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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5〕 17 号
关于对臧志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臧志成,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
经理。
2020 年 6 月 29 日, 本所受理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龙高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凯
龙高科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创业板上市。 经查明, 臧志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 臧志成与孙巧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
约定将臧志成持有的凯龙高科 150.9334 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巧妹,— 2 —
并以臧志成的名义为孙巧妹代持上述股份。 臧志成未在凯龙高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 2020 年上
市后至 2024 年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臧志成的持股情
况。
臧志成作为股权代持当事人, 同时作为凯龙高科的实际控制
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未能诚实守信,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定期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本所《创
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 第 1.4 条、 第 4.3.2 条第七项、 第
5.1.1 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 》 第 12.5 条、 第 12.6 条的规定, 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臧
志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臧志成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
国证监会, 并记入诚信档案。
臧志成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
规定, 诚实守信, 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所必须的信息,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3 —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