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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30073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3238.45 25.163
2023-12-31 1 其他 6 3651.16 28.369
2 基金 58 319.47 2.482
3 保险 1 185.72 1.443
2023-09-30 1 其他 2 3643.91 28.317
2 基金 3 53.32 0.414
2023-06-30 1 其他 2 3643.91 28.317
2 基金 19 118.72 0.923
2023-03-31 1 其他 2 3643.91 28.41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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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09 12.85 13.12 -2.06 31.66 406.8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9 12.46 13.12 -5.03 32.12 400.22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乐清双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7 12.85 13.18 -2.50 19.09 245.3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7 12.21 13.18 -7.36 20.18 246.40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乐清双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7 12.21 13.18 -7.36 21.16 258.3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7 12.66 12.85 -1.48 64.40 815.3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百邦科技:关于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韦军

百邦科技:关于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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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26

处罚对象:

韦军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354 号
关于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韦军,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韦军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百邦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百邦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 韦
军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百邦科技股份
7,663,460 股,占百邦科技总股本的 6.07%。其中,在 9 月 30 日
至 12 月 8 日期间,韦军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百邦科技股份
5,123,460 股,占百邦科技总股本的 4.07%,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 韦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百邦科技股份总数的 1%。
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韦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韦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由百邦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韦军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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