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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1 282.25 2.045
2025-12-31 1 其他 1 230.89 1.673
2025-06-30 1 其他 1 69.15 0.506
2 基金 12 31.52 0.231
2025-03-31 1 QFII 1 122.31 0.894
2 基金 1 8.80 0.064
2024-12-31 1 基金 6 41.66 0.3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507 8.50 9.43 -9.86 80.00 68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9 9.25 9.07 1.98 94.65 875.51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731 11.22 11.22 0 31.76 356.3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2 13.00 14.42 -9.85 155.69 2023.91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0 13.00 15.20 -14.47 188.27 2447.45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06 13.00 13.91 -6.54 30.23 393.03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6-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铭: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亮,章烨军,范丽娜,韩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6-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铭: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范丽娜,韩智
公告日期 2026-05-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0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5-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2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章烨军
公告日期 2026-05-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3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范丽娜

ST华铭: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6-06-01

处罚对象:

张亮,章烨军,范丽娜,韩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ST华铭公告编号:2026-028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0032024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5年7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1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7月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2026年6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沪〔2026〕10号、沪〔2026〕11号、沪〔2026〕12号、沪〔2026〕
13号、沪〔2026〕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38976XM,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95号。
张亮,男,1980年3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章烨军,男,1985年9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范丽娜,女,1976年5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董事,同时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任北京聚利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韩智,男,1962年6月出生,时任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
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华铭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6
年2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
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铭智能违法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
服务。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
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
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
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
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算,华
铭智能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
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2023年10月27日,华铭智能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
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局认为,华铭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张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
未能审慎核实上述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
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
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章烨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未
能督促聚利科技按照费用性质准确计入相应科目,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丽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同时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任聚利科技财务总
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
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
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居间、代理服务
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以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
计提,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
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华铭智能、张亮、章烨军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的
意见经复核后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章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范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韩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公司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
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
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9),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重述,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公司就本次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 日

ST华铭: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6-01

处罚对象:

范丽娜,韩智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38 号
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范丽娜,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北
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韩智,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2026〕10 号至 14 号)查明的事实,范丽娜、韩
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
第1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并于 2019 年 10 月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
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将前述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
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
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同时,聚利
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
题导致华铭智能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
算,华铭智能 2020 年虚增利润总额 2,531.54 万元,占当期报告
记载利润总额的 18.76%;2021 年虚减利润总额 3,570.37 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6.90%。对于前述事项,本所已于
2024 年 4 月对华铭智能和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深证上
〔2024〕244 号)。
范丽娜作为华铭智能时任董事,同时自 2018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担任聚利科技财务总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
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
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
告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
居间、代理服务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
第2页
认以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其行为与华铭智能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北京
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范丽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韩智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范丽娜、韩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28

处罚对象: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631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0621075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0号文号沪〔2026〕10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0号                                
当事人:
上
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铭智能或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2938976XM,住
所
:
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895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华铭智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
6
年
2
月
1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华铭智能
违法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
ETC
)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对
相关
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算,华铭智能2020年
虚增
利润总额2
,
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3
,
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2023年10月27日,
华铭智能
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局认为,华铭智能
上述行为违反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华铭智能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华铭智能不存在虚假记载的主观过错。第二,案涉费用应属聚利科技销售人员个人占用款项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
即使认定公司信披违规,对比以往案例,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
综上,华铭智能请求
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
。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
公司对聚利科技未尽到与案涉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业务环节的管理控制责任。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不能豁免公司会计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案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公司关于案涉费用应属聚利科技
销售人员个人占用款项
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对
公司
的陈述
和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等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
  
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上海监管局
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
6
年
5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28

处罚对象:

章烨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632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993042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2号文号沪〔2026〕12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2号                                
当事人:
章某军
,
男,198
X
年出生,时
任
上
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铭智能或公司
)财务总监,住址:
浙江省
杭州市富阳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华铭智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
6
年
2
月
1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华铭智能
违法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
ETC
)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对
相关
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算,华铭智能2020年
虚增
利润总额2
,
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3
,
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2023年10月27日,
华铭智能
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局认为,华铭智能
上述行为违反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章某军
作为公司时任
财务总监
,
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
费用存在异常后,
未能督促聚利科技按照费用性质准确计入相应科目,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
在签署确认
2020年、2021年
年度报告中未
能
勤勉
尽
责,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章某军在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案涉费用应属聚利科技销售人员个人占用款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即使认定公司信披违规,对比以往案例,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第三,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主观意图,发现异常后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已勤勉尽责。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
案涉违法事实有相关主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当事人关于案涉费用应属聚利科技销售人员个人占用款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第三,
章某军时任华铭智能财务总监,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其勤勉尽责
。
综上,对
章某军
的陈述
和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配合调查等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
 
对
章某军
给予警告,并处以
七十
万
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上海监管局
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5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28

处罚对象:

范丽娜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632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993060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3号文号沪〔2026〕1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3号                                
当事人:
范某娜
,
女,197
X
年出生,
时任
上
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铭智能或公司
)
董事,同时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任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聚利科技
)
财务总监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华铭智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和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华铭智能
违法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
ETC
)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对
相关
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算,华铭智能2020年
虚增
利润总额2
,
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3
,
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2023年10月27日,
华铭智能
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局认为,华铭智能
上述行为违反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范某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同时自
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任
聚利科技财务总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
相关
费用的业务性质
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
,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
在签署确认
2020年、2021年
年度报告中未
能
勤勉
尽
责
,
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鉴于配合调查等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
 
对
范某娜
给予警告,并处以
六十
万
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上海监管局
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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