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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
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 3 号;
戴军,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雪莉,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罗博
特科”)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 月 29 日, 罗博特科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盈利 2,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 4 月 23 日, 罗博特科披
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1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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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亏损 4,400 万元至 4,850 万元。4 月 29 日,罗博特科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4,687.53 万元。 罗博特科
《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 2021 年年度报告》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业绩预
告修正不及时。
罗博特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和第
6.2.5 条的规定。
罗博特科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军、财务总监杨雪莉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
罗博特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
军、财务总监杨雪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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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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