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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新药业(3010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16754.00 780.41 4.35 141.34 0.77
2024-04-24 16670.58 667.24 3.68 118.20 0.03
2024-04-23 17091.36 1351.83 4.91 159.77 1.10
2024-04-22 18298.99 742.82 3.82 143.15 0.94
2024-04-19 17999.19 208.38 2.92 105.04 0.01
2024-04-18 18205.74 307.23 3.08 112.24 0.07
2024-04-17 18315.64 640.18 3.32 122.74 0.43
2024-04-16 18434.37 529.87 3.06 106.95 0.44
2024-04-15 18702.01 569.99 3.05 114.39 0.32
2024-04-12 18626.40 208.93 3.69 143.05 0.3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2292.50 28.993
2023-12-31 1 其他 4 2305.89 29.232
2 基金 41 35.69 0.452
3 上市公司 1 31.85 0.404
2023-09-30 1 其他 5 2519.49 32.159
2023-06-30 1 其他 5 2644.03 33.749
2 基金 85 100.08 1.277
3 上市公司 1 22.97 0.293
2023-03-31 1 其他 5 3395.66 44.053
2 基金 2 6.59 0.0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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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25 68.21 84.21 -19.00 289.00 19712.69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15 64.54 75.08 -14.04 181.00 11681.7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04 69.04 82.10 -15.91 20.00 1380.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2023-04-28 68.80 86.30 -20.28 8.00 550.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2023-04-27 66.01 86.00 -23.24 3.11 205.2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2023-04-26 58.77 75.01 -21.65 4.20 246.8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3-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新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新环罚[2012]7号)
发文单位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开)应急告[2020]04-1号】
发文单位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阳,杨武,杨涛,蒋某某,马冠军,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新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新环罚[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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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3-09

处罚对象:

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因子公司新乡制药将未经处理的高浓度生产废水直接排污城市污水管网,其外排废水COD为5,980mg/L,超过排放标准49.8倍,氨氮为477mg/L,超过排放标准19.08倍,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4月6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对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新环(2012)87号),对新乡制药实施停产整治,待完成整改方案报请市环保局同意后实施,经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2012年5月30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就上述事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2)7号),该局对公司处以责令单位限期治理和处以一年应缴纳排污费四倍的罚款119.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开)应急告[20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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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29

处罚对象:

刘阳,杨武,杨涛,蒋某某,马冠军,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②“5.11”物体打击事故
    A.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1日,拓新药业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人员系外来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其在对拓新药业厂区综合楼室外平台外墙进行修补作业时,吊篮受力不均,引起楼顶东侧支架钢管沿钢丝绳滑落,因其当时未佩戴头盔,致使其头部被滑轮钢管击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联系施工方及相关负责人。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就该事故出具《关于5.11物体打击事故的情况说明》,该事故系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违章作业所致,不构成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
    B.“5.11”意外事故的调查和处罚已完结
    2020年7月8日,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出具《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5.11”室外施工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新开安委[2020]5号),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1、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施工,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未有效建立此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施工人员蒋某某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吊篮安装及登高作业;施工完毕后未将施工吊篮降到地面,在未离开施工区域的情况下将安全帽取下,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致使事故发生。
    认定本次事故间接原因为:“1.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施工期间擅自离岗,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致使事故发生。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厂长马冠军对相关第三方施工单位及安全生产现场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上述新乡高新区对“5.11”意外事故的调查及认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开)应急告[2020]04-1号),对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a.施工方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未保证危险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罚款人民币300,000元;b.蒋某某,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沈小营村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存在重大过失,在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c.刘阳,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七)的规定,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d.杨涛、杨武分别作为周口德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和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五)(六)、第二十四、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正确履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落实有效安全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
    e.马冠军,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厂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七)的规定,未全面督促、检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9,000元。
    综上,“5.11”意外事故的调查及处罚均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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