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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30049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5 10615.89 27.144
2 保险 1 200.00 0.511
2023-12-31 1 其他 5 10351.29 26.618
2 基金 45 1873.24 4.817
2023-09-30 1 其他 5 10735.87 27.607
2 基金 4 1531.92 3.939
2023-06-30 1 其他 3 9785.88 30.286
2 基金 106 4733.18 14.648
2023-03-31 1 其他 4 9673.14 29.937
2 基金 11 2166.96 6.7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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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09 12.23 12.23 0 99.22 1213.47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3-28 12.33 14.92 -17.36 788.30 9719.74

买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平月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30 14.95 13.13 13.86 82.82 1238.1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中心区华融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2-07-07 12.45 14.54 -14.37 40.00 498.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须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07 12.45 14.54 -14.37 30.00 373.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须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07 12.45 14.54 -14.37 30.00 373.5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7-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高(消)行罚决字[2021]0180号)
发文单位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格兰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发文单位 税务机关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格蓝特工程受到当地有关部门处罚((京顺)应急罚当[2020]A029号)
发文单位 相关主管部门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格蓝特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公司收到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国统执罚诀字{2019}第28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统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平谷区安监局行政处罚(京平安监罚执字[2019]第12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安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高(消)行罚决字[2021]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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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7-04

处罚对象: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证券代码:30049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
书相关章节。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
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有投资者均以
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
的规定进行调整。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
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1-1-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 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 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 98,347,322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
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
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1,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91,752.59               55,000.00
1-1     城步儒林 100MW/200MWh 储能电站建设          47,074.20               15,000.00
        冷水滩区谷源变电站 100MW/200MWh 储
1-2                                                 44,678.38               40,000.00
        能项目
 2      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             10,904.80                9,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7,000.00               27,000.00
                       合计                        129,657.39               91,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
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
                                      1-1-3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以置换。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
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
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发
生。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
明”之“六”之“(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
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事项等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
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同意。
二、公司的相关风险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1-1-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一)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收购精实机电和格兰特后,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形成了一定金额的商
誉,需要在未来的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未来若因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调
整,或上述公司产品所属下游市场供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业绩出现大幅下降
的情况,则存在商誉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相关商誉
减值金额较大,存在导致当年公司净利润为负的可能。
     (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4,860.44 万元、91,540.29 万元、
141,483.54 万元和 142,844.33 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0.17%、
26.21%、28.88%和 28.00%,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占用公司营运资金较多,若应
收账款客户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发生大额呆坏账,公司将面临坏账损失、
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三)未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3,886.02 万元、116,228.57 万元、226,846.94
万元和 46,506.18 万元,尽管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整体上实现快速增长,但受新冠
疫情、行业竞争加剧以及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现
下降趋势。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受宏观经济、行业前景、竞争状态等综合因素影响,
且随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转固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大幅增加、公司因收购
精实机电和格兰特产生的商誉可能存在潜在的减值风险,原材料价格可能继续大
幅上升,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而发行人自身未能及时调整以应对相关变
化,公司未来业绩存在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四)新冠疫情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和地区均
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020 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行业上下游单位
复工复产时间延迟,影响了公司下游项目的完成进度,公司营业收入下降了
19.22%。我国疫情总体已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恢复正常,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95.17%。
     2022 年初以来,受新毒株奥密克戎的影响,国内新冠疫情有一定反复,迫
                                     1-1-5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使部分城市采取较为严厉的防疫措施,对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的影
响。此外,新冠病毒疫情持续在全球反复,新毒株不断出现,加大了防控的难度,
对我国防控新冠疫情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
     现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未因新冠疫情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若未来新冠疫
情出现反复或恶化,我国疫情较为严重的城市可能采取封闭隔离、交通管制、停
工停产等防疫管控措施,可能会对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造成一定程度
的不利影响,同时下游市场的需求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的缩减,从而对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1-1-6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目 录
声     明............................................................................................................................ 1
重大事项提示................................................................................................................ 2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 ........................................................... 2
       二、公司的相关风险............................................................................................ 4
目     录............................................................................................................................ 7
第一节         释义.............................................................................................................. 10
       一、普通术语...................................................................................................... 10
       二、专业术语...................................................................................................... 11
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4
       一、基本信息...................................................................................................... 14
       二、主营业务...................................................................................................... 15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6
       四、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22
       五、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44
       六、发行人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60
       七、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63
       八、财务性投资情况.......................................................................................... 64
       九、业绩下滑情况.............................................................................................. 74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 78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 78
       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83
       三、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 83
       四、募集资金投向.............................................................................................. 85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86
       六、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86
       七、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87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88
                                                                1-1-7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一、关于发行人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8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98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100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23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125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
务结构的变化情况.................................................................................................... 12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126
      三、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126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
的情形,或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126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127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128
      一、技术风险.................................................................................................... 128
      二、宏观经济下行风险.................................................................................... 128
      三、政策方面的风险........................................................................................ 128
      四、经营管理的风险........................................................................................ 128
      五、市场开拓的风险........................................................................................ 129
      六、商誉减值风险............................................................................................ 129
      七、募投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收益及短期无法盈利的风险............................ 129
      八、锂资源价格波动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的风险........................ 130
      九、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风险........................................ 130
      十、未来业绩下滑风险.................................................................................... 130
      十一、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130
      十二、存货跌价风险........................................................................................ 131
      十三、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131
      十四、新冠疫情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131
      十五、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 132
      十六、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133
                                                         1-1-8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134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134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135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136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138
     五、审计机构声明............................................................................................ 139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声明及承诺................................................ 14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3
                                                        1-1-9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90
上市公司、华自科技
华自集团               指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华自投资               指   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禹投资               指   华禹投资有限公司
华源文化               指   长沙华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华禹               指   湖南华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源智慧               指   长沙华源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华自能源               指   湖南华自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能创能源               指   湖南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能创科技               指   湖南能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前海华自               指   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自运维               指   华自运维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中航信息               指   长沙中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自国际               指   华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华自信息               指   湖南华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自永航               指   湖南华自永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华自感创               指   湖南华自感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精实机电               指   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格兰特                 指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精实机电           指   湖北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坎普尔             指   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格蓝特                 指   格蓝特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湖州格然特             指   格然特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格莱特                 指   北京格莱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城步善能               指   城步善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先导智能               指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瑞能股份               指   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可科技               指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国电南瑞               指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南自               指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方股份               指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津膜科技               指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碧水源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邦达                 指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久吾高科               指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格莱特新能源           指   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华自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3 月
《公司章程》           指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启元律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股东大会               指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术语
小水电、农村水电       指 总装机容量在 5 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
EPC                    指
                          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膜生物反应器,是 Membrane Bio-Reactor 的缩写形式,是将
                          膜技术与生化技术相结合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其特点是采
MBR                    指 用超滤/ 微滤对活性污泥混合液的固液分离作用取代传统活
                          性污泥法中二沉池的重力泥水分离方式。较传统活性污泥法
                          出水水质好,污泥浓度高,节省占地,适用于污水、废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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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理及回用
                            连续电除盐(EDI,Electro-deionization 或 CDI,Continuous
                            Electro-deionization),是利用混合离子交换树脂吸附给水中的
EDI                    指
                            阴阳离子,同时这些被吸附的离子又在直流电压的作用下,
                            分别透过阴阳离子交换膜而被去除的过程
                            锂离子电池产生电流的物质。充电时,从正极锂的活性物质
锂离子                 指   中释出进入负极,放电时,从负极析出,重新和正极的化合
                            物结合,锂离子的移动产生电流
                            及其由电芯和保护电路板组成,电芯是充电电池中的蓄电部
电芯                   指
                            分
                            锂电池生产过程中的一道工序,就是对制造出来的锂电池进
化成                   指   行第一次小电流的充放电,它的目的在于活化电芯以及在负
                            极表面形成一层钝化层,即固体电解质界面膜(SEI 膜)
                            锂电池生产过程中的一道工序,在化成之后对锂电池的容量
分容                   指   进行分选,只有测试的容量满足或大于设计的容量,电池是
                            合格的,而小于设计容量的电池不能算是合格的电池
                            对电池的容量进行分选,以保证电池组中电芯的电容量的一
分选                   指
                            致性
检测                   指 针对锂电池安全性及性能等的检测
                          指除汽油、柴油发动机之外所有其它能源汽车,包括燃料电
新能源汽车             指
                          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和太阳能汽车等
                          计算机(Computer)、通信(Communication)和消费类电子
3C                     指
                          产品(Consumer Electronics)三类产品统称
                          单位体积或单位质量电池所具有的能量,分为体积能量密度
能量密度               指
                          (Wh/L)和质量能量密度(Wh/kg)
                          表征电池储存能量多少的指标,取决于电极材料的种类和使
电池容量               指
                          用量、电池结构等因素
Wh                     指 能量单位,瓦时
kWh                    指 能量单位,千瓦时,1kWh=1000Wh
Mw                     指 功率单位,兆瓦即 mega watt 的缩写,1Mw=1000kW
                            膜是具有选择性分离功能的材料;膜可以在分子范围内进行
膜、膜材料             指   物质分离,且这过程是一种物理过程,不需发生相的变化和
                            添加助剂
                            利用膜的选择性分离实现料液的不同组分的分离、纯化、浓
膜分离                 指
                            缩的过程称作膜分离
                            膜的配方技术、制造技术、膜组件制造技术、膜应用技术及
膜技术                 指
                            从膜材料到膜过程的相关技术的总称
                            通过树脂浇注将膜材料与膜壳粘结、固化,再与端盖、密封
膜组件                 指
                            圈等材料组装成的最小可用膜单元
                            将膜组件、机架、仪表、阀门、自控及配套的清洗加药等设
膜装置                 指
                            备组合集成的系统装置
给水                   指 通常是指经过处理进入配水管网或供水池的水
                          是指污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
中水、再生水           指
                          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向高浓度溶液加压,使之超过它和低浓度溶液间的渗透压差,
反渗透(RO)           指 从而使得溶剂(水)分子从高浓度溶液通过反渗透膜流向低
                          浓度溶液的过程,离子、有机物和胶体等杂质不能透过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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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而使水质净化
                            是以膜产品、膜系统和膜工艺技术及其融合为核心的水处理
膜工程                  指 系统和工程,包括膜法给水系统、膜生物反应器(MBR)工
                            程和膜法再生水系统工程
                            城市污水或工业废水经一级、二级处理后,为了达到一定的
污水深度处理工程        指 回用水标准使污水作为水资源回用于生产或生活的进一步水
                            处理工程
                            指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入流雨水、管
市政污水                指
                            网渗入水以及达到城市下水道标准的工业废水
                            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污染的废水。这种废水在外
工业废水                指 排前需要处理以达到相关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以
                            通过适当处理后回用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所致。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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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NAC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32,782.44 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文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40434345
     成立日期:2009 年 9 月 25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11 年 9 月 9 日
     上市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自科技
     股票代码:300490
     注册及办公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邮政编码:410205
     电话号码:0731-88238888
     传真号码:0731-88907777
     互联网网址:www.cshnac.com
     电子信箱:sh@cshnac.com
     经营范围:水利、电力及工业自动化设备、辅机控制设备、输配电控制设备
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信息传输技术、新电子产品的研究、
开发和推广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信息化及系统
集成总承包;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的销售;安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膜工程的施工及运营维
                                     1-1-1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护;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处理膜产品、水处理设备的设计、研

北京格兰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3-10

处罚对象: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证券代码:30049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二一年三月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0-7-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
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相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
发行条件。发行人业绩大幅下滑在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前可以合理预计,并已在募
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第三节 风险因素-十二、未来业绩下滑风险-受
主营业务竞争加剧及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主要客户投资放缓,订单量出现下滑;
同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度受疫情影响放缓。公司 2020 年 1-6 月净利润为
-2,386.3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412.30 万元。若上述因素在
本年得不到缓解,公司本年业绩存在进一步恶化甚至全年亏损的风险。”;发行
人第三季度(7-9 月)净利润为 1,264.3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176.36 万元,已实现季度盈利,业绩探底回升。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后业绩大
幅下滑不会对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募投项目进展顺
利,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后业绩大幅下滑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 2020 年业绩预告,预计 2020 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区间为 3,200 万元至 4,500 万元,同比下降 63.61%至 48.83%;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盈利区间为 1,958 万元至 3,258 万
元,同比上升 20.79%至 100.98%。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公
司相关数据符合发行条件。
    上述业绩预告数据未经审计,若最终审计报告与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可
能对本次可转债发行及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
                                       0-7-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反映了公司对本次发行债券的偿还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
风险较低。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
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
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具体内容如
下: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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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具体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任何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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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3、发放股票股利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以
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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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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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的要求,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
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2020年至2022年,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回报股东,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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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
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考股东(尤其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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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保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
划、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的制订或修
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
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项,并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分红预案需经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理
由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
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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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三)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现金分红(含税)                                  768.85     1,309.70       1,142.93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8,793.64    10,102.14       5,712.45
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74%       12.96%         20.01%
的比例
    最近三年,公司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分
配利润。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分别为 20,246.17 万元、
28,912.64 万元、35,667.99 万元。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扣除现金分红后
的其余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四、本次可转债发行不设担保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如果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
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可能因不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五、本次可转债发行的风险
    (一)可转债无法上市的风险
    公司 2020 年 1-9 月净利润为-1,121.9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235.93 万元,发行人前三季度亏损主要是受新冠疫情影响,产品生产和工程施
工进度大幅放缓;若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恶化最终全年亏损,导致可转债不满足发
行条件,本次可转债存在届时无法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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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需付息一次,到期后需一次性偿还本
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
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若公司经营业
绩持续恶化,存在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三)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
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本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
股价格,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2、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
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
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如果本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本公司未能及时向下
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本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
格,导致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
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四)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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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
走势、市场因素等多方面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所提出
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
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不实施的风险。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在本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
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因“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的规定
而受到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且如果在修正后公司股票价格依然持续下跌,
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五)可转债的投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不仅取决于可转债相关发行
条款,还取决于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等多种
因素。因此可转债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市场价格与其
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使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六)可转债转股后原股东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相关的投资尚
未产生收益。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相
应增加,可能导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
权被摊薄的风险。此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这将增加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的股份,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七)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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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
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
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八)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担保。如果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
险。
       (九)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经中证鹏元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 A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主体和本
次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发行人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
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
和/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十)可转债价格波动风险
       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在转股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
格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可转债特有的转股权利,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
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另一方面,可转债的交
易价格也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
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有可能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会高于公司股票的
市场价格。因此,如果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出现不利波动,同时可转债本身的利
率较低,公司可转债交易价格也会随之出现波动并甚至可能低于面值。
       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
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六、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
风险: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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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来业绩下滑风险
    受主营业务竞争加剧及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主要客户投资放缓,订单量出现
下滑;同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度受疫情影响放缓。公司 2020 年 1-9 月净利润为
-1,121.9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235.93 万元。根据 2020 年业绩预
告,公司预计 2020 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区间为 3,200 万
元至 4,500 万元,同比下降 63.61%至 48.8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盈利区间为 1,958 万元至 3,258 万元,同比上升 20.79%至
100.98%。若上述因素在 2021 年得不到缓解,公司本年业绩存在下滑甚至全年亏
损的风险。
    (二)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可转债无法上市的风险
    公司 2020 年 1-9 月净利润为-1,121.9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为-1,235.93 万元,发行人前三季度亏损主要是受新冠疫情影响,产品生产和工
程施工进度大幅放缓;若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恶化最终全年亏损,导致可转债不满
足发行条件,本次可转债存在届时无法上市的风险。
    2、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需付息一次,到期后需一次性偿还本
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
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若公司经营业
绩持续恶化,存在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3、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
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
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
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4、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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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
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
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
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
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2)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及股票价格仍低于修正后转股价格的
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股票市场环境以及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
响,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存在不确定性,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风
险。另外,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公司股票价格仍有可能持续低于转
股价格及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向下修正后影响原股东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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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可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产生收益需要一定周期,转股期内,随着可
转债的逐步转股,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未获
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6、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可转债的兑付
风险。
    7、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
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
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增加投资风险。
    (三)宏观经济下行风险
    目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汇市
场及资本市场等如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都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产生不利
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表现。
    (四)政策方面的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包括“自动化及信息化产品与服务”、“新能源及智能装备”、“环
保与水处理产品及服务”三大板块,未来如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动,将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规定,公司销售的嵌入式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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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司报告期内符合条件并
享受该优惠政策。此外,公司部分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适用免抵退政策,按相应税
率退税。公司存在因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对经
营成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经营管理的风险
    技术方面:公司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在核心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如果出现技术外泄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外流情况,将会影响本公司的持续技术
创新能力。
    人才及管理:公司加快进度扩大经营,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对公司管理的要
求越来越高,公司若不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扩大高端人才的引进,将可能面
临业务规模与人才储备带来的风险。
    (六)整合及上市公司治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
取得了精实机电 100.00%股权及格兰特 100.00%股权。整体角度而言,上市公司须
与上述标的公司在文化、经营管理、业务技术等多方面进行整合,上市公司与标
的公司之间的整合能否达到预期仍具有不确定性,若上市公司整合效果未达预
期,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市场开拓的风险
    公司于 2017 年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同时,通过自身发展和投资、并购整
合,已实质上形成了以自动化及信息化技术为核心基础的三大业务板块:“自动
化及信息化产品与服务”、“新能源及智能装备”、“环保与水处理产品及服务”。尽
管三大业务板块都积累了较多的行业客户资源,但公司的业务如要继续增长发
展,仍需要不断地开发新客户、拓展新行业的应用,才能扩大业务规模、保证业
绩的持续增长。未来公司是否能够继续有效维持客户规模、扩大市场份额、开拓
国内以及海外市场,并通过增值服务挖掘老用户的市场需求,保持新客户的增长
速度,将影响公司发展。
    (八)商誉减值风险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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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精实机电和格兰特后,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形成了一定金额的商
誉,需要在未来的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如精实机电或格兰特未来未能
完成业绩承诺,则存在商誉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相
关商誉减值金额较大,存在导致当年公司净利润为负的可能。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考虑、科学决策,计划募投项目的实
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与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但是由于项
目的实施可能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宏观调控等因素的
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负面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投资
预期效果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十)未来业绩大幅波动风险
    随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转固后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增加、公司因收购
精实机电和格兰特的潜在商誉减值风险,公司未来业绩存在大幅波动可能性。
    (十一)经营业绩季节性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有一定的季节性,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的客户主要来源于政
府、国有企业和大型民企,这些客户大多在上半年对全年的投资和采购进行规划,
下半年再进行项目招标、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因此,公司下半年(尤其是第四
季度)的业务收入显著高于上半年(或其他季度),使得公司整体的销售收入在
上、下半年呈现不均衡性。
    七、发行人 2020 年业绩预告披露事项
    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根据 2020 年业绩预
告,预计 2020 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区间为 3,200 万元至
4,500 万元,同比下降 63.61%至 48.8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盈利区间为 1,958 万元至 3,258 万元,同比上升 20.79%至 100.98%。
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公司 2020 年年报披露后,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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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符合发行条件。上述业绩预告数据未经审计且基于发行人认定 2020 年无需
计提商誉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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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1
重大事项提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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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21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26
第三节   风险因素                                                           42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48
第五节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181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196
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267
第八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282
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295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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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90
上市公司、华自科技
华自集团               指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华鸿景甫               指   珠海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乐洋创投               指   上海乐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沣裕资本               指   江苏新华沣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诚信创投               指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玄元投资               指   玄元(横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华自投资               指   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禹投资               指   华禹投资有限公司
华源文化               指   长沙华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华源智慧               指   长沙华源智慧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自能源               指   湖南华自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华自售配电             指   湖南华自售配电有限公司,系华自能源前身
能创科技               指   湖南能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前海华自               指   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华自               指   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华自               指   广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
中航信息               指   长沙中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自国际               指   华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华源投资               指   石河子市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精实机电               指   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格兰特                 指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共青城尚坤             指   共青城尚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格蓝特工程受到当地有关部门处罚((京顺)应急罚当[2020]A029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7-06

处罚对象:

格蓝特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证券代码:30049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二零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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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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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
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相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
反映了公司对本次发行债券的偿还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
风险较低。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
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
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具体内容如
下: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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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具体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任何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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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3、发放股票股利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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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以
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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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的要求,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
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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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2020年至2022年,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回报股东,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
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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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
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考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保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
划、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的制订或修
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
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项,并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分红预案需经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理
由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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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
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最近两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现金分红(含税)                                768.85     1,309.70       1,142.93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8,793.64    10,102.14       5,712.45
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74%      12.96%         20.01%
的比例
    最近两年,公司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分
配利润。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分别为 20,246.17 万元、
28,912.64 万元、35,667.99 万元。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扣除现金分红
后的其余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四、本次可转债发行不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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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如果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
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可能因不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五、本次可转债发行的风险
    (一)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本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
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
策、法律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不能带来
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
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
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本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
股价格,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2、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
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
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如果本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本公司未能及时向下
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本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
格,导致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
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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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
走势、市场因素等多方面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所提出
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
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不实施的风险。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在本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
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因“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的规定
而受到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且如果在修正后公司股票价格依然持续下跌,
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四)可转债的投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不仅取决于可转债相关发行
条款,还取决于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等多种
因素。因此可转债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市场价格与其
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使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五)可转债转股后原股东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相关的投资尚
未产生收益。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相
应增加,可能导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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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被摊薄的风险。此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这将增加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新增的股份,从而扩大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
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六)利率风险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
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
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七)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担保。如果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
险。
       (八)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经中证鹏元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 A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主体和本
次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发行人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
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
和/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九)可转债价格波动风险
    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在转股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
格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可转债特有的转股权利,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
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另一方面,可转债的交
易价格也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
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有可能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会高于公司股票的
市场价格。因此,如果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出现不利波动,同时可转债本身的利
率较低,公司可转债交易价格也会随之出现波动并甚至可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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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
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六、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
风险:
    (一)宏观经济下行风险
    目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汇市
场及资本市场等如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都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产生不利
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表现。
    (二)政策方面的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包括“自动化及信息化产品与服务”、“新能源及智能装备”、“环
保与水处理产品及服务”三大板块,未来如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动,将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规定,公司销售的嵌入式软件
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司报告期内符合条件并
享受该优惠政策。此外,公司部分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适用免抵退政策,按相应税
率退税。公司存在因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对经
营成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经营管理的风险
    技术方面:公司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在核心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如果出现技术外泄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外流情况,将会影响本公司的持续技术
创新能力。
    人才及管理:公司加快进度扩大经营,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对公司管理的要
求越来越高,公司若不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扩大高端人才的引进,将可能面
临业务规模与人才储备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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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整合及上市公司治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
取得了精实机电 100.00%股权及格兰特 100.00%股权。整体角度而言,上市公司须
与上述标的公司在文化、经营管理、业务技术等多方面进行整合,上市公司与标
的公司之间的整合能否达到预期仍具有不确定性,若上市公司整合效果未达预
期,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市场开拓的风险
    公司于 2017 年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同时,通过自身发展和投资、并购整
合,已实质上形成了以自动化及信息化技术为核心基础的三大业务板块:“自动
化及信息化产品与服务”、“新能源及智能装备”、“环保与水处理产品及服务”。尽
管三大业务板块都积累了较多的行业客户资源,但公司的业务如要继续增长发
展,仍需要不断地开发新客户、拓展新行业的应用,才能扩大业务规模、保证业
绩的持续增长。未来公司是否能够继续有效维持客户规模、扩大市场份额、开拓
国内以及海外市场,并通过增值服务挖掘老用户的市场需求,保持新客户的增长
速度,将影响公司发展。
    (六)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收购精实机电和格兰特后,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形成了一定金额的商
誉,需要在未来的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如精实机电或格兰特未来未能
完成业绩承诺,则存在商誉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相
关商誉减值金额较大,存在导致当年公司净利润为负的可能。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考虑、科学决策,计划募投项目的实
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与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但是由于项
目的实施可能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宏观调控等因素的
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负面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投资
预期效果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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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未来业绩大幅波动风险
    随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转固后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增加、公司因收购
精实机电和格兰特的潜在商誉减值风险,公司未来业绩存在大幅波动可能性。
    (九)经营业绩季节性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有一定的季节性,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的客户主要来源于政
府、国有企业和大型民企,这些客户大多在上半年对全年的投资和采购进行规划,
下半年再进行项目招标、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因此,公司下半年(尤其是第四
季度)的业务收入显著高于上半年(或其他季度),使得公司整体的销售收入在
上、下半年呈现不均衡性。
    (十)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需付息一次,到期后需一次性偿还本
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
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
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
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
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股东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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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
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
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
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2)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及股票价格仍低于修正后转股价格的
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股票市场环境以及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
响,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存在不确定性,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另外,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公司股票价格仍有可能持续低
于转股价格及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向下修正后影响原股东利益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公司可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
       4、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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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产生收益需要一定周期,转股期内,随着
可转债的逐步转股,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
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5、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
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可转债的
兑付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
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
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增加投
资风险。
                                    1-1-17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声明 ...........................................................................................................................................1
重大事项提示 ..........................................................................................................................2
目录 .........................................................................................................................................18
第一节          释义 ........................................................................................................................19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24
第三节          风险因素 ...............................................................................................................38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43
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174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 ....................................................................................................187
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0
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239
第九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254
第十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267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276
                                                                   1-1-18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90
上市公司、华自科技
华自集团               指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华鸿景甫               指   珠海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乐洋创投               指   上海乐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沣裕资本               指   江苏新华沣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诚信创投               指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玄元投资               指   玄元(横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华自投资               指   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禹投资               指   华禹投资有限公司
华源文化               指   长沙华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华源智慧               指   长沙华源智慧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自能源               指   湖南华自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华自售配电             指   湖南华自售配电有限公司,系华自能源前身
能创科技               指   湖南能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前海华自               指   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华自               指   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华自               指   广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
中航信息               指   长沙中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自国际               指   华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华源投资               指   石河子市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精实机电               指   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格兰特                 指   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共青城尚坤             指   共青城尚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19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深圳尚坤                 指   深圳市尚坤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易联通                   指   深圳市易联通软件有限公司
湖北精实机电             指   湖北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坎普尔                   指   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坎普尔               指   湖南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格蓝特                   指   格蓝特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博亚水务                 指   四川博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格然特               指   格然特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格莱特                   指   北京格莱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碧水源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津膜科技                 指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电数                 指   湖南新天电数科技有限公司
斯迈特                   指   湖南华自斯迈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华钛智能                 指   华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岳阳华自                 指   岳阳华自新能源有限公司
夏日科技                 指   西安夏日科技有限公司
格莱特新能源             指   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核电研究院               指   烟台核电研发中心水处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泸溪华自                 指   泸溪华自新能源有限公司
能创能源                 指   湖南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运莱新能

公司收到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国统执罚诀字{2019}第280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19-09-01

处罚对象: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1-1-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500 号)(以
下称“《反馈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申请人”、“发行人”或“公司”)
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会同申请人、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
和研究,并按照其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
    注: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
                                       1-1-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目 录
目      录 .....................................................................................................................................3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4
问题 1:..................................................................................................................................... 4
问题 2:..................................................................................................................................... 6
问题 3:................................................................................................................................... 10
问题 4:....................................................................................................................................11
问题 5:................................................................................................................................... 12
问题 6:................................................................................................................................... 44
问题 7:................................................................................................................................... 52
问题 8:................................................................................................................................... 59
问题 9:................................................................................................................................... 74
问题 10:................................................................................................................................. 83
问题 11: ................................................................................................................................117
问题 12:............................................................................................................................... 152
问题 13:............................................................................................................................... 160
第二部分 一般问题 ........................................................................................................167
问题 1:................................................................................................................................. 167
                                                               1-1-3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问题1: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最近 36 个月内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十、发行人最近 36 个
月内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等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受到相关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行政处罚发生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及时缴纳了
罚款并根据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或
相关规定,相关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序   被罚      处罚                  处罚原因及处罚
                       处罚文号                                   不构成重大违法的分析
号   主体      时间                        内容
                                     销售未经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扩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出具
                       怀质监罚
     华自     2017.0                 展的低压成套开      《证明》,确认华自科技上述行政处罚涉及
 1                     字[2017]0
     科技       6                    关设备,被责令改    的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重大违法
                         15 号
                                     正并被处罚款 2 万                 违规行为。
                                             元
     格莱              长雨国税      违反税务管理规
              2017.0                                     涉及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2   特新              简罚[201      定,被处罚款一百
                1                                                          为。
     能源              7]542 号              元
     北京                            未按规定期限办
              2017.0                                     涉及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3   格兰                 --         理纳税资料,被处
                4                                                          为。
      特                               罚款五十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
                                                         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
     运莱                            违反《税收征收管    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娄星税简
              2018.0                 理法》第六十条的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
 4   新能              罚[2018]3
                8                    规定,被处罚款一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涉及的罚
      源                 86 号
                                           百元          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
                                                         较低值,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
                                   未按照规定的期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夏日                          限向税务机关报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5            2018        --        送个人所得税代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
     科技                          扣代缴资料,被处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
                                       罚款五百元     本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
                                                      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且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情形。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
                                                      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将废胶桶等危险
     北京             平环保监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废物混入到废泡
            2016 年   察罚字[20                       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
6    坎普                          沫等非危险废物
             8月      16]第 023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
     尔                            中贮存,被处罚款
                          号                          款…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2 万元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
                                                      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行
                                                      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产
                                   将 PS 配料车间从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事树脂及有机溶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
     北京             平环保监     剂混料、未安装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2017 年
7    坎普             察罚字[20    气治理设施,导致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9月
     尔               17]096 号    挥发性有机废气     产整治”。根据上述规定,本行政处罚涉及
                                   无组织排放,被处 的罚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
                                     罚款 10 万元。   间的较低值,且不属于被责令停产整治的情
                                                      形。
                                                      根据上述处罚时适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
                                   建设项目污染防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北京             平环保监     治设施已建成未     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
            2017 年
8    坎普             察罚字[20    验收,但主体工程 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9月
     尔               17]097 号    已投入使用,被处 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罚款 3 万元    款”。根据上述规定,本行政处罚涉及的罚
                                                      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
                                                      较低值。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超过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北京             平环保监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2018 年                因超标排放废水,
9    坎普             察罚字[20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4月                   被处罚款 50 万元。
     尔               18]020 号                       业、关闭”。根据上述规定,本行政处罚涉
                                                      及的罚款金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最高罚款幅
                                                      度,且不属于处罚标准规定的具有严重情
                                                      节。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
     北京                          未取得污水排入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京平水政
            2018 年                排水管网许可证     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
10   坎普             罚字 [201
             5月                   排放污水,被处罚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尔               8]第 4 号
                                       款 2 万元。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
                                                      属于该等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不属于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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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因在实施政府招
      格莱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公工商处      标项目经营活动
             2018 年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11    特新             字[2018]1     中销售以次充好
              9月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
      能源               92 号       的产品,被处罚款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
                                         38 万元
                                                        规定,格莱特新能源上述行为不属于具有严
                                                        重情节的情形,格莱特新能源已就上述行政
                                                        处罚事项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因化学品库房未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北京              京平安监     为从业人员提供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2019 年
12    坎普             罚执字[20     劳动防护用品等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
              1月
       尔              19]第 12 号   安全隐患,被处罚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款 1.5 万元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根据上述规定,
                                                        本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
                                                        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且不属于具有
                                                        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中心出
                                                        具的说明,上述违规行为系公司统计人员对
                                                        政策和专业理解不够透彻等原因所致,公司
      华自              国统执罚     因提供不真实的
             2019 年                                    并无主观错报统计数据的意图,且公司未因
13                      诀字{201     统计资料,被处罚
      科技    9月                                       上述行为获取任何不当利益,公司在调查过
                       9}第 280 号       款 20 万元
                                                        程中认错态度良好,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
                                                        行为,处罚涉及事项已整改完毕,上述行为
                                                        未造成严重危害或不良影响。
     注:发行人于 2017 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格兰特 100%股权,于 2018 年 4
月以现金方式收购格莱特新能源 51%股权,序号 2、3、6、7、8 项行政处罚均发生在发行人
上述收购前。
     综上,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
但是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导致发行人违反《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
准、备案,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是否在有效期;(2)是否需取得生产经
营所必需的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
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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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以及环保部
门的相关批复,是否在有效期。
      1、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
超过 67,000 万元并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
  1                                              15,000                 14,300
                   装备生产项目
  2      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            19,715                 14,600
  3        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18,300                 18,1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                 20,000
                    合计                         73,015                 67,000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五、募投项目取得发改
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情况,是否在有效期;
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取得的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以及环
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中:
      (1)补充流动资金无需履行发改委备案程序及取得环评批复。
      (2)根据发行人说明,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办公场地
购置、办公室装饰装修、办公设施购置等部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
案办法》,发行人购置深圳区域运营中心不属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另经本所
律师对深圳市龙华区发改委工作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购置深圳区域运营中
心无需履行发改委备案程序。同时,由于发行人购置深圳区域运营中心不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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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不属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所列示
的项目,发行人购置深圳区域运营中心无需取得环评批复。
    (3)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募投项目已取得的备案、环评
情况如下:
    ①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
    A、2019 年 2 月 25 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登记备案项
目代码为 2018-420112-34-03-062684 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同意项目备案。
    B、2016 年 10 月 13 日,武汉市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东环管字[2016]82
号《关于湖北精实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②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
    A、2019 年 1 月 25 日,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宁开管立备
[2019]3 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同意项目备案。
    B、2019 年 2 月 27 日,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湖南坎普尔环保技术
有限公司水处理膜产品及膜装备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
项目建设。
    3、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备案、环评有效性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
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 2 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
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
期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
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
已由湖北精实于 2016 年履行了发改委备案程序并取得了环评批复,湖北精实于
2019 年 2 月重新履行了发改委备案程序。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已由湖南坎普尔
于 2019 年初履行了备案程序并取得了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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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的相关募投项目已依
法取得了发改委备案和环保部门的批复,且上述发改委备案、环评批复均在有
效期内。
    二、是否需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募投项目的实
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新能源自
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锂电池自动检测设备的
生产;“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膜产品生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
    1、截至目前,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锂电池自动检测设备的生产尚无针
对性的专项资质、许可或认证要求。
    2、膜产品的市场应用如涉及饮用水相关业务,需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湖南
坎普尔“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目前尚处于投资建设期,湖南坎普
尔承诺其“未来如根据市场需要生产涉及饮用水相关的膜产品材料的,其将依
法办理相关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卫生许可批件的办理
预计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保荐机构认为,除“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若涉及饮用水材料需取
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外,其他募投项目不需要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鉴于“水
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处于建设期,且发行人已就后续取得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进行了承诺,该情形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障碍。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的相
关募投项目已依法取得了发改委备案和环保部门的批复,且上述发改委备案、
环评批复均在有效期内。除“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若涉及饮用水材料
需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外,其他募投项目不需要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鉴
于“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处于建设期,且发行人已就后续取得卫生许
可批准文件进行了承诺,该情形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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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问题3: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回复: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1、非独立董事黄文宝、汪晓兵、白云、佘朋鲋、袁江锋均未在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高校等任职,不适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
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非独立董事颜勇,现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能建湖南电力”)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经核查,中能建湖南电力为
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能建湖南电力出具的说明,颜勇不属于公务员或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并确认颜勇的
兼职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及中能建湖南电力相关规定。
    3、发行人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均在高校任职,经查阅湖南大
学、华南理工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网站以及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出
具的说明:
    (1)凌志雄现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除担任副教授外,其未在
湖南大学及下属学院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2)柴艺娜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物流工程系讲师,除担任讲师外,其未在华
南理工大学及下属学院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3)曾祥君现任长沙理工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育部“长江学者”特
聘教授、长沙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主任、配电系统故障处理技术与成
套装备研究中心主任、《电力科学与技术学报》主编、电网安全监控技术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智能电网运行与控制湖南省重点实验主任、清洁能源发电与
                                    1-1-1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智能电网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电力科学与技术学报》由长沙理工大学主
办,主要刊载电力系统自动化理论、技术及其应用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长沙
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配电系统故障处理技术与成套装备研究中心、
电网安全监控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智能电网运行与控制湖南省重点实验
室、清洁能源发电与智能电网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均为长沙理工大学的校内研究
和成果转化机构,曾祥君不承担学校党政管理职责。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电气与信
息工程学院出具的说明,曾祥君已主动申报了兼职担任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并领取
薪酬的事宜,已按期将兼职的报酬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曾祥君兼职符合《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 2014 年 4 月 25 日颁布)、《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
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 年第 33 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部 2013
年 10 月)以及《长沙理工大学中层干部外出、调出、兼职管理办法》(长理工
大党〔2019〕30 号)等高校教师兼职相关规定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任职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问题4:
    请申请人说明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拟购置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选址、土地及房产用途、面积、单位房产价格等)、购置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是否已签订及签署时间,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况,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深圳区域运营中心相关房屋、土地情况
    2019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与深圳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认购框架协
议》,双方约定:发行人拟以每平方米 5.30 万元、总价 15,000.00 万元的价格认
购深圳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首创商务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
道东环二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接处)701、702、703、705、706、707、708、801、80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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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807 等 11 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2792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及展
示、研发实验室及营销服务场地等。
       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述首创商务大厦对应的土地情况如
下:
                                                    取得               面积
       权利人             证书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方式             (㎡)
                      粤(2018)深圳   龙华新区龙                               2017.06.28
深圳首龙房地产                                             商业
                      市不动产权第     华办事处辖 

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平谷区安监局行政处罚(京平安监罚执字[2019]第12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19-01-01

处罚对象:

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1-1-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500 号)(以
下称“《反馈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申请人”、“发行人”或“公司”)
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会同申请人、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
和研究,并按照其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
    注: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
                                       1-1-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目 录
目      录 .....................................................................................................................................3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4
问题 1:..................................................................................................................................... 4
问题 2:..................................................................................................................................... 6
问题 3:................................................................................................................................... 10
问题 4:....................................................................................................................................11
问题 5:................................................................................................................................... 12
问题 6:................................................................................................................................... 44
问题 7:................................................................................................................................... 52
问题 8:................................................................................................................................... 59
问题 9:................................................................................................................................... 74
问题 10:................................................................................................................................. 83
问题 11: ................................................................................................................................117
问题 12:............................................................................................................................... 152
问题 13:............................................................................................................................... 160
第二部分 一般问题 ........................................................................................................167
问题 1:................................................................................................................................. 167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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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问题1: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最近 36 个月内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十、发行人最近 36 个
月内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等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受到相关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行政处罚发生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及时缴纳了
罚款并根据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或
相关规定,相关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序   被罚      处罚                  处罚原因及处罚
                       处罚文号                                   不构成重大违法的分析
号   主体      时间                        内容
                                     销售未经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扩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出具
                       怀质监罚
     华自     2017.0                 展的低压成套开      《证明》,确认华自科技上述行政处罚涉及
 1                     字[2017]0
     科技       6                    关设备,被责令改    的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重大违法
                         15 号
                                     正并被处罚款 2 万                 违规行为。
                                             元
     格莱              长雨国税      违反税务管理规
              2017.0                                     涉及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2   特新              简罚[201      定,被处罚款一百
                1                                                          为。
     能源              7]542 号              元
     北京                            未按规定期限办
              2017.0                                     涉及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3   格兰                 --         理纳税资料,被处
                4                                                          为。
      特                               罚款五十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
                                                         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
     运莱                            违反《税收征收管    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娄星税简
              2018.0                 理法》第六十条的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
 4   新能              罚[2018]3
                8                    规定,被处罚款一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涉及的罚
      源                 86 号
                                           百元          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
                                                         较低值,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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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
                                   未按照规定的期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夏日                          限向税务机关报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5            2018        --        送个人所得税代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
     科技                          扣代缴资料,被处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
                                       罚款五百元     本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
                                                      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且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情形。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
                                                      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将废胶桶等危险
     北京             平环保监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废物混入到废泡
            2016 年   察罚字[20                       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
6    坎普                          沫等非危险废物
             8月      16]第 023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
     尔                            中贮存,被处罚款
                          号                          款…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2 万元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
                                                      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行
                                                      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产
                                   将 PS 配料车间从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事树脂及有机溶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
     北京             平环保监     剂混料、未安装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2017 年
7    坎普             察罚字[20    气治理设施,导致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9月
     尔               17]096 号    挥发性有机废气     产整治”。根据上述规定,本行政处罚涉及
                                   无组织排放,被处 的罚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
                                     罚款 10 万元。   间的较低值,且不属于被责令停产整治的情
                                                      形。
                                                      根据上述处罚时适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
                                   建设项目污染防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北京             平环保监     治设施已建成未     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
            2017 年
8    坎普             察罚字[20    验收,但主体工程 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9月
     尔               17]097 号    已投入使用,被处 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罚款 3 万元    款”。根据上述规定,本行政处罚涉及的罚
                                                      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
                                                      较低值。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超过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北京             平环保监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2018 年                因超标排放废水,
9    坎普             察罚字[20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4月                   被处罚款 50 万元。
     尔               18]020 号                       业、关闭”。根据上述规定,本行政处罚涉
                                                      及的罚款金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最高罚款幅
                                                      度,且不属于处罚标准规定的具有严重情
                                                      节。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
     北京                          未取得污水排入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京平水政
            2018 年                排水管网许可证     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
10   坎普             罚字 [201
             5月                   排放污水,被处罚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尔               8]第 4 号
                                       款 2 万元。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
                                                      属于该等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不属于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1-1-5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因在实施政府招
      格莱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公工商处      标项目经营活动
             2018 年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11    特新             字[2018]1     中销售以次充好
              9月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
      能源               92 号       的产品,被处罚款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
                                         38 万元
                                                        规定,格莱特新能源上述行为不属于具有严
                                                        重情节的情形,格莱特新能源已就上述行政
                                                        处罚事项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因化学品库房未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北京              京平安监     为从业人员提供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2019 年
12    坎普             罚执字[20     劳动防护用品等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
              1月
       尔              19]第 12 号   安全隐患,被处罚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款 1.5 万元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根据上述规定,
                                                        本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属于该等违法
                                                        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且不属于具有
                                                        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中心出
                                                        具的说明,上述违规行为系公司统计人员对
                                                        政策和专业理解不够透彻等原因所致,公司
      华自              国统执罚     因提供不真实的
             2019 年                                    并无主观错报统计数据的意图,且公司未因
13                      诀字{201     统计资料,被处罚
      科技    9月                                       上述行为获取任何不当利益,公司在调查过
                       9}第 280 号       款 20 万元
                                                        程中认错态度良好,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
                                                        行为,处罚涉及事项已整改完毕,上述行为
                                                        未造成严重危害或不良影响。
     注:发行人于 2017 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格兰特 100%股权,于 2018 年 4
月以现金方式收购格莱特新能源 51%股权,序号 2、3、6、7、8 项行政处罚均发生在发行人
上述收购前。
     综上,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
但是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导致发行人违反《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
准、备案,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是否在有效期;(2)是否需取得生产经
营所必需的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
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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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以及环保部
门的相关批复,是否在有效期。
      1、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
超过 67,000 万元并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
  1                                              15,000                 14,300
                   装备生产项目
  2      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            19,715                 14,600
  3        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18,300                 18,1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                 20,000
                    合计                         73,015                 67,000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五、募投项目取得发改
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情况,是否在有效期;
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取得的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以及环
保部门的相关批复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中:
      (1)补充流动资金无需履行发改委备案程序及取得环评批复。
      (2)根据发行人说明,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办公场地
购置、办公室装饰装修、办公设施购置等部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
案办法》,发行人购置深圳区域运营中心不属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另经本所
律师对深圳市龙华区发改委工作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购置深圳区域运营中
心无需履行发改委备案程序。同时,由于发行人购置深圳区域运营中心不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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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不属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所列示
的项目,发行人购置深圳区域运营中心无需取得环评批复。
    (3)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募投项目已取得的备案、环评
情况如下:
    ①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
    A、2019 年 2 月 25 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登记备案项
目代码为 2018-420112-34-03-062684 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同意项目备案。
    B、2016 年 10 月 13 日,武汉市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东环管字[2016]82
号《关于湖北精实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②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
    A、2019 年 1 月 25 日,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宁开管立备
[2019]3 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同意项目备案。
    B、2019 年 2 月 27 日,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湖南坎普尔环保技术
有限公司水处理膜产品及膜装备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
项目建设。
    3、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备案、环评有效性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
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 2 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
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
期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
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自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
已由湖北精实于 2016 年履行了发改委备案程序并取得了环评批复,湖北精实于
2019 年 2 月重新履行了发改委备案程序。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已由湖南坎普尔
于 2019 年初履行了备案程序并取得了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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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的相关募投项目已依
法取得了发改委备案和环保部门的批复,且上述发改委备案、环评批复均在有
效期内。
    二、是否需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募投项目的实
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新能源自
动检测装备及数控自动装备生产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锂电池自动检测设备的
生产;“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膜产品生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
    1、截至目前,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锂电池自动检测设备的生产尚无针
对性的专项资质、许可或认证要求。
    2、膜产品的市场应用如涉及饮用水相关业务,需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湖南
坎普尔“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目前尚处于投资建设期,湖南坎普
尔承诺其“未来如根据市场需要生产涉及饮用水相关的膜产品材料的,其将依
法办理相关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卫生许可批件的办理
预计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保荐机构认为,除“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若涉及饮用水材料需取
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外,其他募投项目不需要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鉴于“水
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处于建设期,且发行人已就后续取得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进行了承诺,该情形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障碍。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的相
关募投项目已依法取得了发改委备案和环保部门的批复,且上述发改委备案、
环评批复均在有效期内。除“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若涉及饮用水材料
需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外,其他募投项目不需要其他相关生产许可资质;鉴
于“水处理膜及膜装置制造基地项目”处于建设期,且发行人已就后续取得卫生许
可批准文件进行了承诺,该情形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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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3: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回复: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1、非独立董事黄文宝、汪晓兵、白云、佘朋鲋、袁江锋均未在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高校等任职,不适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
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非独立董事颜勇,现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能建湖南电力”)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经核查,中能建湖南电力为
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能建湖南电力出具的说明,颜勇不属于公务员或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并确认颜勇的
兼职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及中能建湖南电力相关规定。
    3、发行人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均在高校任职,经查阅湖南大
学、华南理工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网站以及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出
具的说明:
    (1)凌志雄现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除担任副教授外,其未在
湖南大学及下属学院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2)柴艺娜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物流工程系讲师,除担任讲师外,其未在华
南理工大学及下属学院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3)曾祥君现任长沙理工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育部“长江学者”特
聘教授、长沙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主任、配电系统故障处理技术与成
套装备研究中心主任、《电力科学与技术学报》主编、电网安全监控技术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智能电网运行与控制湖南省重点实验主任、清洁能源发电与
                                    1-1-1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智能电网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电力科学与技术学报》由长沙理工大学主
办,主要刊载电力系统自动化理论、技术及其应用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长沙
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配电系统故障处理技术与成套装备研究中心、
电网安全监控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智能电网运行与控制湖南省重点实验
室、清洁能源发电与智能电网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均为长沙理工大学的校内研究
和成果转化机构,曾祥君不承担学校党政管理职责。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电气与信
息工程学院出具的说明,曾祥君已主动申报了兼职担任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并领取
薪酬的事宜,已按期将兼职的报酬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曾祥君兼职符合《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 2014 年 4 月 25 日颁布)、《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
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 年第 33 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部 2013
年 10 月)以及《长沙理工大学中层干部外出、调出、兼职管理办法》(长理工
大党〔2019〕30 号)等高校教师兼职相关规定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任职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问题4:
    请申请人说明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拟购置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选址、土地及房产用途、面积、单位房产价格等)、购置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是否已签订及签署时间,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况,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深圳区域运营中心相关房屋、土地情况
    2019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与深圳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认购框架协
议》,双方约定:发行人拟以每平方米 5.30 万元、总价 15,000.00 万元的价格认
购深圳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首创商务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
道东环二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接处)701、702、703、705、706、707、708、801、802、
                                    1-1-1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反馈回复
806、807 等 11 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2792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及展
示、研发实验室及营销服务场地等。
       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述首创商务大厦对应的土地情况如
下:
                                                    取得               面积
       权利人             证书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方式             (㎡)
                      粤(2018)深圳   龙华新区龙                               2017.06.28
深圳首龙房地产                                             商业
                      市不动产权第     华办事处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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