以下违法事实:
(一)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
项,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郝镇熙、 蔡孟珂合计持有和佳医疗 21.25%的股份,
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和佳医疗 2020 年以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
名义,对外划转 501,915,344.44 元, 2021 年上半年再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
转 4,501,739 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
和佳医疗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
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
致虚增 2020 年收入 39,823,742.14 元,占 2020 年营业收入的 4.28%,虚减 2020 年
利润 5,716,275.28 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9.14%。
2021 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 2021 年收入 62,430,864.78 元,
占 2021 年营业收入的 8.51%,虚增 2021 年利润 7,054,481.14 元,占 2021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1.86%。
和佳医疗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
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
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和佳医疗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1 年半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和佳医疗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郝镇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和总裁,组织、策划、指使及隐瞒资金占用事项,蔡孟珂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时任副董事长,参与、知悉并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同时导
致公司收入、利润虚假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晓菁、龚素明知悉郝镇
熙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划拨资金等情况,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郝镇熙、蔡孟珂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
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1、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
罚款。
2、对郝镇熙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行为处以 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万元罚款。
3、对蔡孟珂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行为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50 万元罚款。
4、对张晓菁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5、对龚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广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3 月 6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
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
134)、《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8)。
2023 年 3 月 28 日,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7 号) , 并在《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列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说明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 10.5.2 条、 10.5.3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广东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就此事向广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董事会将认真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合
法合规性,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因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
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
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 2022-068)。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种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若公
司 2022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
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
进展公告》( 2022-106),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2023 年 1 月 3 日、
3 月 15 日,公司分别收到珠海中院送达的《决定书》 [( 2022)粤 04 破申 48 号之
二、之三],珠海中院决定延长公司预重整时间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详情请见公
司于 3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3-023)。
因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
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切实可行的方案。若无法形成解决资金占用切实可行的方
案,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审计机构沟通, 如果在规定的 2022 年年报披露日期前,相关预重整工作
关键事项无实质性进展,公司可能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2 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可能,如果
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
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该资金占用情形尚未解决。 如果在规定的 2022 年年报披露日期前, 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形仍未消除,公司可能因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将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6、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 3 月 27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
股票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
分股票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6)。珠海中院裁定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 10 时-3 月 22 日 10 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郝镇熙先生、蔡孟
珂女士合计持有的 68,749,750 股公司股票已被司法拍卖,该拍卖事项尚涉及竞买
人缴纳竞拍余款、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成
交以珠海中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10 时-4 月 27 日 10 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郝镇熙先生、
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的 10,241,3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3%)尚在公示
阶段,后续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如前述司法拍卖所涉公司股票全部被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郝镇熙先生、蔡
孟珂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由 134,149,875 股减少至 55,158,825 股(占公司总
股本 6.98%)。 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持股比例降低,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
稳定,公司存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暂未获悉 3 月 22 日司法拍卖竞买人与公司其他股
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郝镇熙先生及蔡孟珂女士仍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 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ST和佳: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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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3-06

处罚对象: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晓菁,蔡孟珂,郝镇熙,龚素明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ST 和佳        编号:2023-018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 3 月 3 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及蔡孟珂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晓菁女士、公司子公司珠海
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副总经理龚素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7 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因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种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 2022 年度
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
进展公告》(2022-106),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或“法院”)
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送达的《决定书》
[(2022)粤 04 破申 48 号之二],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时间延长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公司预重整能否成
功、珠海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可能,如果公
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因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
披露之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尚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134),公司及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蔡孟
珂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立案。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收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
东证监处罚字[2023]7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郝镇熙、蔡孟珂、张晓菁、龚素明: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和佳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郝镇熙、蔡孟珂夫妇合计持有和佳医疗 21.25%的股
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
    经查,和佳医疗 2020 年以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
501,915,344.44 元,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 2020 年度关
联方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 501,915,344.44 元,年末占用余额 501,915,344.44 元,
占期末净资产 2,597,186,075.02 元的 19.33%。和佳医疗 2021 年上半年以员工借款
的名义,对外划转 4,501,739 元,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
    和佳医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2017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条,2021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等
规定,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20 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与 7 家项目公司的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
了财务记账,导致和佳医疗 2020 年虚增收入 39,823,742.14 元,占 2020 年营业收
入 930,236,041.50 元的 4.28%,虚减 2020 年利润 5,716,275.28 元,占 2020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2,538,546.68 元的-9.14%。
    2、2021 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 2021 年收入 62,430,864.78
元,占 2021 年营业收入 734,046,958.85 元的 8.51%,虚增 2021 年利润 7,054,481.14
元,占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8,300,226.61 元的-1.86%
    和佳医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
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郝镇熙作为和佳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总裁,组织、策划、指使及
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蔡孟珂作为和佳医疗的
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提供了贵州**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品牌管理
有限公司等公司主体以预付款名义占用资金,提供了其个人和多个关联公司的银行
账户用于相关占用资金的划转,并实际使用相关资金,其参与、知悉并隐瞒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郝镇熙及蔡孟珂上述行为导致和佳
医疗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
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和佳医疗 2020 年收入、虚减和佳医疗 2020 年利润、虚
增和佳医疗 2021 年收入和利润,导致和佳医疗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张晓菁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担任和佳医疗董事,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今担任和佳医疗董秘,主要负责和佳医疗“三会”运作和信息
披露事务。张晓菁从 2020 年 9 月开始知悉郝镇熙通过恒源租赁以虚假融资租赁的
形式挪用资金,经过王某斌等人的账户周转再转给郝镇熙个人使用的情况,其协助
郝镇熙联系王某斌落实华融资产融资、核对与王某斌的资金往来等事项。龚素明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担任和佳医疗监事,2017 年 3 月 17 日至调
查日担任恒源租赁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恒源租赁日常经营执行层面的管理,其具体
负责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知悉郝镇熙通过恒源租赁以虚假融资租赁的形式挪用
资金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
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和佳医疗公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对和佳医疗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郝镇熙、蔡孟
珂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晓菁、龚素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郝镇熙、
蔡孟珂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
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00 万
元;
    2、对郝镇熙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0 万元,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
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100 万元,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100 万元;
    3、对蔡孟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0 万元,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
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100 万元,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50 万元;
    4、对张晓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0 万元;
    5、对龚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
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涉及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因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2-068)。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种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3、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
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粤 04 破申 48 号],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
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
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送达的
《决定书》[(2022)粤 04 破申 48 号之二],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时间延长
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公司
预重整能否成功、珠海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
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可能,如果公
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因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经公司自查并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郝镇熙先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
68,573.14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情形尚未解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5、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执行
裁定书>暨控股股东部分股票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14)。珠海中
院将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 10 时-3 月 22 日 10 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公司控
股股东郝镇熙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共 48,717,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7%),蔡
孟珂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共 20,03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4%)。目前该拍卖
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
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4,149,8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6.98%。如上述拍卖事项所涉股票全部被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
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由 134,149,875 股减少至 65,400,1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8.28%。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持股比例降低,可能导致公司
控制权不稳定,公司存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
产经营正常,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

*ST和佳:关于对郝镇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1-12

处罚对象:

郝镇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8 号
关于对郝镇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郝镇熙,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
事长。
经查明,郝镇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本所对郝镇熙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T 和佳”) 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 9 月 26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郝镇熙所持*ST 和佳合
计 23,251,577 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占*ST 和佳总股本的比例为
2.93%,拍卖金额为 61,844,356 元,前述股份已于 9 月 22 日完成
股权转移登记。
*ST 和佳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郝镇熙在被本所公开谴责后
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郝
镇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郝镇熙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 月 12 日

*ST和佳: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1-17

处罚对象:

何雄涛,蔡孟珂,郝镇熙,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096号 
 
 
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
区宝盛路5号; 
郝镇熙,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蔡孟珂,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何雄涛,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经查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和佳”)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和佳于2022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的公告》,与*ST和佳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原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
示性公告》对比显示,*ST 和佳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金额新增23,584.46万元。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前述
款项尚未归还。 
*ST 和佳未能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的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
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ST 和佳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郝镇熙未
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未能履行其
诚信和忠实勤勉义务,资金占用金额大、持续时间长、至今仍未
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且其曾因资金
占用违规行为于2022年7月12日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情节严
重,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3.2条第二项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
 
— 3 — 
条第一款、第4.2.3条、第4.2.7条第三项的规定。 
*ST 和佳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孟珂,未能履行其诚信
义务,资金占用金额大、持续时间长、至今仍未偿还,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且其曾因资金占用事项于2022
年7月12日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情节严重,严重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
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
条、第4.2.1条第一款、第4.2.3条、第4.2.7条第三项的规定。 
*ST 和佳时任财务总监何雄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多次出
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形,未能勤勉尽责,对*ST 和佳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
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兼总裁郝镇熙,原实际控制人蔡孟珂,时任财务总监何雄涛给
 
— 4 —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兼总裁郝镇熙,原实际控制人蔡孟珂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ST 和佳、郝镇熙、蔡孟珂、何雄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和佳通过本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ST 和佳、郝镇熙、蔡孟珂、何雄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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