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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44 号
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明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陈明芳,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严伟军,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何浪,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以下合称“转让
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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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特信”)60%的股权。转让方承诺,安特信 2020
年至 2022 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分别为 1,200 万元、2,400 万元和 3,600 万元,
若安特信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转让方将向精研科技予以现金补
偿,并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
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0016 号),安特信 2021 年净利润为-5,773.78 万元,未能完成
2021 年业绩承诺。根据前述协议约定和公司公告,转让方应当在
上述公告披露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补偿 20,434.44 万元,
扣除精研科技尚未支付的交易对价 9,000 万元后,转让方仍应支
付剩余补偿款项 11,434.44 万元。2022 年 5 月 5 日支付期限届满
时,转让方仍未支付剩余业绩补偿款项。2022 年 7 月 21 日,精
研科技收到许明强、严伟军、何浪现金补偿款 710 万元。截至本
决定书出具之日,转让方合计未支付剩余补偿款项金额为
10,724.44 万元。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背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
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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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精研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