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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任子行(3003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6-24 0 0 0 0 0
2025-06-23 16442.25 0 7.09 45.45 0
2025-06-20 16800.12 1553.08 7.09 45.45 0
2025-06-19 17077.71 3081.98 7.09 47.93 0
2025-06-18 17123.02 4500.05 7.09 51.76 0
2025-06-17 17313.23 1293.43 7.09 47.36 0
2025-06-16 16934.55 898.62 7.09 47.08 0
2025-06-13 17156.17 1039.76 7.09 45.45 0
2025-06-12 17815.61 1654.67 7.09 47.57 0
2025-06-11 18007.04 3061.35 7.09 48.42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1379.02 2.566
2025-06-30 1 其他 1 1379.02 2.566
2 基金 4 25.64 0.048
2025-03-31 1 其他 1 1379.02 2.566
2 QFII 2 465.86 0.867
2024-12-31 1 其他 2 1512.05 2.814
2 基金 16 130.91 0.244
2024-09-30 1 其他 2 1525.91 2.8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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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406 8.63 8.40 2.74 160.00 1380.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20218 8.61 8.55 0.70 160.00 1377.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1 4.70 5.47 -14.08 268.54 1262.14

买方:东北证券交易单元(391995)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1 4.70 5.47 -14.08 250.00 1175.0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1 4.70 5.47 -14.08 156.86 737.24

买方:东北证券交易单元(391995)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0 4.70 5.34 -11.99 343.85 1616.1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0 4.70 5.34 -11.99 256.00 1203.2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0 4.70 5.34 -11.99 72.00 338.4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任子行: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景晓军,李志强,林飞,马萍,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景晓军,李志强,林飞,马萍,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任子行: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景晓军,李志强,林飞,马萍,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晓辉,景晓军,杨志强,沈智杰,钟海川,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T任子行: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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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7-21

处罚对象:

景晓军,李志强,林飞,马萍,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2024年8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42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p:/www.cninfo.com.cm)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5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2025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景晓军,男,时任任子行董事长:
林飞,男,时任任子行副总经理、董事,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鸿”)总经理。
李志强,男,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
马萍,女,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任子行信息被离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任子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51%的股权:2016年8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5%的股权;2017年7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设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落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茅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苷业收入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落的信息其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茅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勒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茅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勒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京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勒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彩响及风险提示(一)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重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移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m)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湘关公告。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三)截至本公告被离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款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p:www.cninfo.com.cm),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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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7

处罚对象:

景晓军,李志强,林飞,马萍,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当事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景晓军,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任子行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林飞,男,1977年5月出生,时任任子行副总经理、董事,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李志强,男,1985年9月出生,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马萍,女,1968年8月出生,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任子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任子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51%的股权;2016年8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5%的股权;2017年7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17个、3个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创新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业务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调整项目明细表、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创新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创新项目的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创新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7月17日

任子行: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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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21

处罚对象:

景晓军,李志强,林飞,马萍,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
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七)项的
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前期会
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42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第1页,共5页
第1页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1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景晓军先生、林飞先生、李志强先生、马萍
女士: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任子行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亚鸿)51%的股权;2016 年 8 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 5%的股权;2017 年 7 月,
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 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
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
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
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
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
元、48,435,351.70 元、26,929,607.0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
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 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
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2023 年 2 月 14 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2页,共5页
第2页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
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
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
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
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
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
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
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
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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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
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
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二)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
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
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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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五)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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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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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1-10

处罚对象:

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税罚[2020]7号),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任网游因丢失发票被处以罚款1,250元。

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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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25

处罚对象:

张晓辉,景晓军,杨志强,沈智杰,钟海川,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科技中 2 路软件园 2 栋 6 楼;
景晓军,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智杰,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海川,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晓辉,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志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根据任子行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收购标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 游戏业务违规经营、金融资产核算
不规范、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部分会计确
认存在跨期情形等问题, 任子行对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更正,分别调整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46,073.87 万元、 -4,023.04
万元、 7,529.29 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
别为 131.19%、 36.90%、 35.1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
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
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任子
行因前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其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定期报告披
露不真实、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董事长景晓军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任子行董事会审
议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
见, 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 3 —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
总经理沈智杰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
人,在任子行董事会审议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
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总监钟海川、张晓辉作为财务负责人,分别在任子
行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勤勉尽
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任子行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杨志强作为财务负责人,在任子行 2018 年年
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任子行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任子行、景晓军、沈智杰、钟海川提出— 4 —
了听证申请,张晓辉、杨志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任子行及相关当事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在收购唐人数
码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
二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清事实,落实整改要求,正全
力以赴追偿补偿款,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景晓军还提出申辩,认为其在收购过程合规、审慎,管理过
程中勤勉尽责,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
沈智杰还提出申辩,认为其不负责网娱业务板块的并购及后
续管理。
钟海川还提出申辩,认为唐人数码游戏业务涉及的版权问题
在收购时已经存在, 任子行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商誉减值追溯
调整至 2016 年不合理。
张晓辉、杨志强提出申辩,认为导致任子行发生重大会计差
错的主要事项的发生时间不在其任职期内。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新广出办发〔2016〕 44 号,以下简称《通知》) 在 2016
年已施行,任子行及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关注收购标的公司所处行
业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而导致任子行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考虑到任子行事
后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 5 —
为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予以部分采纳,酌情对其减轻处分。
第二, 对于财务总监张晓辉、杨志强提出的申辩理由,鉴于
《通知》在其任职期间内已施行,其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理应了
解重要子公司所处行业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影响,并在子公司
商誉减值测试时充分考虑,且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其任职
的会计年度, 故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晓军、总经理
沈智杰, 时任财务总监钟海川、张晓辉、杨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
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 6 —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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