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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3007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35255.99 7230.88 0.93 28.29 0
2024-04-26 33534.80 6488.49 1.05 32.34 0.15
2024-04-25 31202.36 2835.18 0.93 27.42 0
2024-04-24 31498.21 4143.50 0.93 27.38 0.15
2024-04-23 32579.24 1895.27 0.78 21.72 0.01
2024-04-22 32325.85 1279.18 0.77 21.22 0.16
2024-04-19 32279.35 2798.80 3.55 100.18 0
2024-04-18 32748.40 5119.62 3.58 105.97 1.07
2024-04-17 31624.81 2474.89 2.85 80.66 0.08
2024-04-16 31804.41 1366.95 2.82 73.57 0.1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5 1877.92 12.614
2 基金 3 154.46 1.037
3 上市公司 1 125.57 0.843
2023-12-31 1 其他 9 2520.34 16.929
2 基金 143 1836.53 12.336
2023-09-30 1 其他 6 2114.97 14.206
2 基金 1 177.00 1.189
2023-06-30 1 其他 5 1819.94 12.224
2 基金 33 559.46 3.758
3 上市公司 1 134.34 0.902
2023-03-31 1 其他 6 2177.45 14.626
2 基金 5 194.67 1.3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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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12 21.06 23.51 -10.42 10.20 214.81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4 18.72 21.04 -11.03 14.31 267.88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8-01 26.00 22.81 13.99 10.00 26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5 26.60 23.77 11.91 75.00 199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7 19.40 24.43 -20.59 85.69 1662.3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22.60 24.25 -6.80 8.92 201.59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精研科技: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伟军,何浪,许明强,陈明芳
公告日期 2023-02-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伟军,何浪,许明强,陈明芳
公告日期 2022-12-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明芳
公告日期 2022-12-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明芳

精研科技: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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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22

处罚对象:

严伟军,何浪,许明强,陈明芳

— 1 —
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明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陈明芳,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严伟军,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何浪,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以下合称“转让
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
技”)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信”) 60%的股权。转让方承诺,安特信
2020 年至 2022 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 1,200 万元、 2,400 万元和 3,600
万元,若安特信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转让方将向精研科技予以
现金补偿,并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
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
第 020436 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安特信 2022 年度— 2 —
净利润为-6,676.58 万元, 2020 年至 2022 年累计净利润为
-11,233.29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
让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扣除精
研科技未支付转让对价和已支付补偿后剩余的 36,373.23 万元
补偿款项,其中 2022 年度应补偿的金额为 25,691.46 万元。上
述支付期限已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届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
日,转让方未支付补偿款项,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
偿承诺。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
履行 2022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精研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3 —
对于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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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2-28

处罚对象:

严伟军,何浪,许明强,陈明芳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44 号
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明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陈明芳,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严伟军,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何浪,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以下合称“转让
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
— 2 —
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特信”)60%的股权。转让方承诺,安特信 2020
年至 2022 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分别为 1,200 万元、2,400 万元和 3,600 万元,
若安特信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转让方将向精研科技予以现金补
偿,并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
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0016 号),安特信 2021 年净利润为-5,773.78 万元,未能完成
2021 年业绩承诺。根据前述协议约定和公司公告,转让方应当在
上述公告披露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补偿 20,434.44 万元,
扣除精研科技尚未支付的交易对价 9,000 万元后,转让方仍应支
付剩余补偿款项 11,434.44 万元。2022 年 5 月 5 日支付期限届满
时,转让方仍未支付剩余业绩补偿款项。2022 年 7 月 21 日,精
研科技收到许明强、严伟军、何浪现金补偿款 710 万元。截至本
决定书出具之日,转让方合计未支付剩余补偿款项金额为
10,724.44 万元。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背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
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精研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28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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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18

处罚对象:

陈明芳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12-16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陈明芳:
经查明,你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8.6.1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16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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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16

处罚对象:

陈明芳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12-16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陈明芳:
经查明,你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8.6.1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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