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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30034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30632.66 1237.34 39.07 301.24 2.13
2024-04-26 30359.89 855.50 38.74 295.21 0.78
2024-04-25 30182.96 378.18 45.18 335.69 0.15
2024-04-24 30152.18 616.16 46.77 351.25 0.91
2024-04-23 29947.41 466.17 46.85 344.35 0.35
2024-04-22 30188.98 322.71 46.65 329.36 2.70
2024-04-19 30477.08 269.79 45.81 321.59 2.50
2024-04-18 30777.15 560.62 43.31 308.37 0.41
2024-04-17 30828.56 866.92 48.49 348.16 8.92
2024-04-16 30809.45 578.99 40.15 266.60 6.6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2878.10 4.600
2 基金 1 427.91 0.684
3 保险 1 320.99 0.513
2023-12-31 1 基金 154 5157.84 8.305
2 其他 7 2011.27 3.239
2023-09-30 1 基金 5 2005.64 3.254
2 其他 1 1410.93 2.289
2023-06-30 1 基金 74 2965.64 4.811
2 其他 3 1836.02 2.979
2023-03-31 1 其他 2 1829.70 3.000
2 基金 9 1624.08 2.662
3 社保 1 838.58 1.37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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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10 12.67 13.20 -4.02 80.00 1013.6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11-10 12.67 13.20 -4.02 80.00 1013.6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11-10 12.67 13.20 -4.02 80.00 1013.6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11-10 12.67 13.20 -4.02 85.45 1082.6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11-10 12.67 13.20 -4.02 110.00 1393.7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11-10 12.67 13.20 -4.02 140.00 1773.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江、童静)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江,童静
公告日期 2020-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岳峰、谢均云)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谢均云,谢岳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江、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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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9-28

处罚对象:

徐江,童静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1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江、童静)
文  号: 〔2020〕5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江、童静) 
〔2020〕56号
 
当事人:徐江,男,1973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童静,女,1969年1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徐江、童静内幕交易“长亮科技”及徐江短线交易“长亮科技”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江、童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江、童静内幕交易“长亮科技”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初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开始筹划银户通产品,长亮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某春认为该产品需要与大型互联网公司合作,于是向腾讯控股表达了愿意接受投资的意愿。
2018年2月1日,王某春与腾讯控股云部门负责投资及金融云业务的相关人员会面,就腾讯控股云部门和长亮科技之间进一步合作进行了沟通。
2月7日,王某春会见了腾讯控股高级执行副总裁汤某生和副总裁邱某鹏等人,就腾讯控股投资长亮科技并开展业务合作进行了洽谈。
3月19日,长亮科技董秘就股权转让事项询问时任董事徐江的意见,徐江因于2017年12月减持,并承诺六个月内不再进行减持,故表示承诺期内无法转让所持股份。
3月20日,徐江等人前往腾讯云计算,就银户通项目与腾讯云计算相关高管交流。
4月1日晚,腾讯控股投资并购部投委会表决支持腾讯信息投资长亮科技,并于当晚获得腾讯控股管理层同意。
4月9日,长亮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停牌原因是公司正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就金融领域展开深度合作事项进行洽谈,以及控股股东王某春正与腾讯商议股份转让事宜。
4月20日,长亮科技的股东王某春等10人与腾讯云计算签署《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向腾讯信息转让合计7.14%的股权,其中王某春转让4.01%的股权;转让完成后腾讯信息成为长亮科技第二大股东。同日,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了共同打造“银户通”平台等内容。
4月23日,长亮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当日公司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三天涨停。
综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长亮科技股东向腾讯信息转让7.14%的股权及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开展金融云项目合作,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其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7日,公开于2018年4月9日,徐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19日。
(二)徐江、童静内幕交易“长亮科技”
徐江、童静为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江、童静控制使用“朱某芳”“戴某军”账户交易“长亮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朱某芳”账户于2018年3月19日开立于东兴证券武汉台北一路营业部。该账户由徐江、童静实际控制,童静下单操作。账户买入“长亮科技”的资金为徐江和童静家庭共有资金。
“戴某军”账户于2016年1月29日开立于安信证券武汉胜利街营业部。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戴某军”账户由徐江、童静夫妇实际控制,童静下单操作。账户买入“长亮科技”的资金为徐江和童静家庭共有资金。
在徐江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018年3月22日至28日期间,徐江、童静控制使用“朱某芳”、“戴某军”账户,实际买入“长亮科技”35,556股,买入金额792,979.44元,共计获利248,767.67元。
二、徐江短线交易“长亮科技”
(一)徐江任职情况
徐江自2010年8月24日任长亮科技董事,于2018年10月16日辞职。
(二)短线交易情况
1. 账户基本情况
徐江招商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14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厦门湖滨东路证券营业部,徐江东北证券账户于2018年7月23日开立于东北证券厦门莲前东路证券营业部,均由徐江本人控制使用。
“田某霞”账户于2017年12月4日开立于安信证券武汉胜利街营业部。涉案期间,该账户由徐江、童静控制使用。
2. 账户交易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徐江在本人账户减持“长亮科技”的同时,控制使用“田某霞”“戴某军”和“朱某芳”账户多次买卖“长亮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徐江”招商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5日、7日,先后卖出“长亮科技”28万股、52万股,成交金额11,558,236元。
“徐江”东北证券账户于2018年9月5日、9月6日,累计卖出“长亮科技”108万股,成交金额29,292,150元。
“田某霞”账户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3月8日,累计买入“长亮科技”64.78万股,成交金额9,564,144元。其中2017年12月7日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徐江”账户的“长亮科技”52万股,成交金额7,342,400元。
“戴某军”账户于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27日累计买入“长亮科技”30.17万股,成交金额4,576,134元,累计卖出“长亮科技”30.17万股,成交金额5,416,902.88元。
“朱某芳”账户于2018年3月22日至5月9日,累计买入“长亮科技”21万股,买入金额4,137,683元,累计卖出“长亮科技”8,000股,卖出金额281,76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江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与其配偶童静控制使用“朱某芳”账户、“戴某军”账户,买入“长亮科技”35,556股,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徐江在担任上市公司长亮科技董事期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及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徐江、童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徐江、童静违法所得248,767.67元,并处以248,767.67元罚款;
二、对徐江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岳峰、谢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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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9-28

处罚对象:

谢均云,谢岳峰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1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岳峰、谢均云)
文  号: 〔2020〕5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岳峰、谢均云) 
〔2020〕57号
 
当事人:谢岳峰,男,1972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谢均云,男,1944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谢岳峰、谢均云内幕交易“长亮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谢岳峰、谢均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初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开始筹划银户通产品,长亮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某春认为该产品需要与大型互联网公司合作,于是向腾讯控股表达了愿意接受投资的意愿。1月8日,腾讯控股云部门渠道拓展部副总经理谢岳峰建立微信群介绍王某春与腾讯控股云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裁、投资并购部助理总经理穆某飞认识。2月1日,上述三人会面,探讨了腾讯控股云部门和长亮科技之间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穆某飞向王某春表达了腾讯控股云部门投资长亮科技的初步意向。
2018年2月7日,王某春会见了腾讯控股高级执行副总裁汤某生和副总裁邱某鹏及穆某飞等人,就腾讯控股投资长亮科技并开展业务合作进行了洽谈。会后汤某生和邱某鹏表示认可投资长亮科技的项目,并要求穆某飞牵头与长亮科技商谈股权投资事项,谢岳峰等人牵头与长亮科技商谈业务合作事项。2月28日,谢岳峰通过微信询问穆某飞长亮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其配合推进,得知对方将于3月5日至11日向腾讯控股高管和投资并购部汇报该项目。
2018年3月1日,谢岳峰与王某春就双方业务合作的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讨论,此次讨论结果即为后续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云计算)达成《关于腾讯长亮金融云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的主要内容银户通项目。3月6日,谢岳峰通过微信再次询问穆某飞关于长亮科技项目的汇报情况,得知汇报顺利,并准备于3月16日向腾讯控股总裁汇报。
3月16日,腾讯控股总裁在汇报会上对投资长亮科技项目表示支持。4月1日晚,腾讯控股投资并购部投委会表决支持深圳市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信息)投资长亮科技,并于当晚获得腾讯控股管理层同意。
2018年4月9日,长亮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停牌原因是公司正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就金融领域展开深度合作事项进行洽谈,以及控股股东王某春正与腾讯商议股份转让事宜。4月20日,长亮科技的股东王某春等10人与腾讯云计算签署《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向腾讯信息转让合计7.14%的股权,其中王某春转让4.01%的股权;转让完成后腾讯信息成为长亮科技第二大股东。同日,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了共同打造“银户通”平台等内容。
4月23日,长亮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当日公司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三天涨停。
综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长亮科技股东向腾讯信息转让7.14%的股权及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开展金融云项目合作,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其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7日,公开于2018年4月9日。谢岳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28日。
二、谢岳峰内幕交易“长亮科技”
谢岳峰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长亮科技”40,200股,获利430,331.85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基本情况
“谢岳峰”账户于2005年6月7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前海路营业部,账户由谢岳峰本人控制使用。
2018年3月2日、6日,“谢岳峰”账户先后转入399,366元、408,888元,资金来源于谢岳峰的工资收入。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18年3月6日、9日,“谢岳峰”账户共买入“长亮科技”40,200股,成交金额806,383.12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逐步卖出,成交金额1,240,232元,获利430,331.85元。
(三)账户交易特征
2011年10月13日至2018年3月5日,“谢岳峰”账户没有股票交易和持仓。2018年3月6日至调查日期间,该账户仅交易“长亮科技”一只股票。
三、谢均云内幕交易“长亮科技”
谢均云与谢岳峰为父子关系,且二人在2018年3月3日存在通话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均云买入“长亮科技”36,000股,获利328,545.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基本情况
“谢均云”账户于1994年9月21日开立于首创证券深圳吉华路营业部,该账户由谢均云本人控制使用,账户的资金为谢均云自有资金。
(二)账户交易情况
“谢均云”账户于2018年3月7日买入36,000股,成交金额695,400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26,480元,获利328,545.8元。
(三)账户交易特征
2018年3月7日,“谢均云”账户卖出“佛山照明”、“华联控股”等7只股票(其中“华联控股”、“佛山照明”为亏损卖出),合计卖出金额822,451.12元,主要用于买入“长亮科技”。
“谢均云”账户系首次交易“长亮科技”。截至2018年4月9日“长亮科技”停牌前,“谢均云”账户持有“长亮科技”市值727,560元,占账户总资产的47.54%,远高于其他股票的持仓占比。且谢均云交易“长亮科技”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间,及其子谢岳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相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谢岳峰、谢均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谢岳峰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仅为长亮科技股东向腾讯信息转让7.14%的股权,而不包括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开展金融云项目合作。理由是2017年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已签署并公告战略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与2018年双方开展的金融云项目无本质差别,因此2018年4月公告的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开展金融云项目合作这一信息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不应认定为内幕信息。
第二,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并非2018年2月7日,而应为2018年3月16日。因为2018年3月16日穆某飞牵头向腾讯控股总裁汇报投资长亮科技项目并获得支持,构成腾讯集团公司层面对此项投资及合作事项的初始意向,应当认定为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
第三,谢岳峰对于投资事项内幕信息的知悉时间应不早于2018年3月16日,对于金融云合作信息的知悉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因此谢岳峰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早于2018年3月16日。
第四,谢岳峰的证券买卖行为有正当理由,与内幕信息无关,且涉案交易不异常,不符合内幕交易行为特征。一是谢岳峰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以外,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吻合。二是谢岳峰自2017年开始与长亮科技公司有业务往来,在金融云项目合作中逐渐树立了长亮科技是一个具有高度成长性和有巨大市场优势的高科技公司的理念。谢岳峰交易“长亮科技”完全依赖于2017年开始对长亮科技逐步形成的专业投资判断,而非对内幕信息的利用。三是谢岳峰在公告后短期内没有将长亮科技股票全部卖出,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不完全吻合。谢岳峰买入长亮科技股票40,200股后,其中有14,000股一直持有到2018年9月18日,距4月9日停牌公告有5个月,侧面印证其是长期价值投资而非短期投机违法行为。四是谢岳峰的交易行为不异常。涉案交易资金均为谢岳峰自有资金,没有转入其他资金或拆借资金等明显放大交易量的异常行为,且在腾讯公司发放给其第二笔年终奖的第二天(3月6日)开始交易,资金来源、交易行为过程均合理自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当事人谢均云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谢均云交易“长亮科技”的时间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及谢岳峰知悉内幕信息之前,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及谢岳峰知悉时间均不吻合。
第二,谢均云的交易系基于其自己对股票走势的分析及对儿子的信任作出,具有正当理由。谢均云在2017年下半年就听谢岳峰说长亮科技这家公司不错,并基于自己20多年对于股票的分析理论得出2018年3月7日是好的买入点,且其3月7日两次买入的价格均低于谢岳峰的交易价格,也与该交易日近五日均线价格基本持平,处于价格低位。
第三,谢均云卖出多支股票买入一支股票的行为符合其交易习惯,不属于异常行为。在谢岳峰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众多投资标的中,其基于自身的专业判断向父亲谢均云推荐过长亮科技和大华股份两家公司,在2018年3月7日买入长亮科技后,谢均云于2018年4月26日至27日卖出长亮科技等8支股票后大量买入大华股份,而事实上,大华股份并没有得到腾讯集团的投资,谢岳峰也没有了解到关于大华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由此可证实,谢均云卖出多支股票买入一支股票的行为符合其自身交易习惯,且是基于其对儿子的信任和自己的投资经验分析而进行的买入时点选择。
第四,谢均云在公告后短期内没有将长亮科技股票全部卖出,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不完全吻合。谢均云买入长亮科技股票36000股后,其中有10000股一直持有到2018年9月6日,侧面印证了其对长亮股票的买卖是基于自身投资经验进行的长期价值投资,而不是公告后即全部卖出的短期投机违法行为。
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我会对内幕信息的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中,腾讯入股长亮科技,和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开展金融云项目合作,是双方基于以股权投资实现业务绑定的意图而同步推进的合作事项,二者之间有密切关联,应视为一个整体而非人为割裂为两项内幕信息。再者,2018年4月23日公告的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的《合作协议》约定了共同打造“银户通”平台等内容,并非2017年6月27日长亮科技发布的《关于与‘腾讯云’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所能涵盖,且基于腾讯公司的市场地位,长亮科技与其签订进一步加深业务合作的《合作协议》亦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当事人辩称2018年4月23日公告的长亮科技与腾讯云计算开展金融云项目合作事项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据在案证据,2018年2月1日,长亮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某春与腾讯控股云部门分管投资的穆某飞及云渠道部的谢岳峰会面,就腾讯控股云部门投资长亮科技及加强业务合作进行了意向性沟通。2月7日,穆某飞陪同王某春拜访腾讯控股高级执行副总裁汤某生和副总裁邱某鹏等,洽谈股权投资及业务合作事项,汤某生和邱某鹏在会后表示认可该项目,并指示由穆某飞、谢岳峰等分别负责具体的商谈工作。以上事实表明,至2018年2月7日,长亮科技与腾讯控股已就股权投资及金融云项目合作事项进行公司层面的沟通商洽,且着手安排相关部门推进,应认定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动议、筹划初始时间,我会据此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8年2月7日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谢岳峰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本案中,谢岳峰是促成穆某飞与王某春进行投资洽谈的介绍人,亦是腾讯方与长亮科技商谈金融云项目合作的主要对接人。谢岳峰通过微信多次与穆某飞沟通腾讯投资长亮科技并加强业务合作事项的进展,知悉2018年2月7日穆某飞陪王某春会见汤某生等人,又于2月28日询问穆某飞长亮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其配合推进,得知对方将于3月5日至11日向腾讯控股高管和投资并购部汇报该项目。因此,我会认定谢岳峰不晚于2018年2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第四,谢岳峰构成内幕交易。首先,谢岳峰系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长亮科技”,其交易行为异常与否不影响内幕交易的成立。其次,谢岳峰账户在2011年10月13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均无股票交易和持仓;在2018年3月6日至调查日(2018年8月23日)期间仅交易“长亮科技”一只股票,于3月6日、9日分两次各买入“长亮科技”20,100股,在长亮科技股票于4月23日复牌后的5月8日、6月13日先后卖出20,000股、6,000股,9月18日将余下的14,200股全部卖出,其资金变化、证券买卖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交易异常性明显。谢岳峰关于其资金来源、交易规模、决策依据、买卖时点等解释不足以否认其交易的异常,更不能构成否定内幕交易的理由。
第五,谢均云系内幕信息知情人谢岳峰的父亲,二人关系密切,且在2018年3月3日有通话联系,谢均云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均云系首次交易“长亮科技”,于2018年3月7日卖出其他股票买入“长亮科技”36,000股,在长亮科技股票于4月23日复牌后的4月27日卖出26,000股,9月6日将余下的10,000股全部卖出,其买入、卖出“长亮科技”的时点均与谢岳峰交易时点接近,亦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谢岳峰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二人通话联络的时间吻合,谢均云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谢均云辩称涉案交易与其交易习惯一致,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交易分析资料,其以往买入单只股票的资金规模最高为30万元,而其买入“长亮科技”的金额近70万元,交易资金规模较以往明显放大。至于当事人所述其于2018年4月26日至27日大量买入“大华股份”的行为,根据谢岳峰与穆某飞2018年4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当时沟通了腾讯相关投资事项进展,穆某飞表示“大华聊得差不多了”,并已安排邱某鹏会见大华股份CEO,则侧面印证谢均云放大交易量的原因均与儿子谢岳峰高度相关,而非其交易习惯所能解释。
综合以上情况,谢均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谢岳峰的父亲,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谢岳峰有通话联系,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足以认定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谢岳峰没收违法所得430,331.85元,并处以430,331.85元罚款;
二、对谢均云没收违法所得328,545.8元,并处以328,545.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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