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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电路(30081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44460.26 10494.75 0 0 0
2025-12-03 42977.60 13557.88 0 0 0
2025-12-02 41523.27 15737.48 0 0 0
2025-12-01 44642.23 8157.08 0 0 0
2025-11-28 48787.43 16411.69 0 0 0
2025-11-27 53163.26 23520.16 0 0 0
2025-11-26 52256.41 32342.43 0 0 0
2025-11-25 51545.45 37210.72 0 0 0
2025-11-24 39202.04 19272.56 0 0 0
2025-11-21 47138.00 17583.44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12966.58 67.735
2 QFII 1 83.99 0.439
3 基金 1 9.48 0.050
2025-06-30 1 其他 8 12916.20 67.472
2 基金 29 252.96 1.321
2025-03-31 1 其他 8 12940.95 68.270
2 基金 1 63.21 0.333
2024-12-31 1 其他 9 12991.81 73.900
2 基金 30 11.37 0.065
2024-09-30 1 其他 9 12993.89 73.9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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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鹤山市中富兴业电路有限公司被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圳关处快违字[2021]0005号)
发文单位 深圳湾海关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鹤山市中富兴业电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中富有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环罚字[2018]069号)
发文单位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环水罚字[2018]310号)
发文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
公告日期 2020-07-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鹤山中富受到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鹤环法[2017]59号)
发文单位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鹤山市中富兴业电路有限公司

鹤山市中富兴业电路有限公司被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圳关处快违字[2021]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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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1

处罚对象:

鹤山市中富兴业电路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鹤山中富委托司机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货物出口,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2份报关单载明的线路板数量多于实际出口线路板数量,违反海关监管的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鹤山中富处以2.32万元罚款。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中富有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环罚字[2018]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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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06

处罚对象: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中富有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环罚字[2018]069号),认为公司存在:(1)堆放危险废物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公司污水排放总磷浓度超过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九章9.1.2的规定,对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处以贵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十日内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5.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公司第(2)项违法行为处以贵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17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18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环水罚字[2018]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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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06

处罚对象: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

2018年5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中富电路松岗分厂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环水罚字[2018]310号),认为松岗分厂存在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五章§5.2.2裁量标准的规定,认为松岗分厂在茅洲河流域特别控制区超标排放污染物,因松岗分厂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对松岗分厂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鹤山中富受到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鹤环法[20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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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08

处罚对象:

鹤山市中富兴业电路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9日,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向鹤山中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法(2017)59号),认为鹤山中富年产100万平方米电路板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鹤山中富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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