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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进科技(30059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3567.92 39.209
2 QFII 2 114.29 1.256
2025-06-30 1 其他 4 3577.57 39.315
2 基金 20 97.21 1.068
3 QFII 1 62.56 0.687
2025-03-31 1 其他 5 3586.70 39.415
2024-12-31 1 其他 4 3546.70 38.976
2 基金 9 20.23 0.222
2024-09-30 1 其他 4 3557.67 39.09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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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29 11.00 13.52 -18.64 21.00 231.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8 11.00 13.35 -17.60 21.00 231.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3 11.00 13.31 -17.36 19.00 209.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19 11.60 14.45 -19.72 18.00 208.8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16 12.00 14.36 -16.43 17.00 204.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4 20.65 20.65 0 38.00 784.7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土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龙岗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朗进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敬恩,李敬茂,王智鑫,王绅宇,邱若龙,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1-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朗进科技:深证上〔2026〕号-关于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敬恩,李敬茂,王智鑫,王绅宇,邱若龙,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朗进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敬恩,李敬茂,王智鑫,王绅宇,邱若龙,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朗进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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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1-16

处罚对象:

李敬恩,李敬茂,王智鑫,王绅宇,邱若龙,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94 证券简称:朗进科技公告编号:2026-002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进科技”)及实际控
制人之一李敬茂先生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5012
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501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李敬茂先
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58)。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2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6]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
山路 006 号。
李敬茂,男,1962 年 8 月出生,朗进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
京市***。
邱若龙,男,1980 年 4 月出生,明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
址:山东省青岛市***。
第1页
李敬恩,男,1973 年 12 月出生,朗进科技总经理、副董事长,住址:北京
市***。
王绅宇,男,1984 年 3 月出生,朗进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
青岛市***。
王智鑫,男,1984 年 1 月出生,朗进科技时任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
青岛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朗进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朗进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朗进科技及其子公司成都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
司、青岛朗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朗进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朗进交通装备
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朗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
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
子公司莱芜朗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瑞青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41,520.63 万元。其中,2024 年 2 月至 6 月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648.70 万元,截至2024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余额为 248.70 万元,占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0.28%,朗进
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发生额为 32,871.93 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截至 2025 年 8 月,朗进集团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
朗进科技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第2页
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李敬茂明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不予披露并在朗进科
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敬茂利用实际控制人地
位,组织、指使朗进科技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朗进科技信息披
露违法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组织、指使”的情形。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参与上述朗进科技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朗进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朗进科技在 2024 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总经理、副董事长李敬恩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朗进科技资金,未敦促朗进科技按规定披露,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
勉尽责,系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
勉尽责,系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第3页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2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2024 年 2 月至 6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3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4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 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第4页
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5 日
第5页

朗进科技:深证上〔2026〕号-关于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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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1-15

处罚对象:

李敬恩,李敬茂,王智鑫,王绅宇,邱若龙,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3 号
关于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
山路 006 号;
李敬茂,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邱若龙,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李敬恩,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绅宇,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智鑫,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第1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 号)查明的事实,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朗进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朗进科技及朗进科技多家子公
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多家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多家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41520.63 万元。其中,2024 年 2 月至
6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648.70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248.70 万元,占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0.28%,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也
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2871.93 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5 年 8 月,朗进科技已偿
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朗进科技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朗进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1 条,《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第 5.5 条的规定。
朗进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敬茂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第2页
信勤勉义务,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组织、指使朗进科技与关联
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明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决策不予及时披露,并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3.1 条、第 5.5 条的规定,
对朗进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朗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参与朗进科技与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朗进科技进行信息披
露,也未组织朗进科技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朗进科技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敬恩于 2024 年上半年
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朗
进科技资金,未敦促朗进科技及时披露,并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邱若龙、李敬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5 年修订)》第 5.5 条的规定,对朗进科技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朗进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于
第3页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王绅宇、王智鑫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第 5.5 条的规定,对朗进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敬
茂,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敬
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
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朗进科技、李敬茂、邱若龙、李敬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朗进科技通过本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朗进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第4页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15 日
第5页

朗进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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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17

处罚对象:

李敬恩,李敬茂,王智鑫,王绅宇,邱若龙,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94 证券简称:朗进科技公告编号:2025-082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进科技”)及实际控
制人之一李敬茂先生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5012
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501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李敬茂先
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58)。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2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敬茂先生、邱若龙先生、李敬恩先生、王绅
宇先生、王智鑫先生: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
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朗进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朗进科技及其子公司成都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
司、青岛朗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朗进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朗进交通装备
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朗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
第1页
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
子公司莱芜朗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瑞青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41,520.63 万元。其中,2024 年 2 月至 6 月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648.70 万元,截至2024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余额为 248.70 万元,占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0.28%,朗进
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发生额为 32,871.93 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截至 2025 年 8 月,朗进集团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
朗进科技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
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行为。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朗进科技董事长李敬茂明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不予披露并
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敬茂利用实
际控制人地位,组织、指使朗进科技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朗进
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组织、指使”
的情形。
朗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参与上述朗进科技与关联方非经
第2页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朗进科技总经理、副董事长李敬恩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朗进科技资金,未敦促朗进科技按规定披
露,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朗进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朗进科技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2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2024 年 2 月至 6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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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3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4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 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
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
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山东证监局出具的
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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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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